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看到高居矛一篇理论探讨文章,《科学社会主义亟需解决的四大课题》。链接如下:
http://www.szhgh.com/article/netizens/201311/36950.html
文章第一部分,提出一个“公有制的哲学陷阱”问题。高文认为,以往“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用公有制来取代私有制,……,但忽略了公有制所隐藏着的一个大陷阱”,“所谓的公有制,可以解读为生产资料既是我的,也是你的、又是他的……,即属于全社会每个人所有的。……,换个角度,又可表述为生产资料既不是我的,也不是你的、他的……,即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这样,“公有制”实际上就等同于 “无人所有制”。因此,这是“科学社会主义亟需解决的一个大课题”(为便于理解,文字做了节录,顺序有所调整)。
这里,高文提出的问题在理论上确实很重要。厉以宁之类“经济学家”就曾经用类似的说法攻击“公有制”,认为公有制产权不清晰;小岗村那伙要分田单干的农民也没有搞清楚公有制对他们有什么意义。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来可以明白地做出解释。所以用“哲学陷阱”来描述它,有所不妥,这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到了什么位置?
让我们先来研究一个实例。假定有10个农民,每人在土改中分得2亩地,这样,他们分散耕作的总共是20亩地。按照传统意识,这时的所有权当然是清晰的:每人2亩地,可能也有土地证书一类确权证明文件。
10个农民开始耕种属于自己的土地。但不久以后,他们发现牛不够用,因为一共只有5头牛,原来土地属于地主的时候,有5头牛就够用了,所以地主只养了5头牛。现在土地分散了,为了不误农时,每个人要耕种归个人所有的2亩地,5头牛显然不够:他们需要每人养一头牛,共养10头牛,即比过去多养5头(属于资源浪费的特例),才能满足每个人的耕作需求。
然而,等过了农忙季节,10头耕牛又全都闲了下来。这时每个人又不得不花费很多精力去饲养这10头牛中属于自己的那1头,否则牛会死掉,到下次农忙时无牛可用。
但过去土地集中在地主手里时,耕牛集中饲养,总共只需要1个劳动力就够了。现在分开饲养,花费的劳动时间不是1个劳力的十分之一。
比如要去割草喂牛,原先只是1个人去割草,现在每个人都需要准备镰刀、都要从家里走到山坡上,割了草还要从山坡上走回自家牛棚,再把草料加到食槽里。
这些养牛的辅助劳动和耗费的劳动时间,加到一起,远远超过1个人的工作时间,比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时效率还要低。因此,10人中比较精明又算得清帐的人,很自然地就会提出:“我们何不把土地集中在一起使用,把牛也合在一起养,留下5头就够了,只要1个人专门养牛,其他人可以干别的农活;土地和耕牛也不用还到地主手中,防止再被他当成剥削工具!”
可以说,这种把土地和耕牛集中在一起并防止土地被私人兼并和垄断用作剥削他人工具的想法,是公有制思想的萌芽。
可以看出,这种公有制思想是从生产实践中产生的,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求的:土地合并在一起集中使用,生产效率当然要比过去的分散耕种效率高得多,也避免了了许多多余的重复劳动(就像10个人全都需要去割草一样,现在只要1个人去割草,去走从家到山坡一段漫长的山路,对9个人来说,生产力得到了某种解放);此外,协作这种生产力也可以发挥很大威力。这样,对资源的使用就会更趋合理。同时,非常重要的是,因为是给自己工作,劳动果实归自己,又避免了被地主残酷剥削,劳动生产积极性要比给地主干活高得多。
由于将20亩土地合在一起经营,比分散经营成本低,效率高,花费劳动更少,收获更大,也更容易抵御自然灾害,最终的结果是:粮食总产量提高了,收获的粮食,10个农民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分到比自己单独耕种更多的粮食,也能避免因天灾人祸出现失去土地——即失去生活来源的风险,因此更加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
这样,在原有的20亩土地这个物质基础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因素,即出现了“公有财产”这个概念——每个人都有所有权,每个人都是集体不可缺少的一员,每个人也都必须依赖集体才能更好地生存;但在任何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为自己个人的利益单独支配和处理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和牛);在收获以后直到分配以前,每个人也都不能单独占有收获的粮食,也不能独立处置他应有的那一份,他只能按照公议约定的规则(比如根据他为经济体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来分配)处理和消费自己分得的一份。
当10个农民都认识到了这种新模式即共同占有土地的经营模式比过去的小农经济更具优越性,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就已经把个人融入到了集体当中,产生出一种新的思想——公有制的思想。
当然,前面的叙述,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原型,尚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基础上,公有制的思想还可以升华到道德层面,直到“一心为公”,“大公无私”的精神境界。
从上述实例——最简单的公有制模型,我们可以分析、总结出公有制具有的特点:
第一,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共同使用是在生产实践当中产生出来的、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基础;公共财产观念、公议约定(带有制度性质)、公有制思想、集体协作观念,全都是从这个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东西,属于第二性的东西。
第二,土地集中在一起,出现了一种新的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确权单位,即属于集体共有的单位。原先的土地丈量单位,亩、分、厘,只是在安排生产和计算个人完成的工作量时才有意义;这种新单位的出现,有些类似于数学中“集合”这个概念的出现(1874年,德国著名数学家康托尔提出“集合”的概念。他对集合所下的定义是:把若干确定的有区别的{不论是具体的或抽象的}事物合并起来,看作一个整体,就称为一个集合,其中各事物称为该集合的元素)。“把共同占有的土地(生产资料)等,看作是一个整体,其中相关事物——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力(劳动力),也包括为维护公有财产形成的公约、公有财产意识,等等,可以称为其中的元素”。
这是一种具有客观经济基础的、从传统私有制观念中产生并发生质的突变后所出现的、全新的经济哲学的思想概念(前面黑体字的表述,是我为了更清楚地解释和说明,类比数学上的“集合”为它下的一个定义)。但这个新概念的命运远不如数学中的“集合”那么幸运。数学界在随后二百年里,因“集合”的出现,引起并发生了突飞猛进的革命。现在连一个高中生都会接触到“无穷集”一类概念。但“公有制”这个新的科学概念却受到了种种非难,直到今天还被人横加指责。那无非是指责者出于狭隘的阶级自私的缘故。但无论如何,这个新概念的出现,颠覆了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几千年来,人们只承认具体的所有,即某一块地属于谁;某头牛谁是牠的主人。现在的共同所有却是一个抽象概念(当然是科学的抽象)。在这个概念下,谁都不能说这块地是我的,那头牛是你的。只能说,所有田地、所有的牛是我们大家的,每个人都有一份,每个人都应小心翼翼地爱护属于大家的公共财产,这是大家共同致富的源泉。
第三,公有制既然是一种全新的概念,就需要讨论它与传统私有制观念的关系。
从实例,我们已经看到,它是从传统私有制当中产生出来的、又不同于传统私有观念的,比传统私有制眼界更开阔、看得更远的,是新的、更高级的观念,是传统私有观念的升华和变异、是传统私有观念之上出现的高级形态,因此它是一种与传统私有制观念相对立的产物。
但如果认为这两种观念之间毫无联系,存在绝对的对立,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种对立中包括着统一。这里的统一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它来源并产生于私有制就是它的统一性;其次,没有绝对的公,就好比你把那个“集合”中所有的要素全部去掉,“集合”就不存在了一样,你把“公有制”中所有的个人全都排除掉,“公有制”也不存在了;而传统私有观念,只考虑个人,把私有制当成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把个人当作一切观念的出发点,也明显是错误的,这种观念的视野狭窄、极为短视、毫无发展眼光。前面的实例已经证明了,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的利益,才更有利于个人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最后,公有制将共同占有当成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当作一切观念的出发点,通过维护发展公有制的实力来达到维护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显然比私有制观念看得更加长远,更有利于社会大多数个人,因此是比私有制更先进的社会观念。
第四,再讨论一下前面用过的“确权单位”这个词,即确认所有权的数量单位。它与传统的单位是不同的。就好比微积分与传统的自然数运算不同一样。这个确权单位是个可以变化的函数:20亩可以是200亩、2000亩、20000亩。劳动力可以是10个,也可以是10万。只要认可了这种制度的科学合理,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制度下大多数人,只要人们愿意并且能够遵守公共的约定,它就可以趋于无限大。由此可见,公有制具有可无限发展的科学前景。对公有制的责难,只可能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来自传统私有制可以给他们带来利益的人,他们所做的全部努力实际上就是企图阻碍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其次,来自愚昧和无知,就像厉以宁那种所谓的“经济学家”,他们不能理解这个全新科学概念的真实含义,就像只知道加减乘除,不能理解“微积分”、“集合”一类概念一样,但这种10个农民都能理解的概念,让大学教授、专家学者不能理解,也真成了天大的怪事!由此可知,对公有制的责难,首先来自一种纯粹观念上的东西。这是使曾经有过的公有制度出现溃败的原因,是落后和倒退的观念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使经济基础出现倒退的实例。
高居矛说的“哲学陷阱”大体上属于对公有制的性质没有搞清楚、对公有制没有理解,企图用传统观念去解释和说明这一用传统概念本无法解释的新概念的状态,就像企图用简单的加减乘除去解释“微积分”和“集合”一样。
第五,从实例当中,我们看到了“民主”的萌芽,即前面提到的“众议公约”——所有公有制体系下的个人,全都天生具有对经济体的生产方向起到决定作用的议论、发言和表决的权利(一般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这种权利是与公有制同生共存的,失去了“民主”,公有制也将不复存在。
以上,我们比较详细地讨论了高居矛提出的哲学陷阱问题,下面讨论与三中全会决议有关的一个名词解释: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下面一段话: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请注意我加黑的一句“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之前,我们用很大篇幅讨论的是什么?就是公有制的产权,即所有权问题。这样,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会提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国营企业产权是否清晰?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厉以宁一直攻击中国国营企业“产权模糊”、“固定资产归属未能确定”,提出要“明确企业的财产关系,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确定的所有者、经营者”。由“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一句,可以直接认定,20年来,厉以宁所攻击的对象,一直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连一个农民都可以很容易地搞清楚,土地并入集体,就成为公共财产,他的一系列攻击,就相当于让农民从公共所有的土地中去确定这块地是张三的,那块地是李四的一样愚蠢,他的思维能力还不如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他设置的话语陷阱不仅反科学也是反宪法的。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非常明确地解释了公有制的含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对国营企业的产权界定是清楚的,一点都不模糊,也符合我们前面的分析。
只不过,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厉以宁竟然让执掌中国政府的政治集团接受了他的反动宣传:
请注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这样一段话: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一段话里面连用了6个“国有”,其它段落还有更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语境下,“国有”的含义只能是国家作为无产阶级的代表,接受无产阶级的委托来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财产。国家如果直接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宪法将被直接颠覆,国家的性质也将发生根本性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将被颠覆为官僚资本主义专政,中国将以国家拥有的资本为基础,向帝国主义方向发展。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一个信号。当然,从内容来看,对表述“国有”之后的具体要求里,也有非常积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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