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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何干强 · 2014-08-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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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八)

  第三章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显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芒。

  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可是,到底应当如何科学地判断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或“底线”?至今尚无明确的统一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经济统计数据也存在某种含糊性。这对于全国人们及时掌握所有制结构现状,维护新中国宪法的权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经济安全,都相当不利。本文拟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这个问题做些深入的探讨

  一、反映所有制结构状况的几种统计指标

  目前,分析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实状况,依据的经济统计指标主要有下述三种:

  1.用全国总实收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入的资本所占比重来表示。根据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 [①]详见表1

  表1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来源构成(单位:%)

 

实收
资本

 

国家

资本

集体

资本

个人

资本

港澳台

资本

外商

资本

100

48.1

7.9

28.0

7.3

8.7

国有企业

100

98.9

0.7

0.3

0

0.1

集体企业

100

3.3

88.2

7.8

0.5

0.2

股份合作企业

100

12.1

24.9

62.1

0.6

0.3

国有联营企业

100

93.3

3.6

2.9

0.1

0.1

集体联营企业

100

5.5

74.2

19.8

0.3

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00

45.6

50.2

4.2

0

0

其他联营企业

100

19.8

26.9

48.4

1.2

3.7

国有独资公司

100

98.5

0.7

0.3

0.3

0.2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0

36.2

15.1

47.2

0.5

1.0

股份有限公司

100

52.0

8.4

32.5

2.6

4.5

其他内资企业

100

10.7

27.1

57.6

2.7

1.9

私营企业

100

0.4

1.8

97.3

0.3

0.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0

10.3

3.8

3.7

73.9

8.3

外商投资企业

100

7.6

4.3

3.2

14.5

70.4

  本表引自:《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②]

  由表1可知,2004年末,全国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48.1% + 7.9%) :(28.0% + 7.3% + 8.7%)= 56%:44% 。

  根据2009年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年末,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4.0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5.8万亿元,增长87.1%。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家资本11.4万亿元,增加4.6万亿元,增长67.4%;集体资本1.0万亿元,与2004年末持平;法人资本8.7万亿元,增加4.1万亿元,增长88.0%;个人资本7.8万亿元,增加4.5万亿元,增长138.4%;港澳台资本2.1万亿元,增加1.0万亿元,增长87.9%;外商资本3.1万亿元,增加1.7万亿元,增长125.6%。”[③] 这次公布了我国第二、三产业作为统计对象的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数额及其增加状况。可以看到,这段期间个人、港澳台、外商实收资本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国家、集体的公有制实收资本。但是,这次公报没有像第一次那样,明确公布各种所有制的实收资本占总额的比重。对此,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在总结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会议上做了补充,在谈到这次普查“查清了主要经济结构”时指出,到2008年末,“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④] 但是,这样表述所有制结构有一定的含糊性,因为统计公报指标把法人资本解释为“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⑤],而其中的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公私所有制在内的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构成的企业组织,所以,它不是一个直接能表明实收资本所有制性质的概念。因此,对法人资本还必须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划分。

  由于缺乏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那样明确公布的有关数据,这里只好对2008年末的所有制结构,做粗略的估计。参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曾显示的2004年末国家、集体资本在法人实收资本中的比重状况[⑥];考虑到从2005年到2008年末国有、集体企业数量明显下降,[⑦] 以及上述非公有制实收资本增长幅度明显快于公有制实收资本,假定公有资本在法人资本中仍占40%(这是比较高的估计),那么国家、集体实收资本占总额比重应增加:25.5%×40% = 10.2%。非公有制实收资本则增加:25.5%×60% = 15.3% 。这样,2008年末,全国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就大体上是:(33.4% + 3.0% + 10.2%):(22.9% + 6.1% + 9.1% + 15.3%)= 46.6% : 53.4%。

  由此可以知道,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的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从2005年到2008年末,公有制实收资本的比重已经下降到50%以下。这说明,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制所占比重已经低于非公有制。

  2.用全国企业总资产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所占比重来表示。企业资产与企业实收资本在概念上的区别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后者是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而前者除投资数额外,还包括负债和取得的利润。因此,用实收资本指标来表示,可以直接反映出不同所有制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结构;而用企业资产指标,反映的则是包括负债和利润状况在内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的比例结构。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2008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11.1万亿元,增长114.8%。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7.7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7.6万亿元,增长58.5%;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减少0.8万亿元,下降15.1%;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4.5万亿元,增加2.6万亿元,增长141.1%;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增加17.0万亿元,增长19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8.0万亿元,增加3.8万亿元,增长89.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增加7.3万亿元,增长118.0%”[⑧]。从这次普查公布的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的表格数据中,我们可以知道多种所有制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大体状况;这里说大体,是因为公布的数据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法人企业的资产,也没有做资产所有制性质的划分,因而存在含糊性。为此,这里也按公有制资产在这类法人企业资产中占40%的估计,来表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见表2

  表2 2008年末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

 

资产总额(万亿元)

比重(%)

      

207.8

100.0

内资企业

186.3

89.7

  国有企业

47.7

23.0

  集体企业

4.4

2.1

  股份合作企业

4.5

2.2

  联营企业(国有、集体相互联营

0.5

0.2

  有限责任公司

42.8

20.6

     国有独资公司

15.5

7.5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7.3

13.1

(按公:私=46)公有资产

 

5.2

私有资产

 

7.9

股份有限公司

59.6

28.7

(按公:私=46)公有资产

 

11.5

私有资产

 

17.2

  私营企业

25.7

12.3

  其他企业

1.2

0.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8.0

3.9

外商投资企业

13.5

6.5

  本表数据来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⑨]

  从表2可以知道,到2008年末,公有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3.0% + 2.1% + 2.2% + 0.2% + 7.5% + 5.2% + 11.5% = 51.7% ;私有资产占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为:7.9% + 17.2% + 12.3% + 0.6% + 3.9% + 6.5% = 48.4%。这样,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资产比重,就大体上是:51.7% :48.4%(这里有0.1的误差,来自原统计数据表)。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从企业资产比重的数据上看,公有制的比重仍超过50%,但是,如果在表2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 13.1%)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占28.7%)是由私有制控股,那就意味着,在取得经济控制权的含义上,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资产控制权比重,就应当是:(23.0% + 2.1% + 2.2% + 0.2% + 7.5% ):(13.1% + 28.7% + 12.3% + 0.6% + 3.9% + 6.5%) = 35%:65.1%(这里有0.1的误差,来自原统计数据表)。如果这样看,公有制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的资产控制权,从而主体地位就显著减弱了。

  其实,前面用实收资本指标表述的数据,如果占比重25.5%的“法人资本”是由私有制控股,那么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公、私所有制在企业中的实收资本控制权比重,就变成(33.4% + 3.0%) :(22.9% + 6.1% + 9.1% + 25.5%)= 36.4% : 63.6%,这同样说明公有制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的企业实收资本的控制权显著减弱了。

  上述用实收资本指标与用资产指标来表示的所有制结构比重,结果是接近的。就目前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公报来看,用这两种指标来表示所有制结构,都不宜把“法人资本”(法人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反映表层经济关系的统计指标,同能反映所有制性质的深层经济关系的统计指标在同一表格中对等地并列;而应当把法人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实收资本数额和比重区分开来,把法人企业资产中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占有的资产数额和比重区分开来。从表1可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实收资本的结构是作了清晰显示的,这说明,这样的要求今后在经济统计调查中是能够做到的。

  3.用国内生产总值或工业总产值中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来表示。我们知道,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工业总产值都是表示生产结果的指标,因此,在它们中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实际上显示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运行成果中所占有的比重,或者说它们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状况。这当然也能够说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状况。有统计学专家指出,“到2006年,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和内资)在GDP中所占比重为37%比63%,2010年为27%比73%。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2004年为13.5%,2009年为12.5%,比新中国初建的1949年占26.2%的比重还低得多。”[⑩] 如果这些数据都是确切的,那么这反映出,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实是严重削弱了。

  4.对通常使用的三种统计指标的评价。应当说,以上通常使用的三种指标(第1、2种应纠正其中的不清晰之处)都是可以反映所有制结构现实状态的。但是,它们以资本、资产或产值的占比关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都是以物的结构关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的。资本的表现形态是物;物质生产领域的资产,其实也是资本;产值不过是资本的商品形态或商品资本,所以,资本、资产或产值能表现出的,都是物的形态。各种所有制的资本、资产和产值分别占社会总资本、总资产和总产值的比重关系,直接表现出的,乃是一种物的结构关系。然而,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关系,也就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三种指标都不能直接地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结构关系。正因为如此,严格说来,这些指标都有不科学之处,尤其不能使人们准确把握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原因在下一节将详细论证)。其实,停留在上述指标上来认识所有制结构,是没有跳出拜物教观念的。我们不能忘记马克思的教导,商品形式“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1]。当人们把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作物与物的关系形式来认识,这就不自觉地陷入了拜物教观念。

  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12]虽然他讲的资本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本,但是这个道理对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或资本一般,都是适用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资本,也不能理解为物,也应当理解为生产关系或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只有透过资本的物的形态(或资本的价值形态),用反映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形态的统计指标,才能直接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

  二、从生产关系上把握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

  用何种经济统计指标才能比较直接地或者更准确、更科学地反映所有制结构的社会关系形态,从而把握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呢? 笔者认为,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从业总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所占比重这种经济统计指标来表示,是可以做到的。

  1.直接反映所有制结构本质关系的经济统计指标。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从业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从业人数所占比重来表示,可以明白地显示出从业人员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分布,有多少人处在国有、集体经济中,多少人处在私营、外资或个体经济中,这就可以清晰地直接显示出第二、第三产业中不同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社会关系结构。

  这种指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经济调查弄清楚的。实际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所公布的有关数据,证明了这在经济统计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的。这次公报公布了多种所有制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这四个产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在本部门所占的比重:到2008年末,我国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12.7%,集体企业占6.7%,私营企业占37.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34.6%,其余类型企业占9.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8.3%,集体企业占4.6%,私营企业占54.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0%,外商投资企业占3.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11.8%,集体企业占3.1%,私营企业占49.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2%,外商投资企业占7.2%。[13] 这些数据显示出,在这些产业部门中,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已明显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只分别占本产业部门从业人员的12.1%(9.2% + 2.9%)、19.4%(12.7% + 6.7)、12.9%(8.3% + 4.6)和14.9%(11.8% + 3.1);也就是说,在这几个产业部门中,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不到20%了!即使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类型企业”中一部分公有资本控股的就业人员所占比重算入,那也是显著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

  由于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没有公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等产业的企业从业人员在本产业部门所占的比重。因此,目前还难以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权威性数据,用各种所有制从业人员在第二、第三产业中总从业人员的比重这种指标,来清晰地把握这些产业中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如果有关统计部门能够确立从社会关系角度理解所有制结构的新观念,应当说,弄清各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各具体产业部门从业人员的比重,然后进行综合,是完全可以从社会关系这个本质上弄清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制结构的。

  2.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最低限度。由于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从业人数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数所占比重这种指标来表示,它显示的是社会结构关系,具有反映所有制结构本质关系的直接性。因此,用这种指标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从这个观点来看,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从业人员人数中,只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不低于50%,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

  这样一来,就不能再把公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所占相应总量的比重超过50%,视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了。这是因为,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中,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的数额是有区别的。国有经济生产力水平最高,反映科技水平的资本有机构成最高,在价值构成、人均产值构成上,就必定表现为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会超过其他所有制经济。如果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相等,那么在国有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就最少;反过来说,如果在各种所有制中的从业人员相等,那么国有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的数额就最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占主体地位,从业人员所占比重超过50%,那么,公有制企业的实收资本、资产、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占相应总额的比重,就要达到60%、70%甚至更多才行。

  3.关于从生产关系上把握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数理分析。让我们通过简单的两例数理分析来比较具体地阐释上述道理:

  第一例:

  假设: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14]和外资经济的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X、Y、Z、W;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中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实收资本所占比重分别为K1、K2、K3、K4 ;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分别大于集体、私营经济,大于或等于外资经济,也就是:K1/X>K2/Y 、K1/X>K3/Z 、K1/X≥K4/W 。[15]为便于计算,可以添加系数a、b、g,把不等式改为等式,即:K1/X = aK2/Y(分子中的 a>1), K1/X = bK3/Z (分子中的b>1),K1/X =gK4/W (分子中的g≥1)。

  再假设:X、Y、Z、W,a、b、g为已知数据,X + Y + Z + W = 100%;

  求解:K1 、K2 、K3、K4 各等于多少?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列出四元一次方程:

  K1/X = aK2/Y (a>1) <1>

  K1/X = bK3/Z (b>1) <2>

  K1/X = gK4/W (g≥1) <3>

  K1 + K2 + K3 + K4 = 100% <4>

  解此方程

  由式<1><2><3>,可得:

  K2 = K1Y/aX ,K3 = K1Z/bX ,K4 = K1W/gX ; <5>

  将<5>的结果代入<4>:

  K1 + K1Y/aX + K1Z/bX + K1W/gX = 100% ,由此可得:

  K1 =100%abgX/(abgX + bgY + agZ + abW), <6)

  将此结果代入<5>中的各等式,可得:

  K2 = 100%bgY/(abgX + bgY + agZ + abW), <7>

  K3 = 100%agZ/(abgX + bgY + agZ + abW), <8>

  K4 = 100%abW/(abgX + bgY + agZ + abW)。 <9>

  这样,在已知多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数额,已知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大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就得出了,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总额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所占比重(K1 、K2 、K3、K4)的一般计算公式。

  为了能够比较通俗地说明道理,下面我们再引入(A)(B)两种具体假设数据:

  (A)假设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是私营经济的5倍(比如:国有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为25万元,私营企业为5万元,这种假设与实际情况大体一致),为简化,我们假设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相等,即:a = b = g = 5 ;并假设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51%,其中的国有经济占31%,集体经济占20%;非公有制经济占比为49%,其中私营经济占37%,外资经济占12%;即X = 31% ,Y = 20%, Z = 37%, W = 12%;将这些数据分别代入<6>、<7>、<8>、<9>,通过计算,可以得到:K1 = 69.2% ,K2= 8.9% ,K1 + K2 = 78.1%;K3 = 16.52% ,K4 = 5.36% ,K3 + K4 = 21.9%;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比重为78.1%,非公有制经济的占比为21.9%。

  这说明,在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集体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条件下,如果要从生产关系的本质意义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要达到51%这样的起码多数;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就必须达到78.1%。

  (B)假设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与外资经济相等,是集体、私营经济的5倍,而集体、私营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相等,即:g = 1,a = b = 5,其他假设不变,即:X= 31% ,Y= 20%, Z= 37%, W= 12% ;那么,将这些数据代入<6>、<7>、<8>、<9>,不难算出:K1 = 56.99% ,K2 = 7.35% ,K1 + K2 = 64.34%;K3 = 13.6% ,K4 = 22.06%,K3 + K4 = 35.66%。

  这说明,在这种具体假设数据条件下,如果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要达到51%),那么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就要达到64.34%。我们看到,在假设(B)具体数据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从假设(A)的78.1%下降到64.34%,这是因为,假设外资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量与国有经济相同,而在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劳动者人数的比重不变,那就意味着外资的企业实收资本量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总资本量的比重比原先增加了,所以,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占比就增加了。

  上述第一例数理分析,是在假定已知不同所有制从业人员比重等条件下,推算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反过来,也可以在假定已知不同所有制实收资本比重的条件下,推算出不同所有制从业人员的比重。推算如下:

  第二例:

  在第一例有关假设下,反过来假设:

  K1、K2、K3、K4 , a、b、g为已知数据,K1 + K2 + K3 + K4 = 100% ;

  求解:X、Y、Z、W各等于多少?

  根据改变的假设条件,可以列出四元一次方程

  K1/X = aK2/Y (a>1) <1>

  K1/X = bK3/Z (b>1) <2>

  K1/X = gK4/W (g≥1) <3>

  X + Y + Z + W = 100%    <4>

  解此方程

  由式<1><2><3>,可得:

  Y= aK2X/K1 , Z= bK3X/K1 ,W = gK4X/K1 ;     <5>

  将<5>的结果代入<4>:

  X+ aK2X/K1 + bK3X/K1+gK4X/K1=100% ,由此可得:

  X=100% K1/(K1+aK2+bK3+gK4),          <6>

  将此结果分别代入<5>中的各等式,可得:

  Y=100%aK2/(K1+aK2+bK3+gK4),        <7>

  Z=100%bK3/(K1+aK2+bK3+gK4), <8>

  W=100%gK4/(K1+aK2+bK3+gK4)。 <9>

  现在引入(A)(B)两种具体假设数据:

  (A)假设国有企业人均实收资本是集体经济企业的5倍,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相等,即a = b = g = 5 ;并假设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51%,其中国有经济占30%,集体经济占21%;非公有制企业占比为49%,其中私营经济占35%,外资经济占14%;即:即K1 =30% ,K2 =21%,K3 = 35% ,K4= 14%;将这些数据分别代入<6>、<7>、<8>、<9>,通过计算,可以得到:X = 7.9% ,Y = 27.63% ,Z=46.06% ,W = 18.43%。这样,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X + Y = 7.9%+ 27.63% = 35.53% ;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Z + W = 46.06% + 18.43% = 64.47% 。

  这说明,在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集体经济的企业人均实收资本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条件下,即使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在假设具体数据下,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也不过是35.53%,这些产业中的大多数劳动者,仍然在私有制经济中工作,这在生产关系的含义上,就不能说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

  (B)假设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与外资经济相等,是集体、私营经济的5倍,而集体、私营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相等,即:g = 1,a = b = 5,其他假设不变,即:K1 =30% ,K2 =21%,K3 = 35% ,K4= 14%,那么,将这些数据代入<6>、<7>、<8>、<9>,不难算出:X =9.26% ,Y = 32.41% ,Z= 54.01% ,W = 4.32%。在这样的具体假设数据下,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私营、外资经济)的企业中从业人员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1.67%(9.26% + 32.41%)和58.33%(54.01% + 4.32%),仍然是全社会的大多数劳动者(58.33%)在私有制经济中工作。

  可见,只要国有经济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高于其他经济成分(平均而言)的,那么,即使公有制企业实收资本占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达到51%,仍然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社会有50%以上的劳动者都在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就业,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多数劳动者处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享受按劳分配的平等经济地位,在生产、工作中处于有民主管理权的主人翁地位,这个社会具有对抗性的私有制的劳资矛盾就会降到次要地位,社会的和谐就有了真正的经济基础。反之,如果一个社会超过50%的劳动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工作,那么,具有对抗性的私有制的劳资矛盾就会在社会的生产关系中上升到主要地位,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的状态。

  因此,用资本一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这样的唯物史观科学观点,来分析目前中国的所有制结构,那么,如果在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占这些产业的从业人员的总数比重低于50%这个最低限度,那公有制在这些产业中就不占主体地位了,就不能不重视振兴公有制经济了!如果还不到20%或30%,那问题就极为严重了。

 

  ( 待续: 第三章 三、公有制在第二、三产业中占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

 

  [①]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②] 本表引自《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表8 不同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③]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④]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基本完成 普查取得重要成果[OL] . http://www.stats.gov.cn/tjdt/gjtjjdt/t20091225_402610100.htm, 2009-12-25.

  [⑤]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部分 财务状况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OL] . http://www.stats.gov.cn/zgjjpc/pcfa/t20041101_402204459.htm

  [⑥] 2004年末,国家资本、集体资本在作为法人企业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别占36.2%、15.1%,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占52%、8.4%,在其他内资企业种分别占10.7%、27.1%,见本章表3—1。

  [⑦] 2008年末,国有企业减少3.6万个,下降20.0%;集体企业减少15.1万个,下降44.0%;股份合作企业减少4.3万个,下降40.2%;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2.7万个,增长52.5%;私营企业增加161.4万个,增长81.4%;其他内资企业增加6.4万个,增长116.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1.0万个,增长13.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2.4万个,增长30.2%。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一、单位基本情况” [OL]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⑧]参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OL]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⑨] 本表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表八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制定,主要是对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私资产按4:6的估计比例分开计算。

  [⑩]李成瑞. 关于维护宪法尊严立即制止国企进一步私有化的紧急呼吁[OL] . http://www.dfhsk.org/a/jujiaopingshu/2012/0306/2248.html

  [11] 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9.

  [12]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0.

  [13]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整理,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14] 为简略计,这里私营经济包括港、澳、台商经济。

  [15] 这是根据目前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实际和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要求来假设的。由于国有企业一般是大中型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有机构成一般高于私营、外资企业,因而人均企业实收资本也高于它们。虽然外资企业的有机构成有可能较高,但是,从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要求来看,有机构成特别高的外国资本,一般不宜作为直接投资大量引入,否则将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压倒国有企业,因此,我们将外资的人均企业实收资本假设为一般小于国有企业,最多等于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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