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参与式民主理论①——在某种意义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还有争议),还有参与式民主的实践——的全盛时期。在这一时期,它被视为自由主义民主——即由美国政治科学家(包括罗伯特·达尔②)加以理论化并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已经制度化的那种民主——的一种可行替代品。参与式民主理论设想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他们的自治(selfgovernance),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部门以外,尤其是要参与社会的其他部门(比如,家庭与工作场所)。然而,到20世纪90年代,大多数美国政治学家已经对参与式民主失去了兴趣。在这十年时间里,参与式民主理论已经被各种替代性民主理论所取代,包括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liberal minimalist)民主理论③、审议(deliberative)民主理论④和竞争(agonistic)民主理论⑤。本世纪前十年,参与式民主理论不断地出现在政治学文献中,不过这些讨论都是在反抗。参与式民主在本世纪初期处于衰弱的状态。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接下来的十年可能会看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
本文的主要论点是,随着今天参与式民主得到实践,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也许有助于政治学家看到这种理论的优势和弱点。鉴于近来参与式民主在巴西复兴,而且与这一主题相关的文献也越来越多,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或许会推动政治学家关注当代其他民主理论所低估的民主参与。应该强调的是,本文并不是在论证:参与式民主必然比其他形式的民主理论更为进步,或本身更有价值,或总体而言更为优越。一旦复兴了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了经验检验,得出了一些结论,有人可能就会得出这一结论。然而,只有当政治学家重新对参与式民主理论感兴趣时,才能得出那些结论。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目标。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参与式民主的实践将会激起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新一轮兴趣。⑥本文正是以此为目标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复兴的时间快到了。政治学家和民主理论家应该加以注意。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谱系”构成,旨在通过追溯参与式民主的概念史来为读者提供一份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描述,同时还要特别强调各种民主理论家是如何促成并完善构成这一理论的关键信条的。第二部分考察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衰落。在这一部分,我检视了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关键性批评,并就参与式民主理论流行度为什么会下降得出了一些结论。第三部分涉及一个争论,即审议民主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也是参与式民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争论,因为今天大多数被当作“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实际上应该归入“审议民主”之列。尽管这两种民主理论包含一些共同之处,但是本文主张,不应将它们混为一谈。第四部分直接讨论参与式民主在国际上——尤其是在巴西阿雷格里港——日益增加的流行度,并指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将使政治学家能够理解现实的参与式民主中正在发生的过程,而且还使他们能够从经验上检验参与式民主理论家所提出的规范性主张,从而揭示出这一独特的民主治理模式的优势与弱点。
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谱系
“参与式民主”这一新词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民主理论,它似乎起源于阿诺德·考夫曼(Arnold Kaufman)对“参与式政治”的叫法。⑦考夫曼明显受到约翰·杜威(John Dewey)、怀特·米尔斯(C.Wright Mills)和保罗·古德曼(Paul Goodman)的影响。⑧考夫曼主张,参与式政治的好处就在于“它为人类思想能力、情感能力和行动能力的发展所能做出的贡献”。⑨考夫曼为参与式政治所做的有些含糊的论证将更清楚地被民主的积极分子表述为“参与式民主”。具体而言,1964年,“学生争取民主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密歇根休伦港开会期间第一次在理论上阐述了参与式民主。⑩随后,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美国政治生活与政治学中开始不断地提到“参与”。
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参与式民主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理论化,以至于有足够的理由把它看作是一种独特的民主理论。政治学家最早对参与式民主所做的精致描述当属卡罗尔·佩特曼的大作《参与和民主理论》。佩特曼利用卢梭、密尔和科尔(G.D.H.Cole)的政治思想,把参与式民主理论同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进行了对比,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积极的参与使公民能够自我发展,并在心理上产生实实在在的利益,包括政治效能(political efficacy)感。此外,佩特曼还主张,“参与式社会概念要求‘政治’这一术语的范围也必须加以扩展,从而把中央政府之外的那些领域也包括进来”。这样,佩特曼描述了她对南斯拉夫工人自我管理制度的研究。尽管佩特曼的研究从经验上说还不具有最后的确定性,但是它提供了一种政治体系典范,在那里,一个特殊的社会部门即工业部门已经相对地民主化了,公民通过他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民主参与而受到了教育,同时也获得了权力,这样,她的研究揭示了参与式民主潜在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价值。
在这里,区分开政治参与的“方式”(modes)和“部门”(sectors)是很有用的。民主理论家经常提到参与得以发生的物理场所,我们可以称之为参与的部门。我们不能把它与政治行动的形式相混淆,我们可以将后者称为参与的方式。比如,部门包括了社会、民间(civil)和经济领域:家庭、学校、邻里、协会或佩特曼的研究中所涉及的工作场所,也包括政府领域:地方性或区域性的政权和官僚机构所在地。方式也许包括审议、合作性所有与管理、集体决策与管理等。因此,尽管某些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关注传统的非政治部门,把它们作为参与式民主的潜在场所,但是其中所发生的审议、集体决策和投票作为参与方式是不同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也许并不在参与部门和参与方式上花费同样的时间,但是指出以下一点是很重要的:这两个问题都被认为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要方面。
在佩特曼的著作面世几年后,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提出了一种参与式民主理论,这种民主“通过一个议会或国会机构来运转”。在麦克弗森看来,参与式民主的目标在于使个人能够自我发展,同时又为实现“一个更为公正和人道的社会”而努力。佩特曼为工作场所中的参与做了论证,而麦克弗森则试图将现存的传统政治机构民主化,他认为这些机构还没有达到它们可以达到的民主程度。这样,问题就变成:鉴于现代大众社会的特征,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麦克弗森写道:“必须有某种代议制度,而非彻底的直接民主。”因此,通过描述一个“金字塔式的系统,基础部分实行直接民主,其他各个层次实行代议民主”,麦克弗森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做出了贡献。
尽管麦克弗森并不认为这样一个系统不存在自身的问题——他讨论过其中的几个问题——但他是乐观的,因为金字塔的地基建立在邻里和工作场所中所实行的直接民主这一稳固的基础上。因此,尽管越是在金字塔的上层直接民主越不可能,但是这个系统最终也将直接地受控于在基础部分积极参与的公民。代表们将被授权在金字塔更高层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动,但是,如果他们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动,他们就会被罢免。政党将同样受到公民更多的控制,并“通过金字塔式的参与来运转”。麦克弗森承认,“这也许与民主控制截然不同。但是我认为这是我们能够做的最好的事情”。不过,它也包含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原则:公民直接地参与他们的共同体和工作场所,把政党整合进金字塔结构中,从而坚持对任何民主的一个不可避免的方面进行民主的控制。尽管麦克弗森尽力暗示参与式民主可以如何使代议机构民主化,但是他的理论模仿了卢梭和佩特曼的理论,因为他承认社会与经济不平等对参与式民主的实现所具有的重大影响。
因此,很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参与式民主理论既涉及参与的部门,又涉及参与的方式,正如我们在佩特曼和麦克弗森那里看到的一样。尽管佩特曼和麦克弗森更多地关注把民主控制扩展到社会的各种部门,而更少关注参与的具体方式,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参与的部门和方式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我们很快就会看到,当代的各种审议民主理论通常被描述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因为它们涉及公民对集体目标进行审议。尽管这确实是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必需要素,但它并不是像学者们通常所暗示的那样,是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充分条件。因此,不应该认为审议民主等于参与式民主。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参与式民主开始因为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论、审议民主理论和竞争民主理论而黯然失色,但即便在这一时期,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还是通过区分“敌对的”(adversary)民主和“统一的”(unitary)民主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做出了贡献。敌对的民主“假定公民的利益是不断冲突的”,而统一的民主“假定公民拥有一个单一的共同利益”。她主张,参与式民主通常——如果并非总是如此的话——是统一的民主。迄今为止,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的著作仍然是关于参与式民主最完备的论述。在哲学层面,巴伯认为没有必要为参与式民主寻找任何超验基础;在实践层面,巴伯发展出一种参与式政体的理论模型。巴伯的视野比佩特曼更宽广,因为他没有将他的参与式民主理论限定于工作场所,而且把自己的模型加以拓展,把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包括了进来。卡罗·古尔德(Carole Gould)也阐述过这个问题。她主张“从根本上对民主理论进行再思考”,声称“民主的决策不仅应该运用于政治,而且还应该扩展到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在参与式民主这一主题上大量最为全面且最富思想性的著作都在那个年代出版,但是政治学家却正在对那种民主理论失去兴趣。
巴克拉克(Peter Bachrach)和伯特威尼克(Aryeh Botwinick)关于参与式民主的不合时宜的著作承认这一趋势,但是它号召复兴参与式民主理论。这本书不如巴伯或古尔德的著作全面,而且也有些退步,因为仅仅把参与式民主看作是工作场所民主。然而,巴克拉克和伯特威尼克的努力是很认真的,他们试图“重建”参与式民主理论。根据这些政治理论家的观点,参与式民主理论复兴的关键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观念。尽管有他们的努力,那些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仍然偏爱参与式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政治学家还是可能会像孟德尔-雷耶斯(Meta Mendel-Reyes)一样悲叹,参与式政治的理想似乎日益落后于社会潮流了。因此,她的著作试图“重新使参与式政治问题回到国家的政治议程上”。
多元主义民主理论的支持者从选举、利益集团成员以及其他传统方式的角度来思考公民身份和政治参与。与他们不同,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看待政治参与。正如佩特曼所主张的那样,工作场所被看作这样一个部门,在那里,工人所有权和民主的决策可以取代现存的不民主的权力结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辩称,从这一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看,民主参与可以产生大量的好处,这些好处是传统的多元主义民主参与方式无法实现的。其中有的好处是心理上的:人们将能够实现他们的全部潜能;有的好处是政治上的:公民将体验到一种赋权(empowerment),这种赋权使他们能够摆脱20世纪50年代许多政治学家所特有的毛病,即政治冷漠;有的好处是社会上的:社会的“私人领域”即家庭和家庭生活这一被看作处于政治之外的领域将民主化;还有的好处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尤其是经济不平等——对民主造成的危险得到了承认与处理,工人将直接控制他们生活的某些方面,这些方面以前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他们控制。
被称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那种理论包括了由主要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家所描述的这些关键要素。尽管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做出了种种复兴参与式民主的努力,但是这种理论几乎已经被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论、审议民主理论和竞争民主理论取代了。在21世纪之初,参与式民主理论并没有彻底从政治学文献中消失,不过,已经越来越难以找到很多的民主理论家在进行下述工作了:通过重述参与式民主的规范性原则,积极地推动参与式民主,提出有关参与机构的理论,寻求支持它的可行性的经验证据。到此为止,我们已经按照时间顺序叙述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衰落史,但是也回避了讨论对为什么参与式民主理论会衰落这个问题所提出的各种可能的解释。我们现在就思考某些用来解释这一独特民主理论的衰落的原因
二、参与式民主及其批评者
参与式民主理论究竟怎么了?抛开学术观念都会流行一时这个一般性特点不谈,曼斯布里奇主张,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衰落至少可以归于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曾经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非常流行的参与式民主实践在80年代衰落了。她声称,参与式民主理论之所以“衰落是因为草根实践的衰落”。第二个原因是,缺乏经验证据来证明参与式民主的确能够像其承诺的那样为公民提供政治教育。曼斯布里奇写道:“然而,就参与行为的教育效果来说,参与式民主理论所假定的那些效果采取的是微妙的形式,我们很难通过对相对较少的人进行经验研究来把握住它。”第三,曼斯布里奇认为,“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政治问题”,她的这种说法指的是为这种实验提供财力支持可能需要的手段是成问题的。
根据政治理论家马克·沃伦(Mark E. Warren)的观点,参与式民主理论“似乎通常困扰于一种模糊不清的乌托邦主义,它未能面对发达工业社会的复杂性、大小和规模”。在沃伦看来,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很天真,因为他们认为人们既能够又渴望积极地参与他们的自治。沃伦摒弃了参与的梦想,认为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教条”。世界太复杂了,而且公民准备不足,不能有效地在公共领域自治,更别提在工作场所和家庭领域了。沃伦写道:“个人可能会发现作出决定是如此沉重的负担,效率也非常低,这样,大多数人会退回到玩世不恭的冷漠状态中去。”沃伦不愿意接受政治过程的难以克服的现实,他像其他许多理论家一样得出结论,认为参与式民主不切实际到了毫无希望的地步。因此,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及一般的激进民主理论的衰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其表面上的乌托邦主义。尽管审议民主理论的支持者所付出的努力未必是为了促进参与民主理论的衰落,但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它的确促成了参与式民主的衰落。尽管审议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佩特曼、麦克弗森、曼斯布里奇、巴伯、古尔德、巴克拉克、伯特威尼克以及孟德尔-雷耶斯意义上的参与尚有争议,但审议确实构成了一种政治参与的形式,它有潜能成为民主的,或许还具有相当的潜能。指出这一点就足够了,即审议民主在过去的几十年所受到的关注已经相当多了,而且,下述情况也是可能的:审议民主理论所受到的大量关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衰落为代价的。
在最近出版的关于参与式民主思想史的著作中,罗伯特·雷西(Robert JLacey)主张,“在休伦港会议之后的四十多年中,参与式民主思想的影响似乎是有限的,甚至是不存在的”。他还声称,参与式民主思想的影响局限于学术领域。显然,包括我前面所讨论的那些人在内的政治学家受到了参与式民主观念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流行的影响。因此,根据这种观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流行似乎与参与式民主实践遭遇了类似的命运,尽管它用了更长的时间才消亡。总之,长期以来,参与式民主理论都是作为民主政治理想逐渐散去的余辉而存在,它曾经有过短暂的实现,但是对政治现实几乎没有留下真正长远的影响。
多元主义理论的许多批评者所发出的寻求替代性理论的呼声不仅产生了参与式民主理论,而且还产生了许多其他理论。以下因素都是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衰落的合理解释:民主理论总体上的迅速增加;在政治参与对公民的影响方面经验证据的不足;参与式民主理论所受到的乌托邦主义指责;它对日益复杂的世界过于简单的理解;审议民主的支持者为取代参与式民主理论而做出的努力;从强调实践转向强调学术理论。
杰出的政治学家伊恩·夏皮罗(Ian Shapiro)强调了这一趋势的高潮,他最近在概述民主理论的亚领域时根本不提参与式民主理论。夏皮罗主张,民主理论的现状以“最低限度的聚集”(minimalist aggregative)模式和“审议”模式之间的争议为特征。在他的书中,“参与”和“民主”两个词没有一起出现过。读者或许可以不无道理地断定,夏皮罗认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已经包括在审议民主理论中了,就是说,他认为审议民主也是一种参与式民主。夏皮罗的读者也许还会断定,参与式民主理论与当代的民主理论已经不再具有足够的相关性,不值得讨论。无论夏皮罗在这个问题上的真实观点是什么,民主理论的现状——根据他的著作——似乎并不涉及参与式民主理论。
夏皮罗对当代民主理论的解释是成问题的,至少有两条理由可以这样说。首先,参与式民主理论继续出现在美国政治学的文献中,尽管已经出现得很少,而且往往是以捍卫这种理论的面貌出现的。其次,如果我们摘掉许多西方政治学家所特有的美国中心眼罩,我们就会看到参与式民主理论与实践不仅还有生命力,而且实际上许多国家还很兴盛。现在我们正是要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这两条理由。
三、审议民主是参与式民主吗?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多数民主理论家的注意力都从参与式民主理论转向了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论、审议民主理论和竞争民主理论。然而,审议民主理论家似乎最急于把他们的理论确立为参与式民主的合法继承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到今天,包括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尤根·哈贝马斯、最近的戴安娜·穆茨(Diana Mutz)以及其他理论家在内的审议民主理论家试图提出一种以公民审议为核心的民主模式,他们的努力促成了参与式民主理论被可能更具可操作性的审议民主理论所取代。
尽管审议民主也有多种,像当代继续被阐述的其他任何民主理论一样,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可以从杰出的审议民主理论家那里提炼出来的共同信条,这些信条共同构成了这一理论暂时的核心。具体而言,审议民主理论家强调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公共审议。审议的目标是弄清楚什么东西最符合审议者的利益,即共同善或——用卢梭的著名术语来说——共同体的“公意”。在理想的情况下,审议过程把私人偏好转变为公共主张,这些主张或者能通过或者通不过公共评估的检验。同样重要的是,审议过程被看作是将随后的政策合法化的过程。因此,大多数审议民主理论集中于参与的方式,即公民之间的审议。问题是,作为审议发生场所的部门没有得到强调。对审议部门的描述是如此地不够,以至于审议式民意测验(deliberative polling)、审议的天数(deliberative days)和公民陪审团(citizen juries)通常都被援引作例子。然而,审议式民意测验、审议的天数和公民陪审团没有资格像家庭、学校、邻里和工作场所一样作为参与的部门。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坚定支持者始终继续捍卫其理论的独特性。不过他们的作用多半只是在反抗,就是说,他们是审议民主理论家的批评者——这些审议民主理论家声称他们的理论同样是“参与式的”——而没有为参与式民主理论贡献原创性观点。因此,在美国政治学文献中关于参与式民主的有限讨论,往往老是纠缠于审议民主理论与参与式民主理论之间混乱的概念关系。这种窘境的一个实例可以在戴安娜·穆茨的近作中找到。穆茨对检验审议民主理论家的下述断言很感兴趣:“面对面地置身于不同的政治观点当中,这毋庸置疑是一件需要鼓励的事情”,因为这可以启发公民。相反,穆茨的结论是:“我的经验研究……让我相信,参与式民主理论与审议民主理论在根本上有诸多不相容之处。”具体而言,证据似乎表明,审议民主会“阻碍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因为,要想公开地采取朋友或伙伴所反对的观点就会引起尴尬”。因此,审议可能会导致更少而非更多的参与。看来,似乎“审议和参与……并不会齐头并进”。
不过,穆茨对于“参与式民主”意味着什么的看法是成问题的。问题源于她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选择性阅读,或者,也许源于她对它所做的有意识的重新界定。穆茨利用佩特曼和巴伯的理论描述,将参与式民主界定为“人们参与政治过程的重要机会”,这些机会往往包括“国家层面更直接的公民投票(referendum)以及公民更多地参与共同体层面的政治机构”。这种更薄弱的论述是选择性的,而且忽视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关键信条。具有吊诡意义的是,穆茨利用了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和西德尼·维巴(Sidney Verba)的《公民文化》一书中成问题的民主定义。穆茨写道:“《公民文化》认为,理想的政治环境以较高程度的参与和宽容为特征。……在这种意义上,它包含了审议民主理论和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要素。”但这并不完全正确。奇怪的是,穆茨犯下了和精英民主理论以及多元主义民主理论的支持者一样的错误,把投票和其他政治参与方式描述为民主参与的主要方式。正是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和选择性使得审议民主理论家和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之间的争论问题重重。
更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在佩特曼的书中所看到的一样,所有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工作场所民主化命题。穆茨的确主张,工作场所产生了审议民主所需要的社会网络。但是她辩称,正是那些社会网络具有讽刺意味地产生了一些阻碍公民表达观点——这是审议民主不可或缺的一种活动——的条件。这样,问题就在于,“我们如何调和审议民主的要求和参与式民主的要求?”然而,即便我们承认穆茨的命题“参与可能会破坏审议(反之亦然)”是有效的,但是穆茨过于狭隘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审议,这误解了参与式民主。正如佩特曼和巴伯所描述的那样,参与式民主的目标与范围都远远要比穆茨所认为的广泛。穆茨好像是从审议民主的视角批评参与式民主理论。我们完全有理由提出如下问题:审议民主通常选择包括审议式民意测验在内的成问题的替代品,或者将审议限制在不定期的审议时间内,牺牲了真正的民主,它究竟为什么会缺乏用来讨论和争论的具体机构和领域?为什么不考察将民主引入工作场所是如何使得公民能够天天践行民主,而不是将分析仅限于下述问题:工作场所内形成的社会网络由于破坏了审议,是如何威胁到民主的?
弗兰克·布莱恩(Frank MBryan)的《真正的民主》一书是另一本优秀的民主理论著作,它可能会被贴上“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标签,不过这种归类是有问题的。布莱恩在这本书中的研究对象是备受称颂的新英格兰镇民会议(New England town meeting)。布莱恩承认,“我是真正民主的热情信仰者”,正是这股热情推动他去做此研究。布莱恩所做的工作远远不是纯粹的规范性捍卫,他收集了镇民会议内部运作方式的大量经验证据。在研究中,他运用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抽样调查、定量分析、历史证据以及故事讲述等等。对布莱恩而言,“真正的”民主意味着直接的民主,“在那里,人们在面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上当场做出重要的决定”。但是,布莱恩把民主限定于新英格兰镇民会议的“公共领域”,只字不提工作场所和家庭,而这些领域正是较早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关键方面。这并不是说布莱恩的理论不是民主理论或在重要的方面不是参与式民主理论,但是它显然不同于较早那种涉及更多领域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因此,尽管布莱恩的研究致力于一种有限语境下的参与,但是它几乎并不构成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
阿肯·冯(Archon Fung)的近作《有权力的参与》毫不隐讳地暗示了参与式民主。事实上,这本书论述的是芝加哥的地方民主。但是冯心里想到的究竟是何种“参与”?他写道:“考察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审议、政治参与实践和实际制度有助于我们理解审议实际上如何进行,也有助于告诉我们它究竟是什么。”读者会注意到,这里的“它”就是审议,冯似乎认为它就等于参与。当然,审议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但它只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一个必要的要素,如果不是充分要素的话。冯的研究突出了参与的意思是如何变成审议的(几乎只是在当代民主理论中)。他的研究对象是审议,作为芝加哥地方邻里和共同体中政治参与形式之一的审议。然而,他的研究并不是佩特曼和其他学者打算进行的那种参与式民主研究;冯认为民主参与或审议发生在传统上属于政治领域的公共领域中,一点儿也没有提到工作场所或家庭。
有人可能会不无道理地问:这些研究的出现难道不是至少表明了参与式民主理论还活着吗,就算未必活得很好?这些著作当然都把民主的政治“参与”作为分析的一个关键变量。但是,它们的参与观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较早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相似?而且,在何种意义上,它们所描述的那种参与仅仅是审议而不是其他可能的参与方式和部门?一旦仔细审视这些研究的内容,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们在同等程度上(如果不是更多的话)彰显了“参与式民主”是如何变成了某种参与更少的民主。正如我们在卡罗尔·古尔德的著作中所看到的一样,参与式民主已经大为扩展,超出了传统的公共领域,进入了经济与社会领域。如果与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论、审议民主理论和竞争民主理论相比,并在这些理论的争论的语境中来看问题的话,参与式民主理论似乎与审议民主最为一致。
这些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们迫使我们去思考,审议民主理论的信条——尤其是审议——是不是参与式民主的必要以及充分条件。如果我们断定它们是,那么布莱恩和冯的研究就是参与式民主的实例。如果这就是我们的结论,那么这些“参与式民主”著作就反映了美国政治学中关于参与式民主的争论——即在何种程度上审议民主理论取代了或者还没有取代老式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当中所发生的最为重要的转变。事实上,如果审议民主是新型的参与式民主,那么当然可以说前者已经取代了后者。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佩特曼、麦克弗森、曼斯布里奇、巴伯、古尔德、巴克拉克和伯特威尼克、孟德尔-雷耶斯等人所描述的那种参与式民主的关键信条,那么当代审议民主就必须在理论上被判定为一种不同的民主。
这样一来,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最近的审议民主理论在何种意义上与参与式民主理论是一致的。尽管试图去确定审议民主理论是否如参与式民主理论一样具有参与性这种做法略有价值,但是最终却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做法分散了注意力。参与式民主理论为数不多的支持者不是把充分的注意力放在详细阐述并更新参与式民主理论上,而是花费了大量不该花的时间和精力在防御性的辩护行为中。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应该详细阐述他们的理论,设计参与制度,寻找支持该理论的主张的经验证据。事实上,国际上参与式民主的许多支持者正是这样做的。
四、参与式民主回来了吗?
对当代民主理论文献的考察表明,大多数美国政治学家已经对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失去了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这种现象相伴随的是,参与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开始出现。尽管对参与式民主理论与实践缺乏兴趣,而且事实上正是由于缺乏兴趣,有必要表明所有的政治学家——尤其是美国政治学家——通过仔细研究参与式民主的当代表现可以在民主问题上学到些什么。为了这一目的,本文剩余部分将考察最近关于参与式民主的一些文献,并将集中关注一个典型的案例,即巴西的阿雷格里港。这种分析将展示出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解释力——这种解释力是审议民主所缺乏的——同时又突出未来的研究方向。完成这一目标将促进本文的首要目的,即说服政治学家,让他们相信,应该通过研究萌芽状态的参与式民主来复兴参与式民主理论。
鉴于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式民主已经受到了学术界的持续关注圆,我们可以从这一典型案例中得出某些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几个关键预设有关的证据。正如前面所讨论的一样,这些预设包括:经常参与自治可以增加公民的政治效能感和权力感;经常参与自治可以产生在政治上更为精明的公民;将民主参与扩展到传统的非参与性社会部门往往能够打破国家权力的垄断,并产生一个更为公正和人道的社会。这些预设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经久不衰的预设中的几个,研究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式民主实践将有助于证实这些预设。
而且,对阿雷格里港参与制度的分析可以表明,参与式民主根本不同于审议民主。尤其是,正如前面所指出,参与式民主包含了参与方式与参与部门之间这一重要的区分。在阿雷格里港,我们看到了社会各个部门是如何地以种种审议民主理论无法充分把握的方式被民主化的。将参与制度——主要是公民预算委员会或参与式预算机构(Oramento Partcipativo,简写为“OP”)——引人阿雷格里港的政治,已经减少了国家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同时又促进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其促进作用比单靠审议这种参与方式更为有效。阿雷格里港无疑也存在一些与审议民主理论家的描述相一致的参与方式,不过审议民主理论并没有抓住阿雷格里港所有的政治参与类型。因此,对阿雷格里港参与式民主的分析既能够支持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主张,又能够证实复兴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必要性。
参与、效能与权力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一个核心信条是,积极参与自治的公民将体验到一种高度的政治效能感与权力感。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主张,参与式民主下的公民将日益变得有教养(educated)、有效能(effective)、有权力(empowered),因为他们不断地对直接影响其生活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实施高度的控制。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正如曼斯布里奇所整理承认的那样,参与式民主的批评者已经指出,缺乏支撑这一基本假设的证据,这是令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参与的教育效应方面,曼斯布里奇重复了批评者的意见,指出,“该理论所假定的那些效果采取的是微妙的形式,很难在经验研究中把握住它”。有关参与式民主的文献当中所存在的这一明显空白已经受到了一些研究参与式民主的学者的积极关注,这些学者承认它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他们最近已经致力于检验那一假设了。他们从对巴西参与式民主制度的分析中搜集到的证据表明,参与行为造就有效能、有权力的公民这一论点是站得住脚的。
对阿雷格里港的个案研究得出证据证明,参与式政治——以OP的参与式预算过程为形式——确实提高了公民的政治效能感和权力感。用白奥奇(Baiocchi)的话说:“有权力的参与制度使几千个参与者加入到OP中来,他们要求问责,并作出真正的决定,这深刻地改变了阿雷格里港的公共生活。”具体而言,白奥奇所描述的那种预算讨论会的作用在于作为“目标开放的讨论和公民参与”的公共空间。正是在这些自由的空间中,公民进行审议并作出约束市政当局——他们负责执行参与预算讨论会的公民的决定——的决定。因为公民充分意识到市政当局要为他们的意志负责,公民将由于他们所进行的审议以及所得『叶J的决定对随后所采取的政策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而体验到真正的政治效能感和权力感。正如白奥奇所指出:“因为地方层面上的定期会议被授予了一种权力从而有权要求得到解释,在实践上,当参与者觉得有问题的时候,政府机构就不可能仅仅提出具体规划或讨论技术标准而不说明在该地区的行动和规划。”在阿雷格里港,对预算过程的实质性参与支持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下述主张:公民参与自治将赋予他们以权力。
尽管审议和集体决策都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审议民主理论共同的参与方式,但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积极而系统性地努力把审议和集体决策的参与方式扩展到社会的其他政治部门以及传统的非政治部门。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假设是,公民在其中真正地控制政治过程的社会部门的增加将与他们心理上的效能感和权力感呈正相关关系。桑托斯(Santos)响应了这种观点,他评论道:“参与式预算(participatorybudgeting)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原则以及民主参与的实践如何得到巩固,并被扩展到那些尚未被包括到参与式预算中来的领域或问题。”参与式预算的范围——以及一般的参与制度范围——在阿雷格里港和巴西的其他城市事实上似乎正在扩展到卫生保健和城市规划领域,对提高公民的效能感和权力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尽管证据还只是暂时的,但是参与式民主理论要想复兴,就必须充分地认识阿雷格里港和其他地方的民主制度的发展。
参与和政治精明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另外一个核心信条是,公民越是经常地参与自治,他们在政治上越是精明。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声称,参与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去学习如何成为有效能的公民。当公民既可以获得作出有效的政治判断所必需的信息,又可以进入影响到他们日常生活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时,这些机会就出现了。参与的积极影响被认为可以日积月累;随着公民参与的更多,他也将变成一个更为精明的公民。支持这一主张的证据总是很少。批评参与式民主这一信条的人经常援引马克斯·韦伯的论证。韦伯的结论是,种种参与式民主不可能成功地运行,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没有道理指望普通公民能够掌握治理一个复杂的现代管理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所必需的那些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在韦伯看来,有效地管理一个现代国家需要一个专业化的官僚机构以及精英阶层,这必然使得参与式民主成为不可能。参与式民主的提倡者必须正视韦伯的批评。要应对韦伯的批评,第一步就是要找到能够质疑韦伯现代民主理论的有效性的证据。我们对阿雷格里港参与式民主的个案 研究就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些颇有吸引力的证据。
伦纳德·阿芙瑞茨(Leonard Avritzer)承认,阿雷格里港类似于一个韦伯所描述的现代官僚制管理国家。然而,随着OP在20世纪80年代的出现,各种制度改革对国家的霸权提出了挑战。阿芙瑞茨描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创举:即OP中的几个管理机构,它们可以直接应对韦伯对现代民主的批评。组成这些管理机构的官员“负责执行[公共政策],但是他们的决定并不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必须向一个代表性机构解释他们的决定”。”这一程序使得公民能够监控国家的管理功能。很多公民都必须服务于这些监控委员会。阿芙瑞茨解释说:“监控机构产生了许多积极参与者群体,他们掌握了大量有关专业问题的知识。斟此,这些群体可以向普通大众传达专业性的细节,并与管理机构讨论专业问题。”这样,我们看到了一种可行的方式,凭借这种方式,现代官僚国家的公民可以对技术统治精英施加某种实质性控制;而且,可以以某种方式来传播专业知识。从而使得公民在政治上变得更加精明。因此,他们就能够以真正具有参与性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
证明公民可以对他们的国家施加控制是一回事,在智识上他们是否足够精明以至于能够做到这一点则是另外一回事。在约翰·杜威的传统下,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主张公民从做中学(learn by doing)。因此,一个公民在实际践行自治之前看上去是否具有自治所必需的智识能力与专业能力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公民要有机会直接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在参与过程中,公民可以学会如何成为民主的公民。
对OP的监督机构的分析似乎支持下述论点:公民的参与程度越高,参与越是频繁,他们在政治上越是精明。正如阿芙瑞茨所指出:“尽管在阿雷格里港……民众对行政过程知之甚少……在监督机构任职一到两年后,他们的知识有很大的提高。”白奥奇也找到了支持这一命题的证据。OP最关心的问题是资源如何在共同体中进行分配。因此,公民把他们的大多数时间用来审议并决定那些资金要如何分配。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政治经验不足的公民便获得了参与预算这一政治过程所必需的技能。正如白奥奇的一名访谈对象所说:“会议召开时,我不得不去了解整个过程。我第一论整理次参与(我不是很确定)是因为那里有些人具有大学学位,而我没有。不过最终我学有所获。”另外一个访谈对象说:“在OP中你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你会知道市政府的哪个部门都做些什么。”桑托斯进一步证实了这些发现,他证明,参与政治过程的公民可以掌握合理决策所必需的日益专门化的知识,而且他还指出,他“对共同体领袖的争辩能力印象深刻”。公民在政治上参与OP的频率似乎与他们的政治精明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因此,研究表明,正如审议民主理论家所主张的那样,个人通过具体的参与方式(包括审议和决策)而学会了如何做公民。在这一点上,审议民主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制度的一个方面。不过,通过彰显参与式民主和审议民主之间的差异,阿芙瑞茨、白奥奇和桑托斯强调了审议民主和参与式民主之间的一个基本区别。参与式民主不仅涉及审议,而且还要把审议和其他参与方式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部门。证据有力地表明,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下述断言是正确的:通过参与自治,公民在政治上变得更为精明了,他们越是经常地参与,就越是变得精明,就是说,他们从做中学。因此,将审议和其他参与方式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部门将会使得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学到将参与式民主永久化所必需的那些政治技能。这样,参与式民主理论对于理解阿雷格里港和其他地方新兴的民主制度来说,是一种比审议民主理论更为有效的工具。
参与和国家权力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第三个信条在于强调将民主控制扩展到传统的非政治部门,以便打破国家权力的垄断。在这一点上,阿雷格里港提供了某些洞见,让我们看到参与式民主如何帮助公民直接地运用政治权力来缔造一个更为公正和人道的社会。当然,“公正”(equitable)与“人道”(humane)可能是很含混的术语。如果我们把公正的社会理解为一个所有成员都被公平对待的社会,把人道理解为把人视为目的而绝不仅仅视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那么我们就可以很有说服力地主张,正是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式民主制度使得那个城市更加公正而人道了。在这一点上,阿雷格里港的民主最好被理解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家所描述的民主模式的一个范例。
参与式民主究竟是如何帮助阿雷格里港变得更为公正和人道的呢?最近的研究至少揭示了参与式民主推动阿雷格里港走向这一目标的两种相互关联的方式。其一,无论收入、教育和政治经验如何,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参与。因此,参与者日益把自己看作是讨论并审议共同利益的公民共同体的平等成员。在集体意志或公意的形成过程中,这种活动会把热心私益的(private-minded)个人转变为热心公益的(public-minded)公民,从而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种哈贝马斯及其审议民主的拥护者所描述的那种“公共领域”。这一转变的结果便是日益把公共利益作为行动指南的公民的诞生。公民开始把他们的个人福祉视为必然与他们所处社会的福祉具有联系的东西,并据此作出政治决定。在这一过程中,公民贯彻了平等考虑所有公民利益的政策。在阿雷格里港,OP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在那里,公民既学到了参与政治过程所必需的技能,又学会了如何以一种热心公益的方式行动。结果便产生了有利于所有成员并造就了一个更为公正和人道的社会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在这一点上,审议民主理论是一个恰当的工具,可以用来描述和理解阿雷格里港民主过程的一个方面。
OP的转换力量揭示了参与式民主借以产生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社会的第二种手段。正是这第二点极好地例证了审议民主理论为什么没有充分地抓住把那种参与方式扩展到阿雷格里港各个社会部门的意义。尽管公民之间在公共空间中的审议是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但是仅凭那一种参与方式还不足以把一个政体视为一种参与式民主。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关键方面是把权力从国家的宏观层面转移到各个微观层面。在审议民主理论中,这一转移并非总是具有明显的优先性。而且,这一转移并非单单通过审议就可以发生,相反,还要扩展审议和决策在其中得以进行的部门。因此,因为阿雷格里港的民主制度涉及审议和决策便把它们描述为参与式民主制度,这只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审议民主理论不能有效解释的是OP的参与式预算过程所具有的经济再分配功能。
在阿雷格里港,我们在OP的行动中看到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一个范例。正如桑托斯所评论的那样,“通过规定公共资金的使用,参与式预算成为了公众控制国家的核心机制”。
来自阿雷格里港的证据表明,更贫穷的公民能够通过参与OP从而改变资金的用途,使它用于他们的部门。在一份引人注目的图表中,1989年,有49%的公民能够参与阿雷格里港一个地区有关饮用水和污水的决策,到1996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了95%(饮用水)和85%(污水)。而且,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化以及随后小学和中学入学人数的增加也要归功于公民通过OP进入政治权力。@阿芙瑞茨证实了这些较早的发现,他证明,“在阿雷格里港的参与式预算中,最贫困的地区所得到的人均投资额至少是其他地区的两倍,这表明参与式预算改善了公民得到公共产品的渠道”。而且,采取由公众控制的医疗委员会这一形式将参与式预算引入医疗保健领域这种做法已经“通过极大地扩展服务的范围和获得服务的渠道——尤其是对穷人而言——从而对资源进行了高度的再分配”。显然,如果公民没有OP提供给他们的渠道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这些改善所需要的资金就可能会流向其他地方。白奥奇解释说:“从治理以及定量指标的观点来看,OP已经成功地吸引了阿雷格里港较贫穷的公民阶整理层广泛的参与,并有效地将这种参与同收入分配联系起来。”因此,我们在阿雷格里港所看到的不仅仅是审议民主,更准确地说是参与式民主。
由于OP使得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参与,所以传统上没有被充分代表的群体也能够运用真正的政治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公民已经削弱了由精英推动的国家机构的权力。参与式民主的提倡者主张,在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中,更贫穷的社会成员的声音有可能得不到倾听。阿雷格里港在建立OP之前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就阿雷格里港的情况而言,证据表明,一个更具参与性的过程赋予了传统上没有得到代表以及被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员以权力。而且,研究表明,鉴于由OP所造就的公益精神,来自其他部门的公民以及来自不同背景的公民也许更有可能支持更贫穷的公民获取资金的努力。这样,证据表明,参与式民主确实有助于把一个社会带上通往更公正、更人道的未来的道路。正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运用使得我们能够理解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结论
对阿雷格里港参与式民主的研究证实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家提出的几个关键主张。随着参与的增加,公民变得更有效能、更有权力、政治上更精明,而社会则变得更为公正和人道。然而,尽管这一个案研究提供了一些证实参与式民主几个经久不衰的主题的证据,但是很多同样重要的主题还有待处理,包括(当然不仅限于)家庭、邻里、工作场所以及其他传统的非政治部门民主化的可能性与可欲性,代议机构在参与式民主中的作用,不同层面的政府(比如,市政府、州政府、中央政府以及全球政府)的参与机构与代议机构之间的张力,精英(比如政党官员、领袖、官吏、专业人员等等)在参与式民主中的作用,技术与参与式民主的关系,以及参与式民主在经济上的必要条件。所有这些主题都是未来研究的主要内容。因此,尽管来自阿雷格里港参与式民主试验的证据证实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关键信条,但是我们却不应该错误地认为在其他方面尚缺乏证据这一事实便证明参与式民主理论在这些方面站不住脚。毋宁说,这一事实意味着政治学家应该去寻找这些证据。有了这种努力,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就是必然的。
参与式民主理论在美国政治学家中间日渐式微,但是它继续在引发理论思考和经验研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参与式民主理论凋零了,被审议民主理论抢了风头,但是某些关于参与式民主实践的最好的经验研究已经出现了。最近来自国际背景的研究应该给予政治学家——尤其是美国政治学家——以理由去重新思考他们关于参与式民主之可欲性和可行性的假定。令人乐观的是,这一经验事实,加上规范性的热情,将迫使政治学家和理论家重新评价和阐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理论对手。正如本文所详细叙述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阿雷格里港的实践证整理明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某些主张。但是还有很多有关参与式民主可行性的问题有待研究。无疑,许多政治学家仍将致力于审议民主理论和其他民主理论。不过,记住一点很重要: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独创性观念提供了一种看待参与式政体的独特观点,这是审议民主理论无法完全复制的。一些政治学家正在努力地从经验上评价现存的参与式民主制度与实践。他们的人数在今后几十年有望增加。与此相伴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复兴将促进这一进程。如果说参与式民主理论在今天的状态是衰弱的,那么各种迹象表明,不久的将来会出现一场受人欢迎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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