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犹太人做出了这样的分析:“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犹太人的世俗偶像是什么呢?做生意。他们的世俗上帝是什么呢?金钱。”“钱是以色列人的妒 嫉之神;在他面前,一切神都要退位。…… 犹太人的神成了世俗的神,世界的神。……犹太人空想的民族是商人的民族,财迷的民族。 犹太人的神成了世俗的神,世界的神。期票是犹太人的真正的神。犹太人的神只是幻想的票。”
《犹太人问题》与马克思哲学思想
1.马克思哲学的认识范围和认识对象
马克思在哲学层次上对待德国犹太人问题的基本态度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们看来,犹太人获得解放的能力问题,变成了必须制服什么样的特殊社会因素,才能消灭犹太的问题。因为现代犹太人获得解放的能力就是犹太和现代世界解放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从犹太在现代被奴役的世界中的特殊地位必然产生出来的。” [1] 由此看来,马克思以哲学名义认识他面临的问题的视野,尽管其认识对象是发生于特定领域的,而存在,然而不是局限于特定领域的特殊性范围,而却是扩大为世界的普遍性范围.而对马克思来说具有世界性的认识地平线就是人类解放。马克思如此的认识体现为对德国犹太人问题的认识.马克思哲学把德国德犹太人问题不只是在德国人的认识国界,也是在所谓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当代世界性认识范围去考察。
马克思哲学把德国的、德国人的特殊问题当作超越德国的认识国界的“当代的普遍性的问题” ,并把它在世界性的、人类性的和普遍性的认识范围去考察这意味着马克思哲学对犹太人问题的彻底批判,不只是对犹太人和基督教国家的关系问题的批判,也是对宗教和“一般国家” 、宗教及其政治解放的关系以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批判。因为马克思哲学把政治国家和宗教的关系问题不是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却用历史来说明迷信,从而既揭示国家和某一宗教的矛盾的人的性质即国家和某一世俗因素的矛盾、国家和一切宗教的矛盾的人的性质即国家及其的一切前提的矛盾、政治解放在人类解放历史上的一定的限度。马克思哲学这样把发生在德国的特殊问题即犹太人和德意志基督教国家的关系问题当作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即“当代的普遍问题”去考察。[2]
1)犹太人的秘密和市民社会:马克思哲学不是到犹太人的宗教里去寻找犹太人的秘密,反而是在现实的犹太人里去寻找犹太人的秘密. 对马克思哲学来说这是因为宗教并不是世俗问题的原因,而只是它的表现。[3] 这样做,根据马克思哲学寻找到的犹太人的秘密而看,犹太的世俗基础是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犹太人的世俗偶像是做生意,他们的世俗上帝是金钱.[4] 因而,一切神在钱面前都要退位,钱蔑视人所崇拜的一切神并把一切神都变成商品,钱作为一切事物的普遍价值以及一种与人独立的东西,剥夺整个世界即人世界和自然界本身的价值,以至于钱作为人的劳动和存在的本质,却统治人,人却向它膜拜。并且,犹太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达到自己的顶点,而在完成的市民社会实现犹太的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内部彻底产生出来,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5]
在马克思哲学看来,犹太人的现实本质在市民社会既得到普遍的真正的实现,又得到普遍的世俗的体现,并且市民社会从自己的内部不断产生犹太人,[6] 因此社会从实际的、现实的犹太中取得解放就是从做生意和金钱中解放出来的.这就是现代的自我解放.但是要实现解放,那么社会应消除做生意的前提和可能性即能产生犹太人的可能性.社会一旦消灭了犹太的经验本质即做生意及其前提,犹太人就不可能产生,因为他的意识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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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恩全集》第1卷:第445页.
[2]《马恩全集》第1卷 :第423-425页.
[3]《马恩全集》第1卷 :第425-426页.
[4]《马恩全集》第1卷 :第445页.
[5]《马恩全集》第1卷:第448页
[6]《马恩全集》第1卷 :第448页.
有对象,犹太的主观基础即实际需要就会人性化,人的个人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就会消失.这样做才取得的犹太人的社会解放的终究意义就是人类社会从现实犹太中得到的.[1]
2)基督教和市民社会:就马克思哲学而言,犹太教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完全达到自己实现的顶点.但是市民社会只有在基督教世界才能得到完成.这就是说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下,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撕毁人的一切类联系,把它取代为利己主义和自私的需要,把人的世界变成互相隔绝互相敌对的个人的世界.[2] 这也就是说,基督教,只是表面上制服使钱统治人,使人向钱膜拜的利己主义和自私的需要,实际上却不能制服.这是因为基督教起源于犹太教,又还原为犹太教;犹太人是实际的基督徒,实际的基督徒又成为犹太人。[3]
总之,犹太人、基督徒信徒的政治解放,只是国家摆脱犹太教、基督教,并不是他们自身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因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犹太人和基督徒依然存在于政治国家十分发达的地方。
2.马克思哲学与政治解放
考察马克思在哲学层次上认识的政治解放.就马克思在哲学上的认识而言.在政治国家十分发达的地方,宗教存在和国家不仅是矛盾的关系,宗教还发挥其生命力和力量.宗教和国家的关系才具有本来的、纯粹的形式,国家的完备和宗教的存在也并非矛盾.但是国家和宗教的关系尽管并非矛盾,宗教的存在依然是一个缺陷的存在,其缺陷则表现为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地方自由公民还受着的宗教桎梏.从此来看,宗教已经不是世俗桎梏和世俗狭隘性的原因,却是它们的表现,国家和宗教的矛盾是国家同它的作为世俗因素的一切前提的矛盾.人在得到政治解放的地方还受着宗教的束缚就说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类解放。[4]
1)政治解放和人:由马克思哲学而看.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意识中,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都过着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和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就是说人在政治共同体中把自己看作是社会存在物.但是在市民社会中的生活中却作为私人而活动,因而把别人看作是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这是由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立.它们之所以相对立就是因为完备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和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类生活,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而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即市民社会.由此可见,在政治解放完成了的国家中 人分裂为政治国家的类生活和市民社会的现实或私人生活。[5]
2)政治解放和宗教:在政治解放完成了的国家中,人分解为教徒和公民.人得到政治解放就是对公民使自己摆脱宗教而言的.但是宗教尽管被驱出政治共同体,然而它被赶到其他一切私人利益的领域里去.就是说宗教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因此宗教不再是所谓共同体的国家的精神,却成为市民社会、利己主义领域的精神.如此的表现对马克思哲学来说是宗教的本质所表现。人分为公人和私人这种二重化以及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是在政治解放的国家的宗教的完成。由此可言,政治解放的国家并没有使人从实际、现实的宗教中得到解放,相反,它用世俗方式实现宗教的人的基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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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恩全集》第1卷:第446、451页.
[2]《马恩全集》第1卷 :第451页
[3]《马恩全集》第1卷:第450页.
[4]《马恩全集》第1卷:第424、425页.
[5]《马恩全集》第1卷:第428页.
[6]《马恩全集》第1卷:第431-432页.
3)政治解放和人权:在政治解放的国家,人权有两种权利即公民权利及与它不同的权利.作为公民权利,人权是政治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和国家.公民权利决不以无条件而彻底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另外的人权是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这个人权就属于作为与公民不同的人的市民社会的成员.对市民社会的成员来说,不同于公民权的这个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人的权利。[1]马克思根据对政治解放和人权的基本观点具体考察政治解放的国家所说的主要人权。
(1)政治解放与人的自由:在政治解放的国家所说的自由是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话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政治解放的国家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的实际应用是作为私有财产的人权,私有财产这个人权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因此自由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却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并且作为享受自由的权利的人权也是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因此在政治解放的国家所说的自由是个人自由.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却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市民社会的基础就由这种自由的享受而构成。[2]
(2)政治解放与平等、安全:在非政治的意义上,即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意义上看,平等无非是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利己主义的单子。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也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因而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3]
总之,任何一种政治解放国家所说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在这里所说的人就是作为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而存在的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以及私人任性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需要和私人利益,也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4] 政治解放的国家通过人权正是承认作为政治国家的真正基础而存在的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利己主义人.由国家承认的利己主义人的自由无非是承认构成这种人的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阻挡的运动。因此,人并没有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反而取得宗教自由.他并没有从财产中解放出来,反而取得财产自由。[5]
3.马克思哲学与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
马克思哲学所指的解放是在实在的、实际的意义上的解放。因此马克思哲学认为尽管政治解放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由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而看,它当然是一大进步,也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6] 这是马克思从哲学角度认识人在政治上的解放在整个人类解放层次上的意义的基本观点.具体考察马克思在哲学层次上认识的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
1)宗教解放与人类解放: 宗教存在和政治解放的国家的关系无非是组成国家的人和宗教的关系.作为一切宗教信徒的人的政治解放是国家摆脱一切宗教而得到解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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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恩全集》第1卷:第437页.
[2]《马恩全集》第1卷:第438页.
[3]《马恩全集》第1卷:第439页.
[4]《马恩全集》第1卷:第439页.
[5]《马恩全集》第1卷:第442页.
[6]《马恩全集》第1卷:第429页.
但是国家在政治上从宗教中得到的解放并非彻底的和没有矛盾的解放即不是人类解放.这就是说人尽管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但是国家可以摆脱这种限制,人尽管还不是自由人,但是国家可以成为共和国. 这也就是说人依然只是抽象地、有限地超越了这一限制,间接地,通过一个中间的环节而得到政治解放,承认自己和获得自由,因而人尽管已经通过国家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但他依然受着宗教的限制.这就是政治解放的限度。[1] 这就是马克思考察政治解放的国家在政治上从宗教中得到的解放在人类解放层次上具有的意义.
2)财产解放和人类解放: 人对于宗教在政治上的解放具有一般政治上的解放所具有的限度,因为国家在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政治解放的国家在政治层次上废除私有财产就是国家作为国家废除私有财产,并人在政治上和观念上废除私有财产.因此政治解放的国家是和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类生活,因为自私的物质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的市民社会。[2] 这就是马克思考察政治解放的国家在政治上从宗教中得到的解放在人类解放层次上具有的意义.
3)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在人类解放层次上来看,政治解放具有本质的限度.因为政治解放使人分裂为两种人,从而使过着双重的生活即政治解放在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的同时,也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因此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在思想、意识中,在现实、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即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以及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在市民社会中,人却作为私人而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降为工具.因此,放能够完成人类解放的条件是: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使这种力量成为社会力量,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来跟自己分开的时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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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恩全集》第1卷:第426-427页.
[2]《马恩全集》第1卷:第428页.
[3]《马恩全集》第1卷:第428、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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