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性奴案不仅涉及国家秘密还涉及个人隐私
宋公明
在下昨天写了个帖子:《洛阳性奴案的案情确实是国家机密》,得到不少网友的呼应,在下很是感谢。但是也有一些网友不赞同不理解,这和在下行文随意表达不够准确和严密有关,在下要做一些说明改正及补充。
准确地说,帖文中的机密一词应当改为秘密。秘密的密级分绝秘、机密、和秘密三个档次。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案情属于国家秘密,这是法律的规定。保密法中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至于追查刑事犯罪中哪些事项需要保密,当然要视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应当很好理解,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还不是下结论的时候,以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变数很大,出人意料的情况是经常会出现的。电影电视中也常可以看到,警方对记者的提问的回答,往往是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暂时无可奉告。当然,警方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破案的需要,有时也会向公众公布一些情况,甚至故意透露一些案情以迷惑罪犯。但这必须由警方的正式发言人在一定场合向媒体发布。公权力的信息资源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由公众共享,而决不能由某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员向某一个记者透露独家新闻。对警员来说,这是违反警察纪律的行为;对记者来说,发表未经警察官方正式确认的消息,则是有违职业道德和新闻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洛阳性奴案,事实到底如何,特别是其中的真相和具体情节如何,仅凭记者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员口中得来的信息,可靠性是要大打问号的。普通网民可以据此随意发表看法,但是公权力就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了,而且还要追查这种违法违纪的行为。这并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如果公权力放任这种行为,岂不是纵容违法犯罪吗?岂不是又要被民众指责为失职渎职吗?这不是不让公众了解真相,而是为了让公众更准确地了解真相,而不被鱼目混珠的假相所误导。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情不能公开,这也是法律规定。例如强奸案是不公开审理的,案情细节当然也不能公开。人都有好奇心,有些人还特别喜欢窥探别人的隐私。美国人公开了克林顿和莱温斯基风流案的细节,就如一部黄色小说,当然很吸引眼球。但是那不是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有隐私权的。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洛阳性奴案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也应当有隐私权呢?记者报导中说被害人争风吃醋,这是不是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这个情节与与案件性质又有什么关系?这是不是纯属哗众取宠?
在下认为中国人实在容易被骗了。本案的被害人就是被骗的,现实中被骗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有人在电话中一听对方说法院有传票。立马就信以为真,乖乖按电话中的指令把银行中的存款划到骗子帐号上。上教授学者的当,上养生专家的当,上明星广告的当,上名牌的当,上超市的当,上标签的当,上传销的的当,上眼泪的当,上永不翻案的当,上当的机会真是太多了。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是骗子,有的人不是有意要骗人,但是他也是上了别人的当,信以为真,无意中又骗了别人。所以生活中真的要处处提高警惕,如果大家不是那么轻信,那么这样的案件也许就能少发生一点了。有人问,谁都不相信,那你相信什么?回答是:我相信科学,相信真理。
20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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