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周秀云代表的农民工与山西警方的矛盾是什么性质?
顾凌英
看了黄尔文网友《周秀云代表的农民工与山西警方的矛盾是什么性质》一文。对于他对农民工和警察之间矛盾性质的分析,基本不能同意。(以下:文中楷体是引用的黄尔文的原文)先看看他对农民工的看法吧!
他说:“农民工这个阶层和传统的工人阶级不一样,是‘改革’以后才出现的新阶层。他们不是‘无产阶级’,而是每个人都占有一块土地的‘有产阶级’;他们基本上靠劳动为生,属于劳动人民,但他们不是靠在自有土地上劳动、务农、种植农作物,将收获的农产品自己消费、多余的供应社会。他们靠打工赚钱为生。土地已经不是他们谋生的手段,仅仅起着生存的最后保障作用。但这种保障本不应是个人所有,而应归社会所有。”这一段的描述基本符合事实,说明了在土地承包之后,一家一户小块土地的耕种已经不能满足农民谋生的需要,仅仅成为了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这就说明了农民工进城打工不是为了什么“发财致富”而是为了解决基本的“生存需要”。农村和农业劳动既然已经不能养活农民和他的家庭,那么他们离井背乡到城市打工,是因为生计所迫,何罪之有?!因此,黄文下面对农民工的指责就缺乏了依据。
他说:“为了赚钱,农村劳动力宁愿将农田交老弱妇孺、甚至使农田荒芜,也要背井离乡跑到城市靠出卖劳动力谋生、与城市无产者争夺饭碗。”这样说,对于牺牲家庭团圆,出外打工用自己的血汗和生命为资本创造财富、为城市服务的农民工的评价公平吗?!
他还说:“由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他们中还源源不断地产生经济上投机分子、诈骗犯、赌徒、黑社会打手、各种亡命徒。”这种阶级分化的责任,是分田单干的政策造成的,放在农民工的身上有道理吗?
他以上的这种分析,不由使我想起了样板戏《杜鹃山》中柯湘对雷刚鞭打为地主抬轿的民工田大江的情节。
他还说:“城市中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妓女是由他们中(不管已婚还是未婚)的年轻女性自愿充当的。因为这是来钱最快的手段,又能满足她们离开家园后身体的自然需要。”这更是对被生活逼上绝路的劳动妇女的极大侮辱,是为大批工人失业的资本的罪行的有意开脱。
他还说:“他们基本上是一群没有政治信仰、‘金钱拜物教’的狂热崇拜者,一个受金钱操纵和控制、精神受到极大压抑、几乎完全失去了革命性的阶级——既然政府都取消了革命,(那么你认为革命从来都是得到政府的支持的吗?)又放弃了对他们的教育,他们当然乐而不为(你这样说有什么根据?只要看看许多进城当保姆的农民工,外出打工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挣孩子上学的学费,你就不会这样说了。)(这里当然不包括南街村这种硕果仅存带公有性质的新型农村里的农民,但他们的数量太少,已经不能代表当前、只能代表未来的中国农民)”(其实只有他们才有资格代表今天社会主义的农民!)。
他说:“但土地还在农民手中。所以他们不是无产阶级,而带有反对社会主义、复辟资本主义助推器性质,在私有化路线驱使下、变成为私有化服务、带双重性质的劳动者。这个阶级帮助西化精英完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分崩离析。”黄文分析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其实问题的实质是他们有没有把土地作为剥削的手段?如果他们并没有把土地作为剥削的手段。在靠土地养活不了自己和家庭的现实面前,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另谋出路,来养活自己,有什么不可以呢?只要靠劳动养活自己,就是光荣的!我们的是非只有一个界限那就是:是劳动?还是剥削?养活了自己。剥削是可耻的!而劳动是光荣的?农民工是靠劳动养活自己的,他们是光荣的劳动者,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铁的事实!其余都是对他们污蔑的不实之词。
他还说:“若要考察中国农民的政治立场,仅仅从他们对土地的态度,就可以看的一清二楚:他们对自己的土地一般不愿放手,但对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耕作又毫无兴趣,宁愿荒芜或交给亲友代管,也不愿参与集体耕作”难道是他们没有兴趣吗?还是土地养活不了他们全家,特别是提供不了对孩子的教育费?“所以,这一大群人——一个社会阶层和小岗村的几个农民一样,极端自私,抱着金饭碗(土地)讨饭——在城市中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谋生存。打工不过是讨饭手段之一”
“打工”是劳动的付出,能和要饭一样吗?我们的高楼可以通过要饭要来吗?这个结论是多么的荒谬啊!居然把“不劳而获”与劳动混为一谈。
他还说:“还可以有其它各种(包括违法的)手段。”难道这些也是劳动吗?“因此他们的政治态度总体上说趋于落后、保守、梦想着发财致富,是私有制的坚定维护者。和他们劳动人民应有的立场是背离的。”既然他们是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就不可能背离自己的立场。“周秀云代表的农民工阶层只有从他们是劳动者角度可以代表劳动人民,(这里就自相矛盾了)他们希望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要求,在任何时间都应当支持。但在政治意识上,他们更多地代表资本主义私有化倾向他们并不总是私有化的受害者,也是计划经济的破坏者、计划经济破除后的‘受益者’,是造成公有经济崩溃的执行者、‘帮凶’。”请问黄尔文,你这样说有什么根据吗?你对农民工的这种分析,是多么的荒谬啊!它的不言而喻的荒谬,是由于从根本上混淆了“剥削’和“劳动”的界限。他的错误和样板戏《杜鹃山》中柯湘所批判的雷刚把为地主抬轿的民工说成是地主的帮凶,犯的错误基本上性质是一样的。
至于他对警察的分析也是很荒谬的。他承认“警察这个阶层属于专政工具”,既然是专政工具,他与农民工的矛盾,当然就体现了“专政者”与农民工的矛盾。农民工讨要工资,是引起矛盾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断定农民工与警察的矛盾是由劳资矛盾,具体地讲就是,由资方的拖欠工资引起的。而警察既可以站在农民工方面,如重庆的警察那样帮农民工向资方讨要工资;也可以像太原的警察那样站在资方一边把讨要工资的民工打死。我们的评论只能根据事实,而不能凭空想象。
黄文认为:“周秀云代表的农民工阶层与山西警方代表的警察阶层的矛盾,属于被私有化路线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当斗争的主要对象、斗争重点,是私有化路线和私有化路线下长期形成的蛮横、霸道、敌视劳动人民的恶劣作风,而不是警察中的个人。”这是说不通的。路线是人来执行的,作风更是人的作风,当然也应由人来负责。怎么能把他们的责任推到抽象的“路线”和所谓的“作风”上去呢?
因此,如果真正想解决这个典型的阶级矛盾,就应当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场上,维护农民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山西太原当局为什么会违宪,站到不法资方的立场,迫害讨要工资的农民工致死?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的根源是什么?这里有没有经济上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值得深究。一般都是经济上的腐败,导致政治上的叛变,山西太原当局某些人也不会违背这个普遍的规律。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把他们经济上的腐败和他们政治上与资方的相互勾结,一起通过这个典型案例,统统挖掘出来,打响2015年反腐败的这一场由腐败挑起的战斗!我们全国正义的人民有这样的决心,不取得彻底胜利,决不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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