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的政治工作亟须加强
--从法学观点看一枝清荷的被解聘
近日听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开除了一名网名为一枝清荷的文职人员,有称是因为系因该人宣传毛泽东思想而遭开除处分。本人对其真实性一无所知,仅就各种可能性予以分析。
首先要说明几个常识性问题以便于大家理解本文。一是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已经不能再使用开除这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关系,只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二是自2008年2月以后,用人单位无权以旷工为名解除聘用合同,只能在用人单位事先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而且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程序要民主即需通过与职工或者工会展开民主协商,并经过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如此方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三是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是政治部负责,即是是政委主管的政治部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以及教育等管理工作。四是军法、军纪、群工、敌工等工作是由政治部负责。
可能性之一是,一枝清荷确实是因为宣传毛泽东思想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倘若如此,则说明三军医大的政委和政治部严重违反宪法和军法。不说别的,就以既是党规又是军规的政工条例而言,毛泽东思想是我军的指导思想,如果解聘一名宣传毛泽东思想的军队文职人员,那就是严重破坏人民军队的建设,是一种试图改变人民军队性质的祸党乱军之阴谋,其性质是敌我矛盾,该校政委和政治部的一些领导就是潜入我军内部的敌人,必须以对敌方式予以严惩不贷。就我本人推测,我还是相信人民军队的政治工多数还是拥护党的领导,即使有个别混入我军内部的敌人,也不至敢于如此明目张胆的公然反对毛泽东思想。如果该校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是因听信不实之言而错误的打击了一枝清荷,那么也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是必须依党纪国法军纪军规严肃处理。
可能性之二是,一枝清荷在宣传毛泽东思想方面没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认为,对理论的理解是具有差异的,即使是我党我军的高级干部在对我党的理论理解方面也不一定是正确的理解。而军队的政委和政治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宣传我党的理论,对军队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教育。《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假如一枝清荷没有正确的理解毛泽东思想,说明该校的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放松了对军队文职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导致一名忠诚于党的军校教师错误理解了我党我军的理论,这是一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即使从轻而言,至少说明其工作能力不适应军队政治工作的需要。
可能性之三是,一枝清荷不是因为宣传和发表文章而是因为其他事由被开除。劳动法和文职人员条例对可以解聘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一枝清荷的解聘必须要依法举明事实和依据,并且要证明依据中的学校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顺便说明一点,《文职人员条例》中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的规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不一致之处,应当从《劳动法》这一上位法。因此,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调查是不能作为解聘的依据,甚至受到劳教处罚能不能解聘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对一枝清荷的解聘没有严格依法的话,说明该校政委没有执行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以及依法治军的决策,没有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是不适合担任我军高级政工军官的。
值得指出的是,假如对一枝清荷的解聘是严格依法的,但是,这样严格依法的行为在网络上疯传为“一枝清荷因宣传毛泽东思想而被开除”,被一些群众理解为人民军队背弃了我党理论根基之一的毛泽东思想,背弃了社会主义,造成群众极大的思想混乱,这说明该校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群工工作存在极大的失误;同时,一些已经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是反动组织的成员如海外的一些“民运人士”也借此造作谣言,兴风作浪,而该校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对此一无所知无动于衷,这说明该校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的敌工工作是没有履行职责的。
综上,我认为,在对一枝清荷的解聘事件中,无论事实如何,该校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是严重违反了政工条例的,依照军纪应当给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必要的处分,该校政委的失职也说明其思想素质及能力不适应我军高级政工干部的职务。
当然,亡羊补牢未为晚,如果该校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治部能迅速纠正错误,把此事件对党和人民军队造成的不利影响减轻,树立人民军队忠于党、是社会主义钢铁长城、依法治军的正面形象,这将会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所赞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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