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高明
2010年2月8日,《瞭望》周刊发表著名学者李楯的文章《民生大计该怎么决策》,该文首次从法律角度对农业部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安全证书一事进行评论,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李楯教授在文中指出:“信息公开乃法制国家通例。”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这一重大事件须“全国人大或常务会做出决策”。李教授的这一立场是很有道理的。在转基因主粮进入中国消费者食物链这样天大的事件上(民以食为天),批准单位竟然连农业部都不是,而是其下属的一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且其委员中以搞转基因的为主,本身就与转基因商业利益密切挂钩。支持转基因进入主粮的科学家,或转基因生物安全会的某些委员们,与境外的生物技术跨国公司有着种种联系,或者就是生物技术公司的股东,对其公信力我们是持怀疑态度的。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专家、美国和新西兰双重国籍科学家杰克海勒曼博士(Jack Heinemann)一针见血地指出:“科研团体和商界之间强有力的结盟,科学家们正在学会保持沉默,或者沦为摇旗呐喊者。”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这样的大事能够轻描淡写地过去吗?
在《瞭望》文章中,李楯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尖锐的话题:“针对转基因,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 他强调,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当中。
在《瞭望》文章中,李楯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尖锐的话题:“针对转基因,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 他强调,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当中。
反对者首先提出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害,其次是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张者强调中国地少人多,解决吃饭问题,转基因是“唯一”可取技术。主张者,如农业部属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专家,还有许多非常“专家”的解释:“安全管理遵循了科学、个案、熟悉性和逐步完善四项基本原则,安全评价经过了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五个阶段”。摆在一般人面前的问题是:一件非“专家”谁也搞不懂的事,一件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命及后代的事,应怎样决策?由谁来决策?
李楯教授指出:在我们所处的时代,非常值得警惕的是,在科学的名义下迷信技术,在市场的名义下迷信金钱;当社会已经分化为利益、主张等各不相同的人群时,科学家、专家也会有利益,会成为不同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因此,当我们听到“科学家说”、“专家说”时,我们就必须问:何方利益的科学家说的话?持何种主张的科学家的作为?有时,我们能听到的只是持一种主张的科学家、专家的说法,而听不到另一种已被屏蔽了的科学家、专家的意见。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在事关相当多人的利益时,决策者和公众都能在充分地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后再作自己的选择;使公众对事关自己利益的重大决策,能够主动参与进来。
李教授还认为:“以人为本,在中国是新设定的一种价值观,新设定的一种执政理念的核心(十七大报告)。”看重人,看重人的健康、生命,于是才有了在食品、药品等“入口”的东西上的绝对小心谨慎的制度安排:没有充足的、绝对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无害于人的健康的,就不能投入市场。
我们习惯于“科技”连用,但科学、技术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科学,是一种系统化的,按照一定规范,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认识是一个过程。在过程中,认识有对也有错。而技术则是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它实践化;由此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和改造。技术是双刃剑,它能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甚至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
由于技术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和改造,技术的应用就不只是个伦理的问题,它更与利益密切相关——每当一个技术被应用时,我们须问:由此带来的对自然界的改变和改造,在对谁有利的同时,还可能对哪些人有害?即将在中国湖北试种的转基因水稻有外国公司的多项专利,专利的所有者可在价格等诸多方面拿捏、控制种植者,而购买了这些专利的中国公司、中国技术专家也可能在即将种植,及推进转基因水稻“商业化”中,掌握“股份”或分得红利。“在决策前,是否也应明确地让决策者和公众知道呢?”李楯教授质疑道。
李楯教授指出:在我们所处的时代,非常值得警惕的是,在科学的名义下迷信技术,在市场的名义下迷信金钱;当社会已经分化为利益、主张等各不相同的人群时,科学家、专家也会有利益,会成为不同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因此,当我们听到“科学家说”、“专家说”时,我们就必须问:何方利益的科学家说的话?持何种主张的科学家的作为?有时,我们能听到的只是持一种主张的科学家、专家的说法,而听不到另一种已被屏蔽了的科学家、专家的意见。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在事关相当多人的利益时,决策者和公众都能在充分地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后再作自己的选择;使公众对事关自己利益的重大决策,能够主动参与进来。
李教授还认为:“以人为本,在中国是新设定的一种价值观,新设定的一种执政理念的核心(十七大报告)。”看重人,看重人的健康、生命,于是才有了在食品、药品等“入口”的东西上的绝对小心谨慎的制度安排:没有充足的、绝对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无害于人的健康的,就不能投入市场。
我们习惯于“科技”连用,但科学、技术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科学,是一种系统化的,按照一定规范,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认识是一个过程。在过程中,认识有对也有错。而技术则是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它实践化;由此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和改造。技术是双刃剑,它能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甚至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
由于技术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和改造,技术的应用就不只是个伦理的问题,它更与利益密切相关——每当一个技术被应用时,我们须问:由此带来的对自然界的改变和改造,在对谁有利的同时,还可能对哪些人有害?即将在中国湖北试种的转基因水稻有外国公司的多项专利,专利的所有者可在价格等诸多方面拿捏、控制种植者,而购买了这些专利的中国公司、中国技术专家也可能在即将种植,及推进转基因水稻“商业化”中,掌握“股份”或分得红利。“在决策前,是否也应明确地让决策者和公众知道呢?”李楯教授质疑道。
至于有专家说给转基因水稻发安全证书和给要结婚的男女发结婚证书一样,没有必要“让大家都知道”,并说农业部的证书“一直是颁发给研发方和申报方,没有对社会公开,这也是我们国家行政审批的一个惯例”。对于这一点,李楯教授认为很难苟同。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国家的通例,而行政审批不公开,只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给我们的坏“惯例”。
李楯教授批评了部分政府官员与转基因科学家关起门来,“偷偷摸摸”搞决策。由少数人哪怕是为多数人利益决策的时代应成为过去,像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这样的重大决策,需要做到事先公布“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对此,可以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充分展现各种不同观点。最后,他呼吁:在公众可以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的辩驳论争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策——因为它事关人的健康、生命及人类后代。
李楯教授批评了部分政府官员与转基因科学家关起门来,“偷偷摸摸”搞决策。由少数人哪怕是为多数人利益决策的时代应成为过去,像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这样的重大决策,需要做到事先公布“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对此,可以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充分展现各种不同观点。最后,他呼吁:在公众可以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的辩驳论争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策——因为它事关人的健康、生命及人类后代。
李楯,1947年生,北京市人,教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专家网络负责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以自学而至以学术研究和教学为业。1981年通过招聘考试成为律师,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市律师协会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1984年受聘为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法律顾问,1985年受聘为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和北京市政府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法律顾问。1988年任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1989年受聘为北京市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教授。著有《中国研究的制度背景》、《法律社会学》等。
我与李楯先生见过两次面,当然仅仅是打个招呼而已,深入的交谈不多。因为李先生是学界前辈,我的资历尚不会引起他的注意。两次见面都是2005年,一次是在环保部圆明园铺膜事件的听证会上;另一次是在友谊宾馆关于圆明园事件善后问题的研讨会上。“塑封”圆明园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国家第一次召开由公众参与的听证会。这个民主进步的取得与李楯老师的呼吁有直接的关系。在那次听证会上,笔者是应邀参加听证的生态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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