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一案的二审(即终审)判决,迟迟没有面世,其中应当大有玄机。笔者在前面的相关博文中,大体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谈了一些对该案的看法,现在估计二审法院目前也正处在非常艰难的权衡之中。按照一般的经验,像赵东民案这样引起全国甚至世界反响的要案,作出一审判决的基层法院根本不可能是自己的意见,事先定然请示了上一级甚至上两级法院,而且根据我们国家对于政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先前面世的一审判决,如果没有全国公众对于赵东民同志的排山倒海的舆论声援,早已被上级法院维持为生效判决。虽然对于案情本身而言,律师和网友乃至专家学者的辩护都已经显得多余,问题只在于终审判决是否真的要继续背离党章和宪法。但为了让问题更加明朗到有关方面不能再和稀泥的程度,笔者觉得将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工会性质及伦理的讲话重温对照一下,恐怕也不失为一种加油的声援。在笔者看来,邓小平同志于1978年10月11日在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这些提醒,无疑是给赵东民进行辩护的最好的内容:
无论要做好以上哪一项工作,工会组织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工会要为工人的民主权利奋斗,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它本身就必须是民主的模范。工会要教育工人艰苦奋斗、大公无私、严守纪律、服从调动、爱厂如家,工会干部自己就必须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成为模范。只要工会这样做了,工会就会在工人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可以为四个现代化作出重大的贡献。
小平同志对工会的相关描述,不知道将赵东民他们送上法庭的陕西省总工会和其他的群体们今天读起来会有什么感觉。按小平同志的讲话,工会应当
——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
——是工人信得过的
——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
——不会对工人说瞎话
——不会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
——不会替少数人谋私利
——要为工人的民主权利而奋斗
——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本身就必须是民主的模范!
很明显,大家要是拿赵东民案中的陕西省总工会的表现以及一审法院给赵东民定罪的那些理由来对照,自然就会发现小平同志所说的那些工会伦理,陕西省总工会及有关方面是一处也没有顾及到。反过来假使他们能够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则毫无疑问会得出一个“赵东民不但无罪反而有功”的结论。笔者为赵东民案写的第一篇博文习作是《陕西省总工会被谁“开胸验肺”》,当时并未读到小平同志这篇讲话,现在我们可以这样说:小平同志的这篇讲话对陕西省总工会和有关方面来说,简直是句句如刀,而且都插进了它们的要害!小平同志对赵东民案件的辩护,也最为深刻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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