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治原则问题:如何设立国家宪法日?
——上海市退(离)休高级专家协会理论学习组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汇报
按语:
关于《一个政治原则问题:如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汇报,已于上月呈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现在,为了充分听取广大网友的意见,特予上网,敬请指教!
2014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们学习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和问题汇报于后,请求予以指示!
我们这个理论学习组成立近20年,现有成员21人,年龄均在70多岁到90多岁之间,主要是来自上海教育战线的教授、副教授,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有些是离休干部。我们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重要会议文件,平时个人自学,每月集中讨论两次。10月29日下午,我们专门学习讨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精神。大家踊跃发言,畅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大家认为,《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确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
在大家从总体上谈了学习体会之后,进一步讨论了“依宪治国”问题。有位同志说:《决定》认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并设立“国家宪法日”,强调“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些都非常重要,应该坚决贯彻。强调“依宪治国”,就必须坚持宪法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等等。能如此,当然很好,我们坚决拥护。不过,对于为什么“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很不理解。人们都知道,凡是定为“纪念日”的,都必定是历史上第一次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日期,而不应是其他日期。我国的“国庆日”,就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同样的道理,我国的“宪法日”,也就应该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之日。但四中全会《决定》,却不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并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宪法的日期定为宪法日,而是把改革开放之后召开的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的日期定为宪法日,这究竟是为什么?
这个问题提出之后,一时间,大家都想不出合理的解释。突然间,有位同志冒出一句大家意想不到的话。他说: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复杂,会不会是由于有人认为改革开放前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在合法性上有什么问题,不宜将其定为“宪法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史就只能从1982年写起了?!
有位心直口快的同志说:同志!你不要搞怀疑一切,宣扬历史虚无主义啊!1954年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怎么会有什么“合法性”问题呢?毛泽东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专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对我国第一部宪法作了高度评价。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后来,他又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另一位同志接着补充道:刘少奇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时,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接着,又详细叙述了在毛泽东领导下宪法的起草和讨论过程。他说:对于宪法草案,先由各方面代表人物八千多人,用两个月时间进行认真讨论。后来,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他认为“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乃是对于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产物”。他在报告最后讲:“宪法的意义是伟大的,宪法交给我们的任务尤其伟大”。请问:这样“伟大”的第一部宪法,“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怎么可以把它排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史之外啊?!
有一位对党史有研究的同志进一步强调指出: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2011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高度评价了第一部宪法,认为“以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和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标志,我国在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调整国内政治关系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对于如此重要的第一部宪法,怎么可以被淡忘掉,被抛到九霄云外呢?当然,1982年宪法也是很重要的,但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原创性的宪法,而是后来经过修改而成的宪法。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对这部宪法所作的报告,就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请注意,这里讲的是“宪法修改草案”,而不是一部全新的宪法)。他在报告中阐明了“宪法修改草案”与“第一部宪法”的关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现在“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然1982年宪法是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于情于理于法,都应把第一部宪法通过之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而不宜把1982年宪法通过之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因为这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具有极其特殊的重大政治意义。它是“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现在把它排斥于“国家宪法日”之外,将会在国内外造成否定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革命斗争历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期历史的感觉,陷入历史虚无主义。
讨论到这里,组长宣布学习结束。他认为大家的意见很有道理,但究竟如何设立国家宪法日问题,必须由中央研究决定。我们只能以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态度,把学习讨论中的看法,向中央作如实的汇报,请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习总书记关于“对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既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的原则,正确地解决这个“不只是一个历史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的问题,以免“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对于以上汇报,恳请中央政治局和人大常委会给予指示!
上海市退(离)休高级专家协会理论学习组谨呈
2014年10月30日
(记录整理人:高为学——88岁癌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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