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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这种“钉子户”精神好得很!——谈重庆史上最牛“钉字户”的意义

巩献田 · 2007-03-28 · 来源:新浪博客
重庆钉子户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这种 “钉子户”精神好得很!

——谈重庆史上最牛“钉字户”的意义

北京大学  巩献田

  最近,关于重庆史上最牛“钉字户”’一事报道不少,我原不想多嘴。因为对《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之后,我需要认真地理解和领会,对于少数民法学家关于《物权法》的高论和主流媒体的大量报道,还需要花时间研究和学习。但是,我的几个朋友一再提醒和督促我,对于重庆所谓“钉子户”案件应该站出来表明态度,说说看法。

  为此我匆匆写了这篇东西,不成熟,请教于同仁和读者。

  最近报道的重庆史上所谓“钉子户”究竟是一回什么事?

  我看了最近网络和报纸上的有关材料后,就是一句话, 这种 “钉子户”精神好得很!

  何以见得?

  一、为什么会出现“钉子户”?

  类似“钉子户”现象的出现,我认为有以下原因:

  1、我国市场经济的严重扭曲。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同于世界任何其他国家实行过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却被严重地扭曲和变形了!在地上摆地摊,讨价还价,“拦腰砍”的消费者还吃大亏,所有类似这些老掉牙的旧市场景观,竟然连某高校党委的一名副书记卖油饼之类,都被宣传成“解放思想”,被荒唐地说成是“现代市场经济”!类似黑心棉、漏电褥、毒大米、苏丹红事件接连发生,严重不等价交换,假冒伪劣(同一种西药竟然可以用到五十多个不同的名称,充分表现了中国人的精明,可那毕竟不是地方啊!),巧取豪夺,强买强卖,官商勾结,强盗逻辑,在市场上屡见不鲜!

  多年来,从每年的3月5日毛主席“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纪念日,慢慢地演变成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得早年《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市场经济呼唤雷锋精神”,可是却一直呼唤不来,主要症结就在于官商学相勾结!

  2、我们党政干部的严重腐败。早在十多年前,党的总书记就非常正确地说过,腐败本质上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它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但是,所谓什么“高薪养廉”啦,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滑润剂”啦,“改革开放必须付出的代价”啦,“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啦,各种歪理邪说真可以与法轮功媲美竞争了。

  近十年以来,从山东泰山胡建学、孙庆祥贪污受贿案,福建厦门赖昌星特大走私案,广东湛江李森、张猗特大走私案,到辽宁沈阳马向东、慕绥新受贿案,河北省李真受贿案,黑龙江韩桂枝、马德贿赂案……尽管我党反腐倡廉下的精力这么多,惩治腐败的力度这么大,以至于身居高官者流,前有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后有政治局委员陈良宇,也腐败了,也被揭发出来了,但是,腐败案件还是不断发生,腐败分子还是在“前仆后继”地出现。令人最担忧和害怕的是,在普通公民看来,连一向主持正义和为民伸冤的司法机关的公检法,也并没有避免腐败,不断听到从中查处贪污腐败分子的信息,而关于国家审计、监督、公证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律师违法乱纪的,也时有报道,腐败也真是“全”了和“系统化”了啊!

  3、贪官、奸商和极为少数的不良学者“铁三角”的形成。我这里不能断定发生在重庆市的这个“钉子户”案件肯定是有贪官、奸商和不良学者结成的“铁三角”在作祟。但是,多数这类案件的发生与此是脱不了干系的。

  据我所知,为拆迁有的开了枪,还死了人!贪官为财,奸商为钱,官商勾结,并有被收买的丧失良心却挂着各种桂冠的学者做理论上的诡辩和舆论上的炒作,而有的国家媒体竟然成了合法的大“托”,可到头来受骗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今年3、15中央电视台节目中揭露的郭德刚收取200万元做假广告,绝对不是一个偶然事件。除了其他有关机关和人员负有责任以外,难道类似案件我们的传媒本身就没有自己的责任嘛?国家传媒机构是国家的,赚的钱(广告费)除了支付给其工作人员的应得报酬之外,其他的都缴了国库没有?反正我们不知道!但是,很多谬论和毒素正是通过国家传媒发出来的!这又有谁来负责呢?

  4、价值观念多元化。现代我国价值观念已经多元化了。有所谓:好人怕坏人,坏人怕黑社会的人;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什么“丛林法则”啊,什么“自我利益最大化”啊,什么鸟理论也都来了。

  在西方,宗教统治着人的思想,人们害怕报应。在我国,封建迷信盛行,而这首先是领导干部带的头,河北省不是一个副省长就搞封建迷信吗?境外报纸不是报道过南方某省领导干部在大年初一乘公家小车抢着到寺庙烧第一注香吗?真正迷信的到底还是极少数,但是,他们却偏偏不相信“来世报应”之说,假如真相信的话,他们也就不会贪污受贿了。在我国,什么都不信的人逐渐多起来了。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什么信仰也没有,什么都不相信、都不害怕的时候,那倒真是令人可怕的了。

  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地位虽然大大地削弱了,但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在我国毕竟有着不短的历史和不小的影响,坚信真理不怕邪恶的,毕竟还大有人在!

  二、“钉子户”的精神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抗争精神!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所谓“钉子户”逐渐多起来了。我认为,重庆“钉子户”的精神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符合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情理法相统一的精神,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一种正当的抗争精神。

  这种精神:

  1、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通常的情感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等等的恻隐心,怜悯心,同情和互助情感,可以统称为人道之情感吧。这些,在封建社会,封建主不可能与农民来个什么“换位思考”;尔虞我诈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之间通行的道德;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前边所举的那些情感一般的公民是应该有、也能够有的!

  机会平等嘛!你活也要让别人活;你赚钱也要允许别人赚钱,你致富也要允许别人致富。你既然开发买地是为做买卖,为何就不允许吴苹和杨武志在这里做买卖呢?

  吴苹和杨武志他们本人的情感,是符合社会主义公民通常的情感。我国公民也是认可这种情感的,看看网上的帖子,就得到真确的答案。

  2、符合社会主义的道理

  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我国现在最大的道理。所谓“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无产阶级和国际主义”就是这些大道理的概括,这都是有宪法和党章依据的。

  你做得生意大,为国家缴税多,为什么就不允许吴苹和杨武志把生意做得更大为国家缴纳更多的税收呢?只因为吴苹和杨武志的本小利润薄不能与大开发商比,所以他才要占据好地盘从而挣得更多的钱来缴更多的税呢! 吴苹和杨武志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表现出所谓“谦让”的“风格”,因为这不是为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不是修三峡,不是建设奥运场馆,也不是建设敬老院,更不是建设国家大剧院,即使建设公共建筑的话,还有个建筑活动本身是否合理、科学、合法与否的问题,也绝对不能是个别人物决定了就干的。看一看那个北京国家大剧院吧!那是个什么玩艺?请读者问问参加过我国五十年代“十大建筑”设计的、尚健在的著名建筑学家们的意见,不就清楚了嘛!

  吴苹和杨武志的行为是符合社会主义大道理的。

  3、符合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最讲究的就是一个公民之间的平等。

  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第一条,即第33条第二款,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它与某些民法学家讲的“国家与公民私人平等”那个闲扯蛋不一样,国家怎么会与个人平等呢?这里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确认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后,紧接着就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原则”!

  掏粪工人时传祥可以登上天安门城楼与国家主席握手合影,共和国的总理可以为农民工讨工资,就是说,凡是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公民权的,就与其他一切公民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是有着平等权利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大原则。吴苹和杨武志与当地的开发商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与其他商人一样,都享有应该享有的权利!更何况吴苹和杨武志是继承下来的国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呢?按照什么“先买权”原则的话,吴苹和杨武志对于自己房屋所占国家土地使用权方面,倒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呢!

  吴苹和杨武志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而真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就必定反映和代表了国家意志,代表了公共利益,那么遵守和维护这个法律与违反法律的侵权现象抗争,就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抗争!

     所以,我看重庆所谓“钉子户”的精神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吴苹和杨武志他们为自己正当权利而抗争的精神,是符合并维护社会主义的情理法相统一的精神!

  三、“钉子户”出现的当代意义何在?

  1、少数民法学家的原形毕露和谣言被戳穿!

  近几年以来,当人们在谈到《物权法(草案)》的时候,少数民法学家到处散布一个神话:“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言外之意,公有制是没有效率的。所以按照某著名民法学家的话,他们“不搞绝对私有化”,那就是搞相对私有化的了,意思可以推论出:他们是只在中国主权之内和权力达到的地方和单位范围之内搞私有化的。这自然没有那个中国社科院培养出来的经济学家说得明白,他在香港出了一本书,名为“人间正道私有化”。同时,还有人宣扬两个教条:一是“有恒产者有恒心”,二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果真是如此吗?

  原苏联搞公有制可以打败德国法西斯,可以与美国抗衡。可是自从搞了私有制,俄罗斯联邦GDP降低到不到原来搞公有制时期1990年的一半,私有化已经十六、七年了,还没有恢复到公有制时期的最低水平!难道这就是私有制的效率吗!

  中国与印度,在1950年人均GDP指数是102.8比100,但是在1977年就变成了133.2比100,到1992年变成为229比100,这是为何呢?还不是,一个是公有制的新中国,一个是私有制的印度嘛!

  到底哪种所有制有效率,这还用争论吗?

  我国古云: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

  俄国作家果戈理说:人们喜欢白天出来晒太阳,可小鬼喜欢晚上出来晒太阳!

  各个主体喜欢不同的环境,人物一理。

  问题就在于,有人在私有制下可以不劳而获,可以暴富,至于其他多数劳动人民如何,那他是不管的!

  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吗?

  按照某些民法学家的话,重庆的钉子户与开发商,不都是有了“恒产”了吧!可是他们却都没有“恒心”啊!一个急于要开发,等了三年,心里急,须知,(据报道)每天损失六万元啊!心能恒吗?而吴苹和杨武难道恒心了不成?看来也不是。这倒煽了某些民法学家一个耳光。

  本人眼界不宽,倒也在外国生活了几年,也走了不少的国家,却没有见到所谓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相反地,越是有财产的,越是心不恒,而没有财产的,心反而恒一些。

  果真是穷人的屋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吗?完全不是。

  除了极为少数的所谓“钉子户”,多年以来,对于民宅,有的房地产商和政府人员不就是说进就进了吗?不就是说拆就拆了吗?

  就是那个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讲演说: “風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 这句名言的英国,难道是这样的吗?

  请读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下列论述吧!

  “农业革命的第一幕,是以极大的规模,像奉旨一样,扫除那些位置在工作田地上的小屋。许多劳动者因此被迫要到村镇和城市去寻找藏身的场所。在那里,人们把他们看作废物一样的东西,摆在阁楼,窑洞,地窖和最坏的角落中去。”“农民的住宅和劳动者的小屋被暴力拆毁,或任其腐朽。哈利生说‘把任何一个骑士领地的旧财产目录拿来比较一下,……我们就将会发现,无数小屋和小农经济已经消灭,国内的人口大为减少了;尽管所有少数几个新的城市繁荣了,但多数城市已经废灭。……完全破坏,以便牧羊,只还有领主房屋留在那里的城市和村落,我也举得出一些。’” “‘神圣所有权’遭受最无耻的凌辱,人身生命遭受最狂暴的危害时,只要那是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所必要,政治经济学者就会用斯多亚主义的冷静头脑去看待它。……” “但是,关于19世纪通行的方法,我们这里只要拿苏德兰女公爵进行的‘清理’作为一个例子也就够了。这位生财有道的人物,一即位,就立即在经济方面进行根本的治疗。全州居民已经由过去的类似的过程,减少到15,000了,现在她决心要把全州转化为牧羊场。从1814年到1820年,这15000居民,大约包含3,000个家庭,系统地被驱逐了,剿灭了。所有他们的村落都被破坏了,焚毁了;所有他们的田地都转化为牧场了。英国的兵士奉命执行,与土著居民发生冲突。一个老妇人拒绝离开,被烧死在小屋的烈火中。这位贵妇人,因此就把那从远代起即为氏族所有的794,000英亩土地占为己有了。”(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12月第2版,第780、793、803、—806、805—806页)

  请看:“英国的兵士奉命执行,与土著居民发生冲突。一个老妇人拒绝离开,被烧死在小屋的烈火中。”不但国王可以进,就连士兵也可以进,甚至放火烧死房屋的主人!

  他们散布的“一个神话”和“两个教条”不是早就变成哄骗小孩子的故事了,早就破灭了吗?

  可是,请读者注意最近几年和几个月的媒体,竟然有人还在天天唠叨这些神话和教条呢!

  中国社科院的那位著名民法学家不是主张“谁的权利谁保护”吗?人家吴苹和杨武志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了,为何有的民法学家反倒支持侵犯了别人正当权利的房地产开发商,而对于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房主却责难起来了呢?

  民法学家是不是又在打自己的嘴巴呢?

  重庆就拆迁问题争执的双方是不是平等主体?还需要不需要平等保护?

  可是为何在平等主体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就能单独动工而无人干预?政府有关部门不但不干预反而批准其施工了呢?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有的民法学家的话听起来很公正,说什么“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应可胜诉”。

  难道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钉子户就不能胜诉了吗?

  难道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保护吴苹和杨武志的房产权吗?

  非也!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请问,在没有达成协议之前单方面动工是不是违反了自愿原则?

  吴苹提出“原地址、原朝向、原面积”的房屋要求有什么不妥?

  所谓合理价格,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左大培等经济学家所说,类似房产这种不动产之类,不仅仅要看当时的价格,还必须考虑“预期价格”或者“期望价格”。也就是说,今天这个房屋不怎么值钱,可是以后周围条件和环境一变可能就值大钱!

  难道吴苹和杨武志要五百万不合理吗?照我看,再多几百万也完全不过分!

  少数民法学家说《物权法》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可是当着吴苹和杨武志要求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艰苦(自己的房屋被侵权变成了断水断电的孤岛!)坚持了三年,他们有的竟然说他们的房子可以强制拆除!甚至骂人家是胡搅蛮缠!

  这里我们才懂得:民法学家一直主张“国家与公民私人平等保护”的真正含义了。在他们那里,公民个人之间权利平等是不存在的,于是房主与开发商就没有什么平等可言!为什么?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是代表“公共利益”,是“城市形象”,而房主却是个人利益啊!自然这与他们反对宪法第十二条写进《物权法(草案)》不一致,因为他们是些地地道道的实用主义者!

  当着我们说国家和公共利益(包括物权)高于个人利益的时候,他们某些民法学家是坚决反对的(他们一再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法律地位平等、要平等保护嘛!);但是,当他们把私人利益装扮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却又要宣称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了!

  在他们那里,实质上保护公共利益是假,平等保护更是骗人的,保护那些有着特殊关系的暴富阶层的私人利益才是真的!

  难道少数民法学家的原形还没有毕露,谣言还没有被戳穿吗?

  2、公民的国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增强 !

  有人把吴苹和杨武志与其他所有已经搬迁出的住户相比较,把吴苹和杨武志说成无赖。我认为,这完全是颠倒是非!

  我认为,在这起纠纷中,要说无赖,不是吴苹和杨武志,却是开发商自己;是开发商凭借地方某些实力的支持侵犯吴苹和杨武志的正当权利!

  人多不一定是对的,人少不一定就是错误的!有时候真理就在少数人手里。

  多数人习惯了为“国家利益”、为“社会公共利益”着想(这是社会主义觉悟的表现),可是往往把个人利益服从某些官僚和开发商的利益误当成了服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谓“惹不起还躲不起”嘛!

  前几年,我党的文件不是批评过我们有的人“国家观念淡薄”吗?

  我认为,这几年公民的国家观念普遍增强了。其中一个重要标志,那就是逐渐分清什么是真正的国家利益,什么是私人利益了。我们再不能容忍少数人继续盗用我党和国家的名义,盗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幌子来谋取私利了!

  “我就党!我就是国家!我就是社会公众!我的话就是党、国家、社会公众的话!”的观念越来越失去市场了!

  人们逐渐把爱国家、爱党和爱社会的情感与爱某个个人已经区别开来了!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与某个人行为的界限已经在注意分清了。继续打着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幌子谋取私利可能不那么容易了。

  难道这不就是重庆“钉子户”给我们的一大启示吗?

  四、我们应该大力呼唤“钉子户”精神!

  为什么说重庆“钉子户”的精神好得很?

  好在它符合社会主义的情理法!

  我们应该保护、呼唤和发扬这种精神!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

  什么精神?

  我看,既不是阿Q的那种自我欺骗式的“精神胜利法”的精神,更不是李鸿章的卖国精神,而是鲁迅的硬骨头精神,是钉子户的护法维权精神!

  俗语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还有,相信党和相信人民群众的精神!

  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共产党领导搞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共产党不同于其他任何政党,从名称上看,它就不是私产党,从不谋取任何的私利,它的个别党员甚至党员干部虽然变质了,但是整个党还在,它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和群众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是通情达理守法的,党即使发生过和还可能犯错误,但是它可以自己来纠正!

  人间自有正义在!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和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凡是符合历史前进的行为和活动,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杆称,难道人民群众这些天对待重庆“钉子户”问题的态度,还不清楚说明了这点吗?

  假如吴苹和杨武志没有这些精神,那么她和它的丈夫不是早就“私了”了吗?据说杨武志还是散打冠军呢!

  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大力呼唤这种“钉子户”精神!

  但愿所有中国公民,学习和发扬这种钉子精神,抬起头,挺起胸,与世界各国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一起,共同为创建“和谐世界”而奋斗,与那些制造不和谐的东东们作不妥协地斗争!

  须知,这里可能没有什么“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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