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不足
估计很多人看不完整个文章,所以先把容易理解的观点放到前面来。
2015年7月,东北某县检察院韩某与一女同学在酒店开房,媒体报道后,当地检察院等多部门介入了调查。然而调查结论却是韩某与女同学“合衣同床而睡,没有发生男女关系”。
结论虽然荒谬,但确实符合司法原则,毕竟长时间后,这对男女进房间干了什么,是没有物证可言,当事人更不会承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调查组只能疑罪从无,得出司法式结论。
问题是这种结论只能代表法律事实,明显不能代表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内部纪律需要,不能向外界交代。
“和衣而睡”这种结论,检察院自己都没底气,以至于用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为由给予处分。可是既然认定“和衣而睡”,那么恶劣影响在哪?韩某完全就是柳下惠式的道德代表了,应该成为检察官之模范,何至于牵强处分?
2016年8月,又是一则网帖,举报东北某县法院王某存在作风问题。举报帖的时间、地点都十分精确,而王某回应,“开房只是聊天,啥事都没干”。最后该县纪委也是以其它名义予以处分。
该类荒谬的调查结论实际反映了当前内部执纪的混乱,人们对于法律和纪律的实质性差异根本没有搞清楚。
实际上该案例还可以有另一种逻辑,比如与女性开房,而当事人不能解释并证明两人在房内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处分”,这才是既尊重证据,也符合客观事实,更贴切内部纪律需要的逻辑。
本文目的不是否定司法逻辑,而是指出法律和纪律的逻辑性不同,其存在基础和适用原则都存在很大差异,用法律逻辑处理司法领域之外的问题时,结果也是灾难。
纪法不足
简介
12年工作中,有一些看法,一些观点,虽然与上级精神不符,但是切合现实问题,于是梳理成文,希望解释体制内一系列混乱的根源,希望给需要的人们做个参考。本文主要探寻行政体制内部运作规律,内容主要由道德不足、纪律不足、法律不足、责任体制不足、权责体系不足等构成。内在逻辑实际是权力机构的分裂,导致执行机构失去生命力,引发权责体系失衡和责任体系的残缺,造成内部管理的崩溃,以至于领导层依赖外部监管,可是外部监管注定不能挽回局面,更何况内外界线不分,使得道德、纪律、法律等领域出现系统性紊乱。这篇文章的真正结论是工具无法自管,不管是行政机器,或是战争机器,还是生产机器,都是执行机构,都依赖于权力机构,所谓强大的主人,才有锋利的兵器,没有强大的主人,再完美的兵器也管不好,用不好。
第一篇 强势手段
前言:本篇旨在解释当前执纪程序中一系列问题,其原因首先就在于人们没有搞清纪法的本质区别,导致丧失有效执纪手段,造成内部治理困局。
一、道德不足
上古有画地为牢的传说,或许道德家认为这种惩处方式很仁慈,但是在上古时代,一个人、一家人,被社会群体所抛弃,绝对不是宽松的处置,画地为牢的约束力并不低。当代却以为道德只有倡议、说教、批评,细细比较之下,才发现那些最喜欢道德说教的人,根本就不知道道德是何物。
法律、道德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行为规范。法律有流放,道德也可以杀人,不过是手段而已,历史中超出法律、道德的边界,进行敌视、欺辱、清洗、屠杀等严重犯罪的事例并不少。以法律手段、原则处理道德问题,或以道德标准处理司法问题都是常见现象,虽然效果并不好。我们可以人权为标准,规定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但是即便是这样两者的区别,也绝不只在于文字条款,更在于根基、手段、原则的差异。
人们不愿自己的邻居是个不讲道理的人,不愿自己的朋友是个不诚信的人,不愿自己的伴侣是个背叛的人,这类自卫性利益需求是绝大部分人无法拒绝的,将背叛者从自己的圈子中排除掉是人类社会的需要,这种保守利益需求并没有影响背叛者的正当利益,不是法律能管的,也不是法律该管的,但是现行法律却管了这种正当利益。比如将不看望老人列入法律禁止之列,又比如将不道德行为当成人权保护起来,善良的人们只是想让这些东西离自己远些。
我们可以规定道德止于摒弃,但是摒弃实际上并不软弱。可以参考的是“潜规则”,如果不遵守潜规则,就只能去按明规则排队,这个威胁谁不怕?潜规则并不会去反复盘问,比如潜规则对纪检干部的报复方式,往往是不跟我们玩了,这实际就是摒弃,就是开除,何其低调?这种方式又何其强势!解释的机会都不会给,就被逆淘汰了。这种威胁不在于明文,不在于三令五申,不在于严密的监管体系,仅仅因为强势的取证方式,所以人们积极遵守。这样的摒弃,实际上正是一个群体的内部最后手段,也是一个群体的向心力所在。这种手段实际上已经被所谓的法制精神所取消,而不禁则行等原则,让一个组织丧失了内部道德约束力,让内部管制手段匮乏。
社会组织实施道德约束,不是靠说教。我们可以规定道德止于摒弃,但需要明白的是摒弃的威力并不是源于语言嘲讽,而是来自相关内部权益的丧失,源于实质性利害关系带来的威慑、威胁、歧视、约束,比如信用证明、用工限制、开除等等。甚至于摒弃是敌对的开端。有实际奖惩手段,道德才都有存在基础,三纲五常不是由说教实现的。一个组织在内部放弃强势手段,就会让个体重回丛林,丛林虽有自由和公平,当然这也意味着个人得承担所有的风险,得变成超人,个人要承担所有负担,比如需要私人保姆、保镖、医生、律师、质检员,再多的金钱也都不够用。一个组织放弃内部强势手段之后,还意味着出让秩序主导权,小学生都知道拉帮结派,直至这种小秩序重新主导整个群体。
道德实际上是一种内部标准、内部规则、内部措施,这是外部手段不宜插手的。目前,由于能够实际操作的只剩法律标准,所以道德实际上被废弃了。(这篇文章主要是阐述执行机构的规律,自由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需要的内容在另一篇文章中。)
二、三条防线
一个社会群体有三道具有不同规律的防线,分别是国法、家法、道德,如果说道德是高线,法律是底线,那么家法就是中线,家法实际包含有法律和道德防线两种特点。比如,从高、底线不同的举证特点看,道德审判是“疑污从有”,举证责任主要在怀疑对象,司法审判是“疑罪从无”,举证责任主要在调查者一方,而家法的特点,在于调查方和被调查方只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而不是某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家法只需要指出疑问的确凿性,而审查对象必须画完剩下那半个圆。
就如道德防线一样,家法防线也被废除了。当前所谓法治,并没有区别内外监管的不同规律,实践当中只有“不禁则行”、“疑罪从无”等原则,让内部管理者丧失了大多数内部管理手段,无法执行家法、道德约束。
冤案中家属并不相信所谓的法律事实,她们对于真相的追寻不会止于条文、程序、证据,她们相信的是充满着主观性的“真相”,这种猜测实际就是内部“家法”逻辑原则。当然据悉“真相”之后,家人选择搜寻证据、辩护、包庇或大义灭亲是另一回事,保持自我标准,本就是“家法”的规律。坚持自主判断,也是因为完整的独立立场,既然司法程序不受家人态度影响,也不承认那些主观“真相”的证据效力,反过来,家人也不应该被司法机关直接影响。比如,司法处置重了,家人不作反应,则不成家;司法处置轻了,家人不作反应,则对内无以自律,对外无从交代。
不能简单认同外部结论,更不能将内部思考权交给外部机构、外部原则,这才是家法的定位,这也是纪律的定位。新的纪律处分条例放弃自己的标准,将与法律重复的条款从党纪之中删除,就等于放弃党纪的自我思考权力,等于在借着法治的名义,以法代纪。不知道以后的党内争论中会不会出现庞大的律师团?
三、内外纪法的差异
(一)两种事实。
从“开房只聊天”案例看,没有证据未必不是事实。以证据为中心的逻辑,需要充足的证据,而缺少证据恰恰是现实常见现象。
国法和纪律的差异首先就在于两种事实基础。
客观事实不仅需要建立在证据上的直观判断,还需要分析推理之类逻辑认识,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结论。
法律事实严谨于证据和程序,实际也就是止于条文、程序、证据、成本。正是因为过多的排除了许多有争议、不容易界定、不容易取证、不容易取得好效果的因素,所以法律事实只是一种简化事实,甚至是难以接近客观事实,尤其是在复杂的协作配合和工作任务中追究责任,法律事实的标准更显局限,与客观事实相距千里。就如高速公路的效率就在于其排除了过多复杂因素,如果让高速通到每个山村,让高速变成街道,那么高速本身就不高速了。
纪律的定位是家法,起点和终点都是内部主观认识,依赖于逻辑认识。虽然逻辑认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操作性、正确率等问题,被人讥讽为“猜测”,但纪律实际上具有更多手段排除这些不稳定因素。
(二)两种手段。
让对象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这正是纪法在手段上的差异。
职权范围内,并不适用疑罪从无。复杂的协作配合和工作任务难有全面充分的物证,权力甚至连眼神都不用给,就能达成目标。可以说权力人不积极配合,就难以监管,不主动释疑,就难以审查,不自发承担错误,其系统性责任就划分不清。这种内部问题,只有让权力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包括举证等一系列环节的责任,才可能不留死角,这不是法律事实所能够全面、准确描述的。
被审查人不是弱者,反倒是有着相当权力的强人,在体系内有着相当对话能力,更由于强势社会地位和关系网络,其话语权远高于司法程序中的嫌犯。同时,由于纪律、道德处置措施的限制,批评、警告,最多也就是开除,所以必须具有更为主动的执行手段,否则就是蓄意包庇。所谓官官相互并不是潜规则,而是法律原则的另一面。
(三)两种正义。
司法原则的最大卖点是程序正义,然而司法原则的最大漏洞也就是程序正义。
司法程序可以无所谓的翻烧饼,一审、二审、三审等等,是否事实,是否正义,难以预知,可是司法结论没有责任人!
内部管理领域,所有问题都是从责任到责任,然而司法原则却得出没有责任人的结论,本身就是荒谬,就是灾难。司法程序无法依据程序正义追究责任人,因为在博弈过程中,当事双方和裁判都可能舞弊,而只要表面程序到位,责任实际上怪不到任何人头上。
纪律审查所依据的是错误事实,每个疏漏或错误,都有责任人,都可以追责。正因为有人负责,所以负责人必须考虑包括初始目标、程序手段、实际结果、各方责任、后继影响等等因素,才需要避免疏漏和错误。正是因为有人负责,所以内部调查是允许主观性存在的。正是因为有人负责,所以历史承认这种主观性结论,相反,开房只聊天之类的法律逻辑能不能面对外部压力,能不能经历历史的检验?
或许客观事实永远搞不清,或许主观结论在不同时期、不同层次、不同立场都可能是不同的,谁都不能保证自己能够正确一万年,或许我们的主观判断不过是就小错而避大错,可是这种正确性有人负责,这种责任的竞争就是历史前进方式。
(四)两种定位。
党员身份、公共权力不是公民的天赋人权,对象没有沉默的权力。该解释的不能解释,该证明的不能证明,就是错误,就应当处理,主动释疑既是内部本分。
调查对象可以选择沉默,而组织却没有沉默的余地,毕竟交代错误事实重要,但是认识问题和改正错误的态度更重要,面对质疑不能解释就等于背叛。忽视权力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盲目扩大话语权,给予“沉默权”,这不是在保护对象的基本权利,而是在破坏党内正常的权力责任关系,是在限制公共利益的自卫权。
信任是一切内部权力的基础,也是纪律的出发点和终点,忠诚和信任对于司法不重要,对于纪律审查来说却是根本所在。内部审查结果,需要报告给同志、上级、外界、历史,他们的看法才是纪律的根本意义所在。看法可以无声息的出现,也会悄无声息的消失,这正是内部秩序的危机所在。
四、实践需要强势内部管理手段
实践中,没有强势手段,道德和纪律的一些基本职责就无法得到实现。
纪律所需的实际并不多,由调查组证明疑问的确定性后,剩下的就要求对象在八小时内解释并证明清楚。我们一样可以复制“画地为牢”的模式。
原来的执纪方式,不承认沉默权,不开口即视为叛党,实际上更符合纪律规律的执行方式。
许多人担心,强势执纪可能侵害党员干部正当权益,重演文革时期乱象,但其时混乱源头并不在于法纪自身,作为工具,在很多问题上是没有自由的,是不可能摆脱上层领域影响的。如果说司法政治化是错误的,那么执纪司法化,也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五、司法式执纪的后果
第一执纪之难。因为“疑罪从无”,案件查办时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对象默不作声,百般狡赖,拒不承认,让举证责任完全压到调查组身上。
取证压力之下,许多时候纪委工作人员将部分举证责任推给了举报人,或不告不查,或要求举报人提供准确线索,让出于公义的举报,实际接近了司法程序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好像“着火”的是别人家。
取证压力之中,如果不是有一定的上级压力和经济利益,有些问题会被视若不见,审查过程中甚至出现放弃部分责任的追究、承诺减轻处分档次等等与对象讨价还价的现象。当然,也有相反的例子,疑问摆在前面,事实出来一半,可是“病人”不愿坦诚,拒不开口,于是有的办案人员会选择违规办案。还有的人看见了案件中的经济好处,而不愿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所谓吃干抹净。
取证压力之上,一些“病人”宁愿耍赖、自残,也要挺下去,他们知道只要拖下去,说不定当晚就能回家,就可能让问题查无实据。即便查实了,只要疑问存在,就是他们出去后翻案的希望。当然也有崩溃的,在办案点,突破规矩后,毕竟审查对象是弱势方,问题是有多少人愿意出于公共利益,而克服手段上的困难和局限来维护公义?
或许上级纪委的组织手段、侦查办法多些,可以商榷的利益空间多一些,又或许上级目光所及,力度大些,喝喝茶就能谈出问题,可是基层纪委的确已经没有什么有效的执纪手段。
第二监督之难。“不禁则行”本身在行政领域造成的危害先不说,可是“不禁则行”随时可能演变成“无证据则行”、“没人告则行”、“罚不抵罪则行”。
司法逻辑用于高、中线,实际就是在放弃内部秩序。没规定的可以不作为,没监督可以不作为,最后就变成了没好处的就找理由不作为。没监督可以乱作为,没证据可以乱作为,罚不及罪可以乱作为,最后变成只要有好处就以种种大义之名乱作为,突破规则创造性的乱作为,颠倒是非黑白的乱作为。这种规矩下,法律虽然还有,军队还在,但是内部秩序崩塌,没办法进行有效监督。
按规定而办事,能否办成事尚且未知,可是源自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等标准的是非对错,不是规定能够规定的,不是禁止所能禁止的。大多数人总是尽量靠近标准,如果标准只剩下底线,就等于没有了是非对错的规范,实际上就是放弃高、中防线,只剩下违法与否。失去了中、高线约束的多数人,总有动机、理由、胆量、能力去突破最后底线,仅剩法律制度并不比一张纸牢靠,法不责众本身就是一个规律总结。
第三问责之难。涉及利益调整等对抗性矛盾,需要源自军队、法律、纪律、道德的公共权威,然而上级、军队、法律的权威太远,如果基层负责人没有纪律和道德层面的实际约束手段,等于公共权威缺席,等于让个人顶上去,等于将空间让私人权威。如果执行上级决议,个体往往看不见上级权威,只看见具体执行人的不让步、不通融,问题变成谁来担当?现实中大多数人都选择了沉默,这才是更需要关注的现实问题。
有领导提倡个人担当精神,可是私人权威跑到公共权威前面去只会是更大的麻烦。现在农村基层,待遇低、手段少,任务重,尤其是源自上级的对抗性任务,如计生、征地、拆迁等等,这种恶劣环境下,能存活下来的,只有私人权威。可是私人权威从来就不好管,他们总能寻找制度空子,总能发掘利益空间,对上级任务总有着自己的利益和思考,难免打折扣,阳奉阴违。更何况额外付出,本应有额外报酬,即便规则不允许,私人权威也会不问自取。私人权威,不管是担当还是沉默,都不是人们能够接受的,其中责任更是无法准确判断。
第四信仰之难。司法式执纪,查实的只能是少数人,少量问题,少量金额,司法或许可以慰藉自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纪律则会陷入绝境。首先,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是能人、强人们有的是手段让大部分问题都疏忽过去,别的人当然也不愿意遵守筛子似的制度。其次,疏漏多了,会让小问题酿成大问题,问题太多,掩盖不过来,当然这样容易被查证,这才是疏而不漏的真相,可是代价未免太大了。第三,后果大到一定程度,未必不会漏,待到伤不起时,未必敢不漏。那些判决了的案件,谁敢说全部查清了?那些被以具体罪行拿掉的主官,又真正承担了责任?司法式执纪无法面对内外信任。
两种事实如果差距太大,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然各有依据,这实际上就是缠访闹访现象真正的源头,这种疑问不可能产生正面影响。忽略被调查对象应该承担责任义务,不但无法震慑、教育错误对象,还给其造成错误认识,以为不留证据,不开口就不要紧,形成侥幸心理,这种执纪当然无法教育领导干部。放弃纪律立场,人们怀疑的就不只是错误对象,还包括纪律本身,这样的纪律无法产生内部向心力。
六、纪律不足
纪律终将回归,问题会倒逼回来,区别在于是正常化,还是陷入另一个极端。
问题在于即便回归,强势纪律也不一定能够让党员干部格尽职守。尽责,并不完全在强势手段,办法总比困难多,所谓世上就怕认真二字,只要认真,没有强势手段也能解决问题。即便有强势手段,也不一定能让人尽责,责任心不足的问题,不是强势手段能够根治的。
法律中实际上也有相关强势规定,在涉及职务犯罪时给予了调查方一定的强势地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监察法》45条第4款有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解释和说明”之类的内容。当然本人不是司法行业的,并不清楚其具体含义,也不清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但是党纪方面连这类文字都没有。
愿法律的归法律,纪律的归纪律,道德的归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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