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组部、国资委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国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伊始,受列宁理论的影响,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一长制”,但时间并不长。这段期间出现的厂长威信不足、不能与民主管理有效结合等问题,引发在国营企业领导体制这个问题上是实行“一长制”还是党委负责制的争论。20世纪90年代末国企改革时,部分企业又开始将管理制度改为一长制。
目前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情况如何?政治核心作用应当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党组织并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中心和权力中心,很难有效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而如果董事会、总经理、党组织三者关系处理不好,将导致权责不清,降低决策效率。
2013年3月17日,铁路总公司挂牌,盛光祖(右四)等新领导班子成员合影。
首次明确国企党组织参与决策程序
按照最近下发的指导意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即领导层架构、参与决策的领域和程序。
在领导层架构方面,《意见》延续了此前双向交叉任职的规定,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要参与经营层面的运作,作为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等也可以进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层。
《意见》还明确,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情形共分为3类,一是干部的选拔、考核;二是企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改革重组问题;三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此外还包括关系到职工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措施。
《意见》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它首次统一和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问题。意见规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党委或党组应首先开会,然后由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非党委成员沟通;在开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时候,参加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党委成员在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后,要向党委反馈决策结果;如果党委发现有不符合国企责任的行为,要向上一级党委报告。
按照国企党组织的发展现状,中共中央出台该《意见》有其针对性。四川省某电力企业人士表示,党组织作为国企的政治核心,“参与重大决策,一直在强调,但参与的内容、形式、方法、途径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各企业党组织制定了参与决策的制度,但“宣传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原则性要求多,纲领性要求少”,而且与《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文件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内的地位被一些学者视作重大的政治问题,但即使在中央企业中,该问题也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模式。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课题组2013年3月的一份报告,在117家中央企业中,建立规范董事会的有51家,其中19家存在党组,32家存在党委。而他们为解决上述矛盾,产生了各种模式,如神华集团,对分别应由党组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进行了区分,党组决定的主要是政治领导、干部管理等问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决策事项中凡同时属于党组管理权限内的,应首先经党组审议或审定。
国企领导体制仍需破解权责不清难题
自1978年开启改革大幕以来,随着中央政策的变化,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几经变化。1980年代初,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经理)负责制”转换,但随之而来的党组织弱化、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无法落实等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注意。于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的提法贯穿了上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期的近20年时间。
进入新世纪,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009年8月,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虽然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经过了多次调整,不过,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党组织权限如何,尤其是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如何,中共中央此前的文件并没有给出答案。此次下发的《意见》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试图加强党组织在企业决策中的影响力。
然而,《意见》可能起到的实际效果,业内人士和学者有各自看法。在国企系统某官员看来,《意见》还没有解决董事会、总经理和党组织的权责明晰问题,存在决策主体之间的冲突。
该官员表示,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多数委员的意见就是党委意见,即集体决策、集体负责;董事会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个人可以保留意见。“董事对董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要付连带责任,除非表达了明确的反对意见。这样一来,如果(参与党组织的)董事根据党委的决议,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那么最后的责任谁来负?”
此外,该官员认为,决策效率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决策前党组织先行开会,然后召开董事会,会不会降低决策效率?党组织和董事会可不可以同时开会“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此外,国有企业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共中央的方针参与决策,是否有损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
中国的党委制与苏联的一长制
一长制,一般指某企事业单位中的全体人员,完全只服从一位领导者的意志的管理制度。实行一长制的企业由国家委任一个首长(主任、厂长、经理、 总经理以至部长)领导,他单独领导该机关或企业并对其状况和活动向国家负责。但从另一个角度说,领导者必须对他受委托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1918年,列宁首先提出一长制,到1920年,苏联已经有一半左右的机关实现了一长制管理。苏联军队中也实行一长制,指挥官全权管理并负责行政、党政和战斗事务。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受列宁经典理论的影响,及根据地建设经验的启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一长制”。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正式宣布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取代“一长制”,成为我国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新选择。但这一段时间并不长。到20世纪90年代末的国企改革时,部分企业又开始将管理制度改为一长制。在历次的政治运动中,“一长制”都不断地遭到打击和批判。
上世纪50年代左右,东北地区因解放早、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基本完成,加上有苏联专家的具体帮助,最早建立起“一长制”的领导体制,其他地区则因条件尚不成熟或认识上的偏差,在国营企业领导体制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是实行“一长制”还是党委负责制的争论。后经中共中央的认真分析和考察,认为“一长制”是符合现代工业大生产符合中国经济建设需要的,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
企业“一长制”在全国推行的过程取得了一定效果。如强调落实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断明确和细化;企业内党、政、工、团明确分工,关系进一步理顺;行政方面的力量加强,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根据地方上的反映,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厂长等领导干部文化、业务水平低,在厂内威信不足;“一长制”不能与民主管理有效结合,使群众参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热情降低;“一长制”与党委领导时常产生矛盾,出现厂长“独断专行”、党委“形同虚设”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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