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骥: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好违宪问题
——谨以此文献给“国家宪法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议草案,拟以立法的形式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这反映出党和国家领导人,不但充分认识到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统领地位和作用,也意识到宪法已被撼动和被挑战的危情和风险。我认为,依法依宪治国和依法以宪行政,首先要解决违宪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那么,我们国家存在哪些违宪问题呢?我认为违宪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宪法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当家作主上,而当家作主的主要平台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应该占有多数才是。然而资料显示,2013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仅401人,占代表总数2987人的13.42%,尽管如此仍比上届提高了5.18个百分点,可见上届工农代表人数之少,加上解放军代表268人,工农兵代表计689人,占代表总数的23%。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再让我们看看1975年1月13日召开的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工农兵代表2077人,占代表总数2885人的72%。这才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充分体现,而23%的比列显然不是。与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农兵代表比列之低成反比的是,官员人数的比列之高,领导干部代表达1042人,占代表总数的34.88%。国企私企代表人数不详,估计不会少,官商合计应在50%以上,所以网民一直以来都把人民代表大会戏称为“官商代表大会”。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进行的国企改革,将几千万工人下岗,然后在外企、私企和国企里工人由主人公变成了雇佣劳动力,这也是违宪的。你想,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你让领导阶级下岗,又让领导阶级变成雇佣劳动力,难道这还不算违宪吗!岂止是违宪,简直就是笑话。
二、违反宪法第六条。
第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GDP结构中,外企占40%多,私企占30%多,国企占20%多且比例还在逐渐下降。按照世行和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制定的蓝图,到2030年后我国国企要维持在10%左右,连美英法德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如。无论是现在的比列还是以后的比例,都严重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私企、外企和国企工人工资都只占企业利润的百分之十几,完全不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而是按资分配为主体,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工资占企业利润50%以上相比,相去甚远,简直不可同日而语,造成了第一次分配的两极分化。人们难免会问,这样做是社会主义吗?
三、违反宪法第七条。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在国企改革中我们采取的许多措施与宪法背道而驰。头一轮的国企改革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大批工人下岗,让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退居次要地位。近几年国企稍有起色,可是好景不长,在一片反国企垄断腐败的声浪中,新一轮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又粉墨登场。混合所有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是国有企业去混合外企和私企,则是;如果是国企被外企和私企所混合,则不是。现在有种种迹象表明,我们搞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是后者不是前者,前者是对外企、私企的社会主义改造,后者其实就是私有化。
四、违反宪法第八条。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有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实事求是的讲,农村改革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搞过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而是分田单干。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当时群众的顺口溜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交够国家的”是在国家为保证改革成功用高价收购农民手中的粮食的情况下勉强做到了,而“留足集体的”没兑现过,否者就不会有集体经济的崩溃和集体组织的瓦解,至于合作社直到近几年才在极少数乡村成立起来,绝大多数地方仍处在只有“分”没有“统”的状态。
近些年来官方鼓励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生产,为此出现了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和所谓的种粮大户,这种生产方式并不符合宪法精神,也不符合东南亚国家的国情。据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介绍,东南亚包括韩国、日本和台湾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采取这种生产方式,世界上只有美国少数地广人稀的国家这样干,菲律宾曾经效仿这种模式却失败了。特别是有的地方为了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赶农民进城,就搞承包的土地抵押贷款,这是典型的土地兼并,一旦农民还不上贷款,土地就会被银行没收拍卖。
五、违反宪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部队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营造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我们30年没有打过仗,周边国家摸透了我们不想打仗的心思,瞅准机会不断蚕食中国的疆土。印度侵占中国的藏南,日本扩大东海防空识别区,将钓鱼岛国有化并进行实际控制,韩国侵占苏岩礁,南沙被五个小国侵占岛礁,瓜分海域,盗采资源,尤其是越南不但霸占中国29个岛礁和大片的海域,而且还染指本无争议的西沙,今年七月硬是用小破船撞跑了中国的坚船利炮和钻井平台,让西沙也变成了有争议的领土。与此同时,我国渔民在世世代代打渔的海域里被这些侵略者不断地追杀、扣船、逮捕、判刑、罚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将这种畏敌怯战、苟且偷安的行为自诩为“保持和平发展的战略定力”。于是让“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成为一句空话,让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军队成为摆设,让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民又低下了头。
以上这些违宪问题如何解决?我看无非是两种办法。
一种办法是修改宪法。以消除宪法与现状之间的矛盾,这个最省力方便,但这条捷径似乎走不通。且不说新宪法自82年以来经过了四次修改,已嫌过于频繁,若再修改难免会冲击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不是橡皮泥想咋捏就咋捏。即便是“要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宪法其它条款或许可以,但修改以上五条则不可能。如果修改宪法第一条就会政权变质,江山改色;如果修改宪法第六条,中国就会彻底沦为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修改宪法第七条,私有化便会大行其道,国有企业就会逐渐消亡;如果修改宪法第八条,三农问题就永远无法解决,粮食安全也不能保障;如果修改宪法第二十九条,军队就会形同虚设,领土就会被不断蚕食。所以它们都是改不动的。
另一种办法是违宪必究。宪法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着宪法这条精神,我们必须对违宪的现状进行纠正,对违宪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以儆效尤,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基础,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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