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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文:将公有制切割为碎片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

黄尔文 · 2014-10-26 · 来源:
四中全会与依法治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处于“被架空”的位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发表的《公报》,围绕“依法治国”,提出了十分重大的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随后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其中“以宪法为核心”、“依宪治国”等提法以前较为少见,这次明确提出,无疑加强了“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和其他次一级法律法规的关系——宪法处于统帅、总纲领的位置。这也和现行宪法第五条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法理完全一致。

  所谓“依宪治国”,当然不是为了搞宪政,而是为了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现行宪法的根基、其基本精神,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这也是很清楚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任务不仅十分重大,而且十分艰巨,执行起来阻力重重,非常困难。因为中国最近三十多年制定的、构成中国法律体系多如牛毛、浩如烟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许多都同宪法相抵触,至少未能起到捍卫宪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在过去三十年,中国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处于“束之高阁”和“被架空”的位置,不承认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过去三十年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没有加强反而极大地削弱;为什么“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没有得到完善反而执行范围不断缩小、两极分化达到完全无法容忍的地步;为什么在极大的范围内,“按劳分配”制度变成了“厌恶劳动、按资分配”的制度。不承认这一点,三十多年的中国历史就会变成一片空白或者被彻底抹黑。

  为什么中国宪法会处于实际上被架空、被束之高阁的地位?笼统地说,造成这种局面,是无产阶级在三十多年激烈的阶级斗争当中处于被动防守、节节败退的必然结果。但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讨论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企图分析的再具体一些:宪法是被什么手段架空的?——这个过程反映的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如何从制度层面被敌对阶级一步步 “改革”的面目全非。

  最经典的、也可以说最核心的例子,应当说是一系列将公有制切割为碎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相关条款。 2003年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则起到了根本性转折和推波助澜的作用。

  先看一下被架空的现行宪法(82宪法)带有根本性的条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里引用的“第六条”,明确了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定义了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引用的“第七条”,对“国有经济”,做了定义“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国家代表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行使权利,安排计划、组织生产,所以本质上还是全民所有制。总之,这两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都可归结为“公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也可归结为一个“公”字,即马克思说的“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总之,现行宪法总纲中明确了宪法保护的对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确保“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毫无疑问,所有希望恢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人们,都应当熟记这两条,捍卫这两条,把这两条当作判定中国现行一切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根本标准。

  那么,这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形式上是不是有什么特征呢?可以说,“不可分割性”就是它的根本特征。

  既然是“共同占有”,就排除了“个别占有”,否则就会出现人类思维所不允许的“悖论”,就“一只脚踏入了两条不同的河流”。这就好比一堆分散的沙土,烧制成“瓷杯”,尽管原始成分相同,但已经不是分散的沙土,而是一种具有质的不同的新物质。决定它属性的是烧结在一起。要改变瓷杯的属性,使瓷杯的元素处于分散状态,只有把它砸碎。被砸碎的瓷杯当然不能称之为瓷杯,只能称作“一堆陶瓷碎片”。同理,把社会上一定范围内主要的原属私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集中在一起,“共同占有”(注意是“生产资料”而不是“生活资料”),就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状态,就像粘土烧结成瓷杯,有了新的属性;如果认为已经被集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中某个部分属于张三、某个部分属于李四,即“共同占有”可以被切割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属于个人私有的原始部分,这就出现了悖论,就好像要把沙粒从瓷杯上分离了出来,这种“瓷杯”就不是“瓷杯”,只能是碎片。同理,认为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可以被分割成分散的私人占有,原来的公有制就会像瓷杯一样被砸碎、拆分,变成了分散、相互分离的、私有制的碎片。

  再来看一下在资本主义世界已有一百多年历史、曾在历史上起到积极进步作用的股份制。

  这种制度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相互冲突的、属于不同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集中起来,统一使用,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的积极、进步作用,是可以快速推动资本的集中,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化的即有可能被全社会科学、合理、有计划地加以利用的大资本。但有可能不等于可以无条件实现。因为这种资本社会化的形式与法律上承认资本的私人占有存在尖锐的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资本论第三卷》,黑体是我加的)。” 这里面至少包含着这样几层意思:股份制所表达的财富社会占有的形式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的;股份制没有克服并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私人占有的矛盾;股份制发展并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很明显,股份制所反映的这种基本矛盾并不会因为前面挂上个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招牌而有所改变。

  因为第一,承认国有产权(全民所有权)可以化分为股份就等于承认公共占有的、统一的、宪法上说的“全民所有”的所有权是可以切割成分散的被个人(私人)占有的原始碎片,这等于从社会总体框架上承认了私有制是全社会的基础制度——这就像我们前面用作比喻的瓷杯,等于承认沙粒是可以从瓷杯被剥离一样荒谬;第二,实践全民所有的所有权化为股份制,是一个剥夺“全民”所有权的过程:比如你是原某国营企业的职工,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买得原企业一些股票,但从此以后,你就等于承认了与原先的所有权分离。原先的所有权有多大?你拥有全中国960万公里的土地,数万公里的铁路,几百万家工厂,因为你和其他所有和你地位一样的工人平等地拥有所有权、管理权,所有权、管理权,它使你终生免于落入雇佣奴隶的境地,免于有可能丧失尊严、为五斗米折腰、苟且偷生的境地。这种全民所有可以说是无价之宝。购买股权的价格再优厚,也不及它的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千万分之一。第三,改变了“国有”的性质,宪法定义的“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有可能因为股份制而变化为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严重的违宪行为。

  至此,我们研究了现行宪法的核心条款,指出了宪法被架空的状态,即过去几十年里,确实出现了许多同宪法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一系列将公有制的国营企业股份化、证券化、碎片化的法律法规,这些都是依宪治国不可逾越的、无法回避的、非常现实的问题。否则,“依宪治国”很可能沦为一句空话,成为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彻底打垮的重磅武器。

  接下来,简单回顾架空宪法的历史过程:

  二十多年前,反马克思主义的、网上隐约透出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可能有勾连(不排除经济、学术间谍嫌疑)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厉以宁,以大学教授身份,著书立作,反复提出要对中国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他的著作中,先对“公有制”作了一个“界定”:

  “公有制的界定(见《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1991年8月出版,厉以宁、孟晓苏等,58页)——

  “第一,国家所有制;第二,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二者并存;第三,集体所有制。”

  ——这里的核心是“国家所有制”——这种归纳对不对?

  根本错误,因为违反宪法!

  中国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82宪法第六条)。”宪法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根本没有一个“国家所有制”。

  什么是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

  这是“全民所有制”本来的含义,因此,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是联合起来共同占有工厂、企业、矿山的工人阶级和集体占有土地的劳动农民阶级。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财产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共同占有,这是指基本生产资料,只能属于集体和公众,属于生产者阶级、劳动阶级:一方面,生产者中每个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组成社会的一个分子,都有自己确定无疑(有法律保障)、又不可分割的一份;另一方面,任何私人或个人,都不允许占有生产资料,“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每个劳动者,只能按照科学的计划,利用分配给自己使用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既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任何私人或个人都不能将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攫为己有,任何个人或私人,都不能为了个人目的和私欲,随意占有并支配属于公共的财产——包括受委托的管理者,也同样不允许占有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这大体包括了公有产权的全部含义。

  从这里也可看出,国家——特指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其一部分职能,只要代表了无产阶级根本利益,是可以成为受人民委托的公有生产资料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但不应当也决不允许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国家一旦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写进法典,会出现什么问题?

  第一,会直接将原先的所有者——“全民”排除在所有者之外,这等于直接剥夺了全体劳动人民合法的公共财产;

  第二,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基础,这就必然会产生出一个庞大的官僚资产阶级政治集团以及依附这一政治集团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阶层;

  第三,会系统地、大批地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本书的第一厉以宁不可能没读过宪法,为什么要提出这种反宪法的概念?

  这和他后面精心构筑的陷阱有关——既然“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只要形成一个“国家投资机构”(同上,62页),就可以管住“国有资产”,从“存量”和“增量”角度,保证“公有制”的收益。——这样,在叙述和文字结构上就避免了直接引进逻辑矛盾,具有了更大的欺骗性;同时,还可以得到一部分政治官僚的支持:在他们眼里,说国家是所有者,无非是说支配和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人是所有者,这么一来,他们就可以直接支配和使用庞大的“国有资产”——原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公共财产,还“保住了”公有制这块金字招牌,避免直接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这应当也是国家政府机关出了那么多贪污腐化分子的理论基础。

  至于生产资料法定的、真正的主人——原先国营企业的职工,整个工人阶级,用一些“职工股”来打发,就像打发一群乞丐一样,根本就不考虑这些持股者一旦被生活所迫,出让了手中的股份,会出现什么境况!接着,还煞有介事地探讨这些被股分化了的企业的公有制的性质——确实让人想不到,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著作中,竟然看到了如此卑鄙无耻的方案!就是这样一个“学者”,居然成为中国七、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八,九届财经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还主持了中国《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狼摇身一变竟然成了羊群的守护神!

  马克思在说到资本原始积累的方法时,强烈谴责了资产阶级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说他们“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看看这样一个方案,难道称不上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吗?

 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当然是让人非常遗憾的:部分领导人很可能没有读过《资本论》,至少是没有读懂,轻而易举地就被资产阶级骗子骗的七荤八素,将反宪法的股份制写进了《决议》。

  提示性地说起这些,无非是想提醒一下读者:“依宪治国”何其艰难!我强烈支持“依宪治国”!因为这四个字对当前中国有可能起到拨乱反正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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