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E案—停止一切取消死刑之议,先解决社会紧迫问题
宋公明
法律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边界,是社会的防火墙和防汛堤,应当以预防为主。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总是与这个边界保持一定的距离,把自己的行为红束在道德的纪律的范围之内,所以违法犯罪的人总是少数。对于少数敢于以身试法者,则要于以坚决打击,才能以警效尤,震慑来者。因此法律就要有足够的威慑力和强制力,还要有足够的纵深配置,从行政处罚到死刑形成梯次。就如围墙和堤坝一样,要有足够的高度和强度,不能因为墙的高度有富余就拿掉几块砖,也不能因为堤坝厚度很大就挖掉一些土。
刑罚的强度,要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不是由良好愿望的所决定的,而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后果所决定的。所以刑罚就必须考虑到最坏的可能性,保留最严厉的手段。至于用不用,如何用,主动权在我。如果失去这个主动权,那么岂不是自捆手脚吗?
因此,无论是取消全部死刑,还是取消部分死刑,都是自毁长城,无事生非。杀是为了少杀,有是为了没有,这是辩证的关系。因为警察手中有枪,所以才能镇慑歹徒让他举手投降,而不必真的开枪,避免了双方死人。如果警察手中没有枪,那么不是自己伤亡放跑歹途就是死的人更多。同样,正是因为有死刑的存在,所以才能少杀甚至不杀,否则也是死的人会更多,例如死于警察的枪下或死于受害者的复仇。
据说,一些专家一再提出取消死刑的动议,其中原因之一是害怕让洋人误以为我们是个死刑大国。这真是太荒唐了。中国是主权国家,中国人的法律,管的是中人的事情,干嘛要仰外国人的鼻息看洋大人的脸色?他外国人的法律千奇百怪,荒唐透顶,有法官戴羊皮帽子像个小丑的,有实行鞭刑的,有判几百年徒刑的,他们有什么资格“误认”我们?
某些人不知是不是奉了洋大人的旨意,一直对中国的法律制度耿耿于怀,必欲毁之而后快。孙志刚事件之后,有人发起鼓噪,废除了城镇收容管理条例。据说这样就“人性化”了。结果呢?是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大量增加,很多人露宿街头,或住在立交桥下,去年冬天南京竟然有流浪者冻死在立交桥下,这就是“人性化”了?孩子不愿打针就由他去,洪水来了村民不肯离家也不要管他,这就是尊重个人自由,否则就是侵犯人权吗?这就叫“人性化”吗?其实孙志刚事件完全是个偶然的个案,与法规无关,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打人。而类似的违法现象也不是收容中才有,看守所里“躲猫猫”及类似的死亡事件不是频频发生吗?为什么专家不讲人性化了?城管把小贩当敌人,街头血案不也是屡见不鲜吗?专家们为何又不讲人权了?
某些专家们先是主张完全取消死刑,看看不能得逞,于是就采取敲牛皮糖的办法,提出先取消一部死刑,以此来作为过渡。为什么取消这13种死刑呢?这也是王小二下面,看人兑汤。因为经济性犯罪,都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具有一定身分的人才有资格。例如贪污罪,只有国家公务人员才够格。所以取消这类死刑,特殊主体们当然是欢迎的。但是老百姓就会不服气,就会有意见,这样就造成了社会的对立,给执政党出了难题,看你怎么办?
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制度,必须处理好合理和有效的辩证关系。合理总是相对的,不能为了所谓的合理而牺牲效能。例如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即使没有来车也得停下等候,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但是现阶段仍然必须如此。如果即使说取消死刑是合理的,那也是遥远将来的事。在当前乃至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经济性犯罪仍然是社会的重大危害,也是人民无法容忍罪恶。特别是重大恶性经济犯罪,不仅经济上损失巨大,政治上也会深受其害,还会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造成社会动荡,所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如果不判死刑(包括死绥),必不能震慑犯罪,也不能平民愤,人民对政府的反腐决心和执政能力势必会产生怀疑和不满,从而对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固构成巨大威胁。如果不是专家级的愚蠢,也不是无事生非,那么只能是居心叵测。
总之,死刑的存废,在学术上,存在着尖锐的分歧,不可能在短期内统一;在实践上,得不到人民的赞同,除了让洋大人满意之外,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无论是取消全部死刑,还是取消部分死刑,都不是当务之急,应当搁置起来,容以后再说。至少,我们这一代人可以不必去下结论。而当前急待解决的国计民生问题多如牛毛,不应当再把精力时间化在这种无谓的争论上。所以特提出建议,立即停止审议一切取消死刑的议案,而把反暴力拆迁、反城管暴力执法、反汉奸卖国,反腐败渎职,保障就业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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