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传影印资料——“西安市新城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西公新字【2011】014号)。陕西维权律师赵东民,于元月27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政法部门以缓刑的名义低调释放出狱。这个主动为西安市几家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依法维权的律师,曾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于2009年8月19日刑事拘留。
2010年10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行三年。2011年1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处缓刑。
从2009年8月19日刑事拘留至缓刑释放,近一年半的时间里,赵东民的家庭发生巨大的灾变——妻死,家败.....
赵东民事件如果从规模上讲,远远比不上曾经发生过的那些职工维权轰动事件。往远的说,如,十多年前湖北省襄樊市曾经发生过“襄阳轴承”厂改制事件。那次,数万职工上街游行、堵路,造成该市一条铁路,三座公路桥交通中断,整个城市陷入混乱,社会影响极大;近的说,如前年的吉林通钢事件,该事件最终造成新入主的强势老板命丧黄泉,改制被迫叫停;不远不近的,如六、七年前发生的陕西省西北国棉二厂改制事件,几千名职工集体坐卧陇海铁路,造成该铁路运输大通道停运一个小时,事件惊动了国务院。当然,背后的结局也是很残酷的,那就是组织、领导事件的带头人,最终都付出了监禁的代价。
从判决书中看,赵东民律师一开始是试图从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职工维权事宜的,但最终他是失败了。这不奇怪,因为他一开始便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盖维权的主体他没有搞清楚。要知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企业改制是在政府主导、经营者参与,产权明晰,多元资本介入的国策下进行的。这期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就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已悄然更换为政府、经营者、资本投入方所有,企业的产权已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全民所有,甚至连名义上的称呼也不存在。在这样一个产权主体与所有制已发生变换的情况下,职工的主体地位早已不复存在,权利的恢复也就自然没有了方向和着落,起诉的主体对象最终只能是政府,而不是别人,这当然会引火上身。
在无法绕开政府这个环节上,赵东民又犯下一个致命错误,那就是代表工人把地方工会做为维权的着力点,压迫工会去做工会应该去做的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讲,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织,其职责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它的义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致力于社会主义的建设。现实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否则便是违法组织,赵东民便坐上了违法组织这艘船,让工会的无为与无力暴露在和谐社会的今天。
最后一个不利点,便是他的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负责人身份。要知道,“毛泽东思想是和谐社会最大的敌人”这句出自茅于轼嘴的话,是很有政治高层市场的。尽管大场面上,时不时抬出毛泽东来装装门面,但实际上,在社会治理层面,执政者是极力抵制毛泽东思想那种做派的。这也就是赵东民身上的毛泽东情结带给他的又一个不利益因素。
赵东民同志虽然是个律师,但他却是个精通法律却不精通政治的侠义、善良、执着的正义之士。虽然,我们的社会有许许多多如下岗职工、农民工那样的可怜而弱势的群体,但我们当前所能做的帮助,只能是更多地报以同情,而不能是组织并加以动员。因为,当前的政治:是稳定压倒一切;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宣传;是和谐社会的太平盛世。谁要是在这个政治的列车前示威,那强大的专政车轮必自从他身上碾过,直至粉身碎骨。
所以讲,赵东民的悲剧,既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弱势阶层的悲剧,更是宪法和法律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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