清华教授抄袭案:媒体别拿名人当炮灰搞舆论轰炸。
直言了,2010-06-10/[原创 2010-06-11 07:54:26]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1623038_h.html 。
老网友转来光明网首页推出的报道,要我说看法。如下:
标题:清华教授被指抄袭 学者呼吁成立调查委员会,
来源:记者张弘 刊发时间:2010-06-08 11:04:47 新京报,
连接:http://www.gmw.cn/content/2010-06/08/content_1145561.htm ,
梗概:03月10日,南京大学学者王彬彬在发文指控清华大学教授汪晖涉嫌抄袭。03月25日 《南方周末》全文刊载。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林毓生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清华人文学院应当组织“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调查汪晖被指抄袭事件;该提议得到著名学者余英时的同意和支持。百家讲坛主讲人易中天声援林毓生。他们说:“如果清华大学校长、人文学院院长不愿作出任命‘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显然得很,他们未能负起责任,他们自己应该下台。”。
老网应该知道本人的一贯看法:本人坚决反对抄袭剽窃,同时,本人也坚决反对用新闻媒体用舆论轰炸的手段而不是依法办事和公正公平地处理抄袭剽窃事件。
首先,王彬彬的指控是否成立?附后是相关文字。他把汪晖和李泽厚的关于百年前改良派的性质定义文字做了比较,基本相同,便下结论说汪晖抄袭剽窃了李泽厚的作品。然而,看看李泽厚的作品文字,来自中国官方出版物,即相关定义文字是中国政府官方的文字。如此,那些文字就是公共知识,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且必须保持文字原样,那就不是抄袭剽窃。否则,按照王彬彬的手段逻辑看,李泽厚那些文字也是抄袭剽窃且是多次抄袭剽窃,甚至报刊媒体(包括光明网自己)许多政治历史哲学的文章都涉嫌做了同样文字的抄袭剽窃。
更不要说,中国大陆有个心照不宣或不成文的规矩:社科领域,许多方面论述必须遵照官方说法,否则,轻则不发表、重则惹来麻烦。正因为如此,您看看报刊媒体的社科文章、特别是涉及到政治领域和哲学领域的文章,内容观点文字等等大体都一样;如此,整个社科领域绝大部分文章都是抄袭剽窃的。
其次,王彬彬把汪晖和李泽厚的关于康梁谭严的分析文字做了比较,论点相同、但文字次序不同,他就下结论说汪晖抄袭剽窃了李泽厚的作品。可是,看看文史资料便可知道,改革开放前,官方对梁启超等康梁谭严的分析论点是苏联式的;改革开放后,西方的相关分析论点(特别是比较文学、比较历史学、比较思想哲学,等等)进入中国学界,而李泽厚的那些文字就是来自西方学界(特别是美国学界),不过文字次序不同。按照王彬彬的逻辑,李泽厚也是抄袭剽窃了。
简而言之,王彬彬的指控是否成立还是个问题,相关学术行为的审核还没做,可报刊媒体的报道明显地和一面倒地已经定论说汪晖抄袭剽窃了。为此,还拿出海外名人学者当炮灰搞舆论轰炸。既然那报道用的是在美国的名人学者当舆论炮灰,那就简单看看美国如何对待处理学者的抄袭剽窃行为。按照美国政府颁发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规范,大致受理步骤是:
第一步,指控者必须向负责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部门提出举报。单凭新闻报道评论和个人议论、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程序,相关部门就不立案,当然也就不调查和不处理。正如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人访华时候所说的:我们不会仅根据新闻评论而立案的。
第二步,相关部门接到指控后,必须立即通知被指控人,请其做出自我申辩。若申辩成立,相关部门就退回指控,并依法审核指控人是否涉嫌诬告;若申辩不成立,相关部门才立案和进入调查处理。
第三步,整个调查结论过程都是独立的,即人员方式等等跟各方当事人完全无关。定案后和处理前,再次请被指控人做出申辩。申辩成立,就重审定案结论;申辩不成立,就落实处理。
第四步,按照案件性质和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案情和处理结果。
在整个审办过程中,所有人员都不得带有任何利益关系;若指控人属于同行,则在办案前必须审核指控人是否利用举报手段达到正常竞争所未能达到的目的,即必须实行同行回避的原则,违犯此原则的,就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受理或交无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或其他执法部门做出举报和做出受理。
就新闻媒体而言,不管案件是否已经成为公共事件、也不管案件是否已经做了处理,都必须做到“观点平衡”(可按国内称为“公正客观”的法规要求理解),即必须发表指控方和被指控方双方的各自申述;若当事人不愿意或不能发表申述,则必须争取获得他们的代理人的申述;若两者都做不到,就必须向读者做出明确交代。如果条件允许,那么,新闻报道还必须发表局外人(譬如读者社会)的反馈及不同见解。如果都做不到这些,那么,就不发新闻报道、更没有评论。就是说,新闻媒体不是社会审判官,其职责不是调查审判某人某事,而是公正客观地告诉读者社会发生了什么事情、帮助读者社会获得必要的各方信息。
不管是执行机构还是新闻媒体,都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和平等对待的,即:如果不是涉及到特别重大案情(譬如涉及到国家机密或社会整体安全等),就不会为某个人的案件对当事人提供特殊待遇而专门为他(她)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除了一般法规要求外,如此做法还有个“有案可查”的考虑,即:一视同仁的常设机构,有案可查;而临时机构办理完案件就撤销,以后发现问题要重审、找谁负责?
对比看看,林毓生和余英时是在美国有相当经历的名人学者,应该对美国如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规范有起码的了解。可是,从他们提出的主张看,他们的言行严重违犯了美国相关法规和规范做法,似乎他们根本就不具备美国学术行为法规规范的起码知识。他们的主张言行,让本人对他们的知识能力和为人品质都感到大跌眼镜。或许,中国的“文人无行”传统很厉害,对他们也有深刻影响吧,以至于他们在美国从事学术多年,却似乎根本没有美国治理学术行为的基本原则的起码概念。
借此机会,本人想对在美国有相当经历的林毓生和余英时两位名人学者提个问题:美国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言论自由和民主法制并行。就此,你们是否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譬如,若你们断定汪晖抄袭剽窃的结论不成立,你们是否为自己的公开无端指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向汪晖做出公开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或者,你们想占个国内学者难打跨国官司的便宜,因而自己搞了无端指控后可以逍遥法外、甚至为能够对同行竞争者白打几棍而洋洋得意?
至于相关大陆新闻媒体,做法更是让人觉得大陆社会没有起码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安全:尽管国家法规和行业规范都规定新闻报道‘公正客观’,可具体实践起来,那些新闻机构没有观点平衡的起码概念,记者编辑总好充当社会审判官、权欲膨胀十分旺盛。譬如,看看他们的报道,有没有被指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内容?他们采访了被指控人吗?交代了没有被指控人申辩内容的理由了吗?全都没有。那足以说明,记者编辑们把新闻报道当作实施权欲和自己充当社会审判官的舆论工具、想打谁就打谁几棍子,根本就不是搞新闻业务的样子。不必多说,他们的行为是违犯中国政府颁布的新闻管理法规和行业机构颁布的新闻业务规范的,而那样的行为是侵权的、是伤害人的;如此违犯法规和伤害人的媒体行为能够逍遥法外和“没治”,那大陆社会还有什么公民权益安全可言呢?
更令人纳闷的是,光明网对别人如此随意地公开指控抄袭剽窃,可对自己下属机构发生的抄袭剽窃等作弊行为却采取袒护和封杀批评的立场态度。譬如,根据国内网民的披露和建议,本人指明光明博客管理方加封的“名博”陈赫和刘文进有涉嫌履历作假、用多马甲作弊和抄袭剽窃的行为,结果,本人遭到光明博客管理方伙同他们加封的“名博”对本人搞打击报复、个人攻击、政治诽谤、封口封杀、以至于把本人在那里的日志空间关闭,甚至还跨站到本人在和讯的日志空间搞骚扰和破坏活动、对和讯管理员搞安全威胁等非法活动。本人多次举报和要求光明网处理下属单位那些公开的违法乱纪行为,嘿嘿,可是,那里是连理都不理,甚至还放行文字对批评举报无效而洋洋得意。对比看看,那媒体做法究竟是要正风还是搞歪风?指控别人作弊抄袭之前,是否应该先看看自己做的如何呢?直属执政党的、且是专门负责科教的官媒如此做法,中国大陆社会风气和学术风气还能有个好?
必须说明,本人跟清华大学教授汪晖是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关系往来,以上文字也不是试图为他做什么辩护,而是讨论社会管理和媒体风气,----
[1] 说实在的,本人大略看过汪晖的关于鲁迅是所谓“卓越学者”的论述评价,本人是很不同意的(不少老网早就知道本人的立场观点:本人不欣赏鲁讯)。然而,学术看法是学术看法,跟个人学术行为如何是两码事。本人一贯主张,对所有的人的权益安全都要尊重维护;某人行为不端,应该依法办事和予以公正公平的对待处理,譬如,当然可以提出批评,但若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那就必须明白说明为自己的指控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法规途径向主管机构或被指控人的上级机关提出有法律效力证明的举报。
[2] 作为被指控人所属单位,也应该依法办事,做到既维护学术行为端正、又能保护本单位人员权益安全而不受无端指控伤害。有过教训。众媒体根据某同行学者的指控,对北大学者王铭铭搞起涉嫌抄袭的舆论轰炸;屈从媒体,北大按照抄袭剽窃处理了王铭铭。然而,事实上,所谓被抄袭者(即老外原)声明,他和王铭铭有契约、允许王铭铭翻译使用他的作品,根本就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如此错误报道和错误处理的结果:王铭铭受到严重伤害,北大不能保护本单位人员权益安全而信誉受到严重损失,新闻媒体参与无端指控而信用扫地、其舆论轰炸行为给社会安全和公正公平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事件唯一的赢家是那位提出无端指控的同行,譬如用诬告手段达到了正常竞争所不能达到的目的、且逍遥法外。
无须再多言,所有的人和单位都应该遵纪守法,把学术争鸣和个人行为区别开来、分别按照各自的法规规范对待,做到既能有效地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又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安全和学术自由争鸣。执政党多次提出依法办事和公正公平的政策主张,但愿那执政政策不是一句空话。
相关指控的文字(摘录):
[直言了]小注:
关于康梁谭严等的性质定义,即所谓“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来自中国官方出版物,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是文革时期再版发行的《中国哲学史资料简编》(社科院和北大合编,中华书局出版发行,1962年/1973年)。若翻翻当时出版的《辞海》等工具书,对康梁谭严等的性质定义也是使用那类文字,不过文字词语的次序有所不同而已。如果进一步考察,不难看到,那个性质定义文字来自执政党创始人毛先生等人已经发表的著作,属于执政党公开发表的理论结论;当然,后来人的使用都有些词语文字次序的不同。
所以,若说汪晖使用该定义文字是抄袭剽窃行为,那么,李泽厚更是搞了多次抄袭剽窃,许多社科领域的文章也都搞了抄袭剽窃,就是光明日报光明网自己的一些评论也是涉嫌抄袭剽窃,甚至执政党的许多笔杆子已经抄袭剽窃了几十年了。
可见,指控者王彬彬显然是学术底气严重不足,因而不了解那些性质定义文字的来源,也不知道中国大陆社科领域涉及某些问题的心照不宣或不成文规定(即前述所说,不照搬官方定义,作品就难以发表、甚至惹来麻烦),其指控涉嫌无端指控;而报刊媒体则涉嫌参与无端指控,林毓生和余英时两位则是涉嫌以炮灰角色参与无端指控。
由此,本人也提个建议:如果清华大学不得不象当年北大那样屈从舆论轰炸、为汪晖一个人而成立已有定论的“汪晖抄袭剽窃调查委员会”搞处理,那么,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王彬彬所在单位和相关报刊媒体等也应该同时成立已有定论的“王彬彬诬告调查委员会”、“报刊媒体虚假新闻调查委员会”和“林毓生和余英时参与诬告调查委员会”。如此,若发现汪晖确有抄袭剽窃,清华大学便应及时处置;若发现指控不实,那么,相关专门调查委员会应该及时处置搞无端指控和搞诬告的人和媒体;不然的话,那些人所属单位和相关媒体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该如光明网推出的报道所说:请各位下台。
下面是相关指控文字。
汪晖《反抗绝望》的学风问题,
王彬彬 / 2010-03-25 17:11 南方周末 ,
http://nf.nfdaily.cn/nfzm/content/2010-03/25/content_10468868.htm。
对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的剽袭
《反抗绝望》剽袭《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的地方,较少。但也有。可举一段为例。这一段,是“搅拌式”与“掩耳盗铃式”相结合。
汪晖《反抗绝望》第58至第59页(三联版第121页):
其次,五四反传统主义以“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反“中学”(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在思维内容上直接承续了谭嗣同对封建纲常的沉痛攻击,严复关于中西文化尖锐对比的精辟分析,以及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学说,但形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性理解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于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启示。
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第8页:
这在中国数千年的文化史上是划时代的。如此激烈否定传统、追求全盘西化,在近现代世界史上也是极为少见的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运动就其实质说,至少在其发展初期,却又只是上一阶段谭嗣同、严复、梁启超的历史工作的继续。谭嗣同对封建纲常的沉痛攻击,严复于中西文化的尖锐对比,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就都是用“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反“中学”(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启蒙运动。
汪晖和李泽厚都是在强调“五四”知识分子在思想观念上对以康梁为代表的上一代知识分子的继承。将两段话对比,就会发现汪晖是以一种搅拌的方式,剽袭了李泽厚。汪晖把李泽厚的论述次序做了一点调整:李先说的,他后说;李后说的,他先说。汪晖又把部分用语做了变更:有的地方增加一点,有的地方删去一点。但相同的部分仍然是很多的。应该指出的是,汪晖对李泽厚的两处改动,是很拙劣的。李泽厚“严复于中西文化的尖锐对比”,被汪晖改成“严复关于中西文化尖锐对比的精辟分析”:这一改,便文理不通了。“对比”已有了“分析”之意,再加上“精辟分析”,便成语病了。另一处,李泽厚的“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被汪晖改成“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学说”:这一改,便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新民”与“‘新民’学说”不是一回事。可以说梁启超以“新民”学说提倡“新民”,却不能说梁启超“提倡‘新民’学说”。二是“提倡学说”,也说不通。所谓“提倡”,是鼓动众人采取某种行动。“提倡学说”,属搭配不当。
我之所以说汪晖这段话同时又是“掩耳盗铃式”的剽袭,是因为他在这段话中加了一个注释,提示读者“参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不加冒号,不加引号,只做一个让人“参见”某书某文的注释,这是汪晖在《反抗绝望》中用得最多的剽袭方式。在这里,有必要对“参见”这个注释用语做点辨析。这里的“参”,乃“参考”之意。做出某种论述后,让读者“参见”某书某文,意思是说:在那本书那篇文章里,也有对这个问题的论述,读者如有兴趣,或如果要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不妨去“参考”一下。当用“参见”做注释时,就表明自己是独立进行了这番论述,与那本书那篇文章没有渊源关系;就表明自己的论述不是对那个的“引用”,而只是“英雄所见略同”。所以,原原本本地或搅拌式地剽袭他人,却又做一个“参见”的注释,称之为“掩耳盗铃”,是很恰当的。
对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的剽袭
汪晖在论述“五四”以前的启蒙思想时,大大借助了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的有关研究。对该书的“搅拌式”剽袭,可举一个小小的例子。
汪晖《反抗绝望》第60页(三联版第122页):
……那么,康、梁、谭、严等后期改良派开始产生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显示了对“传统”的更为彻底的批判和对西方社会文化的更为彻底的肯定。
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74页:
……应该充分估计到,开始产生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是这一阶段改良派思想最重要的发展和最卓著的成就。
这么长的、多少有些拗口的一句话,核心部分汪、李一字不差。当然,次序稍微有些变动。这样的剽袭方式,真有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风格。“搅拌式”和“组装式”相结合的剽袭,在《反抗绝望》中也能见到。下举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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