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今天报道《钱云会案一审肇事司机获刑3年半 家属获赔105万》说:“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温州“钱云会死亡案”1日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此案发生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肇事司机费良玉当日归案。乐清市检察机关以费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公诉人员当庭出示钱云会死前佩戴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表、U盘及该表录制的事发录像。”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交通肇事罪”,也做出了判决,司机大概也不会上诉,此案应该算是结束了。
不过,此案审判长方孔强面对记者给出的判决依据,却使有车族有祸了!请看报道:
“记者:费良玉一直认为自己事发后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其依旧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方孔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系肇事车主,隐瞒自己为肇事者,并和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系真正肇事者,费良玉归案起初拒不承认,后才予以承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自己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实质内容。”
这就是说,今后有车族若是出了车祸,仅仅待在现场,是不足以逃过“交通肇事后逃逸”指控的!
除非主动认罪伏法,主动承担一切罪责,否则,仍然有可能被认为意欲“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自己为肇事者的真相”而加重处罚。
“意欲”真是一个有用的词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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