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赵东民有罪向世人昭示了什么?
杨 福 清
对于赵东民事件,终于以被判缓刑三年而画上句号。但是我则认为,这一事件不仅远没结束,而且是刚刚开始!因为赵东民事件绝不仅仅是赵东民一个人的事件,也不仅仅是西安法院的一个普通案件。它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现状,反映了当前社会矛盾焦点的一个清晰的“大特写”。
这个“特写”向人们昭示了人民意志与法律意志的强烈冲突,昭示了《宪法》与《条例》之间的矛盾,昭示了腐败行为得到了保护,昭示了反腐败和公平正义行为受到了惩罚,昭示了人民的“依法维权”与政府“以权维稳”之间的激烈斗争。昭示的结果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赵东民因何获“罪”?是为其个人私利吗——不是!是赵东民妄自逞能吗——也不是,而是工人群众诉求无助被请来参与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赵东民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借贷关系的“经手人”,不过是一个上访咨询的代理人,代表的是工人群众的意愿,把官方听不懂的“群众语言”“翻译”给官方而已。岂有“当事人”不获“罪”而“翻译”获“罪”的道理!那150人和180人上访是他组织起来的吗?他为啥要组织这事?这很明显——是群众自动组织起来之后请了他,而并不是他组织和发动了群众!即便是在哪里哪里开会说了一些什么什么话,那也不过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已。怎么可以把罪名加在赵东民的头上呢?说穿了——不就是为了某种需要而“枪打出头鸟”吗?于是,见义勇为的赵东民就成了被打的“出头鸟”!并借此告诉人们以后再也不许群体上访,再有群体上访事件,“以权维稳”是绝不客气的!这次的群体上访不是有180人吗?以后再有180人需要群体上访那就必须每次5人,分60次来吧!而且要在接待室闲时来,忙时别来,不然会影响正常接待秩序的——反正接待室是常设部门,有的是时间!否则,我们就要“一次一个赵东民”直到把群体上访“消灭”为止!
群众上访,是形式重要还是内容重要?法律是只讲形式不讲内容。当你看到有人正在杀人的时候,你要先拍照后救人——因为先拍照才有法律依据,如果先救人就不能证明他是否是在杀人或杀到什么程度,至于对错是非吗,那只是人们的认识问题,而与司法无关——这就是当今的司法逻辑!
从赵东民代理工人群众诉求内容来看,无非是两大问题:一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二是退休“双轨制”的不公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正是全国人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难道这还不是法律意志和人民意志的冲突?难道这还不是法律形式与政治内容的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宪法》为准,赵东民犯法吗?是《宪法》大还是《条例》大?现在中国有那么多那么多的法律和条文规定,只要你有权,说谁犯法谁就得犯法!过去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现在可以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法”?赵东民就是这样被判有“罪”的!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当这个工具不能有效地为统治者服务的时候,就可以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加以修改或者束之高阁。《宪法》不是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吗?可是现在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成分还有多少?恐怕是公有制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连三分之一都达不到了,却依然在叫喊要“国退民进”,这还不是把《宪法》束之高阁?1982年的《宪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在不是被改成两个“主体”了吗?然而今天的统治阶级是谁呢?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吗?我看不像!由此我不禁想起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毛主席常说的两句话;“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丧失政权就丧失一切”和“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今天想来,真是倍感亲切!
现在,赵东民虽然获释,却依然判其有罪。这正如赵东民自己说的“有些勉强”,其实这又岂止是“勉强”!它预示着今后的斗争更加尖锐、更加困难、更加复杂;然而,胜利总是来自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
201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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