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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钊:台湾的西式民主与大陆的人民民主

唐青钊 · 2014-04-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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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亮出西方现代民主已是落日余晖,并受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严重挑战时,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传教士、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斗士必然义愤填膺、怒不可遏地问道:中国实行过西方民主吗?中国民主不是在台湾吗?中国共产党不是一党专制吗?

  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虽然义愤填膺、怒不可遏,丧失了理性,但是你们确实问对了,然而只问对了一半:中国是有过西方式民主的,但实行的是最黑暗的民主。

  中国人是善于学习先进的东西,并敢于运用先进的东西的,尤其是善于学习西方先进的东西、敢于运用西方先进的东西的。毛泽东在他的名著《论人民民主专政》里,曾这样描述过先进的中国人是怎样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洪秀全、康有为、严复和孙中山,代表了在中国共产党出世前向西方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那时,求进步的中国人,只要是西方的新道理,什么书也看。向日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派遣留学生之多,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国内废科举、兴学校,好像雨后春笋,努力学习西方......学了这些新学的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内产生了一种信心,认为这些很可以救中国......要救国,只有维新,要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它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毛泽东选集》合订本 第1358-1359页)

  毛泽东的描述是斩钉截铁、无可辩驳的事实。因为毛泽东自己就主张过湖南独立,主张将孙中山请回来当中华民国的总统、梁启超当中华民国的总理呢!因为1840年以来到1910年代的历史本来就是学习西方、复制和移植西方“科学和民主”的历史呢!

  孙中山先生是领导中国民主革命最伟大的人物,“他全心全意地为了改造中国而耗费了毕生的精力,真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领导人民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建立了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毛泽东:《纪念孙中山先生》)可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只是推翻了帝制,只是让那些野心家今后再想做皇帝就再也做不成了。不料推翻了一个全国性的皇帝,却产生了林林总总、大小无数的“土皇帝”——封建军阀;向西方学习的“宪政民主”成果——君主立宪制、复辟帝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政制成为封建皇帝和封建军阀们谋取自身利益、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结果弄得民不聊生、群盗蜂起,国家一盘散沙、四分五裂。曾经主持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五五宪草》,并幻想经过“军政、训政、宪政”实现“宪政民主”的孙中山不得不再次揭竿而起,实行“二次革命”;不得不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然而,“孙中山死了,蒋介石起来。在二十二年的长时间内,蒋介石把中国拖到了绝境”。(《毛泽东选集》 合订本 第1360页)“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同上)就是这样,“君主立宪制、复辟帝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都想过了、试过了,结果都行不通。最后,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习近平在布鲁日欧洲学院的演讲》)因此,资产阶级民主之所以在中国破产,是因为帝国主义“老是侵略”和欺负中国这个学生的结果,是中国的袁世凯、段祺瑞、孙传芳、张作霖、蒋介石们不准“中国民主”的结果,是历史潮流选择了“人民民主”的结果,是西方“宪政民主”在中国“都行不通”的结果。可爱的先生们,如果认为中国没有过西方式的民主,那是你们对中国近现代史的无知;如果认为西方民主在中国曾经“红肿之处、艳若桃花”,那是你们的性癖而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如果认为当今中国必须延续中华帝国、中华民国的所谓“宪政民主”,回到”漫长的19世纪“,那是你们开历史的倒车!

  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虽然义愤填膺、怒不可遏,丧失了理性,但是,你们确实问对了,然而只对了一点点:西方民主在中国台湾,人民民主在中国大陆。

  的确,随着中国台湾蒋氏父子到天国去再造他们的独裁政权,台湾的一个独裁时代结束了,台湾的一个所谓“民主化”时代开始并形成了。一时间,台湾成了西方民主复制和移植的样板;一时间,台湾成了复兴中国民主的基地;一时间,中国大陆人民民主步步退却、节节败退。但是,就是这个民主样板,一开始背后就站着一个“太上皇”而西方民主认为“不自由、毋宁死”的;一开始就撕裂国家认同而国家认同被认为是西方民主实施的前提的;一开始就导致着经济停滞而西方民主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的;一开始就分裂着台湾社会而西方民主被认为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的;一开始就成为贪腐的民主而西方民主被认为是贪腐的最佳“防火墙”的,以至李登辉依靠陈水扁的赦免而躲过逃狱之灾,陈水扁刚出“金銮殿”就被锁上枷槛。而目前在台湾愈演愈烈的占领“立法院”运动,让右派网站《凤凰网》都看不下去了,以至其刊文说“占领‘立法院’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占领‘行政院’同样是非法行为。学生只是代表了自己的意见,却声称代表台湾人民意见;本来是少数人的要求,却非得要求大多数人同意,要求‘政府’同意,要求‘立法院’同意,这不是闹剧是什么?”(凤凰网:《民主不是少数人“劫持”多数人》)

  其实,不看内容看形式,不看本质看现象,我倒觉得台湾的街头民主、占领“立法院”运动倒是承继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的蒋管区反独裁斗争的民主传统,尤其是承继了文革时期“群众专政”的大民主传统,后者曾深深地影响了法国的“五月革命”、美国的反种族歧视运动,甚至深刻地影响了西方一代著名的思想家和知识分子。然而在语境下,中国的文革成了“浩劫”、“灾难”,而台湾的街头政治和占领“立法院”运动却成了民主。因此,“中国民主在台湾”早就有了它的“真释”,即台湾那种西方式的民主只能复制和移植于台湾那种被日本长期占领过因而带有某种“皇民”心理和文化,又在某国长期卵翼下因而有“尽干爸”、“旁大款”心理和文化的社会;因此,台湾社会是有民主的,这个民主是“试图模仿西方政治民主的形式,结果是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糟糕民主;因此,从台湾民主学中共反独裁的民主运动、从西方和台湾学文革“群众专政”的大民主运动的“形式”和“现象”来看,反证了中国大陆是有民主的,而且是新型的远远高于西方民主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可爱的先生们,面对这一现实,西方民主难道还具有民主的独占权、解释权吗?台湾民主难道不是“南橘北枳”的西式民主吗?中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不是实际存在吗?

  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虽然义愤填膺、怒不可遏,丧失了理性,但是,你们确实问对了,然而只对了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经过共产党)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人民是实行民主的,对人民的敌人确实是实行独裁即专政的。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体里。

  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他的名著《新民主主义论》中,就对“国体”和“政体”的问题作了独特而又深刻的阐述。毛泽东认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毛泽东选集》 合订本 第637-638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经过共产党)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形态。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第366页)这个人民民主专政 或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概括起来就是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自己实行民主的国家。那么,什么是人民的敌人,什么是人民呢?毛泽东认为,“人民”和“敌人”是一个历史的、 动态的政治概念。在社会主义时期,“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的知识分子、爱国的资本家和其他爱国的人士,这些人占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这些人,在我们人民民 主专政下面,都属于人民范围”。(《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

  2、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 ”。(同上)

  3、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要压迫的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反共的右派分子,他们代表的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反动的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和坏 人,大约占全人口的百分之四、五。这些人是我们要强迫改造的。他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同上)

  4、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必须同无产阶级专政一起存在。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最高形式,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就是通过共产党的领 导来实现的”。(《 ** 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5、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坚持和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我们的革命和建设的胜利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胜利,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地联系起来,这是 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原则”。(《八大开幕词》)

  6、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现在的社会制度比较旧时代的社会制度要优胜得多。”“事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促进了我国 生产力的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点,甚至连国外的敌人也不能不承认了”。(《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第373-374页)

  根据毛泽东的阐述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经验,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1975年《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中国人民不仅了“根本大法”中,而且在国家实际生活中都处于崇高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性质。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体里。

  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 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位一体”的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最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或曰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关于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新中国)的政权将采取人民代表大会 制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革命的创造,更是毛泽东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毛泽东在总结这一创造时,称它“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他认为,“只有基于 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们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 的政府委员会”。(《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第1308页)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人民民主专政或曰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 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九五四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七五年《宪法》更是彰显了中国政体的内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 体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样,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权利就有了具体的实现路径,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

  2、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制度

  毛泽东告诫我们,“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全国人民的领导,不是自封的 ,而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宇宙观、阶级基础、历史贡献、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已经证明,“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

  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不是全部力量。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 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205页)毛泽东对中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有首创之功,而且有奠基之劳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和各民主党派形成了一种患难与共、风雨同舟的合作关系。1949年1月,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著名民主人士55人发表《对时局的意见》,表示“愿在中共领 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中共和毛泽东对各民主党派的态度十分赞赏。自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格局得以形成。1949年9月,中共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表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得以正式确立。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 造的基本完成,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由《共同纲领》规定的新民主主义变成社会主义。毛泽东及时提出了中共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并从加强监督、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出发,提出了“两个万岁”的思想,一个是“共产党万岁”,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从而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即使是在文化革命期间,各 民主党派也并没有被强行解散,而且即使是被一些势力指斥为极左的1975年《宪法》仍然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见毛泽东创立的中共领 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只不过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内容罢了。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又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经过探索逐步确立起来的。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在蒙古、西藏和新疆三部实行自治的设想。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 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指出应当“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组 成统一的国家”。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并将此作为党的具体纲领的内容之一。1947年5月,在我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 区成立。它的成立及日后的成就,为中共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成功的范例。1949年9月,《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自治基本原理,结合中国是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的历史和现状而制定的政策和选择的制度,也是到目前为止最适合中国民族实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1975年《宪法》里是这样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 路。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在1982年的《宪法》里,是这样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权制度里。

  这里讲的人权,不是西方所讲的抽象的人权,而是讲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这里讲的基本人权制度,也不是西方所讲的基本人权制度,而是讲的是确立和保障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 制度。广义地看,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都是确立和保障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但在这里是狭义地看的,即毛泽东确立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人权制度是关于“人民政府爱人民, 人民干部为人民,人民政府人民爱,人民群众享受最广泛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

  1、人民政府爱人民。 那首唱出新中国、唱红新中国的《解放区的天》形象的道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也形象地说明了毛泽东的这个理论:“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 放区的人民好喜欢,人民政府爱人民呀,共产党的恩情说不完……”岂止是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毛泽东时代中国的天都是明朗的天,中国人民都好喜欢,人民政府爱人民,共产党的恩情 说不完……人民群众为什么发自内心地热爱党和政府?这是因为毛泽东不仅在理论上阐述清楚了党和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从制度上确保了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

  2、人民干部为人民。若问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什么时代官吏最清廉、作风最纯正、工作最勤奋?必然绝大多数人的答案是毛泽东时代!毛泽东时代的官吏为什么真正成 了人民的勤务员?因为毛泽东的基本人权制度就是制约官吏的制度,毛泽东的基本人权制度理论就是制约官吏的制度理论。

  ——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让干部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毛泽东始终强调,我们的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从而从思想上树立起了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或小集团服务的公天下意识。

  ——矢志不渝地将各级干部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让干部阳光行政成为自觉。毛泽东实行了严格的民主集中制,使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机制;毛泽东制定了严格的 干部联系群众包括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让干部饮水思源、不忘根本;毛泽东赋予了人民群众监督干部的权力,让干部不能乱说乱来。

  ——严肃认真地 将各级干部置于党的纪律约束之下,让干部时刻感受到达摩克斯剑的厉害。毛泽东强调,治国就是治吏,如果一个个寡廉鲜耻,就会国将不国,必须从严治吏。

  3、人民群众享受最广泛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勤务员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的基本人权制度还是让人民大众当家作 主的制度。这个制度赋予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毛泽东强调,只有人人起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人人都有监督政府的权利。赋予人民监督官吏的全力。毛泽东强调将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并让群众有监督干部的全力。赋予人民大众最真实、最广泛的民主权利。毛泽东强调,劳动者必须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学校、管理企业的权利。这些权利落实得怎么样?可以从极左的1975年《宪法》中看出一个侧面: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 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 逮捕 。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已经实行了六十多年了,尽管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从程序到实质、从形式到内容、从理论到实践等等方面都还很不完善和有着诸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曲折和反复,乃至遗憾和“恐怖”,但我们还是可以自豪地说: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是人类出现的新型的、最广泛、最高类型的民主,中国人民应该以生活在这样的民主体制中感到荣耀,那种“回到漫长的19世纪”的梦呓,不仅违反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也直接违背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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