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原则的证伪——对巴兰和斯威齐的一个批判
沈尤佳
【内容提要】巴兰和斯威齐认为等价交换只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原则,不符合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中,无产者只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没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资产者组织无产者生产,生产结果(含剩余价值)归资产者所有。即使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中,人们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商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由商品生产者承担,人手的产物反过来统治了人;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交换劳动,承认劳动所结合的生产资料差异的特权。人类不能借助还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的等价交换原则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人权。
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意识形态的现实经济基础是自由、等价的商品交换形式。巴兰和斯威齐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就是从对等价交换原则的评价开始的。他们从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历程证伪资产阶级等价交换原则的普遍性,即他们认为等价交换只是资本主义某一阶段的原则。例如,他们指出,在原始资本积累阶段,所有的交换原则全部臣服于血腥的暴力和掠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商品不按照它们的生产成本而是根据如何得到最大可能的利润来规定价格,等价交换原则已经转化为合理经济组织的促进者的对立物”,垄断“是对价值概念和等价交换原则最初所表现的合理性的根本否定”。然而,他们承认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等价交换原则是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真正主导者。这一点与马克思存在根本的分歧。马克思研究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时,认为统治商品生产的规律是资本主义占有规律。
巴兰、斯威齐与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认识分歧的根源之一在于方法论的差别。巴兰和斯威齐立足于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分配和流通方式的变迁的分析来完成他们的批判。而马克思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等价交换的流通领域,而是进一步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中,通过对雇佣劳动关系的分析完成他的批判。显然,巴兰和斯威齐在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这一点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但在批判的方法论上,相对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而言,是一种非科学的倒退。因为,任何流通、分配过程中的矛盾在本质上都是由生产过程中的矛盾所决定的,他们的本末倒置的逻辑导致仅仅停留在对资本主义表面现象的分析上,导致错误地认为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原则是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文全面梳理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评价。马克思主要通过商品价值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思路完成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但他也把研究对象放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中,承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反封建的进步价值。然而,只是梳理马克思现有的研究结论还是不够的,它不能回答这样一个困扰着很多人的问题,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作为一般的人类理想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它在人类过去的历史上实现过吗?或者在未来什么条件下实现?本文秉承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证明,即使剥离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等价交换也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只要还存在商品关系,只要人还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自由、平等、人权的人类理想很难在现实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完全实现。
一、马克思承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历史进步性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社会基础在于权力关系的重新安排。“金钱骑士”代替了“佩剑骑士”在社会结构中的统治地位,君权被“人权”所替代。君权是“神授的”,由皇帝或国王独占,并且是世袭的,是特权;而人权则是普遍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这里的“人”或“人权”。
人权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普遍的”财产私有权。在财产权利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指的是资产者,他们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代表,每一单位资本获得的权利是均等的。“人人平等”的本原定义指向的是经济领域,确认的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财产权利。其他政治的、宗教的权利,都是附着其上的泛化。
离开了流通领域,资本不再成其为活的能自行增值的资本,还原为死的货币。因此,“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平等”权力要依靠“自由”的市场交换来实现。封建社会,已经出现市场交换这种经济形式,尽管规模狭小,零星发生。为什么资本主义以前的市场交换,如奴隶交易、土地交易,跟等级制相联系;而资本主义的市场交换,同样是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的交易,却跟自由平等相联系?显然仅仅用交易规模和发生频率是无法解释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个问题的线索。“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而这种表面现象使民主主义受到迷惑),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育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一切人身纽带至少都表现为人的关系);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这种独立一般只不过是幻想,确切些说,可叫作——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原先的封建贵族或庶民,作为商品的买者和卖者,都只是货币或商品的人格化代表,“对卖者来说,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工人和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国王,两者职能相同,地位平等——都表现为3先令的形式。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别都消失了。”血缘宗法规定的身份等级差别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神授的“君权”到普遍的“人权”是历史的进步,尽管这里的“人”是资产者。人们往往用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去证明这种历史进步性,这陷入循环论证,因为“人权”本身就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财产权利。事实上,从“君权”到“人权”的历史进步性体现在适应了生产力的往前发展。
封建社会初期以青铜工具、耦耕为生产力标志,农业产出水平低下。暴力征服者占有了土地和人口以后,宣布自己为君主,他成为土地及人口以及它们结合生产获得的产出的当然所有者。与他存在血缘宗法关系的少数贵族被分封土地及人口,但这一地块上产出的剩余由君主和贵族共享,封地可继承但不得流转买卖,理论上可以收回。因而,土地是君主一个人私有的,少数贵族拥有的是不完整的占有权,更多的人口是与土地一样的肉身的农业生产资料。贵族依附于君主存在。
随着农业劳动工具发展到铁工具、牛耕,农业劳动者的剩余产品增多。劳动力强的家庭在份地之外又开垦出一些耕地,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加快,分化出民间兼并土地的地主阶级。经济剩余的丰富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口,人口增长的结果是土地相对人口变得稀缺,没有新的荒地可供拓殖。由庶民上升为贵族的通道变得狭隘,一是政治渠道——科举军功,另一个是经济渠道——工商业者积累了货币可以购置田产。通过政治渠道获取贵族身份显然是困难的。因为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毕竟很低,生产仅够维持自给自足,可充当工商业交易对象的经济剩余是偶然出现的,规模狭小,货币积累的速度缓慢,贵族身份从经济渠道获得的难度很大。并且,在君主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前提下,贵族的土地可能在任意的罪名下被罚没。土地所有者,即使是大土地所有者,依然对君主存在着人身依附的关系。
生产力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有了质的飞跃:社会生产较之以前的时代极大地丰富,使得一切生产不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而以交换价值为目的。资本主义的市场交换普遍化到这样的程度:一切生产资料、产品,甚至劳动力本身皆是商品,一切人仅仅作为商品私有权的人格化代表发生联系,货币持有者的身份等级失去意义,人的社会地位以是否持有货币、持有货币的多寡来衡量,身份等级制被打破。“君权”到“人权”的过程,就是封建的与身份等级相联系的特权制的土地所有制演进到资本主义的普权制的财产私有制的同一过程,本身是生产力往前发展的产物,反过来又适应和推动了生产力的更进一步往前发展。
尤其是劳动者获得对自己劳动能力的完全的所有权,“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这对劳动者而言虽然不是彻底的解放,却是第一步骤的摆脱人身依附的解放。
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对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取代等价交换规律的观念反映
1.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不自由、不平等的
奉行市场交换原则的资产阶级国家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告诉它的人民:“如果一个人变穷了,另一个人变富了,那么这是他们的自由意志,而决不是由经济关系即他们彼此发生的经济联系本身所造成的。甚至遗产继承以及使由此引起的不平等永久化的类似的法律关系,都丝毫无损于这种天然的自由和平等。”也就是说,个人的主观意志能够决定个人财富的多寡。这当然不是事实,事实是人人都想致富,但富者寡穷者众。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往往以个人的懒惰、愚笨、挥霍解释贫穷的原因。个人在生产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客观地位(个人是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还是劳动力出卖者的身份),把穷人固定在贫穷的位置上从来不被提起。
事实上,“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这是马克思模拟资本主义主流意识对自由平等的解释。他在接下去的行文中穿透流通领域的迷雾,深入生产领域,指出了劳动力与货币“自由”交换订立的“平等”契约的实质。“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性质受到财产占有情况的规定。不占有生活资料,同时也缺乏生产资料从事自给自足的生产的无产者,饥饿迫使他出于生存的本能谋求被雇佣。在没有其他解除饥饿的各选项的条件下,出卖劳动力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流通领域的“平等”交换形式确保了生产领域资本对劳动力的绝对支配权和对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权,流通领域的“平等”交换是生产领域的不平等和强制的条件。“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制度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交换价值,就是一定数量的已经积累的货币。少数人占有可转换为资本的相当数量的货币,多数人不占有可转换为资本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是资本主义生产制度,即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
“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观念是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中提出来的。恩格斯指出,“这个人就是当时正在向资产者转变的中等市民”。亚当•斯密也对“人”的经济行为作过一番描述,“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们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佣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们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们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显然,这里的“人”就是资产者。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把资产者的本性泛化为一切人的本性,提出“经济人”的假设;把资产者的诉求——在身份上确立与封建君主同等的人的地位,建立国内统一的自由贸易市场、在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免受封建君主侵犯的平等权利——泛化为一切人的诉求。从人性出发说明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合理性,历史不再被看作是天神、上帝、绝对观念或某个英雄人物按一定目的所创造的,对于完成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把资产者的人性泛化为一切人的人性,把资产者的利益诉求泛化为一切人的利益诉求,就把资产者与劳动者的差别抹杀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自由平等,把劳动者不能选择不反复出卖劳动力的不自由抹杀了,也把资本无偿占有劳动的产品、劳动者不得占有劳动的产品的不平等抹杀了。
2.资本的强制采取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人权”形式
资本强制劳动者持续地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第一要务。然而,资本的强制采取了与奴隶制或封建制生产截然不同的方法。“在资本中,工人的联合并不是由于直接的身体上的强制,并不是由于强制劳动、徭役劳动、奴隶劳动而成为被迫的;这种联合所以成为被迫的,是因为生产条件是他人的财产”。组织对无产者的剥削仅仅依靠保持他们一无所有的状态就可以了,即依靠“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就足够了。自然而然地,保护“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存在的全部意义。
国家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只限于私人利益和竞争必要的范围,这是资产阶级组织国家政权的原则。“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因为资产者一般以国家公民的姿态出现只限于他们的私人利益要他们这样做的范围之内。”资本主义竞争只需要一个提供私人部门不能提供的公共品的政府,按照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原则组织国家政权,强调权力来自下级的让渡。这要分两个层次来解释。
第一个层次,地方自治,强调“中央权力来自地方”,保证贴近市场参与主体的基层政府拥有充分的自治权。为什么尊重地方权力?“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资本私有权和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什么呢?竞争。“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首先,竞争要求“在一种商品上只应耗费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表现为竞争的外部强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要求劳动力大致具备相当的身体素质、教育程度和就业技能;要求劳动力的再生产(包括子女教育、养老)水平均质化。这就要求劳动者的流出地区提供大致相同的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其次,“由竞争造成的一切关系,如地方局限性的消失、发展交通、分工的发展、世界贸易、无产阶级、机器等等”。所谓“地方局限性的消失”,除了打破商品、资本、劳动力的地区流动障碍之外,各地方政府为工业提供大致相当的交通、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上述两点归结到一起,竞争的压力才是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公共产品配置有效性”“选择”地方自治的根本原因。
第二个层次,议会民主制,强调“地方权力来自人民”。“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国家机器不需要组织自上而下的人身依附和非经济强制,只需要保护资产者的财产权利,生存的本能足以迫使无产者反复地出卖劳动力给资产者。这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者的财产所有权,就是西方普世价值所谓的“人权”。本原上保护资产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法律契约,在法律文本的表述上,泛化到保护一切人(包括资产者和无产者)对作为个人消费品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个人消费品(无论其以实物形式还是相当于其价值的货币形式存在)很难转化为可以自行增值的生产资料,对个人消费品私有权的保护并不影响到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但是,这种泛化却很巧妙地契合了普世价值宣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更进一步说,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泛化为政治方面的议会民主制,赋予人民选择A政党或B政党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自由”权利,然而,人民只能在A政党和B政党之间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并不是人民真正的“自由”选择,因为无论A政党还是B政党,不过是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内部的分化,失去金钱支持的候选人,根本不可能进入选举的备选项中。
三、简单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规律反映了人对物的依赖性,依然是不自由、不平等的
正如斯威齐自己揭示的,只要在形式和实质之间,有一个只有用精密的分析才能加以弥合的距离,那么理解力就玩起奇妙的把戏来。错误和幻想,容易被人当作明显的常识来接受,甚至给想象中的科学解释提供依据……这个原理特别适用于商品和商品生产。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所引起的想法,同该社会组织形式所依据的社会关系,二者之间常常只有一种模糊的和颠倒的关系。马克思在他的商品拜物教学说中,第一次察觉到这个事实,并看出它对于近代意识形态的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商品的神秘性质从哪里来?“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在商品世界里,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商品与商品的物的交换关系,商品的形式用物的关系掩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物的关系掩盖下,人们将劳动的社会性看作为商品的物的性质;劳动时间也是披着价值量的外衣发挥作用,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直接的表现为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商品形式的这种物的关系掩盖了人的关系,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就是对商品拜物教的描述。
剔除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关系,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即劳动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直接结合的条件下,用物的关系(特别是物的量)来承认、表现、衡量劳动关系(特别是劳动的量),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吗?尽管人们的答案通常是肯定的,但我们提出,根据马克思对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等价交换规律的研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在商品世界里,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商品与商品的物的交换关系,在这种物的关系掩盖下,人们将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看作为商品的物的性质。这种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实质上是指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的社会性在这里不是直接地通过私人劳动的特殊性表现为社会劳动,而是通过不同种的物即劳动产品的交换表现出来。在商品生产世界里,生产者的劳动首先是私人的事情,即生产者是根据私人的意志决定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这样,生产者的劳动就首先表现为一种私人性质的劳动,即私人劳动。但是,另一方面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产品并非为自己消费,而是为别人生产,要拿到市场上去交换,这样它又是一种为社会的劳动,是社会性质的劳动,每个私人的劳动实质上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解决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矛盾的方式必须通过交换的形式。交换在这里不是以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商品的转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以商品的转手方式解决。交换或者说商品转手的困难在于,“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社会分工使商品所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正因为这样,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这个产品只有通过货币,才取得一般的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也就是说,商品是人手的产物,反过来统治人。在交换的网络里,劳动的产物——商品——必须交换出去,而能否交换出去是由他人的需要说了算的,因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不是真正自由的劳动。
其次,根据“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商品交换,从表面看是一种形态的劳动与另一种形态的劳动的等量交换,然而,商品关系所反映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物的形态上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即等价交换。这个“等量劳动”中包含着生产资料的优劣带给劳动效率的影响。不管实际劳动耗费怎样,等量等质的物品就只能在市场上换得同量的其他物品,这是商品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实际上,具有同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同种的等量物品内耗费的实际劳动往往是不同的。影响这一点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由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者劳动效率的影响。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同等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劳动者,会因技术装备的好坏而花费不同量的劳动。可是,在真正的商品关系下,即通过物的形态来交换劳动的条件下,交换双方在交换产品时根本不考虑(因为都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单独全权主人)也不可能考虑(因为是在物的形态上交换)这一点,这正是商品关系,即通过物进行劳动交换的关系,与直接劳动交换关系的本质区别之一。也就是说,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是以交换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全权所有者为前提的。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人们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人与人之间在与劳动相结合的生产资料的优劣上的不平等(这种结合机会的差异不同程度上受到人占有的社会资源的天赋差异的影响,如社会关系、户籍、国籍等),直接表现为物的数量和质量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被承认下来。在旧的劳动分工没有消除,人的劳动不能直接表现,而不得不通过分工体系和物的交换来间接表现的条件下,即人依然无法摆脱对物的依赖,人的劳动关系通过物的市场交换的网络承认、表现、衡量的条件下,“等价交换”的价值决定首先当然来自直接的劳动凝结,却其次受到劳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优劣的显著影响,因而依据这个价值而兑现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劳动者之间依然无法实现真正的、完全的平等。
四、结论
关于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权”的意识形态的批判,仅仅停留在巴兰和斯威齐所指认的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远远不够的。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自由、平等是仅仅建立在流通领域的表面的自由平等基础上的观念的自由平等。如果深入生产领域,不难发现,由于生产条件分配上的先决的不平等,使得一部分人成为资产者,更多的人沦为无产者。不占有生活资料,同时也缺乏生产资料从事自给自足的生产的无产者,饥饿迫使他出于生存的本能谋求被雇佣。在没有其他解除饥饿的备选项的条件下,出卖劳动力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资产者组织无产者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归资产者所有,剩余产品无偿地归属资产者,生产结果的分配、从而下一次再生产的先决条件是不平等的。人权,其实质是资产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这里的“人”指的不是一般人,而是资产者。经由法律文本把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泛化到对一般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保护,“人”的概念由资产者泛化到一切人,抹杀了资产者和无产者的阶级差别。保护资产者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强制劳动的条件,西方政治体制的地方自治和议会民主服从于资产者的财产权利,并从对资产者财产权利的保护中衍生出来。
如果研究仅止于此,那么,还有一个迷惑性的理论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自由、平等、人权”作为一般性的人类理想是否可以存在呢?我们通过剔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简单商品经济的分析尝试着回答这个问题。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与物的颠倒关系掩盖了人的劳动的主体性。受到旧分工体系的局限,人们不是为自己的需要,而是为兑现自己的劳动(即人手的产物里面凝结的价值)依据他人的需要从事生产。生产过程是自由支配的,但是,价值的商品形式置换为价值的货币形式的交换过程是不自由的,因为人们在物的形态上交换劳动,商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由商品生产者承担,等于是人手的产物反过来统治人。而且也是不平等的,因为人们只能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交换劳动,人与人之间在与劳动过程中结合的生产资料的优劣上的不平等(这种结合机会的差异不同程度上受到人占有的社会资源的天赋差异的影响,如社会关系、户籍、国籍等)会影响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大小,直接表现为物的数量和质量的不平等,承认这种不平等就无法实现劳动的真正平等。“自由、平等、人权”的人的生命价值在人还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的现实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实际上马克思早己指出人获得真正自由的生命价值的条件,那就是“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387期,摘自2011年第5期《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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