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赵东民于2010年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今年一月西安市中级法院,不顾全国各地民众强烈反对,二审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东民同志是陕西省西安市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应邀义务为当地几家国营企业部分职工在所谓企业改制中因权益受损而上访提供法律咨询。赵东民在咨询中引导他们响应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号召,到工会反映情况,请求工会协助维权。由于权益受损职工到陕西省总工会反映情况,未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帮助,与工会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了争执。赵东民同志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认定为“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间,赵东民被非法关押一年有余,被弄得家破妻亡,何其惨矣。这就是震惊全国的赵东民事件。
赵东民事件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一些地方的政权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已经公开站到权势者一边,镇压劳动群众,打击迫害依法支持和帮助劳动群众正当维权的正义人士。30多年的所谓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改革具体管理体制的名义下,实际上是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公有制进行集中的猛烈攻击。先是瓦解了农村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制度,恢复了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私有制经济,接着又集中力量瓦解城市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和属于部分劳动者所有的集体经济,将绝大多数的国营企业和几乎全部集体企业改变为私有制。现在,我国的整个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质变,已经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演变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从而引起上层建筑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演变,这是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早就明确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我们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在论述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基本矛盾的时候,也明确指出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这种相互矛盾和相互依存关系。因此,当一个社会经济基础发生重大质变以后,不管这个社会名义上还叫什么,不管这时的国家权力表面上还掌握在谁手里,都无法改变上层建筑必将随经济基础的演变而演变的铁的事实。如果这时从全局来看尚未达到如此深的程度,尚未完成这个演变,或者,健康力量尚有一定的影响和控制能力,这个转变未能实现,但是,在一些局部地方如赵东民事件发生的地方,那里的上层建筑已经确定无疑地发生了质变。不然,就不会发生赵东民事件,不会出现对依法义务维权服务的赵东民的严重打击迫害。
赵东民事件让我们再一次领略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个马克思主义伟大真理。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在任何社会环境中,它都会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必然发生。那种认为只要自身的利益不受到大的损害,只要政权还掌握在共产党手里,就可以安然无恙的想法是十分荒唐可笑的。因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上层建筑会发生相应的演变,既是必然的,在我国同时又是渐变的,已经进行在不知不觉之中,这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的演变本身就是在渐变中完成的,上层建筑的相应演变一般也必然如此。因此,上层建筑的这种演变不是不会或没有发生,只是不易察觉而已。
之所以说赵东民事件反映出那里包括政权在内的上层建筑已经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发生了质的改变,那里的政权性质已经由人民的政权,无产阶级的政权,演变成资产阶级专政,法西斯专政,这是关于赵东民的判决书的所述内容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的。判决书对权益受损职工正当维权,依法向上申诉所定性质和罗列赵东民在义务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的所谓“罪过”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最好的证据。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看他们怎样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为维护权势者利益,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胡乱定性,对普通群众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这份名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新刑初字191号》说: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东民分别组织、召集上访人员代表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在本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其住处和其租用的本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二层一教室内开会,组织、策划由参会者各联系相关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会上安排了上访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2009年6月15日 上午9时许,张兴财、刘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赵东民在前述会议上的安排,分别召集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并递交了被告人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上访人员在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上访人员才逐渐离去。
2009年6月25日 上午9时许,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 6月15日 公开信答复为由,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省总工会劝访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直至下午4时许上访人员才陆续离去。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该机关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据此,法院断定: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看了判决书中所陈述的定罪依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这究竞是谁家的法院的判决书呢?怎么对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此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对热心帮助工人维权的人士如此狠心,必欲置之死地呢?明明是工人群众权益受损而寻求帮助,怎么就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了?明明是义务帮助群众依法维权,怎么就成了“组织、策划”了,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了?明明是权益受损的工人群众满怀希望地请求自己的工会组织帮助自已维权,怎么就成了犯上作乱了?如果我们的当地政权还是人民的政权,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会对此事做如此的判定和处理吗?就是一般的资产阶级政府恐怕也不敢如此胡来,试问,这与国民党法西斯又有何异。
如何对待权益受损的普通群众在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权,向党和政府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以争回受损权益的问题,是正确理解赵东民事件的根本前提。首先,当我们的普通群众我们的一般工人群众的权益受到损害以后,能不能起来维权,有无找回自已权益的权利?其次,人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损后靠自己的努力已无法维权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向有关单位直至中央反映自已的问题,请求帮助维权?再次,当人民群众向上反映权益受损,请求帮助维权而屡屡受阻以后,说两句气话,与工作人员吵闹起来,是否就违反法律了,又违反了哪家的法律?只要还承认我们的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还是替人民办事的,而不是仅仅只听命于少数权势者的政府。政府及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还是权力执行者与权力授予者的关系,而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是官府衙门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就应该承认人民群众在权益受损时,完全有权利维权,也完全有权利请求有关上级单位帮助维权,上级单位也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维权。如果人民群众连维护权益的权利和请求有关单位帮助维权的权利,都被视为非法而被剥夺,能说这样的政府还是人民的吗?可以说赵东民事件在这里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课,让还处在懵懵懂懂状态下的我们头脑清醒了一点,看到了在辽阔的祖国大地上,有的地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已经发生了质变。那里的政府已经站到人民的对立面上去了,不再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只代表和维护占人口极少数的权势者的利益。因此,他们必然怀着敌意对待人民群众对他们提出诉求,尤其增恨人民群众向他们反映那些权势者如何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耽心由此得罪了其所依靠的靠山,他们必然会把人民群众正当的维权要求视为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自身及其靠山的利益。这就是产生赵东民事件的根本原因。
权益受损职工由于相信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相信有关单位还会替普通百姓说话,按现在流行的话语说,还是执政为民,还要为群众排忧解难,所以才找到有关单位反映情况,请求帮助维权,这本来是完全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如果有关单位真要执政为民,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话,就应当热情接待来访者,耐心的听取意见,然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再大的问题都可能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而不致使矛盾激化,这岂不是最利于维稳了吗?可是,他们并不这样做,一开始就怀着敌意和戒备的心理看待来访者,认为他们是闹事来了,又怎么可能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呼声,然后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拿出恰当的解决办法呢?这样一来又怎能安抚权益受损的群众,令他们满意安心?在权益受损群众感到失望乃至绝望的情况下,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方式,说一些带气的话,就会认为他们真的是闹事来了,现在又抓住了把柄,该动真格了,根本就不会从自身去寻找群众情绪波动的原因,弄清问题发展到这种地步,是由于自已未做好工作,或是权益受损职工诚心要想如此。而且,他们是权益受损者,迫不得已才请求帮助,同情和扶助弱者,这恐怕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现象,何况在还自称为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呢?也许他们会说并不反对权益受损职工向上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只是一次来人太多,每次都有一百多人,成了群访事件,因而需要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可是,那几个单位在所谓企业改制中权益受损的职工何止百余人,而且,上访的地方又在本市,权益受损职工急于反映自已的诉求,急于听取回音,多来了一些人又算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如此上纲上线,把本来是正当的上访,反映权益受损,寻求帮助,污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让权益受损职工不仅得不到任何帮助,还要再次受到新的伤害,把他们推到党和政府的对立面去。难道这样就可以平息这件事,就能够维稳了吗?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事件可能在高压下暂时有所缓和,但是,矛盾始终存在并可能激化,一当爆发就可能酿成更大更为猛烈的事件,以致产生不可收拾的恶果,那时还有什么维稳可言。
因此,把权益受损职工向上正当反映情况,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本身就是根本错误的,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关心人民的疾苦,热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人民的政府机关最基本的职责,即使他们采用的某些方式有不当之处,只要真正站在人民立场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有仅仅只维护损害人民利益的剥削者的利益的政府,才视人民正当反映情况为洪水猛兽,污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完全对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还权益受损职工一个公正。
赵东民同志应邀义务为权益受损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依法维权,错在何处,在哪些地方违犯法律?怎么突然不明不白地成了组织、策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首先,今后还允不允许为权益受损而又需要法律咨询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如果还准允的话,赵东民在受到权益受损职工的邀请后,热情的为他们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正当行为,无可厚非,更不能被污为所谓的“组织、策划”,或污为什么“首要分子”。如果容忍随意给赵东民扣上什么“组织、策划”,“首要分子”帽子的罪名,随意抓捕,滥施刑法,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还能健康进行吗?今后谁还敢认真的给正当维权的普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不致耽心落得像赵东民一样的下场呢?如果不准许,就应该公开宣布,讲明原因,收回法律援助之说。在公开宣布之前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都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任何不合理的指责和惩处。
其次,赵东民为权益受损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既然是合理合法的,他就必然有权利找那些职工代表了解情况,商讨维权事宜,出主意,想办法,提醒他们应当注意些什么,帮助他们弄清楚怎样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这是任何一个法律咨询者在接受邀请以后,都一定要做的最一般最普通的事,可是,在赵东民那里,却成了什么组织、策划的犯罪活动,请问这是什么逻辑,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吗?
再其次,赵东民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到底出了违法主意没有,又出了哪些违法的主意呢?判决书没说,证人的证词里也没有。判决书只提到赵东民在接受法律咨询后,找权益受损职工代表到他住所开会,安排到哪里上访,谁负责,集合地点在何处,还给他们起草了《陕西省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上访结束后找上访人员代表开会等。但所有这些有哪条是违法的,不该做的,哪条不违法是该做的,判决书没有明言,似乎只要是赵东民做的,都算违法。那么,哪样做是违法,哪样做才是合法,还有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呢?肯定是应该有的,不能因人而异。双方证人的证词,也没有涉及到赵东民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出了哪些违法的主意,有何违法言行。相反,曾提到当工人同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时,赵东民进行了劝阻、劝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当选出代表”。经双方同意,停止了争执。工人们的证词证明赵东民一再劝导工人依法维权,如说在青年路赵东民住所开会,是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文件和给大家讲明上访时应注意事项,“让我们不要乱喊、乱跑、乱说”。 6月25日 ,权益受损职工代表再次到省总工会不是赵东民的安排,而是省总工会“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书面约定,为什么要倒打一耙,加罪于应约去听取回音的权益受损职工和义务提供法律咨询的赵东民?说工人“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这算什么罪过呢?工人反映权益受损后能不能要求受访单位给一个可以放心的答复,能不能要求受访单位约定一个时间以听取回音,是不是工人只能反映情况,不能再提任何要求,致于何时答复,如何答复,无权再问,否则就要罪加一等。至于“强行”一说,倒是暴露了受访者在听访时态度不诚,不仅未主动表示何时答复,在工人提出明确要求后还予以拒绝,才可能有“强行”发生,否则,就有栽赃之嫌。赵东民替工人起草那封上访的信有什么错呢?是信的内容错了还是根本就不该由赵东民动手,看了真叫人啼笑皆非。至于工人与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污为“围攻”,就说是“围攻”,赵东民并未在场,与他何干,再说工人们为什么要这样,是谁把他们激怒了,公然在省总工会围攻起工作人员来了,对此,省总工会是否应当自省。总之,左看右看,左思右想,也弄不明白赵东民何罪之有。
再说我国的工会到底是甚么机构,与工人群众究竟应当是甚么关系。如果工会是高高在上的官府衙门,是专门保护权势者,听命于权势者的,在工人权益受损以后,还能去找他们帮助吗,那岂不是自讨苦吃吗?不过,不要忘了连封建社会的官府衙门,老百姓有冤也可以击鼓请大老爷升堂申冤,现在,天天在讲民主、法制、维权,难道还不行吗?如果工会不是什么官府衙门,而是工人自已的组织,是维护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办事的,工人不要说在权益受损时请他们帮助维权是应该的,是工会应尽之责。就是在平常情况下随时到工会反映情况,也是十分正常的,这也应当是工会联系工人群众,了解情况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工会,包括革命时期建立的工会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工会,历来都是工人自已的组织,始终站在工人一边,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帮助工人解决困难,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这就是我国工会应当正确的定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号召,就正确的反映了工会与职工的这种关系,体现了工会的本色。可是判决书向我们描述的却是另一个样子,把权益受损职工到省工会反映情况,请求帮助维权,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人为的把工会与职工群众隔离开来,对立起来。连工人提交书面说明申述理由,请求帮助,希望工会明确听取回音时间,甚至进入了工会一些部门办公室,均构成了犯罪。这样的工会还是工人自已的组织吗?还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工会吗?就是美国的劳联产联,波兰的团结工会,遇到类似情况,恐怕也要做做样子,不致于如此赤裸裸地把自已与工人对立起来。可是,现在我们却从社会主义的中国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了这样露骨的明确的表述,怎不令人震惊,怎不令人心寒。尤其是”随意进入工会多个部门办公室”一说,着实令人惊异。不知这些办公室有何等高度的国家机密,或是何等神圣的殿堂,权益受损职工应约听取回音又得不到明确答复,情急之下进入这些部门办公室找人,竟成了犯罪行为。这样的工会还能说是工人自已的组织吗?
据熟悉情况的一些同志说,一些工会组织平时在为工人维权时就很不得力,工会对当地的党政机关的发言权十分有限,尤其当损害工人权益的事情涉及到当地很有权势的对象时,工会就更显得无能为力。而这次工会恰恰站到了工人的对立面,不仅不帮助工人维权,还将请求协助维权的工人告上法庭,要求法办义务帮助工人维权的赵东民同志,当地的专政机关便欣然照办了。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工会为工人维权,有关政权机构可以置之不理,工会要求镇压维权工人,有关政权机构便雷厉风行,立场何等鲜明。
综上所述,这个判决书算是把那里的政权性质的质变,合盘给托了出来。
如果有人对此还心存疑虑的话,还可以从同一时期发生的另一个完全相反的事例中得到证明。极端反动的反共反毛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袁腾飞,利用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等提供的讲台,发表了一系列的疯狂而露骨的反革命言论,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严重的损害了党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袁腾飞的罪恶行径,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全国人民奋起抵制,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严惩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袁腾飞。可是,袁至今却仍然逍遥法外,未受任何法律制裁,也未受任何行政处分,反到名利双收。相反,赵东民是一个坚定的社会主义者,热爱党和人民,热心为公众服务,自身遵纪守法,反对任何违法行为,在义务帮助群众维权时主张采用合法形式维权,反对采用易于引起社会混乱的过激行为,曾被评为“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但是,赵东民却因义务为工人维权而被捕、判刑。两相比较,不是再清楚不过的告诉我们,在经济基础发生重大质变以后,我国的上层建筑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演变吗。我们的专政机关是否已经权力易手,由人民的专政机关变成了专人民的政的机关了。
上层建筑发生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转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经济基础的逐渐演变而演变,二是采取断然措施,在上层建筑领域引发突变。我国最近30余年发生的上层建筑的逐渐演变属于前一种情况,表现出来的往往是经济基础先逐渐发生演变,再引起上层建筑发生相应的演变。采取断然措施在上层建筑引发突变,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已经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条件下,采用革命的手段改变上层建筑,主要是夺取政权,再依靠手中的政权,采用适当形式改变经济基础,再在新的经济基础之上建立健全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如苏联的十月革命和我国的人民大革命都是如此。另一种是当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质变,上层建筑主要是国家政权尚未完全发生或完成与经济基础相应的质变,代表新的经济基础的势力,便会编织种种理由以加快上层建筑的完全质变。近期,有人声嘶力竭地大喊大叫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宣称不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不保,就是第二种情况的一个典型表现。他们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是什么呢?就是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变为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然而,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在政治上仍然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仍然还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指导思想上仍然还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这样的政治体制与日益强大日益成熟的新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发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包括国际资产阶级在中国的势力,官僚买办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它们的文人帮凶在内的整个资产阶级已经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了许多经济领域,有的单个资本已经富可敌国。但是,在政治上还不能随心所欲,还时刻耽心遭到清算。他们多年来费尽心思,采用老办法拉出去打进来或依靠内奸变法钻进来,业已成效显著,控制了部分权力或把一些地方完全纳入了自已的势力范围。但是,共产党仍然在台上,要完全使整个国家权力都充分体现他们的意志,仅仅只维护资产阶级一已私利,则还是办不到,还有点名不正言不顺。资产阶级及其政客、文人帮凶们,都是主观唯心主义者,他们满以为经济基础的重大质变和所控制的舆论阵地长时期的洗脑,早已将人们思想引到他们一边,为其改旗易帜,全面夺权提供了可能。所以,他们急不可耐地跳出来,越过党中央集体,高唱政治体制改革。不过,这确实又从另一个角度再次证明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矛盾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赵东民事件虽然已经二审定案,但是,由于许多正义人士已将此事真相在网上披露,在全国反响如此广泛,如此强烈,不少人还直接向中央最高领导层反映,要求按照党纪国法公正处理此一事件。
因此,赵东民事件的最后结局尚有两种可能性存在,即维持原判和撤消原判宣布赵东民无罪。如果情况理想一点,还有第三种结局的可能,即在宣判赵东民无罪时,严惩那些滥用职权的人,对他们绳之以法,并依法维护权益受损职工的正当权益,以此警戒那些妄图在我国全面复辟资本主义的复辟狂们,让他们看到今日的中国,非他们任意胡作非为之地。
结局如此多样,对于一切与此事有关的当事人都是一个严峻的检验和考验,是金是铁是烂泥,是真是假共产党,是在执政为民还是已投靠了权势者阶级,最终都将会真相大白于天下,全国人民都在耐心的等待最终的那一刻的到来。
最后,还想对赵东民同志说几句话:你这次依法为权益受损职工义务维权,受到了不应有的打击迫害,使你的身心都受到摧残,你的家人也因此遭到残酷的打击,我们对此感到震惊。希望你不要屈从于这种压力,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请你相信,全国一切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一切善良正直的人们,始终同你站在一起,坚决支持你的正义行为,望你多多保重身体。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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