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行为是禁止不了的,腐败的行为是放纵不得的
宋公明
据闻,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这不知是哪些聪明绝顶的裁缝做的皇帝新装,当然也有不少聪明人热烈欢呼支持,理由无非是所谓“文明”,“人性”之类。
当今社会,一盘散沙,哪里有什么组织?又有谁愿意且能够把人组织起来?有组织的人,除了军队警察,大约只有各级学校的未成年人了。而学校如果发生突发事件,老师是有责任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和避险的。在危急关头奋不顾身保护学生的老师们,和置学生安危于范不顾的范跑跑相比,难道前者应当禁止和谴责,而后者倒要提倡和表扬吗?
某学校发生了火灾,在老师的组织下,一部分同学先跑了出来,但是还有一部分同学没有脱险,怎么办?此时老师们冲上前去救火,同学们则组织起来用水桶脸盆为老师们传水,大家同心协力,终于把火势压了下去,把里面的同学全救了出来。老师和同学们抱成一团哭成一团笑成一团,这是多么感天动地的场面。那么组织同学自救和救火的老师,岂不是违反了禁令?违反了禁令岂不是要受到处罚?而丢下学生不管而逃跑的老师反而要受到赞扬,这难道不荒唐吗?按此逻辑,汶川地震中的自救和救人的少年儿童英雄就不该表彰,组织学生自救救人的老师老师更是罪该万死,只有范跑跑才是新时代文明的楷模,人性的典范。这是什么混账逻辑?
确实,有一种势力,在一而再、再而三地企图摧毁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千方百计引诱和逼迫中国人民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和普世价值。失业的威胁,逼迫着人们为着谋生而不得不出卖人格尊严和肉体,不得不进行你死我活的相互竞争。彭宇案的判决,是用扭曲法律的手段威逼人们不要伸出正义之手,造成恶果累累。而辽宁的这个条例,则是从立法上对正义行为进行禁止。
然而,正义的行为是禁止不了的。辽宁的禁令,让范跑跑们有了法律的依据,但是却未必能捆住正义的手脚。一个人当他置生死于不顾而去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时,连命都不要了,还怕什么禁令吗?真正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也不惜任何个人得失。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是并不是不让未成年从事力所能力的活动,更不能禁止未成年人追求真理和正义。未成年人的身体需要保护,精神和灵魂也同样需要保护。当危难发生时,成年人应当尽可能把生的希望留给未成年人而不应当做可耻的范跑跑,也应当尽一切可能组织未成年人自救和互救。这样才能获得最大的生存可能,才能让未成年人在危难中受到教育和锻炼,才能让人性得到光辉的体现。未成年的青少年,也会有着强烈的正义感,有着友谊,团结,互助,利人等等人类最美好的最纯洁情感,也会有不冷静的激情和冲动,成年人应当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组织,尽量使未成年人的行为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放任不管。不去正确地组织和引导,导致悲剧发生,那才是犯罪。
法律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了社会员必须干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禁止干什么,违反了怎么办。这个规范是以社会利益为标准的。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提倡;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行为,就允许;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就禁止。有利于社会的正义行为,为什么要禁止?又怎么能禁止得了?作为社会管理者,禁止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岂不是和自己过不去吗?同样,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去禁止反而纵容,不也是形同自杀的荒唐之举吗?组织未成年人在可能范围内进行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不应当禁止,也禁止不了。而对公款吃喝这样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则应当禁止,而且应当禁止得住。但是对三公消费这个腐败行为虽然也有禁令,但是实际上却是履禁不止,为什么呢?其实大家心里都很清楚,还要不要鸡的屁?要不要拉动消费?要不增加就业?要不要招商引资?要不要商品经济?如果要,就不能没有三公消费。主流经济学家说了,腐败是商品经济的发动机和润滑剂。所以对腐败名义上是要反的,而实际上却是投鼠忌器,是在放任和纵容。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问题: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如果正义行为成了社会危害,而腐败行为却成了社会利益,这岂不是黑白颠倒、乾坤扭转,天地翻覆了吗?这不是倒行逆施是什么?这到底符合谁的利益?
20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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