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8年8月7日,反映人因涉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查办,在查扣涉及案件的财产以外,办案机关还当场收走了大量的非涉案财产,并且很多非涉案财产都没办理查扣手续,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因为办案机关在查扣财产之后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了嫌疑人的整个工厂的全部财产消失殆尽,嫌疑人经审判获罪正在服刑,一年半之后,委托代理人前往工厂查看时,才发现自己的工厂却不知何时被另外的一家工厂所取代。
案情简介:控告人雷新安,男,44岁,河南郑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籍河南省郑州市祭城街道办八里庙社区,本案中深圳市庆捷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深圳市万伯兴电子有限公司法人王霞的前夫。 2008年8月7日 ,王霞及本人等5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查办, 2009年8月11日 ,福田区法院判处王霞及本人共同主犯,有期徒刑3年,2009年11月11日,深圳中级法院改判本人有期徒刑 1年 6 个月,2010年2月7日本人刑满释放。
2010年3月3日 ,我接受王霞的委托,前往处理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长兴高科技工业园18栋5楼的“深圳市万伯兴电子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事宜时,惊奇地发现,资产达千万的电子厂已荡然无存,被一个喷油厂所取代;面积达上千平米的生产线、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办公设备、成品、半成品、元器件………等等,竟全部消失,一点不剩。真是前所未闻,怎不令人震惊?
为此,我经过大量调查,终于查处了真相 ……
香蜜湖派出所侵吞非涉案财产的事实
一、案件回顾,重现当日案发情况
2008年8月7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动用约40多名干警,分两路查办了深圳市庆捷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万伯兴电子有现公司。
上午11:30时: 两路神兵从天而降。一路以 “廖建辉、张弘警官和一名女警官带队,大约6人,到了福田区振华路苏发大厦8楼 818室的“深圳市庆捷电子有限公司”,带走了在这里做自己产品销售的深圳市万柏兴电子有限公司的王x、姚x、何x三人。
当时办案人员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签字、没有拍照,没有《扣押物品清单》,就强行取走了深圳市庆捷电子有限公司的以下物品:
笔记本电脑1台;
税控电脑 1台;
H 3C 交换机30台;
以上被取走物品的事实有鉴证明细表,刑事判决书为依据。
其他物品不详,因为是先把人被带走的,后面拿什么东西就不知道了。
在场的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燕证言。
另一路由罗所长、巫惠聪、、刘继旭、郭锐利和照相师”等约40多人,到了宝安区沙井镇长兴高科技工业园18栋 5楼的深圳市万柏兴电子有限公司,控制了工厂所有通道、房间,并进行了严格的隔离审查。
也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任何签字、没见拍照、没有现场指证、没有《扣押物品清单》。
午后1:00时:----- 吃中午饭前,遣散全厂员工(赵文明证言),刘继旭带走了涉案人员徐乃光、李建伟、雷翠翠、赵丽、黄春年、刘慧良等到香蜜湖派出所。
大约是下午3:00时点钟,万柏兴工厂18栋5楼仅留该公司职工焦阳一人值班,我正巧在此办理业务,被巫警官带到25栋 A107 (仓库)作指证(焦阳也曾被被单独询问)。
在我被带走后,派出所动用了大约有30多个没穿警服的人,进行了大规模的、疯狂的装货、运货行动,直到晚上7:30时。“好像是偷(抢)东西,就是强盗!“装了两个集装箱,没有拍照、没有签字、我在场也没用,一共拉走了四大车”,值班的焦阳心有余悸地说道。
下午5:30时,巫警官把我带到18栋工厂,找金杯车的钥匙,我也见到了抢装货物的场面,并见巫警官、郭锐利各抱一台笔记本电脑离去,又相继返回现场。
现场描述参照“ 焦阳、李建伟、雷新安20100406济源” 录音内容。
下午3时:-------25栋A107仓库,行动相对合法,约有10多人,现场有序、文明装运、轻拿轻放、作风高雅。所有物品均有我指证(用手指着),先照相、后登记、再装车;现场有详细的、零乱的《涉案物品装货清单》。先由郭锐利记录,然后巫警官签字,最后由我签字,但没有按手印,也没有香蜜湖派出所的公章。
可是,让人不明白的是,这些记录并不是目前存档在法院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也没有见到《搜查记录》。
现场还拍照了几百张照片、有现场指证、有详细的《涉案物品装货清单》、有我的签字,没按手印,没公章;郭锐利原本是记录人,可是以后的材料中却不知怎么又变成了见证人(关于郭锐利,我和职工们都认为他是香蜜湖派出所的警官,我到派出所几次也都见到他,可以后王队长却说他不是警官)。
在现场也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签署《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下午5:30时,我被巫警官带到 18栋工厂找金杯车钥匙,并被关在总经理室。随后,郭锐利也到了总经理室。但装货仍在继续,以后究竟又装了什么,就没人知道了。在这期间,巫警官和郭锐利还拿起王霞公司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因为这两部电脑上保存着王霞公司的所有资料,称需要带回所里检查为由直接抱走了,也没有拍照、签字、登记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这两台笔记本在哪里?现在也没有下落。王霞在福田看守所初期,为此事向住所检察官投诉,香蜜湖派出所得知后,派廖建辉警告知王霞:“如果多事,他们会再到万柏兴工厂拉东西,彻底搞垮工厂。”
当时,巫警官告诉我:“包括工厂装运的所有物品,都让徐乃光签字、拍照”(其实徐当时已被带到香蜜所,不在现场),可实际上徐乃光从没有签过字。我曾到东源看守所看望过他,核实了此事,徐乃光称从没有签过字,有录音。
晚上7:30时:----香蜜湖派出所的行动结束,大功告成,全体行动人员陆续撤离,我和焦阳二人被巫警官带到了香蜜湖派出所。之后他们都继续装运了什么货?装了多少车?把这些货物送到了哪里?却都成了谜团。但我前面见到的是已经装了两大货车。
晚上10:00时:-----廖警官(始终只一人)开始审讯我,在廖建辉的指导下顺利完成了两次审讯笔录。
00:00时,廖建辉让我在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字,我一看和先前的《涉案物品装货清单》明显不一样,多出了很多物品,就不肯签。但在他的反复劝说下,注明要求“重新核实”的字样后,就签了字,按了手印。
大约又过了半个小时,廖警官又进来,拿出一份《搜查笔录》对我说:“《搜查笔录》忘了让你在现场签字,现在补上,记录内容和现场一模一样,别让我麻烦!”接着让我在“被搜查人”栏内签字,我不同意,就拒绝签字。廖警官出去一会儿,在被搜查人后面加上“或家属”三个字,告诉我:“这下满意了吧!增加了”或家属”几个字,赶快签吧!签字之后,你就可以休息了。”就这样,我就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可是,让我想不到的是,就是这几份我签了字的文字东西,竟然变成了他们现场开具的法律文书,而且
被他们堂而皇之作为“合理侵吞”的依据。
应当再次说明的是,当场我只在25栋A107室仓库现场“涉案物品装货清单”上签了字,可目前存档在法院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全是在晚上10点以后,由廖建辉审讯时,指导我签字和按手印的。当时我已发现问题,并把疑问标注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因为确实比我见证的物品多的太多了!也因此发现了香蜜湖派出所的“猫腻”。
“百密一疏,画蛇添足”----香蜜派出所仅把18栋工厂非法抢来的交换机半成品(缺件少料的板),与相对合法扣押的 25栋A107室有见证的《涉案物品装货清单》中的部分物品,整合后产生了目前存档在法院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其余大量物品根本没有入账。
总之,香蜜派出所对案发当天的很多事实做不出详细的解释,可不管怎么说,从查扣那天起到我出来去查看这段时间内,在香蜜派出所的主持下,一个完整的工厂神秘的消失了,并且消失得一干二净。
二、证据。
关于2008年8月7日,香蜜湖派出所在查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对长兴高科技工业园内的万柏兴18栋5楼工厂 和 25栋 A107/108仓库两处,非法侵吞非涉案财产的证据,除了以上提到的之外,还有以下证据。
1、“ 焦阳 20100314” 录音内容:没做的线路板全部拿走,仓库里………
2、“ 焦阳、李建伟、雷新安20100406济源” 录音:描述了偷(抢)场面;
3、“ 赵丽 20100314” 录音内容:上面有好多线路板、还有交换机…………
4、 2010年4月15日 ,王霞有福田区看守所来信:廖建辉找到她,承认有非法扣押物品,可部分但不是全部退还。
5、 2010年4月20日 ,廖建辉(83701119)在10:05分打电话给我:“开个大货车,把香蜜所的很多扣押你们的货物拉走,比较多!不要声张。”
6、H3C 30台交换机没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可出现在鉴定明细表、刑事判决书中,连法院存档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也没有才此项,难道这仅仅是疏忽大意吗?
请求重新核查相关事项
一、 2008-8-7 日晚上10时以后,在香蜜湖派出所的审讯室,民警廖建辉指导我签字的材料,对上面出现的本人并没有在25栋A107见到的很多物品,本人当场提出质疑,并标注在该材料上,请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当事人,有权要求参照当时、当场签字的《涉案物品装货清单》和目前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进行重新核查、对照。如果重新核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的物品,就会发现有大量生产中的、缺件少料的、尚未完成的、生产测试中的板卡。
三、请求核查香蜜湖派出所的扣押品仓库。案发当日对18栋5楼万柏兴工厂搜查、扣押的物品进行核实。如果对香蜜湖派出所的二楼仓库、办公楼5楼的某房间进行检查,就会发现有大量的ADSL、电视猫等扣押的非涉案物品。应该强调:万柏兴工厂的大量物品在香蜜湖派出所已失去监管。因为今年4月份,廖建辉警官催促我拿走非法扣留物品时(因为类型、数量都不对,我没拿),带我到办公楼 5楼某房间,我已看到很多非涉案的ADSL板卡等物品。
四、76台TL-SF1024和10台 3COM16470 ,《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显示为正品,请求重新核实原件。
艰难的控告的历程
2010年3月3日 ,当我发现深圳万柏兴工厂整体消失,就即刻找到工业园管理处的黎小姐、李经理、徐经理等,均被告知“不清楚”。
2010年3月4日 ,我到香蜜湖派出所索要非法扣押的物品,郭锐利、廖建辉告诉我:“到法院拿《扣押物品处理意见书》,没有退回的先例”;我就要求为工厂全部消失一事报案,当值民警讲:“与前面的假冒商标案件无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不属我们管辖!”。我不由得深感疑惑: “假冒商标案”属你管辖?你却兴师动众40余人,非法扣押了那么多东西!(四大货车)。
2010年3月8日 ,我以“关于王霞假冒注册商标案件,香蜜湖派出所两宗事件处理不当,导致当事人合法财产全部消失”,向深圳市公安局进行投诉,深圳市公安局直接把“投诉书”交福田分局。此后,一直等待福田分局的答复,为了能够在沙井派出所早日立案,本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询问了大量的证人,获取了大量的证据。
2010年4月22日 下午,我到深圳市检察院说明情况,接待人是张和、王东华二人,我提供了香蜜湖派出所执法犯法的重要证据,希望深圳检察院立案查处。
2010年4月24日 ,我在郑州,突然收到了福田分局于 4月9日 签发的《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为:“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服!”,并列举了几项完全不符合事实,甚至是无中生有的所谓的解释。
天啊,竟然这样讲:“与事实不服。”那么,对我提供的证据为何不进行调查?这样的答复怎能让我信服呢?
2010年5月6日 ,我赶往深圳,向深圳市公安局递交了《复查请求》等相关资料,用部分证据指出香蜜湖派出所的不法行为。
2010年5月13日 ,我向深圳市检察院接待人员递交《举报状》、《控诉状》及相关材料,包括录音证据(U 盘),当日下午,在接待室与张和检察官说明了情况,张和劝我最好到深圳市公安局办理。
2010年5月14日 ,我向深圳市监察局接待人员递交《举报状》、《控诉状》及相关材料,不收录音证据(U 盘)。监察局于 5月26日 ,将本人举报、控告材料转交深圳市公安局。
2010年5月14日 ,我到深圳市纪委,信访接待人员(中年妇女)不接受本人的举报、控告等材料。
2010年5月17日 ,我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抱着微弱的希望,幻想深圳市公安局在确凿证据情况下,一定会公正对待,直接把《补充新证据、再次请求及质疑》、《举报状》、《控告状》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U盘录音证据)全部递交深圳市公安局信访办。
2010年7月8日 ,我再次由郑州赶往深圳市公安局信访办递交了《尽快回复四个文件请求函》,并恳请:尽快对本人的《举报状》、《控告状》、《复查请求》和《补充新证据、再次请求及若干问题质疑》四个文件进行回应。
2010年7月19日 ,我到广东省公安厅递交了材料。
2010年7月27日 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复核意见书,完全维持了福田区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对我的控告质疑,完全置之不理。
2010年8月18日 ,我拿着深圳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要求解答我的疑问,可接访人员却告知我,他们只是个窗口,他们只是根据福田分局的答复意见从新出一个答复即可,具体解释还要找办案机关。
8月19日 ,我来到香蜜湖派出所,见到了一把手颜所长,颜所长又让一个姓王的队长接待。我就把我的质疑意见逐一向他说明:一是答复意见书中所称的在对苏发大厦306栋8楼808室的深圳市庆捷电子有限公司和宝安区沙井街道长兴高科技工业园18栋5楼的深圳市万伯兴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的过程中三位执法民警是谁,证人是谁(郭锐利吗)?二是答复意见书中称在现场搜查时,只是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进行扣押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而没有扣押或带走与该案无关的电脑设备。可是我提出为什么和判决书中作为判决的依据的涉案物品不一致,并且有些手续法院的卷宗中为何没有等问题,请给予解释。第三办案人员查扣物品后当场把厂子交接给谁了等问题,请王队长调查后给予答复。
王队长答应下周给予答复。
8月24日 上午,我又去找王队长,他不再见我,只是在电话中告知我,对于我的质疑不需要答复,以市局的答复意见为准。并说所有查扣的财产均已没收,其他不用解释。这就是办案机关给我的最后答复。
可是,这其中明明有很大的疑问啊!难道这样就没人管了吗?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一名公民犯罪,理所当然应得到法律的惩罚,作为违法者都无话可说,可是公安机关不能通过办理一个案子就违背法律想发多大的财啊!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十分重要的执法机关,如果他们可以放任自流,肆无忌惮的执法犯法,那么让普通百姓还怎样相信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本案中香蜜湖派出所明目张胆的强行侵占、查封非涉案财产,过后还不予退还,甚至不承认,这样大的事情能遮掩得了吗?他们还不惜在案卷中弄虚作假,企图混淆视听,但手段并不高明,让人一眼就可看出来。他们为了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真是想尽了各种办法,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任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上情况,请上级领导给予关注,责令当地公安机关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给反映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法律链接:香蜜湖派出所违反了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以上规定条款,不难看出,香蜜湖派出所办案人员违反了这其中的很多规定,不该扣押的却扣押,应该返还的却不予返还,在查扣行动结束之后,应该办理交接手续却没有办理,造成了反映人财产的灭失。
反映人:雷新安
电话:15036150016
20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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