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原文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tsn.html
迈克•布罗呐:为何我参加《争取转基因标识知情权》大游行
(2011-10-03 16:22:56)
我参加具有献身精神人士的游行,他们为争取每一位美国消费者对他们购买的食品享有知情权从而有能力选择购买的权利而斗争。这就是《争取转基因标识知情权》大游行。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争取从我们的星球上彻底清除转基因生物的斗争。对我而言,动机更较简单:我希望人们在他们依然与能力“选择”时购买食品时有选择权。转基因生物花粉能够随风飘扬传播数百英里远。除非转基因作物种植过于遥远,否则没有任何巨大的“空气过滤器”能够阻止转基因生物花粉的传播与污染你不愿意它们污染的地方。孟山都这些创造转基因作物的公司,故意让转基因作物像阿米巴变形虫那样传播:转基因作物花粉污染邻居的农作物,它们再污染他们更远处的邻居的农作物,像链式反应没有休止。
Why I Am Marching: To Label GMO’s While There is Still Time
为什么参加游行:要求在还有时间情况下对转基因标识!
http://right2know.drbronner.com/category/day-2-oct-2nd/
By Mike Bronner on October 2, 2011
:迈克·布罗呐( 2011年10月2日)
我参加具有献身精神人士的游行,他们为争取每一位美国消费者对他们购买的食品享有知情权从而有能力选择购买的权利而斗争。这就是《争取转基因标识知情权》大游行。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争取从我们的星球上彻底清除转基因生物的斗争。对我而言,动机更较简单:我希望人们在他们依然与能力“选择”购买食品时有选择权。
这就是为何我在一年中最繁忙的时间依然挤出时间参加我一生来头一次参加的游行。
世界并非太多事情处于与某个时间点前赛跑的状况,即如果我们不知道现在应当如何行动的话,过了某种临界点以后就再也无法将“妖怪”再放回到“瓶”中去。
现在,转基因农业已经几乎无处不在,尽管有机界人士不喜欢承认这一点,转基因生物污染已经在保护的最好有机作物中显现。转基因生物花粉能够随风飘扬传播数百英里远。除非转基因作物种植过于遥远,否则没有任何巨大的“空气过滤器”能够阻止转基因生物花粉的传播与污染你不愿意它们污染的地方。
我不是使用过于夸大的言辞表达我强调的一点,但是转基因作物确实如同阿米巴变形虫那样传播:转基因作物花粉污染邻居的农作物,它们再污染他们更远处的邻居的农作物,像链式反应没有休止。
依照我的看法,创造了我们星球上绝大部分转基因作物的公司(例如孟山都),在进行一场时间赌局,保持低调一直到它们的转基因作物渗透进入全美国的食品供应链。在他们哼哼哈哈竭力阻扰就法规与公众进行任何认真对话的同时,时间在继续,转基因生物的种植在扩大、继续扩大。
如果转基因生物严格控制在它们种植的试验田,那么我对它们的感觉,就如同我对氢化食用油那样,即,如果某些人士喜欢食用它们,没有问题,但是别故意让它们进入我的体内。
关键性的区别在于Oreo公司与他们氢化的压缩奶油罐在货架上可以与我们喜爱的有益健康的Bear Naked granola(由圣地亚戈当地烘烤房生产)和平共处,任何人不担心氢化的压缩奶油罐会污染同一货架上有益健康的点心。
转基因生物就不是这样:尽管没有明显的方法显示它们的区别,我在当地农产品市场购买的有机水果与蔬菜,将迟早受到附近转基因作物的污染,使它们也含有转基因的成分,无论你喜欢不喜欢均如此。
这有点像餐厅中过去设置的“抽烟区”一样:餐厅中的“非抽烟区”的作用就像在游泳池里设置一个“不准尿尿区域”的作用一个样!在更大的规模上(例如整个北美洲),转基因种植限制区的作用完全相同。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就必须采取行动。我要求了解我打算购买的食品中哪些含有转基因成分,以便我可以做出正确的购买决定。我也希望其他人,在他们还能够选择时,有同样的知情权。
我不愿意等到太迟了才这样做。
这就是我参加这次游行的主要原因。与我具有同样感觉同样目的但是或许有不同的理由的人士一起游行是一件令人激动的事情。我期望与大家在游行的过程中展开讨论,回来后再与大家分享我的印象。
向大家致意
Michael Bronner,Vice-President,Dr. Bronner’s Magic Soaps
迈克·布罗呐,副总裁,布罗呐博士的魔术肥皂公司(Dr. Bronner’s Magic Soap)
第二篇原文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2dtst.html
黄大昉“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生物技术”欺骗误导人大常委会
(2011-10-03 20:53:02)
|
|
黄大昉(“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所研究员) 2010年06月25日给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农业转基因技术和安全管理》宣扬”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迅速兴起,成为引领农业发展的新引擎,掀起了包括转基因育种在内的一场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中国多项法规、世界粮农组织(FAO)以及中国签署了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技术的定义,证明“转基因技术”根本不是“生物技术”的“核心”!宣扬“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是恶意欺骗、误导,企图让人大常委会误认为黄大昉、张启发们造假、欺骗、作伪证的“转基因技术”、“转基因育种技术”是“生物技术”的“核心”,是“生物技术”中“最先进的、最主要的、最有综合优势的部分”,以便黄大昉、张启发们继续像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中的两位“海归”“裁缝”那样,以造假、欺骗、作伪证之外继续骗取“纳税人”的钱财外,不做任何正经事!
黄大昉“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生物技术”欺骗、误导人大常委会
-- 禁止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原料进口、开发、种植、销售理由之96
陈一文([email protected])
(80年代两届全国青联委员)
《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博客”转载:http://blog.sina.com.cn/cheniwan
《陈一文顾问网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黄大昉“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欺骗误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事实
黄大昉(“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所研究员)2010年06月25日给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农业转基因技术和安全管理》宣扬:
http://world.people.com.cn/GB/41217/11975156.html
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迅速兴起,成为引领农业发展的新引擎,掀起了包括转基因育种在内的一场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转基因技术”根本不是“生物技术”的“核心”,何来“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
我们引用中国多项法规、世界粮农组织(FAO)以及中国签署了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技术的定义,证明“转基因技术”根本不是“生物技术”的“核心”!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7号令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与“第六条”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第二条”清楚说明与传统育种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项技术,与“生物技术”中采用“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的“基因工程”技术,具有实质性区别。
为此,“生物技术”诸多技术中只有“基因工程”必需受特别的《安全管理办法》的管控,而“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育种技术不需要受该《安全管理办法》的管控。
农业部1996年《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199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农业生物的范围包括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植物、动物、植物用微生物、兽用微生物和水生动植物。下列生物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一、仅通过下列方法得到的植物:
(一)由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技术得到的植物;
(二)由化学或物理方法诱变得到的植物;
(三)通过器官、组织或细胞培养以及原生质体融合、染色体倍性操作得到的植物。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三条”的提法基本沿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提法,清楚说明与传统育种技术以及“育种技术”中获得(一)、(二)、(三)类植物的技术,与“生物技术”中采用“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具有实质性区别。
不仅如此,该行政实施条例“第六条”表明,“基因工程工作”具有极大潜在危险性,以至“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中度危险”或“具有高度危险”,这是传统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技术不可以思议的“风险”!
如果“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的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以及“育种技术”中获得(一)、(二)、(三)类植物的技术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基因工程工作”育种如何可能存在无法想像的“中度危险”以至“具有高度危险”?
因此,“生物技术”诸多技术中只有“基因工程技术”必需特别受到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管控,获得(一)、(二)、(三)项“植物”的育种技术不需要受到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管控。
国务院第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国务院第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与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相比,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删除了明确不需受《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管控的“生物技术”三类技术描述的内容,有利于转基因利益集团将实则是“生物技术”中某个小分支部分的转基因“包装美化”为“生物技术”的全部。
但是,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最后一段话,依然强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确切存在,以至需要制定特别的规定来保证“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否则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就失去了意义。
农业部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全面审视农业部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所有规定后,笔者发现,作为其依据的国务院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提出的风险意识,在农业部2001年颁布2002年3月20日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及其实施中连影子都没有!
世界粮农组织(FAO)2000年的声明以及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
世界粮农组织(FAO)2000年3月在日本“生物技术衍生食品政府间食品法典特设工作组”会议上公布的《粮农组织关于生物技术的声明》特别强调:
http://www.fao.org/biotech/stat.asp?lang=zh
生物技术为可持续农业、渔业和林业发展以及为食品加工业提供强有力的手段。当生物技术与其它技术适当结合起来生产食物、农产品及服务时,能够大大有助于满足下一个千年不断增加和日益城市化的人口的需要。
有范围广泛的各种“生物技术”,采用不同技术和方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技术的定义是:
“利用生物系统、活生物体或者其衍生物为特定用途而生产或改变产品或过程的任何技术应用”。
广义生物技术涉及农业和粮食生产中普遍采用的多种手段和技术。而狭义生物技术据认为仅指DNA新技术、分子生物和繁殖技术应用,涉及各种不同技术,如动植物基因操作和转基因、DNA分类和克隆。
FAO的这个定义说明,“生物技术”不等同于“转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不是“生物技术”的全部,仅仅是其中一部分!
这充分证明,黄大昉(“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所研究员)2010年06月25日给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黄大昉:农业转基因技术和安全管理》中宣扬“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是恶意欺骗、误导,企图让人大常委会误认为黄大昉、张启发们造假、欺骗、作伪证的“转基因技术”、“转基因育种技术”是“生物技术”的“核心”,是“生物技术”中“最先进的、最主要的、最有综合优势的部分”,以便黄大昉、张启发们继续像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中的两位“海归”“裁缝”那样,以造假、欺骗、作伪证之外继续骗取“纳税人”的钱财外,不做任何正经事!
至于“转基因技术”实则何物,将另文剖析。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