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
道德瑕疵指的是按照社会道德标准衡量存在问题的人或事。
在传统观念里,两性关系混乱是道德问题。坑蒙拐骗是道德缺失,见死不救甚至爱不爱国都是道德范畴。这是以善恶为标准,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价值观来评价人的行为。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理论。它的主要论点是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而道德是一种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再多的道德瑕疵也不必然影响或丧失法律权利。但是,它的前提是抛开了责任担当的法治原则。
比如官员的嫖娼和包二奶,既是道德瑕疵又是责任失落。官是国家公务人员,而国家公务人员有具体的职业操守,他的道德与职业是紧密相联的。存在着道德瑕疵必然使职务行为蒙垢,从而影响职能效果。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某知名大学尤姓前助理教授,被控连续强奸、猥亵学校4名女学生案,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尤某3年来利用教授权势性侵多名女生,对被害女生人格及心灵造成极大伤害恶性重大,判处尤某1年6个月徒刑。但在台湾“高院”审理时,尤某辩称他只是“道德上有瑕疵”,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都是经过女生同意,没有利用教授权势性侵。但被害女生作证,有的是因对老师的好感才没有拒绝,有的则因为在可以帮忙的前提下,有的以可以帮忙介绍工作或写推荐信为前提发生关系。显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既有道德问题又存在着职务利用。他最终被判有罪依照的是权力滥用下的性侵。
无论是官员还是掌握一定权力资源的人,它的道德瑕疵都关系到社会信任。人们不能容忍一个已经不被信任的官员继续掌权,不能信任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继续从事教育工。
公正廉洁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而且从思想上首先是道德问题。一个面对诱惑的人首先是道德上的挣扎,而后才是法律上的纠结。通常情况下,越过了道德底线,其法律的防波堤随之被打开。
当年明朝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而引清兵入关,许多官员拜倒在石榴裙下而一发不可收拾。抗日战争中许多国军将领趋利避害投敌当伪军,许多人有奶就是娘的人生观。这些都是道德失落下的所带来的后果。
汉奸在中国历史上比较盛行,应当与中国见利亡义的传统文化有一定关系。当年蒋介石利用利诱分化和解决了许多地方军阀,包括对投降日军的汉奸在战后都得到重用。而有的国家却对叛徒或背信弃义者给予最普遍的鄙视和最严厉的惩罚,无论是联及整个家族还是不重用叛变者,都构成了一种社会文化,把有“道德瑕疵”的人轻视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和责任。使他们在社会中无地自容,让以善为中心的道德占据社会思想的主流。
职业道德是社会生产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是不同职业在社会活动中约定俗成或明确规定的道德规范,是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也是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它是职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权力、利益关系的组合,是职业活动自身的一种必要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它既要尊受社会普遍道德,又要受特殊社会意识形态的约束。
比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其中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从业者的内在要求。而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也是针对职业而言。
道德不是普世价值,因为不同的国家或社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比如结交朋友,中国人的友情观是为朋友两肘插刀,表现的是一种友谊。而西方朋友的观念是互利互惠,更注意功利色彩。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自身利益与国家、集体、家庭、朋友的利益比起来是小利益。而在西方的价值观里,个人利益是第一位的。中国人讲究慈悲为怀,乐善好施,无偿奉献。西方人更看重投入产出,通过行为的所得来评价。中国人讲面子,好名誉,重视外人的评价。而西方人则不在意他人或社会的看法和评价,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中国人提倡“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明人不做暗事”。西方人把隐私凌驾于道德之上的,个人隐私神圣不可侵犯。
道德虽然不似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却受受社会的政治、法律、伦理的支配和约束,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规矩。它的伦理规范、道德传统、品德与自律、诚信与德行,以及民事行为都与法律规范相通,某种意义上,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
不重视道德问题是当下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当下腐败贪官的审理中,男女关系只作为道德缺失或党纪问题而免于法律惩处。岂不知这些犯罪者的基础是道德出现瑕疵才走上了不归路。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廉吏都不是能吏,而能吏都不廉。正是在这种思想引导下,许多有道德瑕疵的官在重才轻德下得到重用。有些道德缺失的官只在党内轻微处理,一些受过处分的官被重新启用。这一切都在“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的掩护下闯关成功。
纵观所有腐败暴露的贪腐分子,几乎没有一个不存在道德问题。这是对党的教育,党的管理行为。党的所谓“三个代表”,党的组织纯洁极大的疯刺。
“官员有道德瑕疵的就下台”,这是一种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相辅相成的治官方式。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首先应是道德的遵守者,这是取信于民的基础。一个不讲道德的政府得不到民众的拥护,一个有道德瑕疵的国家公务人员很难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
贪腐首先是道德问题,其次才是违法问题。因为道德是人格,是思想基础,是人生观和价值观。而法律是规范,是对身在社会人的行为约束。法律不具普适性,是针对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国情制定的有针对性的规则。法律与道德关系既是哲学问题又是现实问题,道德从来都对法律起制约作用,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大v”薛蛮子曾经拥护者众,却因为嫖娼被逮了个现行,立马被社会抛弃。
很多大“老虎”落马以后,人们关心的并不是他贪了多少,聚焦更多的是这些人在台上人模狗样,私底下的龌磋。国家追究的是法律责任,而民众更多是从道德上鄙视。
在许多人看来,法律是社会力量各方博弈的结果,而道德却不是。因此,包括与人为善或是为恶都是个体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其实这是把道德放到真空里,而在社会中的人无论为善为恶都不是孤立的,必将涉及到它人。
比如一个贪腐官员,包二奶或者乱搞男女关系是生活作风问题,只与道德相关。然而他在这种道德缺失下带来的是对民众的失信,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来支持和满足这种私欲。就像某市原组织部长床上提拔女干部,上床睡觉是私德,而这种私德带来的结果是危害干部队伍。
比如有人行恶,他的行恶必然有对像,是在损人利己的情况下施行,别人为什么无权干涉呢?
比如领导干部的婚丧大操大办问题,表面上是朋友往来。属于私人活动性质,组织无权干涉。然而这种活动与腐败相连,无法界定是私谊还是公害。
比如孝道,严格意义上是家庭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从社会意义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影响社会,组织或法律干涉有其一定的理由。
从人权至上的角度,男女两情相悦搞掉大腿别人也管不着。即使打死一个人,只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自己的钱怎么花都正常,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是人之常情。不瞻养老人只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关不到别人身上。问题是这种道德上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法律还是组织都有调整义务。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也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两者很多时候无法分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存在于理论上,与现实管理还有较大的距离。
做人要有“人品”,当官要有“官德”。德可修身,德能服众。德能润才,德能防腐。“民无德不立,政无德不威”。道德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良性有序运行的基础。官德的行为具有放大和示范效应,直接影响着政德,而政德是政权生死存亡的大事。对于没有官德,不修政德的官员坚决剔除国家公务人员队伍,是筑牢执政基础,取信于民的基本要求。
“官员有道德瑕疵的就下台”是一条防止官员变坏和治官的重要环节,既有理论基础又有现实意义。20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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