皑皑白雪,莽莽草原,巍巍太行,淘淘江水为勇士作证,虽然你们没有为儿女留下任何资本,没有机会站在人民大会堂,但你们鲜血染红的山河留给了人民,你们才是人民的化身。那些自称代表人民,而实际代表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人,在你们留下的山河边,不过是粪土一堆。第一个问题 资本家是剥削者!
资产阶级及其辩护者利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种种假象,将资本家打扮成“劳动者”。马克思对资本家给予了充分的揭露。马克思指出:“当作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便是资本的灵魂。资本有一个唯一生命冲动,那就是增殖价值,用它的不变部分(生产资料)吸取可能最大量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像吸血鬼一样,必须吸收活的劳动,方才活得起来,并且吸收得愈多,它的活力就愈是大”。(《资本论》大字本卷一p.261—262)他还指出:“如果照奥琪尔说来,货币‘是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印来到世间的’,那么,资本来到世间,就是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同上p.944—945)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利润(即剩余价值)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虽然,并未改变它们是总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个本质,但是,正是这种分割,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面目。于是资本家便把自己妆成劳动者了。
(一)马克思揭开了利息形式怎样“抽掉”了“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对立”关系。马克思指出:“在再生产过程中,功能资本家作为别的资本的代表,与工资雇佣劳动者对立;货币资本家则以功能资本家为代表,而在劳动的剥削上参预进来。活动的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才能面对劳动者发挥功能,使他们为他的利益而劳动,或使生产资料当作资本来发生功能。但是面对再生产过程内资本的功能和再生产过程外的单纯资本所有权的对立,这个事实被忘记了”。(《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488)“功能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是直接的,而“货币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则是间接,“参预进来”的。为什么“资本的功能”和“资本所有权的对立”会使两类资本家对劳动的剥削“忘记了”呢?这是因为“利息把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一种可以把别人的劳动生产物占为己有的手段。但是它把这种性质表现的好像是一种生产过程之外,已经为它所有的性质,而不是把它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特别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结果。它不是把它表现在它和劳动的直接对立之中,相反,它所表示的,不是任何对劳动的关系,而是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关系。所以,好像只是一种存在于资本对劳动关系之外,和这种关系漠不相关的属性。资本的对立已经消失,完全抽掉。利息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同上p.490-491 )利息本来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它却表现得“好像”是在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对立关系之外,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
(二)马克思揭示出企业利润的形式,造成了资本家好像是劳动者的假象。马克思指出:“这个利息形式,又使利润另一部分,取得企业利润乃至监督工资这样一个表现事物性质的形式。资本家当作资本家完成的特殊的功能——正是这种功能使他和劳动者相区别,相对立——因此就表现为另一种单纯的劳动的功能了。他创造剩余价值,好像不是因为他当作资本家进行了工作,而是因为他除了资本家的特性,也曾经进行劳动。因此资本的夺取的性质,他和劳动的对立,已经转移到现实剥削外面的一个地方,已经转移到生息资本上去了。所以,这个剥削过程也就表现为一个单纯的劳动过程,在其中,功能资本家和劳动者相比,不过是在做另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当作劳动就合而为一了。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就一样是劳动了。……这个职能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也就被抽去了。”(同上p.491)这里说明了:“企业利润”和“利息形式”的分离,又产生了另一种假象,“好像”“资本的夺取的性质,他和劳动的对立”“已转移到”“生息资本上去了”。这样,“功能资本家和劳动者相比,不过在做另一种劳动”。于是,“剥削的劳动,就和被剥削的劳动合而为一了,剥削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就一样是劳动了”。“这个职能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也被抽去了”。
(三)马克思揭露了资本家的“监督劳动”和“监督工资”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把企业利润当作监督劳动的工资这样一种由企业利润和利息对立而生的想法(指在‘平均利润平均化时,在剩余价值分配上有决定作用的补偿理由,在资本家的表象方法中,已被歪曲成为利润本身的发生理由和主观辩护理由了’)还在下述的事实上面找到了进一步的支点:利润的一部分确实也能够当作工资分离开来,并且实际上当作工资分离开来;反过来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会有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必要成分。亚当•斯密已经正确地指出,在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可以用特别的工资支付给一个经理人的营业部门之内,这个利润部分将会在经理人的薪水的形式上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与利润(利息和企业利润之和),另一方面与扣除利润以后作为所谓企业利润留下的利润部分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开来”。(同上p.492)这就是说,资本家付给经理人的“薪水”,在“形式”上虽然和利润“完全分离”而“独立”,但它的性质依然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将它称作“特别工资”,以便和普通工人的工资相区别。
(四)马克思通过对“监督和指挥的劳动”“两重性质”的论述,揭露了资本家的剥削本质。马克思指出:“在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式,……到处都必然会有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发生,不过它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在一切具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上,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需要有一个指挥的意志,需要各种与部分劳动无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和一个乐队需要一个指挥人一样。它是一种生产劳动,那在每一种实行生产结合的生产方式内,都是一种必须要做的劳动。另一方面,——且把商业部门撇开不说——在一切以劳动者(作为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间的对立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生产方式内,又都必然会有这种监督劳动发生。当中的对立愈是大,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是愈是大。所以,它的作用在奴隶制度下达到了最高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完全和一个专制国家一样”。(同上p.492-493)马克思讲的这种监督劳动的两重性:一方面是“生产的劳动”,“是必须要做的劳动”;另一方面,则“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里“生产的劳动”指的是一切社会都适用的“生产的劳动”,这是人类社会的共性。这里“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指的则是资本家的“剥削的劳动”。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对于各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胎内发展起来的形式,不能离开并摆脱它们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来理解。和货币资本家相比,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那种劳动者只是一种以资本家的资格,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资格出现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而要求,而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的劳动量,并且在他亲自负担剥削上必要苦累的时候,直接取决于这种劳动所受剥削的程度,而且非取决于这种剥削所费于他的努力的程度”。(同上p.497-498)可见,马克思所指的“资本家是劳动者”,是“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资格出现的劳动者”。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的劳动”,马克思指出:就是生产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资本在本质上就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在这个特殊形式上,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作资本的,与劳动者独立无关的力来发生作用,因此直接与劳动者本身的发展形成对立。这种为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包含一种不断发生作用,要把一个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价值减少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压力,在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上,成了一个最有力的杠杆,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只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增长”,(同上P.1166)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的劳动”就是生产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所以,资本主义性质的监督劳动的两重性:一方面是“生产的劳动”,另一方面“剥削的劳动”方才统一起来。
(五)最后,马克思指出:监督劳动和资本所有权分离后,不由资本家亲自承担的情况下,它的资本性质并未改变。马克思指出:“这种由对立的性质,由资本对劳动的统治而生,并且为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有的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内,也和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作为专职交给单独个人去完成的生产职能,直接地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496)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的“监督劳动”既可以由资本家亲自担任,也可以交给单独的个人去担任。“资本主义已经把事情推进到这种程度,以致那种完全与资本所有权分离的监督劳动,已经随手可得,所以,对资本家来说,亲自担任这种监督劳动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了”。(同上p.497)“商业经理人和产业经理人的监督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内,都完全和企业利润分开”。“在合作工厂内,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已经消灭,因经理人的报酬是由工人支付,他也不代表资本和工人相对立”。(同上p.498)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人的合作工厂”“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已经消灭”,那是因为“破产的工厂主,变成他自己以前的工人的雇佣劳动者”,这样的工厂仍“由以前的工厂主担任经理”。(同上p.498注76)但是,在“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内,“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并未改变。因为“和信用制度一同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要把这种监督劳动作为一种职能,日益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分离;这完全和在资产阶级社会发展中,司法权与行法政权会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而在封建时代,它们都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一样”。(同上p.498)这里,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并未因为它和“资本所有权的分离”而消灭,监督劳动即使由资本家担任改由经理人担任,其对立性质并未改变。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单纯的经理人,已经做掉一切应归这种担负职责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功能,所以,就只有那个担负职责的人还留下来,资本家则当作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消失了”。(同上p.499)既然“单纯经理人”担负的职责,就是“资本家”担负的职责,即“资本的功能”,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也就不会因为经理人代理了资本家,便消灭了。即使马克思在讲到“在产业经理人和商业经理人形成为一个人类众多的阶级时,这个工资一方面既然会和一切其他工资一样,就越是发现它的确定的水准和确定的市场价格,而在一般的发展把特种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减低时,另一方面,它又会和一切熟练劳动力的工资一样越是下降”。马克思也没有忘记在这里加上了一个重要的注解78:“师傅和帮伙一样是工人,在这个资格上,他们的利益恰好一样。但他们还是资本家或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从这点上看,他们的利益就和工人利益断然相反了”。(荷治斯金:《在资本的要求面前保卫劳动》伦敦1825年版第27页《资本论》卷三p.500)马克思关于经理是“资本家代理人”的观点,也适用于“工头”和“监工”。马克思指出:“如果说资本主义的指挥在内容上是二重性——因他指挥的生产过程就是二重的过程,一方面它是形成一个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它又是资本的价值增殖的过程——它在形式上却是专制的”。“像资本家的资本一经达到那样的最低限度,由此开始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本家就会把一切体力劳动摆脱一样,现在,他对把直接地不断地监督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小组的职务,交给一种特别的工资雇佣劳动者。像军队需要有将官一样,在同一资本指挥下协同动作的工人队伍,需要有产业上的将官(经理)和士官(工头、监工),以资本名义,在劳动过程中实行指挥。监督劳动成了他们的专属职能”。(《资本论》大字卷—p.394)马克思在这里用“特别工资雇佣劳动者”“以资本的名义”“实行指挥”,这就说明了:经理、工头和监工这类工资雇佣劳动者,和普通的工资雇佣劳动者根本不同。他们“监督劳动”的“专职”,是资本家将自己的“监督劳动”的“职务”“交给”他们的。他们是资本家的代理人,在他们中间只不过有将官(经理)和士官(工头、监工)的区别罢了。这种“特别的工资雇佣劳动者”虽然和资本家的之间的关系也是工资雇佣劳动的关系,但由于他们的“专职”是执行资本家“交给”的“监督劳动”的“职务”,所以,他们的“劳动”和资本家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剥削的劳动”,是“指挥”普通的工资雇佣劳动者进行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劳动。那种根据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将经理、工头和监工一律看成是“总体工人”的成员的看法,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第二个问题 古典经济学的“斯密教条”掩盖了资本剥削的本质
由于亚当•斯密将资本家与工人统在一起,称之为‘勤劳’阶级,而且还将这个观点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阶级’的收入(地租、工资和利润)联系在一起,才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一个“一直贯穿”的教条:“商品价值结局全部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113)也正是这个教条掩盖了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而萨伊的庸俗经济学为资本家辩护的观点,就是“从亚当•斯密以来一直贯穿在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不合理的教条的最后的表现”。(同上p.113)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用了整整五章的篇幅,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润(企业利润+利息),土——地租,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把社会生产过程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了”。(同上p.1035)
首先,斯密“将资本家与工人称为‘勤劳’的阶级”,这个观点和马克思的思想有原则区别。马克思讲过:资本家的“剥削劳动是要花费劳动的”,“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等话,但这里所指的“劳动”和“劳动者”,如前所说,有严格特定的内涵。是“剥削的劳动”,是“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资格出现的劳动者”。所以,决不能将“剥削的劳动”和工人的劳动相提并论,也不能将“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资格出现的劳动者”和工人的“劳动者”混为一谈。马克思在关于资本主义监督劳动的两重性的论述中,明确指出,一方面是“生产的劳动”,另一方面是“剥削的劳动”。这里讲的“生产的劳动”,指的是生产资本,生产剩余价值。这里讲的“剥削的劳动”,指的也是剥削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二者完全一致。是从两个不同的侧面来论述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劳动。
其次,正是由于斯密将资本家剥削的“劳动”和工人的被剥削劳动混同为一样,把资本家这种“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资格出现的劳动者”,看成是真正的劳动者,所以才形成了斯密的教条,即:“商品价值的结局全部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一来,工人的劳动成了工资的源泉,资本家的资本成了利润的源泉,地主的土地成了地租的源泉。马克思指出:工人的劳动既创造了工资的价值,又创造出工资价值以上的剩余价值。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乃是资本家的利润和地主的地租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指出:“资本逐年为资本家提供利润,土地逐年为地主提供地租,劳动力……逐年为劳动者提供工资。逐年生产的总价值的这三个价值部分,……它们好像是一棵长生树,或三棵长生树的可以逐年供人消费的果实,它们形成三个价值的常年收入。这种种收入,是功能资本家当作剩余劳动的直接榨取者和劳动一般使用者来进分配的。……它们事实上也是这样的东西:对资本家来论,资本是一台永久的抽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地主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抽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又是这样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靠了它,劳动者会以工资名义,在他所创造的价值中取得一部分,因此他也会在社会产品中取得由这个价值来尺度的部分,即必要的生活资料”。(《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1086)马克思这段话把资本家和地主如何靠剥削掠夺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剖析的淋漓尽致:“功能资本家”直接把工人的“剩余劳动”“榨取”出来,然后在货币资本家和地主中“进行分配”;“资本是一台永久的抽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抽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劳动”是“手段”,“靠了它,劳动者会以工资的名义,在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中取得一部分”。
第三,斯密另一个错误是:它把“商品价值结局全部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便忽略了不变资本价值的存在。因为商品价值是由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三部分价值构成。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则只包括了可变资本(工资)和剩余价值(利润和地租),不变资本价值不见了。而不变资本价值的抽空,正是掩盖剩余价值剥削的秘密之所在。马克思指出:“常年生产物的价值……要分解成两个价值构成部分。一个构成部分A补偿垫支的不变的资本的价值;另一部分B则当作工资、利润和地租体现在收入的形式上”。(《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1110)这里,“利润、地租和工资有个共同点: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但当中仍然有这个重要区别:利润和地租是剩余价值,代表没有报酬的劳动,工资则代表有报酬的劳动”。(同上p.1110)这里,“产品中代表所支出的工资,……必须再转化为工资的部分,首先是当作可变资本,必须在再生产中重新垫付的资本流回。这个部分有二重作用,它首先是在资本形式上存在,并且当作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在劳动者手里,它转化为收入,转化为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得的收入,并且当作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消费掉”。(同上p.1110)“所以,产品的这个要在再生产上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劳动者收入的价值部分,首先是在资本形式上,更严密地说,就是可变资本形式上流回到资本家手里。它会在这个形式上流回,本来是劳动者当作工资雇佣劳动,生产资料当作资本,生产过程当作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能够不断地自行再生产出来的一个重要条件”。(同上p.1111)马克思在这里特别指出了工资和利润、地租间的“重要区别”是:“利润和地租是剩余价值,代表了没有报酬的劳动”是被资本家和地主剥削去的,是“没有”给工人“报酬”的。“工资”之所以代表“有报酬的劳动”,则是因为它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收入”。而劳动者所以出卖劳动力,乃是因为,这种“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劳动者收入的价值部分,首先是在……可变资本形式上流回到资本家手里的”。而资本家也正是利用这种“可变资本”来强迫劳动者为他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手中不断增加的不变资本,正是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中源源不断积累起来。
第四,斯密所以忽略了不变资本价值的存在,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现象形态掩盖着这个事实。马克思指出:“很明白,不变资本的价值并没有在一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再生产,因为工资只等于垫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利润和地租也只等于剩余价值,只等于垫付资本的总价值(那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可变资本的价值)以上所生产的价值余额”。(〈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1104)但是,“不变资本整个生产上消费掉的部分,都必须用实物来实行替换。假设一切事物仍旧不变……,它的替换就需要以前一样多的劳动,好必须用一个相等的价值来实行补偿”。“但谁应当去完成这个劳动呢?又还有谁去完成这种劳动呢”?(同上p.1105)这是斯密难以解决的“困难”和 “难点”所在。
接着,马克思指出:“这里提出的问题”本来“已经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考察社会总资本再生产时已经解决了。我们在这里回头说到这个问题,首先因为在那里剩余价值尚未发展成为它的收入的形式:利润(企业利润+利息)和地租,所以,也不能在这个形式上进行研究;其次,又因为正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上,有一个简直叫人不能置信,自亚当•斯密以来一直贯穿在政治经济学中的错误包含在分析中”。(同上p.1106)于是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结局分解成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它的各个难点可以概述如下:
“1、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此,也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也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资本每个部分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不变资本部分,一个可变资本部分和一个剩余价值部分”。(同上p.1115)“劳动者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地主用他的地租,怎么能购买那些对每一个商品来说,不仅包含其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包含这三个成分全体的商品呢?……既然这三个价值成分之外,还包含着追加的价值成分,即不变资本价值成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从而这个收入源泉合起来,又怎么把这些卖掉呢?他们一个三的价值,又得怎么买一个四的价值呢”?(同上p.1116)
“2、不理解劳动在加入新价值时,会在新形式上保存旧价值,而不是把这个价值重新生产出来的方法”。(同上p1117)关于这一点,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六章已经讲过劳动的二重性,在同一次劳动中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即工资价值和剩余价值),具体劳动则转移了旧价值(即生产资料的价值)。
“3、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体资本的观点看,不从个别资本的观点看,将会表现出来的那种联系”。(同上p1117)这就是前边已经分析过的:“怎么一个资本产品的价值等于三种收入加C(不变资本),而一切资本的产品的总和却又等于三种收入加零的价值呢?这就好像是一个不能解决的迷了”。(同上p.1114)马克思解开了这个迷,他指出:“不变资本的价值并没有在一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再生产,因为工资只等于在生产上垫付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利润和地租只等于剩余价值,只等于垫付资本的总价值(那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可变资本的价值)以上所生产的价值的余额”。(同上p1104)这个“垫付资本总价值”以上“生产的价值的余额”,已经比原来“垫付资本的总价值”超出了。这就是说,这超出的价值,即“剩余价值”,既包含了新创造的剩余价值,又包含了转移过来的旧价值。
“4、当剩余价值不同各部分表现在各种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上时,……那就是收入和资本这两个清清楚楚要区别开的东西,将互相交换,互相变更位置,以致从资本家个人的观点看,好像只是某些相对有别的东西,并且从总生产过程的观点看,当中的区别还会消失”。)(同上p1117-1118)比如Ⅰ(v+m)和ⅡC交换,即可变资本和工资交换。这里造成一种“假象”,好像“消费者的收入要补偿全部产品,因此,也要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同上p.1118)但是,这种可变资本和工资的交换,掩盖了“工资”在“转化为劳动者收入价值”之前,“首先是在资本的形式,更严密地说,就是在可变资本的形式上,流回到资本家手里”。而这个转化流回的过程,“本来是劳动当作工资雇佣劳动,生产资料当作资本,生产过程当作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能够不断重新自行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条件”。(同上p.1111)
“5、把由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所引起的混乱撇开不说,还有一个由剩余价值到各种不同特殊收入形式(利润、地租,它们互相独立,并和不同的和产要素联系在一起)的转化引起”。(同上p.1118)在这里“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p1119)“这个商品价值会分解成各种特殊的成分,价值的这些成分会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成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价值成分的关系,并按一定范畴的名义在这些所有者间进行分配的事实,一点也不会影响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本身”。“这种混乱必然会和这种假象,即价值由它本身的各个成分生出的假象结合在一起”。(同上p.1119)“于是引起了这个美丽的循环: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总和生出:工资、利润、地租的价值,反过来又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等等”。如此“美丽的循环”,把问题颠来倒去,根本就没有解决问题,等于说废话。
第五,马克思用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决定的价值理论,揭露了亚当•斯密关于商品价值结局全部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谬论。
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在它代表新加劳动的限度内,将会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开成三个收入的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它们各自的价值量,他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则由不同特殊的,以前已经说明的规律决定。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独立构成价值的要素,把不变资本撇开不说,说商品的价值就是由这些要素相合而成,却是错误的”。(《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1129)
马克思还指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是商品的新价值为限界的。这些价值部分与相互比例的变化,不会改变它们的价值总和。“逐年由新加入到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部分中的价值,会分化并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种分化和分解不会改变价值本身的限界,不会改变那个分归这些不同范畴的价值总和;和这些部分的相互比例的变化不会改变它们的总和,不会改变这个已定的价值量一样”。(同上p.1135-1136)所以,“商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作为前提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相对量如何,它总是它们的总价值的一个总体”。所以,那种认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商品价值的大小就是它们的总量生出,限制并决定”的观点,是一种“错误的见解”。(同上p.1141)
将工资、利润和地租看成是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的谬论,乃是资本主义市场竞争假象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头脑中的反映。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减去它生产上所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后”,所分成的“三个部分”:“工资、利润和地租”取得的“收入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日常可以看到的表面上,因此,也在那些为资本主义所俘虏的当事人的观点中,总是颠倒地表现着”。(同上p.1149)“这是因为”:
“第一,商品价值的各个成分是当作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并且它们当作独立的收入,是和三个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相联系,好像是由这些东西生出一样。”“但价值不是由它转化为收入的过程生出。这个价值在它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那里”。(同上p.1148)
“第二,……生产部门曾经经验到”:“工资上涨”,商品“价格就上涨”,“工资下降”,商品“价格就下降”。“但‘经验’没有表现出这些变动曾由那种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的价值受到一种隐蔽的调节”。(同上p.1149)“这一切经验都为这个因各种价值成分具有独立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做了证明,好像决定商品价格只是工资,或工资和利润二者”。“只要就工资一般说发生了这种假象,……那就不说自明,就利润和地租说,这样假象也会发生”。(p.1150)
“第三,……假设……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竞争被排除……。”“在这各种情况下,商品价值是不变的,……这个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设下,现实的运动也必然会在颠倒的形式上表现出来:好像不是一个预先规定的价值量分成三个部分采取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而是反过来,好像这个价值量就是由互相独立,分别决定,但是构成这个价值的各个要素(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形式。这个假象必然会发生。因为在个别资本及其商品生产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反过来,好像它所分成的各个价值成分,是当作商品价值的前提来发生作用。(同上p.1151)
“第四,商品是否按它的价值售卖,因为价值决定本身,对资本家个人说,是一件完全无关紧要的事。价值决定本来也是一个在他背后,通过各种和他独立无关的关系的力量来进行的过程。因为在每一个生产部门,作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都不是价值,而是和它有别的生产价格。价值决定本身所以使任何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资本家个人和资本感到兴趣,并有决定的作用,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增长或减少时,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的减少或增加,在一个场合,使他照现有的市场价格能赚到一个额外的利润,在另一个场合,却使他非把商品的价格提高不可,因为已经有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也有更多的利息,要分摊到各部分产品或单个商品中去”。(同上p.1155-1156)“另一方面,对他来说,工资、利润和地租,不仅对这种价格(如果他按照这个价格来卖,他就能实现他作为功能资本家在利润中应得的部分——企业利润)说,会表现为起调节作用的限界,并且对这种价格(如果他要使继续的再生产成为可能,他也必须按照这个价格来卖)说,也表现为起调节作用的限界”。“所以,把不变资本部分撇开不说,工资、利润和地租,在他看来,便是商品价格的起限界作用、创造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要素”。(同上p.1156)“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个场合都好像要由竞争决定,并且在我们是说多数场合的平均时,就是平均利润决定。这个平均利润要再由一个竞争来调节,不过是在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同上p.1158)总之,商品价格本来是由商品市场上的竞争来决定的,但是这种竞争是在资本家的“背后”,“通过各种和他无关的关系的力量来进行的”,所以,“价值决定本身,对资本家个人来说,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事”。“价值决定”,所以会使“资本家个人或资本感兴趣,并有决定作用”,是因为这种“作用”能够使他在“现有的生产价格”水平上“赚到”“额外利润”,而在“价格提高”时,又要开支“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和“更多的利息”。这就使他只看到市场竞争的一些假象(他赚了,或赔了),而看不到价值规律的作用。所以,在资本家看来,“工资、利润和地租,便是商品价格起限界作用,创造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要素”了。这就造成了他们把劳动、资本和土地看成是价值的三源泉,从而掩盖了利润和地租剥削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本质真像。
“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既然不说自明,会把新加劳动体现成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各种收入形式,所以,这个方法……在那些收入形式的存在条件根本就不具备的地方,也会被人利用。这就是说,一切都会通过类比而被包摄在这些收入形式下面”。(p.115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此相关的关系既然当作一般的社会的基础被假定了,所以这种包摄方法在它能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并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是靠生产资料(这里,生产资料,一般地说已采取资本的形式)的所有权的限度内,本来也是正确的”。“但也正因为这样一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适应的生产形式竟也可以包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各种收入形式内——并且在一定程度内,这样做还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关系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的假象,就更加巩固了”。(p.1159)总之,“在资本主义生方式基础上”,会把“新加劳动”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收入形式”也会被应用到“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适应的生产方式”中,而且“一切都会通过类比而被包摄在这些收入形式下面”。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收入的形式”是掩盖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而其他对立的生产方式下,则掩盖其他剥削阶级对其他劳动者的剥削。“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了“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的假象”。
第六,马克思透过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现象形态,深入揭示了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面,从而进一步揭开了工资、利润和地租等收入形式掩盖着的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独特的、有特殊历史性质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生产方式都一样,是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一个确定的阶段当作历史条件来假定,这个条件是一个先行的历史结果的产物,新生的生产方式把这个历史条件作为基础,从此出发进行”;“那些和这种特殊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那各种分配关系本质和这些生产关系是一致的,是这些生关系的背面。所以,二者本业都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性质”。(《资本论》大字本卷三p.1162)
马克思接着指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收入的形式”,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剥削剩余价值的关系的现象形态。他说:“人们首先是从这种所谓事实出发,年产品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个事实这样说来是错误的”。因为“产品一方面分为资本,另一方面分为收入。其中一个收入,工资,又总要在它已经事先在资本形式(重点是马克思加的)上和同一劳动者对立出现之后,方才取得收入的形式,即取得劳动者收入的形式。所生产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一般会当作资本和直接生产者对立的事实,已经包含如下的事实:物质条件和劳动者相对立,已经取得一定的社会性质,已经包含一种确定的关系,他们在生产中对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并且彼此相对,就是处在这种关系中”。(同上p.1163)。马克思在这里指出:把“年产品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个事实这样说来是错误的”。因为“工资”并不是劳动者劳动的全部报酬,只是劳动力生活必须的费用,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则全被资本家剥削去了。亚当•斯密把劳动者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和地主的“地租”相提并论,实际上掩盖了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的秘密。
马克思在讲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标志和特征”时,说:“特别可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标志特征的第二点,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作为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在本质上就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别形式。在这个特殊的形式上,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作资本的,与劳动者独立无关的力来发生作用,因此,直接与劳动者本身的发展形成对立。这种为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包含一种不断发生作用,要把一个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它的价值缩减到当进现有的社会平均以下的趋势。务求将成本价格减少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压力,在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上,成了一具最有力的杠杆。但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只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增长”。(同上p.1166)马克思在这里,不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指出:“而且在资本主义生产力上也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作资本的、与劳动者独立无关的力来发生作用,因此直接与劳动者本身的发展形成对立”。“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只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增长”。这就是说,不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上,都是“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对立。
第七,在划分资本主义社会“三大阶级”问题上,马克思和亚当•斯密也有重大的原则区别。
前边已经分析过,亚当•斯密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源泉,看成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个生产要素,而马克思则只将劳动力看成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工资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利润和地租则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斯密混淆了劳动者和剥削者的界限,马克思划清了两者的界限。
现在需要进一步搞清楚划分阶级的标准是什么?马克思在《资本论》最后一章“阶级”那章,只写了个开头,未能展开写下去。但他在这个开头却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划分阶级的标准问题。马克思指出:“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不断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愈益与劳动分离,分散的生产资料愈益集中成大群,因此使劳动愈益转化为工资雇佣劳动,生产资料愈益转化成资本。另一方面,适应这个趋势,又有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和劳动独立分离,使一切土地所有权,都转化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资本论》大字卷三p.1171)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阶级划分的标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阶级划分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否为标准的。资本家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则与生产资料分离。地主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获得资本家剥削的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将土地所有权转化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营方法。
第三个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下新生的资产阶级本性并未改变
关于这个问题,谈以下两点:(一)社会主义制度下新生资本家的阶级本性并未改变;(二)新生资本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两重性问题。本文所谈新生资产阶级的两重性是指民营资本,不包括新生官僚资本和买办资本。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新生资本家的阶级本性并未改变。我们从报刊上报道的两位私营企业主代表人物(2002年5月5日《羊城晚报》刊登的《‘私企代言人’全国人大代表郑卓辉先生的‘心事话’》和2004年3月27日《羊城晚报》刊登的《民企老板苏志刚当选政协副主席》的报道)的内心世界,就可以看出资本家的阶级本性并未改变。
1、资本家的灵魂就是“赚钱”。郑卓辉先生(以下简称郑老板)说:人生有三步曲,“刚下海,未完成原始积累,从没有钱到赚钱,直到赚到2000万元,这是第一步,此时最关注的是赚钱、多赚、快赚;从2000万元赚到一亿元,这是第二步,此时思想有个开启,不仅关注赚钱,还关注社会效益;从一亿元赚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这是第三步,此时就会关注国家和民族的前途”。这三步虽然有区别,但统统都是为了赚钱。第一纯粹为了赚钱,第二步在赚钱的基础上注意“社会效益”,第三步在赚钱的基础上注意“国家和民族的前途”,这里所关注的“社会效益”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也都是为了赚更多的钱。这三步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货币变资本,由量变到质变。如果他在赚到2000万元以前,还参加劳动,因为那时他钱还不多,不能雇很多人,自己还得参加劳动,那时,他手中的钱是货币,不是资本。他还是劳动者,即令雇佣几个工人,也只是一个有少量剥削的劳动者,不是资本家;在他赚到2000万元以后,已经是千万、亿万富翁了,这时他完全可以摆脱体力劳动,只从事剥削劳动者的资本的脑力劳动,手中的钱从货币变成资本。他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资本的所有者或资本的化身了,他就由劳动者,变成资本家了。
2、资本家关心的“国家和民族的前途”,是“保护私企”和资本家的“身家财产”。郑老板说,他现在的脚“已经迈到了第三步”这第三步“国家的命运和个人的命运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谁看报最认真?私企老板”。“每当新政策出台后,私企老板都把报上的消息剪下来,因为他的身家财产都押在这里了,你说他关心不关心?还有的私企老板参政议政的热心很高。这五年我当人大代表,年年写议案,比如修改宪法,保护私企,西部开发,信用制度,推进以德治国等等”。可以看出,他们所要关心的“国家命运”,是为“保护私企”和他们的“身家财产”。苏志刚老板也说:“民营企业要爱党、爱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所谓“爱党、爱国”,实际上也是爱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3、资本家关心的社会主义,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发展,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私企地位的提高”和“发展”。郑老板说:称他为“私企代言人”“这可能过誉了,但我确实最关注私企。在1998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我领衔提交了‘建议修改宪法,立法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提案。1999年宪法获得修改,民营、私营经济从原来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这么关心私营企的发展呢?郑老板说:“首先是我看到了私企地位的逐渐提高。其次,是我想到了企字,人字当头,人是最关键的。而对私企老板来说,私企是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孩子当然自己疼。也就是说,人的因素会发挥得最好”。可见他们所关注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地位的提高和发展,而是“私企地位的提高和发展”。他们“心疼”的是资本主义的私企,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企业。苏老板也谈到:“要依法经营,依章纳税,做合法商人;不断进取,可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要不忘回报社会,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所谓“依章纳税”,这不仅是私营企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和公民都应尽的义务,私企向国家纳税,丝毫没有改变私企剥削剩余价值本质;所谓“要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好像是私企业主对劳动者的关怀爱护,好像是为劳动者提供饭碗,这只是一种假象,因为私企的发展,实质上是由“资本灵魂”驱动的,“资本有一个唯一生命冲动,那就是增殖价值,创造剩余价值,用它的不变部分(生产资料)吸收可能最大量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像吸血鬼一样,必须吸收活的劳动,方才活得起来,并且吸收得愈多,活力就愈是大”,说“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际上是资本对劳动的更多的剥削;至于“积极参与各项社会的公益事业”,这类慈善事业自古以来所有剥削阶级都在做,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不少这类慈善家,但是,所有剥削阶级慈善家都不会改变剥削阶级本质,用于慈善事业的那点资金,不过是他们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九牛一毛。
4、资本家对自己企业的确费了心,这种劳动,是剥削的劳动。马克思把他们称之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以和工人劳动者相对称。所谓“资本家是劳动者”,是“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资格出现的劳动者”。资本家的“劳动”是“剥削的劳动”。郑老板有一段话可以生动地说明这一点。他说:“私营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管理风险”。他举了个例子:“刘永好的一番话让我感触良深。他说他做饲料时,一年赚两亿,需要8000个工人;后来做房地产,一年赚两亿,需要80个工人;现在做金融,一年赚两亿,只需要8个工人。而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些上市公司规模很大,而质量不好。一家公司资产规模十几个亿,利润才几十万,这是虚胖”。这个说明了:资本的“管理”不仅追求数量,而且追求质量,力求从尽可能少的工人身上榨出更多油水来。如果把他们这种“管理”也称作劳动,按马克思的话说,那就是“以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资格出现的劳动者”。苏老板说,他“是一个地道的农民”是从卖猪肉,猪血起步,目前已拥有香江、长隆野生动物世界,等12亿元资金。他原来的确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从“卖猪肉、猪血起家”,但那是过去,他现在是有“12亿元资产”的私营企业主,地地道道的资本家。他已经从“打工仔”转化成为“大老板”。如果再按过去的“劳动者”看待,那就把人看低了。
(二)第二个问题:关于新生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两重性问题
在社会主义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和工资雇佣劳动者阶级,已经产生发展起来了。“到2000年,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投资者)达395.35万人,拥有注册资本总计13307.67亿元,雇工2011.65万人,经营各项企业176.18万家”。(《当代中国社会主义阶层研究报告》p.214)此外,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城市化的提速,已有9820万农村劳动力转到非农业,使用中国阶级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民工人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据统计,第二产业中,农民工占从业人数的57.6%。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到68%,建筑业中占到80%。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农民工占从业人数的52%以上。(《2003年全国千户企业调查研究报告》载羊城晚报2004.2.22中国新闻)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两支新生的资产阶级和新生的工资雇佣劳动者阶级呢?
首先,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因为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舍此,别无他途。国家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所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直到实现没有阶级,没有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共产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有革命性和软弱性的两重性。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一方面强调“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特别指出:“民族资产阶级之所以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和所以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地位,是因为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地位规定了他们的软弱性,他们缺乏远见,缺乏足够的勇气,并且不少人害怕群众”。“人民手中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怕民族资产阶级造反”。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终于在党的领导下,接受了改造,放弃了剥削,成了劳动人民的一部分。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又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应当如何看待呢?根据新生资产阶级所起的作用,应看到他们新的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还需要发挥其有利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又由于其剥削阶级的本质未变,还应当教育、引导、限制并逐步创造条件以改造这个阶级。但是直到现在,还看不到我党对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有什么明确的方针政策。从党的政策中,使人感到:阶级分析方法很少看到了,阶级,阶级斗争的理论几乎绝迹了;避而不谈新生的资产阶级和工资雇佣劳动者阶级的产生和发展;强调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和“以人为本”的执政观。但是,只讲“人”、“民”、“公”,不讲阶级,对实实在在迅猛发展的两大对立的阶级,视而不见,默不做声,这岂不是放弃了人民民主专政?难道要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吗?
其次,中国的改革开放,必须走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道路,决不能走资本主义的改革开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方针指引下,才能不走邪路。而四项基本原则的支柱恰恰是人民民主专政。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其余三项: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就都失去政权的保护了。“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 ,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的走了邪路了”。如今,我们党的政策已经导致了两极分化,而且已经产生形成了新生的资产阶级和新生的工资雇佣劳动者阶级。面对两大对立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的客观事实,打出了一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旗帜”,很不符合实际。因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能由工资劳动者阶级来代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前进的方向,根本相反。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性质是“资本的生产力”(《资本论》大字本卷三 p.1166),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资产阶级的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无法比拟;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工资雇佣劳动者阶级的“根本利益”更是对立。如果一定要以‘三个代表’来代表两大对立的阶级,就只能是将对立阶级的根本利益互相调和起来。那样,实际是对资产阶级的剥削起掩护和纵容作用,对工资雇佣劳动者阶级起麻痹和欺骗作用,是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和平演变。是一条资本主义的改革开放道路。
第三,从舆论宣传方面看,应当坚定不移地始终保持并捍卫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其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作用,而对新生资产阶级,则应当一方面发挥其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引导、限制并逐渐改造其不利社会建设的消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大力宣扬并夸张其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方面,避而不谈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消极方面。比如,社科院编写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对私营企业主涂脂抹粉,鼓吹他们是“先进生产力代表”,“主要实践者”,“主要组织者”,“伟大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等等;而对工人阶级不仅不提其社会主义的主力军作用,而且连其社会主义社会主人翁地位也取消了,将他们看成是“社会经济地位明显下降”的阶层,还说什么“产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不应当是与生俱来的,而应当是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争取来的”等等。难道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曲折的、艰苦卓绝的英勇不屈的奋斗,夺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争取到的国家主人翁地位,竞被一篇《研究报告》这样一笔勾销,就不算数了?还得再重新去“勤奋努力”争取吗?有的报刊还更加露骨地鼓吹私营企业主是“双手创造财富”,为工人“贡献大批饭碗”的“劳动者”,而工人则成了向这些大老板讨饭,要饭吃的“寄生虫”了?!(《羊城晚报》2002.5.5《‘劳动大军’笑迎老板加盟》)如此吹捧资产阶级,贬低工人阶级,把资产阶级看成是为工人阶级“贡献饭碗”的救世主,把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有理的那一套陈词滥调,又重新原封不动地搬来,这真是难以想象,难道中国重新变天了吗?《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将政协章程中“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表述删去了,据说这是因为“过去的剥削阶级已不存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教授对此解释说:“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主体,与建国前的剥削阶级完全不同,因为他们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合法纳税,成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力量。在私营经济取得突出成绩的今天,若还沿用‘剥削阶级’的概念,容易挑起对立”。难道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是用‘剥削阶级’的概念‘挑起’来的吗?如果不用‘剥削阶级’的概念,这种剥削和对立就不存在了吗?还有一位党史研究专家姚垣认为:“如果政协章程还保留‘剥削阶级’提法,容易使人把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非公有经济产权主体当成‘剥削阶级’”。难道今天新生的私营企业主,对工人进行剥削,竟然不是‘剥削阶级’,而是被“当成”剥削阶级的。(以上两则报道均见《羊城晚报》2004.3.13《删去‘剥削阶级’字眼》)从这些理论权威、经济学家和党史专家们创造的新理论来看,他们如此偏爱资产阶级,公开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美化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贬低丑化工人阶级的劳动和地位,甚至连‘剥削阶级’这个字眼也害怕沾上资本家的边,这样的立场和观点早已将无产阶级的利益和共产主义理想抛到九霄云外了。
200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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