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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云南高法田副院长遭遇再审决定

拓荒者 · 2011-07-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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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先于李昌奎案再审必处死刑的拙文,依法定程序规定应是三个月之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结果。但我"胆小"却又性子急并且坚信依法李昌奎必被处死。动笔时还想着先在我博客里"隐藏起来,伺机"以求一逞",当然亦不排除"性子急"的说出手就出,否则怎么风风火火走九州呢,更因为我还在关注着四川西昌会理县的"1.21”抢劫凶杀案的开庭审理,还因为手握生杀予夺之权的云南省高法副院长田成有其人违法认定的死改缓刑的"司法理念"源于贺卫方废除死刑目的。所以,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站在人民的对立面老子训儿子似地声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见附1),但云南省高法的再审决定不说是反抽了田副院长一记耳光,至少就象央视的品牌节目《新闻1+1》抓热点的节目把文雅中暗含威仪感觉的董倩女士要持不认可"死改缓刑"的人们"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之说",不当心说话间上衣滑落而"露光"令田副院长尴尬而无奈......
 
    徒法不能以自行,出自《孟子·离娄上》第一章,原句是:“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原文是:“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 不能平治天下。 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 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 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从孟子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发现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 来,也就是古代所实行的礼治与法治相结合。 纵观中国整个古代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次礼与法的分离必然会导致一个 王朝的迅速灭亡,而礼与法的相结合则使一个王朝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礼治与法治相分离这种情况在秦朝就表现的非常明显。 秦始皇重用韩非和李斯两位法学大家,推行“法治”,使得秦在群雄争霸的战国后期脱颖而出,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分裂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但 是这个政权的存在仅是昙花一现, 很快便激起民变,被烈火般的农民起义所推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继秦朝之后的汉朝统治者吸取秦灭亡的教训,推崇儒术,重视理治,实行内法外儒的治国方略,使得汉朝的国力迅速增强,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礼与法的结合也由此开始。 而其后的历朝统治者也无不是借鉴此种治理模式来达到国家统治的长治。可以说,古代的封建王朝得以长期稳定的发展,礼与法的相结合是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礼与法的结合使得统治者注意修养自己的德行,用力来约束其自身,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战争,使得辉煌灿烂的两千年中国文明史在 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发展与传承。另外,礼与法相结合,以礼入法对法律的修订和适用都有着积极地作用。首先,以礼入法使得法律在修订的时候便得到了礼的指导,因此礼所倡导的“慎 罚”思想便一直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存在,而自汉代起 “宽刑简约” 就成了法律发展的一个趋势。其次,法律在修订中加入了礼的要求, “道之以德,齐之以 礼,有耻且格” ,使得人们能从内心认识自己所犯的罪,从而对减少累犯和惯犯 的发生起着积极的作用。
    清朝末年,鉴于我国封建法律难以适应新的生产力的要求,通过礼法之争,我国从西方引进了先进的法律,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理论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在具体的实施当中却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法官的法律修养比较低,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我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却也说明在中国要想达到向西方那样的社会秩序仅仅靠引进西方的法律并奉为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所谓"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 这就必须要像古代 “礼法结合” 那样进行现代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的结合。
 
    由于我国法律大多是从西方引进,其中自然包含了与我们中国实际不符合的西方的那种价值观,这必然会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发挥道德的作用,用道德的要求对所引进的法律进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批判和修改,进而完善最终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和人们的价值观,而不是象包括田成有一类法律精英以西方"普世价值"作为"信仰",奉行丛林法则拜倒在"废除死刑"下的所谓"司法理念",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有法不依"(封建的礼不下庶人)的妄为胆大,而这种"有法不依"的个案在社会效果上必然是以强凌弱,从而给司法腐的"市场交易"留下了可操做空间,人们又怎能不认为违法的适用"自首"不当包括药八刀案丶赛家鑫案在内没有以穷富有别"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以钱买命呢?而深层面的问题则更在于社会存在违法的"贪官免死论"决定了人们的共识---反贪:边反边腐地无奈格局。假设:边反边腐地无奈格局并未被民众人人皆知,但是包括药八刀案在内的赛家鑫案,其所以引起案外民众"人神共愤"的原因则在于人们目睹着血淋淋事实,看周围他人遭遇,想自已怎么办地直观感受。这种"人神共愤"的怒吼,即是民众所承载的中华民族文化的人伦道德底限自觉与不自觉本能自卫的同时,正在为破解边反边腐地无奈格局提供了中国式的大众民主政治监督的方式。而精英肯定的,包括田成有在内的贺卫方一类人法律精英的西方理念必将在他们教条地肯定中被民众否定,从而经历否定之否定的事物发展的规律方式,是历史的辩证法---感谢你们了,贺卫方及其田成有一类披着共产党员外衣专干反人民的反面教员们!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道德对提高人们的情操和修养起着重要作用,可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对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道德的躯体,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得政通人和,国泰民安。
 
    借此顺告某同行博客好友一句:不是信仰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星期日 2011年7月17日7:52:51)
 
 附:    1.<<云南省高院决定重新审理“赛家鑫”案>>(图)
http://news.qq.com/a/20110717/000079.htm?pgv_ref=aio   

李昌奎奸杀前女友并杀死其弟 省检院认为死缓量刑偏轻

本报讯 (特派云南记者武威)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李昌奎奸杀少女、杀死3岁幼童被判死缓案又有新进展。昨天中午12时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叫做赵林的工作人员来到巧家县,亲自将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再审决定书》)交到被害人家属手中。《再审决定书》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高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受害者家属则表示,再审给了“判李昌奎死刑”一线希望,但如果再审依旧是以死缓这样的刑事判决告终,他们将倾家荡产,抗诉到底。

如果依旧判死缓家属将抗诉到底

云南省高院发出的《再审决定书》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决定书中并未提及再审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决定书由原告人王廷礼的二哥王廷金代为收下。王廷礼向记者表示,出具再审决定书,表明云南省中院认识到原审中存在的问题。但他同时表示:“收到再审决定书,仅仅意味着‘判决李昌奎死刑’出现了一丝希望;但如果李昌奎依旧被判死缓,王家将不惜倾家荡产,继续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全国人大等部门进行申诉。”

家属:李昌奎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2009年5月16日,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鹦哥村放牛坪社的这起犯罪事实清楚的强奸、杀人命案,因为云南省高院的二审死缓轻判和7月初的媒体介入,而备受公众的关注。家属认为,李昌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危害极深,必须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在二审时未邀请受害人家属出席、判决后也未通知受害人家属等情况遭普遍非议。而云南省高院之前对此给出的解释是:二审轻判是基于邻里纠纷“少杀慎杀”的原则。

家属聘药家鑫案原告律师

又讯 (记者武威)昨日,据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王廷金向记者透露,日前云南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已经正式委托药家鑫案原告二审代理律师王勇为其代理律师。王勇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成为其代理律师,仅收取了象征性的1元钱代理费。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门前。在一个调查中,有将近98%的网友都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凶残,故称其为“赛家鑫”。

2.<<赛家鑫案的标新立异:评云南高院的“标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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