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依靠群众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案
(编者按: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基地,于2011年3月28日以“殷都实验”为题立项,对河南安阳市殷都区群众路线的实践探索进行研究。这是左翼做的一个成功试验,该书是事后的理论总结。现在左翼要给社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实践方案,从这个角度看,该书提供了一个样板,因此具有现实价值。本网站将连载该书内容。欢迎各位网友的关注和评论。此篇为第五部分。)
2011年8月,河南安阳市思麒汽车租赁公司非法集资因资金链断裂引起挤兑风潮,消息不胫而走,集资户纷纷挤兑,一场由非法集资引起的安阳市金融危机就此爆发。危机急速发酵,震动全省,集资户难以接受血本无归的事实,2012年春节前后,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
殷都区作为安阳市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全区共涉案30多起,涉及金额约30亿、群众近5万人。但该区并没有因为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而成为上访的“重灾区”,主要因为他们将群众参与理念引入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中,大力推行“双线工作法”,所有案件在群众直接参与、监督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群众满意使危机的冲击力大为减缓,对全市大局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全民集资”狂热后的危机
安阳市非法集资现象是全国的一个缩影。全市非法集资涉及70多家企业,按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长期经营业绩较好的中型企业,受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抽紧银根的影响,难以在正常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不得已卷入非法集资。如安阳市的贞元集团、超越集团都属于这一类,起初以月息1分进行集资,尚属打“擦边球”,因为国家规定非法集资标准是集资利率高于金融机构正常利率的4倍。
2011年,一年期整存整取银行利率为3.25%,月息1分换算成年息为12%,尚未达到正常利率的4倍。后来,因为更高利息的非法集资出现,再以月息1分难以获得资金,只能被迫提高到和其他非法集资同样的利率水平。
如果像往年那样,房价和资源价格年年上涨,这些行业的利润每年都有大幅上涨,月息2分或3分的集资还有利可图,但到近几年来房地产低位徘徊、且国家收紧银根时,势必会引起资金断链,风险难以避免。
第二类是希望通过非法集资实现所谓“逆势而上”的企业,如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恒新能源),起初是想靠集资款投资新领域,发展新业务。
第三类案件纯属诈骗性质,如王德荣个人诈骗案、刘洪飞诈骗案、原英国SIQO基金案等。
以上类型划分带有理论性,实际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是筹资与诈骗相结合。
犯罪嫌疑人通常不直接与集资户接触,而是通过中间人(安阳市集资户称之为“钱串子”)进行集资。按照距离非法集资者的远近和集资金额的多少,可以分成大小不同的“钱串子”,他们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较大金额的非法集资案中,“钱串子”多达数百人,他们通过吃利息差价获取暴利。由于“钱串子”多,又面向数以万计的集资户,其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为日后非法集资案的处置带来巨大的工作量。
非法集资的高利息是群众上当受骗的诱饵。如聚恒新能源2011年5—8月份的非法集资,月息高达6分,等于年利息为72%。这样的高利息很难维持长久,多为非法集资企业在初期引诱群众时采用,一旦群众将资金投入,到期后利率就会下降,这种下调倒不是考虑将来能够偿还,而是为了延长非法集资的时间,在资金链断裂之前尽量吸收更多的资金。一旦到期,集资户很难拿到现金,只能将本利续存,更换收据。这是普遍做法,结果是资金有进无出,或者小额出大额进。
非法集资的手续极其混乱。这里以聚恒新能源非法集资案为例来说明这种情况。
第一,实际交款金额只有集资户自己清楚。一般集资户参与非法集资留下的证据有两个:集资合同与借据。这两个单据上只有票面额,没有注明利率水平,在“砍头息”支付方式下,到底集资户实际交款金额是多少,没有单据上的根据。集资户可能因为忘记或隐瞒实情,给日后处置非法集资进行资金登记核实带来困难。
第二,利率在有的单据中有注明,但多数没有注明。科瑞公司集资大部分月利率为3分,聚恒公司集资月利率高达8分、6分。在票面中之所以多数没有注明利率,是因为集资通过“钱串子”为中介层层向下覆盖,“钱串子”要吃回扣,如果融资公司注明利率,“钱串子”不便于从中渔利。聚恒公司老总李永泉支付的利息和返点有一部分被“钱串子”扣下,未返给集资户。另外,不注明利率可以对外掩盖高利吸储行为的非法性。
第三,可恶的“钱串子”诡称为兑付需要提前10天收回合同和借据,有的集资户在被收回前留下复印件,有的则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这给日后登记审核带来困难:如果对留下单据复印件的集资户给予登记,那么,在登记审核期间没有归案的“钱串子”也可以将提前收回的合同借据进行复印前来登记,参与兑付;如果对留下单据复印件的集资户不给予登记,那么立案处置就达不到保护群众利益的目的,结案后会留下大量后遗症。此外,“钱串子”如果将原始单据毁灭,同样不能澄清底子,而案发后“钱串子”毁灭单据掩盖罪行几乎必然。
第四,“钱串子”往往不是只给一家公司融资,所以,他们每个人手里有很多公司的合同,为方便宣传,他们按照公司主要业务把不同公司简称为石油、羊毛、红木、石灰等。在调研中,有一位老人持有一张辽宁一家公司的单据。据他说,他的钱投了石油(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新能源,简称石油),但后来改成羊毛,集资金额、期限和利息都一样。这对“钱串子”来说无所谓,在不出事的情况下对集资户也无所谓,但一旦不能兑付牵涉不同公司责任时,就相当麻烦。
第五,多数集资户在案发后高度恐慌、无奈、焦虑,有人就提出愿意以3万元现金买下票面10万元的单据,显然,这为尚未抓捕的“钱串子”再次兴风作浪提供了机会。“钱串子”完全可以把原始单据再卖出去,留下复印件来登记,加大群众损失。
第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人员是不能参加非法集资的,但规定不等于事实,在安阳非法集资案中,部分公务员参与了集资,但案发后不敢承认,因此,彻底澄清底子几无可能。
第七,“钱串子”每人不止一笔交易,“钱串子”之间又有资金往来和单据,同一笔集资可能产生多份原始单据,况且不少“钱串子”手里有提前收回的单据。这为后来的案件处置埋下隐患。
安阳市非法集资之所以产生,与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和金融政策有一定联系,在通货膨胀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银行存款等于负利率,股市和基金市场又长期低迷,居民缺少合理的投资渠道。从企业方面看,中小企业在宏观调控趋紧的条件下,正常经营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迫不得已非法集资既是对经济形势压力的一种屈服,又是一种抗争。大量群众卷入非法集资,又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出现挤兑,心理防线崩溃。无助、无奈、愤怒、后悔、痛心促使他们开始堵门(集资企业的),接着堵路(政府办公楼),甚至冲击市委市政府。集资户告诉我们,堵路是为了引起政府关注,挽回损失,倒并不是对政府不满。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数十起,引起全省关注。
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多种多样,有的是家庭多年积蓄,有的是养老金,有的贫困家庭将可怜的几千元投入集资,目的是为孩子上学攒钱,还有的从亲友那里举债,无意中成为“钱串子”。少的数千数万元,多的数百万元。有的集资户参与集资,夫妻之间、婆媳之间事前并不知晓,出事后引发家庭矛盾的不在少数。
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高息引诱造成银行存款余额下降,加大了企业通过正常渠道融资的困难;非法集资还使集资户血本无归,给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非法集资还给整个社会稳定带来威胁,处置不当,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安阳市非法集资案爆发后,市委市政府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当时的中心任务和头等大事。这场金融危机波及安阳市千家万户,殷都区是重灾区。
二、各地频频出招喜忧各半
无独有偶,不仅安阳,非法集资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蔓延,同时期的温州、鄂尔多斯更成为全国非法融资的风暴眼。
全国各地在处置非法集资方面,或堵或疏,或放或禁,虽然效果明显,但问题却也不少。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怕事瞒报,处置不力。一些地方官出于私利,不惜以身试险,对重大事件瞒报、隐报,导致处置不力。如2008年9月份,湖南吉首市福大房地产公司无法按期兑付利息,引发全城震荡,出现了集体聚众堵门堵路事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委员滕万翠在向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调查组说明问题时,有严重的故意瞒报行为,被免去职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徐克勤在担任吉首市和湘西自治州主要领导期间,对吉首地区非法集资问题处理不力,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被责令按法定程序辞去了州人民政府州长职务。
2.高压严打,重堵轻疏。重症下猛药,面对持续升温的非法集资活动,各地公检法机关相继重拳出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试图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但实践证明,高压严打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在《非法集资堵与疏——湘西集资案点评》中就谈到:如果用间接融资的法律框架处理直接融资问题,不仅不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也未能为以后的民间金融预留合法化空间……
吴英非法集资该不该被判死刑引发各界热议。死刑虽重却没有因此平息纷争,反而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并未能平复各界对吴英“是否有罪、罪当何惩”等方面的疑问,网民纷纷就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的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重大司法事件。
3.政府疲于应付,群众无序散乱。许多非法集资大案案发后,往往会造成大量群众集体上访。面对案件的高发态势和庞大的受害群体,一方面,政府、公安人员为了案件查处疲于奔命;另一方面,群众在疏于引导之下处于无序散乱状态。一旦有不法分子煽动组织,一场更大的动乱和灾害极有可能爆发。如宁夏金鹰集团非法集资案,在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并全部兑付百姓集资本金的情况下,仍发生了极少数集资人受个别人煽动蛊惑到政府门前集会闹事,围堵冲击政府机关,要求兑付集资收益或利息的违法行为。
4.处置不透明,群众乱猜疑。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打着“案件办理中不宜奉告”、“涉及办案机密和个人隐秘”等旗号,以“正在办、再等等吧”等言语敷衍搪塞民众,对案件的程序、环节、进展情况等信息遮遮掩掩,弄得神神秘秘。处置工作的不公开、不透明,让群众误以为政府故意敷衍推诿,质疑存在官商勾结、包庇纵容等行为,甚至传出政府暗箱操作、私扣钱款、官员暗中抽资等谣言,造成人心浮动,增加社会隐患。如2011年9月20日,温州各大论坛和微博上都出现了“施晓洁以顺吉集团名义非法集资13亿元,最后和丈夫逃跑”的消息,消息一出,多名债主上门围堵顺吉集团,追讨债款。更有此前媒体报道“这起案子中约8成债主是公务员”,对此,网上、坊间更是议论纷纷。后据公安部门查证,施晓洁夫妇的涉案资金与顺吉集团并无瓜葛,初步查明的涉案资金为8亿多元,并非网络上流传的13亿元,且登记的债主中也无公务员,这些只是网络上以讹传讹的谣言。
5.政府介入干预,群众却不领情。有些地方政府想尽办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群众却不领情。原因是他们“重管理而轻服务”。虽然天天喊着是人民的公仆,却始终以“管理者”、“父母官”自居,在群众遇到困难时,习惯以“救世主”的角色横加介入,单方面拿出所谓的解决方案,也不管是否可行,群众是否满意,不去听、也听不进集资受害群众有什么要求和想法,最终好事没办好,还落了一身埋怨。
如佛山一网友“tgsfs”在本地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后发帖表示:“政府应该打击那些真正骗钱的皮包公司,不应该打击那些真正想做实事的民营企业,在打击的侧重点上能有所选择。期望这次行动不要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三、“双线工作法”:群众委员会和政府工作组一道工作
作为全市非法集资的重灾区,殷都区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中,层层推选群众代表,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委员会,与政府成立的工作组一道工作,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处置工作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未发生一起为此赴市以上上访的恶性事件。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场交流会在殷都区召开,安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殷都区“依靠群众参与,双线工作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经验材料印发各区县处置办,加以介绍和推广。
“双线工作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层层代表体系。10名集资群众推选1名“代表”,10名“代表”推选1名“委员”,10名“委员”再推选出1名有时间、有头脑、热心参与处置工作的“常委代表”。“常委代表”组成处置工作群众委员会,作为政府和集资群众沟通的桥梁,参与案件处理全过程,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让工作组及时了解集资群众动态,让群众随时了解案情进展情况,赢得群众理解、信任和支持。
(2)群众参与工作机制。让每一起案件“常委代表”作为工作组成员,并选一名代表担任工作组副组长,全程参与处置工作。做到“六个参与”,即群众代表参与集资户登记审核、参与案件调查、参与案情讨论、参与追查犯罪嫌疑人、参与追缴财产登记、参与资产处置。
(3)建立群众联系机制。各乡办、村(社区)和村民小组长联系群众“代表”,乡办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委员”,案件工作组组长联系“常委代表”,加强宣传和沟通,确保上传下达顺畅。
殷都区正是靠着这套办法,在处置非法集资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际上,在处置非法集资中,一直存在着两种工作思路,一种是群众为主体,还有一种是政府为主体。两种思路的实际效果大不一样。在非法集资中,群众是经济利益的损失者,对于自己的钱到底去了哪里?现在是转变成了资产,还是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掉了?如果转化成资产,具体情况如何,是否已经查扣,资金账户是否已经冻结?如果挥霍了,如何挥霍的,还有无剩余,剩余多少?犯罪嫌疑人有无转移资金,转移到了何处?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和“钱串子”是否已经归案,审问结果怎样?查扣资产是否需要变现,如何变现,何时变现,以什么价格变现?多高的兑付率是群众可以接受的?这些问题,无论如何是政府无法代为决策的,即使政府全心全意为集资户考虑,也难以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殷都区作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处置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形势更加复杂。稳控工作是案件侦办、资产处置、依法兑付的基础。推行“依靠群众参与、双线工作法”就是确立群众为主体,政府在处置工作各环节提供服务和帮助,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坚持由群众自己说了算,群众决策、政府服务“双线工作”,可以使群众了解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和态度,增强信心;可以让群众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消除恐慌情绪;可以让群众感受侦办过程的艰辛,降低期望值;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办案过程的公开、透明,对办案起到监督促进作用。
调研组对参与聚恒新能源非法集资案的群众代表杨素梅、李海先和韩宝昌进行了访谈。集资户代表的推选有四个主要标准:一是有时间参与非法集资案的处置;二是有文化,头脑清楚;三是身体健康;四是有责任心和热情,愿意为集资户办事。集资户代表的推选同集资金额没有联系。
聚恒新能源集资户总数达到11000多人,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参与案件处置,只能按照全区规定的办法产生集资户代表。此案集资户代表、委员代表、常委代表最为齐全。“哈案”中两名集资户代表韩宝昌和师帅当上案件工作组副组长。常委级代表就有6名:韩宝昌、刘高河、刘淑芳、路爱霞、奚廷英、贾和平。
集资户代表杨素梅主要从社区召开的集资户代表会议上了解案情进展情况,也通过集资户代表委员及时了解情况,然后传达到所联系的10个集资户。如果集资户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她也会带到会议上或者电话通知社区。10个集资户经常通过短信、电话向她了解案件进展,她也做稳控工作,效果比干部做要好得多,集资户相信她,是因为了解她平时的为人,更重要的是她的利益和集资户完全一致。
集资户委员代表李海先,女,西郊乡西梁村农民,代表10个集资户代表,相当于代表100个集资户。委员代表的职责本质上也是通讯员,只是联系的对象不直接是集资户,而是集资户代表。李海先了解情况主渠道是参加西郊乡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代表委员会议,也通过联系自己的常委韩宝昌来掌握案情动态。她参加过两次会议,第一次是推选集资户代表和委员的会议,第二次是推选常委的会议。像李永泉被抓捕、开始登记审核、李永泉公司有实体等信息,她及时向代表和集资户传递,对集资户起到了巨大的安抚作用。
集资户常委代表韩宝昌,男,西郊乡西梁村农民,代表10个集资户委员代表,相当于代表1000个集资户。2012年元旦,集资户中有人说政府对非法集资不管,搞了大游行,无非是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当时殷都区无人参加游行。为确保春节稳定,殷都区决定发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韩宝昌是在2012年1月13日成为集资户委员代表的,1月18日在梅园街道办为保春节稳定而召开的全区集资户代表会议上当选为集资户常委代表。
作为常委代表,韩宝昌参加了3次重要会议,并全程参与“哈案”处置。韩宝昌参加的第一次会议是1月21日在纱厂街道办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对“哈案”涉案资金进行审计核对提出意见,弄清集资手续,掌握集资户数、金额、单据。殷都区在案发后,曾由社区、乡(街道)和区信访部门做过登记,除部分公务员没有登记,集资户达到11000多人。2011年11月25日,同心会计事务所根据会议要求和工作组精心设计的“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户核实登记表”重新进行登记。
韩宝昌参加的第二次会议是2012年1月30日,地点也是在纱厂街道办。会议主要通报了李永泉的律师和孩子年前到安阳的情况,会议还通报了工作组设计的三个处置方案,韩宝昌和集资户代表们在讨论权衡后对处置方案进行了选择,并提出许多完善措施。会上,由市治安支队副队长被抽调到“哈案”工作组负责侦破和抓逃追赃工作小组组长的牛力强,将抓捕李永泉以及带回安阳审讯的相关情况做了介绍。这次会议十分重要,明确了该案今后处置的方向。
韩宝昌参加的第三次会议是2012年2月3日的案情通报会。“哈案”集资户代表和委员都可以参加,群众代表可以旁听。会上通报了案情进展情况,由于在审计、抓捕嫌犯、追回资产、协商处置方案等方面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集资户也参与了处置过程,群众对案件处置感到十分满意。
韩宝昌还参加对集资户召开的通报情况会议,起到下达作用。2012年2月9日,全区召开通报案情会议,委员、代表都可以去。会上,集资户对政府处置办法感到满意,没有什么意见。只是对贞元集团不立案有意见。贞元集团光在西梁村集资就有1.4亿元,这是村委会年前的统计。2011年11月2日到期的集资款也不让兑付。
四、集资户代表全程参与非法集资案的处置
群众参与案件处置从参与者来看可以分为:集资户代表、集资户和非集资户;从参与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经常性参与和临时性参与;从参与的内容上可以分为:全程参与和部分环节参与;从参与性质上可以分为实质性参与和非实质性参与。
集资户代表、委员代表和常委代表有固定渠道和联系机制经常性参与非法集资处置,一般集资户因时间、文化程度、热心度限制只能临时性参与,非集资户在案件调查、抓捕案犯、查扣资产方面也会部分参与进来。集资户代表、委员代表和常委代表,能够实现实质性参与处置工作,一般集资户在涉及重大利害关系时才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或签名,对具体处置工作是非实质性参与。
集资户代表全程参与主要包括:参与集资企业是否立案决策、参与抓捕案犯、参与资产查扣、参与集资登记审核、参与对案犯的审问、参与追缴财产登记、参与资产处置决策、参与兑付工作、参与案件结案、兑付等。
(1)集资户决定是否立案。
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在案发后遭遇挤兑,资金链立即断裂,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在政府介入处置过程后,是否将所有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统统立案,这是个重大问题。如果全部立案:第一,安阳市重要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要不要保护,如果不保护,一旦立案,企业倒闭造成大量失业,在非法集资案爆发的同时如果又引发大量失业,问题的严重性就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社会稳定的威胁也会加大,显然这是下策。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市委市政府“将打击非法集资和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作为工作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第二,由于非法集资是高息吸收资金,有相当一部分利息为“钱串子”们所侵吞,资产全部变现也很难偿还集资户本息,如果贸然立案,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反而不利于保护集资户利益。由于这两个问题的存在,是否立案,政府不能也不应代替集资户作出决策,否则一旦决策失误,集资户会更加不满。殷都区将立案决策权交给群众,群众认为那些带有诈骗性质的非法集资企业和个人必须立案,而那些有可能渡过这场金融风暴继续经营下去的企业,则采取保护政策实行生产自救,不予立案,由集资户群众参与企业经营监督,最大限度保护集资户利益。
殷都区在群众参与立案决策的条件下,将本区28个涉嫌集资的企业和个人分为两大类:立案案件和帮扶企业。14起立案案件是:王德荣个人诈骗案、辽宁桓仁白水泥案、安阳中金黄金案、安阳建工集团第28项目部案、刘洪飞诈骗案、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公司案(并赤峰承天房地产案)、安阳市易元房地产公司案、哈尔滨市聚恒新能源公司案、李威高玲李长岭非法经营案(原英国SIQO基金案)、安阳盛达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安阳丰泽房地产案、安阳百信汽车公司法人李新静抽逃资金及冯晓彬虚假出资非法融资案、刘汉文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原天津滨海一号)、安阳龙信房地产案。14个帮扶企业是:9个本地企业,即安阳旭东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友谊房地产、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安阳风源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双赢置业、安阳大唐发泡砌块砖厂、安阳福源祥置业、安阳新合投资公司、安阳景泰房地产公司;5个外地企业,即郑州明宇汽车贸易、郑州环翠峪旅游投资、岫岩满族自治县骏龙矿业(沈阳金矿)、河南互源生物复合肥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公司。
立案权给了群众,立与不立由群众说了算。像尚未立案的安阳旭东置业有限公司,工作组先后两次组织公司和集资户代表开会,商讨还款事宜。2012年元旦,共同拟定还款计划,明确了春节前兑付部分利息,春节后逐步还清。但三天后,集资户反馈信息,表示对计划要求修改。1月7日,工作组第二次组织集资户代表和旭东公司负责人,共同修改了还款计划,再次确定了“原协议拖欠的3个月利息(3分/月)在1月18日兑付一个月,年后再分2次还清;原本金续存一年的按1分/月从到期日开始每月付息,到期后还本付息;原本金不续存的在10个月内分批无息兑付”的还款协议,广大集资户基本认可。但截至2月底,旭东公司未兑现自己的承诺,没有兑现利息。群众近期考虑是否继续支持旭东公司进行生产自救。如果群众不再支持,立案处置就是必然的结果。类似的情况在安阳景泰房地产公司也部分存在。
(2)群众参与资金审核。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参与资金登记审核。资金登记审核主要是明确集资户集资金额、利息率、期限、中间人、单据、兑付情况,在此基础上澄清底数,到底犯罪嫌疑人实际集资多少、集资户出资多少、中间人克扣多少、已经兑付多少,集资户实际损失多少。由于非法集资手续极其混乱,登记审核十分困难。有些集资户自己没有记录,靠回忆很不可靠。例如,单据标明的金额已经含有利息,当初出资低于这个数目,由于利率没有标明,很难准确确定实际集资金额。又如,有的集资户持有的单据不是原始单据,而是复印件,等等,离开群众参与,单靠会计事务所专业人员是不可能解决这类问题的。
资金登记审核发生在案件处置初期,在挤兑中毫无所获的集资户,在极度迷茫、困惑、焦虑、失望、痛苦、愤怒、懊悔和无奈的情绪中,听到政府出面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登记审核,就像是在绝望中抓到一根救命草,急于登记澄清自己利益损失的愿望异常强烈。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在登记审核的第一天,集资户竟然将铝合金门都给挤坏了。面对愤怒的集资户,登记人员也不能休息,更不能有丝毫的指责和埋怨,现场秩序极其混乱。后来,推举出群众代表维持秩序,集资户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没有群众的参与,连登记审核的秩序也维持不了。
资金审核还包括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资金账户往来情况,只有如此,集资户才能弄清楚自己的钱究竟到哪里去了,是挥霍掉了,还是变成实体资产,或者是被犯罪嫌疑人隐匿了;也才能弄清楚自己损失可能有多大,可能追回多少。如果没有群众直接参与,政府弄得再细致,群众总是会怀疑犯罪嫌疑人没有说实话,该追回的没有追回,该查清的没有查清,该用的办法没用。如果群众参与进来,他不会怪罪别人是否尽心尽力,是否包庇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追回损失,追回多少,从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期望值。那种政府决策,大包大揽,群众只是被动等待情况通报的做法,总是令群众不满意,工作力度大却吃力不讨好。群众参与资金审核,实际查看冻结的账户和实体资产情况,参与追缴财产登记,核对资金往来凭证,了解资金去向,不仅减轻了政府的工作量,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这就是群众路线优势的彰显。
(3)群众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
犯罪嫌疑人是否隐匿资金,如何挥霍了集资户的钱,非法集资的资金都到哪里去了,是集资户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弄清这些问题一方面靠资金账户审核,另一方面靠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结果,尤其是大项资金往来,犯罪嫌疑人最清楚。群众直接参与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取得群众信任的重要环节。
在刘洪飞集资诈骗案审讯中,专项组召开了由25名群众代表参加的代表会,由群众代表自己研究,确定审讯调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拿出了具体审讯方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刘洪飞和他的妻子李红利。群众代表集思广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信息十分灵通,在讨论中形成对刘洪飞的审讯要点如下:1700万元资金去向;藏匿资金情况;核实一部分储户(如马骥选、马利华、戚一全、马桂清等)的资金数额;与三方托管大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状况(刘普选、高莉、朱玉珠、张永坤、黄光华、魏丽梅、李明亮、高建华等)以及保证金情况;与介绍资金中间人的现金来往情况(刘大海、戚春兰、刘明成等);与证券公司(中原、民生、东海、广发等证券公司)有无内幕交易;生活中的大额消费,如旅游、首饰、买房、保险等大额支出;核实李红利提供的情况;核实中秋、春节两节发放福利情况;亲戚参与情况,如姐姐马永陵、前姐夫史红帅、堂弟刘超、岳父母、老家亲戚朋友参与情况。
对李红利确定的审讯要点是:参与刘洪飞案件情况;了解资金大致去向;手中掌握资金情况;生活中大额消费情况,如旅游、首饰、买房、保险等大额支出;与刘洪飞供述情况进行对比核实。
审讯方法是: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作用,集思广益,共同发挥主动性,掌握案件线索,找准审讯重点、突破口,审讯的方向,摸准摸透刘洪飞夫妻的心理,抓住弱点、疼点。公安方面利用心理战术打开心理缺口,重点围绕其女儿刘仪萱、立功减刑两个方面开展攻势,争取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交待资金去向。另外,带领群众代表赴温县约谈刘洪飞女儿刘仪萱,获得录像和文字资料,用其女儿年幼无辜、孤苦无依打动刘洪飞夫妇。
为配合审讯需要,群众代表还参与外部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的12个重点是:在会计事务所登记核实的基础上,由工作组重新对全体集资户的集资状况进行核实登记,核查原始账目中的疑点和漏洞,力争摸清集资兑付和余额底数,为下一步更好地审理调查奠定基础;重新调查核实刘洪飞与三方托管大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状况,核实刘洪飞在大户账户上损失的资金数额;深入调查核实刘洪飞夫妇及其家庭生活中的大额消费支出,重点调查外出旅游支出情况、购买保险支出情况、购买贵重首饰衣物支出情况以及是否在外地购买房产的情况等;调查核实刘洪飞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违规活动,如中原、民生、东海、广发等证券公司,重点调查刘大海是否有问题;核实集资中间人、介绍大额资金的中间人的现金往来情况,如刘大海、戚春兰、王宏等人;赴郑州各银行省总行、各证券公司省总部清查刘洪飞及其家属、亲戚、朋友账户,更深入地查找资金流向;赴焦作市调查李红利父母姊妹等亲属的账户,约谈刘洪飞女儿刘仪萱,获取录像文字资料;针对刘洪飞亲属展开调查,重点调查他前姐夫史红帅、堂弟刘超的情况;针对群众代表提出的刘洪飞笔记本电脑下落、其在林州寺庙行踪、与史哲明关系等几条线索和建议逐一调查落实;针对刘灿章、白美云等联名要求释放刘洪飞一事进行调查,重点清查相关人员与刘洪飞资金往来情况;想办法追查外地有没有房产,从李红利、刘仪萱身上着手;收缴刘洪飞家庭购买的保险、其父的丧葬费。
群众直接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大大增强了自己的主体意识,对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和态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案情进展有了全面了解,消除了不信任感和恐慌情绪,也使群众切身感受到案件侦办的艰辛,主动降低期望值。
(4)群众参与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
已经追回和查扣的资产是集资户利益实现的经济基础,其中货币资金可直接用于兑付,难点在实物资产处置上。实物资产主要有土地、房产、企业设备、汽车、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这些资产只有变现后才能兑付。但是,何时变现?以什么样的价格变现?变现后价格发生变化,决策者会不会抱怨?由谁来决策和执行?这些问题,如果完全推给政府,由政府包办替代,即使做得再好,也会令集资户们猜疑。总是会有人怀疑,政府是否和资产收购者有勾结?是否贱卖了?是否选择了最适当的机会?如果拍卖,是否做了广泛宣传?等等。殷都区的做法是将资产处置权交给群众,这样做的好处很多。首先,不管价格高低,关乎群众利益损失大小,只要群众自己满意,处置以后即使资产价格提高,群众也不会抱怨。其次,群众自己参与资产处置,担心别人玩猫腻的事情就不存在了。再次,资产何时处置变现最为有利,群众即使决策失误,也不会怪罪到政府头上。最后,对于那些已经没有什么货币资金,只有实物资产的非法集资案来说,集资户能够收回多少资金,完全由这些实物资产决定。什么样的损失水平是群众可以接受的,由政府代定,就不如由群众自定。
在殷都区处置的有些非法集资案中,集资户认识到,有的企业虽然从事非法集资,但只有部分诈骗性质,是企业经营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缺乏正常供给渠道,企业不得不出此下策。对于这样的企业,如果允许继续经营下去,群众的损失会大为减少,用不着急于将经营性资产变卖。临时处置损失很大,吃亏的是集资户自己。
例如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一案,2012年1月30日在纱厂街道办该案工作组召开集资户代表会议,通报了工作组设计的三个处置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将李永泉公司的全部经营性资产立即变卖后兑付给集资户,但这个方案集资户损失较大,因为立即变卖价格很低,另外“钱串子”得到的好处都无法追回。第二个方案是哈尔滨聚恒公司以目前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部分进行兑付。第三个方案是对李永泉取保候审,出去后正常经营,逐步偿还本息。对方律师提出第二、三个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同意先拿出3000万元进行兑付,工作组要求首次兑付至少5000万元。这次会上,群众对三个处置方案反复权衡,认为如果按照第一方案拿回的不会超过10%,所以同意企业恢复经营,因为李永泉确有经营性的实体资产。会上通报了抓捕李永泉以及审讯结果。同时介绍了哈尔滨聚恒公司的基本情况,告诉集资户,不可能以2亿元资产抵押贷出4亿款来兑付给大家,只有第二、三两个方案合并对集资户利益最为有利,集资户代表普遍认可。但会上,集资户代表提出了许多担心,如李永泉取保候审后跑了怎么办,三五年企业不能赢利怎么办,对方第一期到底能拿出多少资金出来兑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集资户想了很多办法,这都是发挥群众参与显示的力量。为防止李永泉取保后跑掉,大家提出应当给他派出保镖,同时派出考察组考察企业能否盈利,继续经营后财务接受集资户代表监督,超过万元支出项目必须征得集资户代表同意,考察团、保镖和集资户监督员由公司聘用,发给工资。据李永泉说,他的企业盈利率可高达100倍,只要能够经营下去,集资户利益完全有保障。
(5)群众自己决定利益损失目标。
非法集资案爆发后,由于:第一,大量中间人的存在,在集资中侵吞了相当大一部分利息回扣;第二,纯诈骗性集资案件,在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第三,犯罪嫌疑人的挥霍性消费;第四,案发后将部分资金隐匿等,造成集资户巨大损失。集资户在案件处置中普遍有两个矛盾的心态:一是感到事情不妙,自己会遭受损失,如多数集资户在案发后,都调低了集资时的期望值。有的说“只要本钱能回来就行”。有的说“本钱能回来80%就行了”。这是乐观的,悲观的说“敢投资就要敢担风险,这次是血本无归了”。也有的诈骗案集资户说“能回来20%就很不错了”。总之,期望值高低不同,除极个别集资户仍然坚持3分利、6分利这些不现实的主张外,绝大多数的期望值都调低了。二是政府出手后,集资户普遍产生依赖心理,甚至有的集资户提出“政府既然有信心替老百姓办好这件事,不如政府先出资垫付,兑给集资户,然后由政府去追回非法集资款”。更多的集资户依赖心理表现为“我不管政府想什么办法,只要把我的钱追回来就行”。总之,没人帮助时,集资户异常悲观;政府出手后,集资户又完全仰赖政府。
这种矛盾心理使得案件处置遇到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到底追回多少集资款群众才能满意?由于参与集资的群众经济状况不同,心理承受力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一样,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殷都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离开群众参与,政府做得再好,也会遭抱怨,所以,政府坚持由群众自己来决定。事实上,纯粹的诈骗案,群众利益损失非常大,多数不是血本无归,就是兑付率极低;而有实体的非法集资,兑付率可能会高一些,但仍然会有很大损失。在群众参与清理核实追缴的资产、参与审理案件、了解资金去向、参与资产处置等活动中,集资户才有可能将期望值调到较为现实的水平。
群众参与决定利益损失目标,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矛盾心理,如果期望值过高,那群众一定有追查资金去向的内在动力,就一定能积极参与想办法,当所想的办法实施后确实有效,较高的期望值就可以实现;如果无效,资金追不回来,自然会调低期望值。群众参与找到了现实的令群众满意的兑付率的决定机制,这是政府包办替代所不能解决的。
(6)群众自己决定何时结案。
截至2012年春节,安阳市和殷都区非法案的处置工作尚无一起结案。李南沉在接受访谈时说:“结案早了,兑付率低,群众不满意,以为是政府想尽快摆脱这件事,所以,什么时候结案,殷都区也将由群众说了算。只要群众还有办法追查下去,政府绝不主动结案。”
五、政府的“服务、帮助与落实”
什么事都交给了群众,那么政府在非法集资中起什么作用呢?是不是可以袖手旁观,不闻不问呢?还是大包大揽,为民做主呢?殷都区的办法是“双线工作法”,即群众为主处置非法集资,同政府提供服务、帮助与落实相辅相成,走的是双线,而不是单线。
李南沉在解释政府的作用时说:“政府对群众是服务、帮助、落实。记住这三个词!‘服务’就是群众不知道法律的时候,我们给他们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就是群众不知道如何去查扣资产的时候,我们帮他们查扣。他们有困难的时候,我们帮助他们去解决。‘落实’就是群众的意见政府去落实。政府不要自作主张,自己搞一套自己落实。因为集资户是主体,他们的钱让他们决断。作为群众,也不能认为那就是政府的事,你给我要钱就行了。这种消极的态度不行,这是群众你们自己的事情,群众应该商量怎么办。群众拿了主意以后,政府帮助把关,主意好不好,违法不违法啊,等等。”[1]
实际上,非法集资案发后,集资户一开始是堵企业的大门,在得不到解决的条件下,群体性事件才从堵门发展到堵路,以期引起政府的重视。可见,群众在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想到的还是政府,相信政府在非法集资中定会有所作为。但是,有所作为,不等于包揽。殷都区委区政府清醒地看到,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离开政府作用的发挥,单纯的群众参与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如何摆正政府的作用,是处置非法集资关涉全局的一个问题。这里仅就调研收集到的材料,对政府作用作一梳理。
第一,政府在了解情况后,立即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处置工作,为群众利益诉求提供专项服务。安阳市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殷都区和其他区县一样也成立了对应的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将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个时段的重点工作。同时,根据群众意愿,将各非法集资工作分为两大类:立案案件和关注帮扶企业,分类进行处置。第一类工作重点在帮助群众尽可能追回损失,第二类工作重点在通过帮扶实现企业正常运行,产生利润后再进行兑付。对于每个立案案件,都成立一个由县级领导分包,有科级核心责任人、公安分局包案领导、公安办案责任人和群众代表参与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组。
第二,开展侦查,搜集证据,追捕嫌犯,冻结资产。这项工作要在法律范围内由公安部门具体执行,这是减少群众损失的重要前提。应当说,公安人员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增加了大量办案经费。如牛力强同志为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案抓逃追赃组组长,2011年10月25日他前往哈尔滨市,通过细致的侦查,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永泉,并初步调查了李永泉非法集资的用途和资产情况。在押回嫌犯并进行审讯后,于12月再到黑龙江和辽宁,办理法律手续,冻结李永泉公司账户,包括开户资金70万元,查封公司,追回3辆油罐车约100万元。
第三,由政府出面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参与集资的情况进行登记审核,查清底子,掌握群众利益受损情况,为日后兑付提供合法依据。根据该区责任领导赵继伟的介绍,在他包案的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案中,工作组聘请了河南省同心会计事务所担负登记审核工作。2011年11月15日,同心会计事务所在工作组没有掌握聚恒公司和科瑞公司账目的条件下,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从集资户开始,对原始单据进行登记审核。在同心会计事务所介入前,专案组进行的登记使用集资户原始单据的复印件,这不符合法律要求。会计事务所要求必须用原始单据,重新进行登记,登记必须是集资者本人到场。12月27日重新登记审核开始。登记工作由工作组负责通知集资户,殷都区政府提供全部审计费用,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会计事务所冯献英和杨振华、于自洁、王琳琳、李小慧、孙政文6人每2人一组,分3组进行登记。登记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集资的日期、期限、票面金额、利率、实际交款金额、剩余金额、交款后兑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返点。剩余金额是结案前兑付的依据,登记审核的目的在于弄清集资户真实的经济损失。剩余金额=实际交款金额-已兑付利息。剩余金额是案发后集资户应追回的实际损失数额。据殷都区委书记李南沉介绍,自案发以来,全区已经为补助办案经费和支付会计事务所审计费共达200余万元。
第四,设计多种资产处置方案,说明利弊和处置难度,供集资群众进行选择,尽最大力量挽回损失。不同案件处置方法不同,一案一策。对于诈骗性案件,政府主要任务是尽可能追回赃款,在赃款追回无望时要引导群众降低期望值。对于有实体的企业,政府设计的处置方案仅供群众参考,究竟是变现资产,还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部分变现,部分维持经营,政府的责任在于查清相关情况,向群众作出负责任的说明,帮助群众做出合理选择,取得群众满意。对于关乎全市基本经济面的支柱型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引导群众树立大局观念,将保护群众利益和保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统一起来,极力避免由于非法集资案爆发引发更为严重的经济衰退和失业。
第五,及时通报非法集资处置情况,稳定人心。非法集资案爆发后,群众情绪激动,针对群众迷茫、困惑、焦虑、失望、痛苦、愤怒、懊悔和无奈,殷都区政府认为,这时群众最需要从感情上予以同情和安慰,在利益上让群众看到希望,在力量上看到党政干部可以依靠,在对嫌犯审讯和处理上看到对公平和正义的伸张。及时通报情况,就是要在政府成立工作组、抓捕嫌犯、追回赃款赃物、冻结账户、审讯结果、资产处置、案件进展、预测兑付率等关键问题上及时与群众沟通,求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共同处置,力求圆满。
六、依靠群众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所取得的成效
截至2012龙年春节,殷都区处置非法集资案远未结束,谈成效的确有些过早,但是,“依靠群众参与、双线工作法”还是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非法集资处置过程中,殷都区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是更加紧张了,而是更加密切了。在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关键时刻,党和政府不是袖手旁观,党政干部不是抱怨群众贪图眼前利益才落入陷阱,而是时时处处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千方百计为集资群众服务。龙年春节期间,整个安阳市党政干部没有放一天假,腊月二十九(除夕)和正月初一都正常上班。群众常委代表韩宝昌在座谈时表示:“这次非法集资的处置,殷都区干部真的没得说,他们很不容易,是我们给领导添麻烦了。我们都商量好了,等到案子结束后,我们的钱回得来要感谢区里的领导,回不来也要感谢区里的领导。”集资户代表李海先说:“2月9日我参加全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李书记对干部们讲了‘三个要追究’。他说第一,公安机关该查扣的不查扣,该严加提审的不提审,要追究;第二,工作组的同志如果私自给个别人兑付,要严加追究;第三,对于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我听了特别感动,党政干部和我们群众是站在一边的。”群众代表杨素梅说:“其实,我们自己不谨慎卷入了非法集资,贪图眼前利益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自己已经无数次自责过,不需要别人再指责我们。殷都区的干部,没有一个人有过一次责备。他们总是说银行利息低,物价涨得又快,有高利息谁不存啊,可恨的是犯罪嫌疑人和‘钱串子’,群众不过是受害者。这话听了,我们心里热乎,干部和我们贴心。”
正因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整个非法集资处置过程中,殷都区集资户没有参与过群体性事件,[2]而这样的事件在整个安阳市先后发生过47批次,严重时还冲击过市委市政府办公楼。正因为群众工作做得细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春节前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场会议就在殷都区召开,殷都区向全市汇报了“依靠群众参与、双线工作法”的做法和经验,得到安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并要求其他区县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推广。
群众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群众一旦卷入非法集资,往往血本无归。殷都区推行“双线工作法”,干群合力,内外配合,能够最大限度地追赃查扣资金。犯罪嫌疑人懂得,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大不了坐两年牢。为了最大限度追回资金,殷都区在定案时从严,能立诈骗的先立诈骗案,如果资金要回来了,可以改正为非法集资罪,资金收不回来,诈骗罪就坐实了。一旦立诈骗案,公安追讨的手段就多,如果以非法集资立案,甚至以抽逃注册资金立案,对资金追讨不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能判死刑,这是一种震慑。区委书记指出:“他们把老百姓的钱骗走了,不到死的那一步很难吐出来。”[3]在审讯中,群众和公安干警群策群力,联合制定预案,以追讨资金为主要目标,而不是单纯强调打击非法集资。对那些隐匿资金去向,继续贪图群众血汗钱的犯罪嫌疑人,坚决打破他们的各种幻想和侥幸心理。在资产处置上,究竟是立即变现,还是恢复生产经营,均以能否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为准则。群众说得好:“就是把他杀了,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关键是把钱尽量要回来。如果恢复生产能够还本,还是应该放他出去经营。”可以想见,如果不让群众参与,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放出去,即使对群众有利,群众非闹事不可。
群众全程参与非法集资处置,受到了一次现代金融知识和安全理财的深刻教育。群众参与处置非法集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各种阴险狡诈的设计,增强了识破诈术的本领。一段时期里,殷都区人人都在谈论金融问题,社会需要比十所大学教会的金融知识还要多、还要快、还要来得真切。对于非法集资的标准、特点、手法、后果和危害,群众有了切身理解,对自己轻易落入陷阱有了切肤之痛。大大增强了安全理财观念,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起到了推动作用。
非法集资嫌犯受到应有惩处,维护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现代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一个稳定的金融秩序,但是非法集资的存在打乱了这一切,对整个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冲击。如何在减少震荡的同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是检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试金石。殷都区处置非法集资的经验,很好地实现了保护与打击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统一的原则。可以预料的是,经过这次金融危机,安阳市特别是殷都区对于非法集资的免疫力会大为增强,正常金融秩序的维护会更加有保障。
党政干部在和群众共同办案中,经受了一次群众路线的锻炼。自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始,殷都区全体干部取消了节假日,很多同志加班熬夜,舍小家为大家,顾不上家中的老人和孩子,不辞辛劳,带病工作。尤其公安干警,在时间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在开展清网行动、处置正常案件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千里奔袭,万里追逃,不讲价钱,毫无怨言,群众的困难和忧心,就是干警的苦恼和担心。这种干警和群众的深厚感情,是群众路线的内化。在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中,群众的创造性是干警们不竭智慧的源泉。很多案犯逃逸、藏匿财产,都被干警想尽一切办法,深追不放,查获了一大批藏匿人员和财产。在现代公安独立办案的条件下,如何发动群众参与,是一次极有意义的探索。
[1] 李南沉:《在全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上的讲话》(2012年2月9日,根据录音整理)。
[2]这种说法需要加以说明:殷都区负责处置的案件中没有集资户参与群体性事件,但是其他区县负责处置的案件中由于有殷都区的集资户,这些集资户曾为了挽回损失参与过群体性事件。另外,其他区县的集资
[3] 李南沉:《在全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上的讲话》(2012年2月9日,根据录音整理)。
链接:杨思远:群众路线在殷都(连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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