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传统伦理教育无可厚非,提倡尊老爱幼完全正确,孝敬关心年老父母更是天经地义。如果把这样的道德伦理问题上升到法律,似乎就显得僵硬、刻板、机械和带有压迫性了,更彰显不出道德伦理层面的某些因素了。
人世间,亲情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超越一切任何别的关系的特殊伦理关系。这种关系,在绝大多数人那里,都表现得自然贴切真挚厚重。然而,正如生活中任何事情不可能都是十全十美的一样,在某些人那里,这种亲情关系的表现就不那么令人满意了。我们身边,总是有一些人把这种关系,表现得如同与己无关的陌生人际关系一样,因此让人感到格外的生冷、别扭、不协调乃至一定程度上的愤慨。尽管如此,这种亲情的最差表现形式,也会因天然的血肉关系存在,自觉不自觉受到道德伦理的链接、监督、约束与自警,进而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去履行自己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譬如,某一个不愿为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人,即便法律会对他的忤逆行为给予某种强制性的要求甚至惩罚,促使他不得不去尽人子之责,行人子之孝。然而,这种“责”与“孝”,从实质意义上来讲,由于源于外部的某种压力而成,它本身所含“情愫”的浓度就因此要大打折扣了。必定以这样的形式来表现亲情,不是原本那种水到渠成水乳交融的纯真之情、自然之情、和谐之情。这种逼迫之下产生的“责”和“情”,会让施受双方都感到尴尬无奈甚至无聊。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尽管这些人的表现太过牵强与不自觉,我们也应该承认在这类人的思想深处,仍然或多或少存留着天然血肉关系的某些因素。即使法律不去规范他们,他们内心也会掺杂着对外界舆论压力的顾忌和些许割舍不了的亲情牵挂,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激活血肉亲情中沉睡僵死的细胞,部分勉强部分自觉地去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中国有句老话叫“清官难管家务事”。为啥难管?原因很简单,血肉亲情形成的关系之间,即便矛盾再大再多,毕竟有这种天然关系的存在,无论走到天涯海角,无论发生怎样的沧桑变化,它永远都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现象,而这种现象又是其他任何现象所不能替代的。正是这个原因的存在,它的内部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问题,也都只能按照亲情伦理关系的特殊性来处理。一旦介入到法律程序中,事情就变得机械刻板繁乱甚至无情愫可言了。其结果往往是,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比预期的更糟。这中间出现的某些现象,会让参与其中的调解者乃至法律本身都置于难堪的境地。笔者就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不孝的儿子不仅不奉养自己年迈的母亲,甚至在一次和母亲的拌嘴中,动手又打了母亲。几家邻居路见不平,联手惩治了这个孩子。谁知刚才还和儿子势若水火的母亲,见此情景,态度马上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不仅不感谢邻居们对自己逆子的惩罚,反而大骂几家邻居为啥联手打自己的儿子。搞得几家见义勇为的邻居十分尴尬与气愤。这件事就说明了亲情的复杂性一面,儿子打母亲有悖人伦道德,受到谴责与惩罚本在情理之中。母亲护儿子,体现舐犊之情,更体现了母爱的伟大所在。在母亲心里,儿子对自己再害,他依然是自己儿子。儿子必定是母亲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后心血的结晶,抚养他长大成人,在母亲来说,既是自己无可推卸的责任,也寄托着自己无限的希望。儿子如今犯糊涂,不赡养自己甚至打骂了自己,那是自己娘俩之间的“私”事,用不着外人来掺和。邻居因儿子打骂了母亲就出手打儿子,使得母亲身上对儿子的那种天然血肉之情瞬间复苏并压倒了一切,自觉本能地站在儿子的一边,共同面对外人的冒犯。这份天然的骨肉深情,让母亲自觉地把儿子打骂自己的事毫不犹豫地抛掷到一边,自觉主动地以母亲的天分和情怀拒外护内,行使保护儿子的职责了。
说这么多,还是一句话,亲情伦理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样简单的数学概念,它是一个饱含着太多血缘情愫的社会现象,不是谁用三五条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就能解决得了的事情。儿女时常回家看望父母,是儿女应尽的职责。可就这一点不仅今天的人不可能做得圆满,就是后来者也实难玉成。再退一步说,即使在伦理高度自觉高度强化的古代,很多人在这一点也不可能做得尽如人意的。所以人们常说那些有资格尽忠国家社稷而无暇尽孝于父母之人是“自古忠孝不能两全”,这句话就极富辩证观点。试想,历朝历代那些戍守边关的将领士们,为了保家卫国,在远隔千万里的边防,经年累月枕戈待旦。不说那时候受交通条件的局限,不可能随时如愿回家看望父母。即便如今天交通条件如此发达,他们也不可能哪个时候想回家看望父母了,就可以擅离工作岗位如愿以偿。那些戍边将士们,三五年甚至十几年,能有机会回家乡看望父母一次,尽一尽人子之责,就算不错了。如果你既要他坚守本职岗位,履行好保家卫国之责,又要他时时回家看望父母以尽孝道。这样看似两全其美的事情,不仅不能实现,其结果必会是乱了是非,坏了纲纪,既保不了国家,也尽不了孝道。
古往今来,无数为国家民族做出过杰出贡献的优秀人物,如果按照如今制定的法律条规去考量他们,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因达不到要求而要受法律的制裁。精忠报国的岳飞,“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去留肝胆两昆仑”的秋瑾,“我以我血溅轩辕”的鲁迅,“恨不抗日死”的吉鸿昌,“学不成名誓不还”的毛泽东,“面壁十年图破壁”的周恩来,“此去泉台招旧部”的陈毅,唱响“我不站岗你不站岗,谁来保卫祖国谁来保卫家”的解放军战士,隐姓埋名献身祖国“两弹一星”事业的所有科技人员。你能说他们不爱自己的父母,不希望伴随在父母身边随时尽人子之孝吗?你能因为他们无法经常回家看望父母而对他们绳之以法吗?
人的文明教化,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要求整个社会尤其是社会里那些道义的担负者传播者们,每时每刻都应该以殉道者的姿态和境界去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去完善程序推广宣传。有时候甚至可以利用统治集团的重视程度去进行某种意义上的推广与强化。当然传承下来的许多积极健康的孝文化至今仍在被我们的民族继承发扬,也有不少带有非人性色彩的糟粕在不断地更新和扬弃。诸如二十四孝中“曹娥投江”、“王祥卧冰”、“郭巨埋儿”等带有明显“吃人”色彩的所谓孝道典型,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将其抛弃。
尽孝重在身心一致,重在条件许可。它的表现必受到社会现实、所处环境、经济条件、工作需要的制约。有的人想时时尽孝,可公务在身,就不能如愿。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优秀人物和那些身负特殊使命的人们,因受所负工作的限制而不能达到今天法律要求的尽孝程度;那些抛家别舍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就可能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或者老板赋予的公休时间限制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尽孝要求;那些因种种原因身陷囹圄的犯人们,由于客观环境和别一种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样达不到这样的要求;那些备战奥运、世界杯、锦标赛的运动员们,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强化封闭训练,就不可能像法律规定的那样,随时回家看望父母。总之,尽孝之事人人都可能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可能做得尽如人意,都可能因客观条件的制约自觉不自觉地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动辄对他们进行惩戒,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实在有违正常人情。况且孝道本来就不是那样单纯和简单,更不是那样的机械与刻板。它是心与心相互交融后结出的鲜美果实,它是灵魂净化之后自然形成的一朵精神奇葩,它是人类思想品质经过长期砥砺后达到的不显崎岖陡峭随时可以顺利登临的制高点,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具有特殊人性后孕育而成的瑰丽宝石。这样一笔至高无比难以估量的精神财富,如果用所谓的法律去加以裹挟与强制,不仅有损于它的自然美丽,反而会将其搞得不伦不类面目全非。
当然,对一些身上已经不含多少人性的个别渣滓们,适当给予一定程度的教化约束和惩戒也是完全必要的。但为此专门立法,实在有点小题大做,甚至不可思议。如果以后哪个人因为没有经常回家看望父母了,就要付诸法律的惩罚,那这个人原本存在的孝心,就会在这种外力的强制下,慢慢变得任务化和机械化了,人伦道德在他的心中就会越来越淡漠,人间真情就会在所谓的法律制约中趋于泯灭。我们可以立法惩治那些虐待父母不赡养父母的不良行为,但绝不能把这些大而化之为普遍的尽孝行为。真这样的话,无异于在践踏优秀的民族文化,无异于在消食本来美好的精神财富。人与人之间的纯真感情,就会逐步被机械刻板枯燥残忍的法律所替代,人类社会就变成了机器加工厂,人们就会变成缺少甚至没有人情味的简单机械了。
因此,我要呼吁:终止所谓的不看望父母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法律条规”吧,还整个社会以充满人情味的原本面目吧!
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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