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讨薪何时了?
老 骥
四川农民工杨立学既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在央视走基层记者的关心下,他在漫长的讨薪路上,终于看到了尽头,他所打工的西安建筑商内部的互相扯皮问题得以化解,他因此而被拖欠的工钱将得以兑现。杨立学50多岁,这么大年纪了还要千里迢迢跑到西安干最累最脏的水泥浇灌工,每月工资不足1500元,黑心老板以内部扯皮为借口,拖欠他半年8000元的血汗钱不给。害得他,春节在即不能归,家中80岁的老母有病不能住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顿顿只能吃开水泡饭,此情此景看了让人黯然神伤。
比起杨立学,四川巴中的谭勇及100名农民工就没有那麽幸运,他们2009年被贵州一家桥梁建筑公司拖欠的170多万元的工钱至今也没有讨回,为了讨薪他们想了很多办法,其中,谭勇为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曾在高高的吊塔上日晒夜露60多天,但终归无济于事。
比起谭勇的“苦肉计”,河南荥阳盖别墅的8位农民工则实施了“绑定法”,他们在郑州街头“摆摊卖别墅”,在宣传牌上大书“欢迎各路贪官前来购买”,把卖别墅与贪官联系起来,捆绑一块,这种讨薪方式格外新颖,消息一经报道立即被媒体和网站纷纷登载,轰动全国。
在中国,每年春节来临之际都要出现讨薪潮,农民工讨薪的事件被大量集中报道,十几年来已形成了一个惯例。究竟欠薪问题有多严重,我们不得而知,或者没有一个全国的统计。然而,从山西省的一篇报道可以略见一斑。据中新社太原1月14日电(吕玮)记者从山西人社厅获悉,2011年该省追讨农民工工资近5.9亿元人民币,查处农民工欠薪案件6000余件。山西省是中国西部不发达地区,农民工用工量远不及广上京深,而且山西反映的只是讨薪不是欠薪,即便如此也能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农民工讨薪非常难,可以用难于上青天来形容,为什么这么难呢?有一篇《农民工讨薪陷于四重门》文章揭露了其中的原委:
第一道:转包门,“层层转包”已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层层转包和非法挂靠是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关键问题,层层转包从开发商、承包商到小公司、项目经理、大中小包工头再到农民工往往有5个以上的环节,里面水很深;非法挂靠的一些建筑公司常常只是个空壳,说消失就消失。加之恶意欠薪名类繁多,农民工在不知不觉中就卷入了陷阱。对层层转包和非法挂靠情况,国家有明确规定禁止,但是真正执行起来远不尽人意,力度也不够。
第二道:官司门,成本太高昂民工耗不起。
许多农民工遇到劳动部门和城建部门建议他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就会有一种讨薪无望的感觉。他们对打官司讨薪为何如此抵触?
主要是农民工感觉去法院花钱,请律师打官司要收费,法院诉讼还要收诉讼费,而劳动部门和城建部门帮忙讨薪都是免费的。再就是打官司耗时太多,一进入诉讼程序至少要等半年。
农民工诉讼能力差,没有诉讼时间,没有诉讼的法律知识。农民工要打赢官司,不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还要支付各种费用。即便打赢了官司,又可能面临 “执行难”的窘境,这是农民工视司法讨薪为畏途的重要原因。
第三道:旧账门,过了时效期“欠薪”打水漂。
目前有些“讨薪难”集中在一些陈年旧账上,有些工程已交付很长时间了,但农民工却没有讨到工资;其次,由于一些工地的工程款久拖不决,导致农民工讨不到工资;另外,一些工程的总包商和分包商在结算时发生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劳动监察两年投诉时效,劳动仲裁一年申诉时效。如果劳动者没有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那么,欠薪就很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打了水漂。
第四道:躲藏门,包工头躲债“人间蒸发”。
包工头玩“失踪”的案例,在建筑工地上屡见不鲜,有些赖账包工头见工人来要钱就往外推,推脱不了就躲藏,躲藏不了就玩失踪,反正就是拖着不给钱,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最好拖到民工自愿放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旨在更好地解决讨薪难的该修正案,比起同一天实施的醉驾入刑来,显得低调很多。 恶意欠薪虽已入刑,但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难,认定标准空白,让这一法律条文面临许多挑战。
这四门之下就是农民工的讨薪无门,想要破解往往得靠非正常手段,最极端的例子是2003年中国总理温家宝为重庆农妇熊德明讨回来包工头欠她丈夫的工钱。总理为民讨薪这在全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事情,有人撰文大加赞扬,但我却感到很苦涩。十几年来,年关讨薪已成为全社会的一大顽疾,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问题呢?让我们找一找它的原因,以我之见:
首先,不是法规不健全。
我国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劳动法》,2007年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出台《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劳动法第十二章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 “恶意欠薪”正式入刑,量刑最高可达7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行业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则更多,如,规定用工单位必须要和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按月发放工资,必要时要由总开发商直接向一线工人发放工资,不得再由包工头代发,为了保证不发生恶意欠薪行为,防止欠薪逃匿违法现象,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征收工资保证金,筹备用于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府周转金,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并跟踪到底,确保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拖欠工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在受到严厉处罚的同时,将被政府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显然,刑法、劳动法规及其规章制度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原则和办法,如何依法讨薪,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有严格规定,如果认真履行怎么可能发生欠薪,没有欠薪哪来的讨薪?之所以出现“讨薪潮”,关键是一些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其次,不是称呼不好听。
最近有专家发表高见,说“农民工”这个称呼不好听,容易被人歧视,应该改名。怎么改呢?没有说,我猜可能是叫“城市工”吧,这个比较好听。既然要当城市工就得转城市户口,享受市民的社保、医保、住房和子女就读的社会福利,这恐怕是改名的主要目的。当下全国有农民工2.4亿人,估计一时半会改不了,退一步讲即使改得了,难道就不会发生欠薪、讨薪的事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事情原本就不光是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城市务工人员也时有发生,只不过相比之下农民工稍微弱势一点,政府和媒体专注他们罢了。看来改成城市工也无济于事,那么改成股东怎么样?“股东”的称呼好听。如河南安阳干部群众十几万人参与民间高利贷,把400亿元投到各类“投资公司”,个个都当上了大小不等的股东。然而,好景不长,高利贷资金链断裂,许多投资公司老板跑路,害的股东们天天不是找政府就是上街游行,不是讨薪而是讨债。当股东也不行,当“老板”如何?这个称呼更好听。笔者本人曾做过3年生意当了一回小老板,不料碰到一位老赖,欠我21万元就是不给,属于“恶意欠债”,我不得不维权讨债,先走法律程序,从政府到人武部到律师事务所到公安局到法院,但不是不管用就是不合适,最后找到“讨债公司”才把事情搞定,人家还算义气只收20%的劳务费。
三,都是腐败惹的祸。
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农民工最多,欠薪最严重,也是腐败的高发区。如经常发生的:工程招标搞暗箱操作,企业非法挂靠和层层转包,导致偷工减料和欠薪,劳动监察大队不管劳资双方签不签劳动合同就允许用工,城建部门不管工资保证金到不到位就就批准开工,劳动监察大队对不及时发放工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仲裁机构或枉法裁判或互相推诿,公安部门对跑路老板不防范不抓捕,律师事务所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要么迟迟不判要么执行难。总之腐败让所有的事物都变了味,腐败导致公权力和法律向金钱一方倾斜,比起开发商农民工没有钱满足这些贪欲,自然沦为弱势群体任人宰割,于是,欠薪讨薪就如噩梦一般常常伴随着他们。
为什么8个月来,同时执行的的“醉驾”入刑后开展的轰轰烈烈,而“恶意欠薪”却在全国只入刑寥寥数人?因为醉驾差不多都是生人,恶意欠薪则全都是熟人,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根子是腐败问题。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如果不在根源上下功夫,而是每年搞一次突击,就难免按下葫芦起了瓢,不过是,欠薪企业老板由张三换成了李四,讨薪的农民工由王五变成了周六罢了,不过,腐败难反呀,难怪各地政府都在强调要对欠薪讨薪问题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了。然而,腐败不除,欠薪讨薪的故事就永远不会结束。
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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