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五)
第二章 辨明理论是非 (续):
写在连载五前面的话:
连载之五是论述关于国有经济、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理论问题;阐释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一些基本观点,同时有针对性地批判直到现在仍在流行的某些错误观点。
关于采用什么措施振兴公有制经济,连载到第四章,将开始具体论证,敬请读者耐心等待。弄清理论是非,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科学理论是正确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一旦为广大群众掌握,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人民是历史创造的动力。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在理论上形成了共识,就会提出理论结合实践的更加丰富多彩的具体建设性意见,一定会有办法把因私有化“改制”而失去的属于自己的公有制经济重新夺回来,振兴起来!
二、关于国有经济及其地位的问题
(一)中国国有经济是否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区别
如果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那么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又是公有制的核心。可是,有人认为,中国不能再发展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大体20%为宜。[①]还有人公然主张国企产出占GDP的比重,应从2010年的27%减至2030年占10%。[②] 这种缩减国有经济的主张,主要以欧美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为参照,实质上是把我国的国有经济完全等同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这就完全无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有经济的性质差别,单纯以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标准了。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施阶级压迫和阶级专政的工具。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并没有脱离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它们的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不能不以总资本家的资格出面维持经济秩序的产物,实质上是归整个资本家阶级所占有的经济,是由总资本家支配、管理的经济。尽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现象形态上有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一面,这一面在管理方法上甚至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国家出面的公共服务,是为了缓和私有制经济基础导致的对抗性阶级矛盾而不能不做的事,这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资本家阶级在社会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更好的赚钱。正因为如此,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数量也就不需要太大,太大了就会妨碍一个个资本家的利益,尤其是妨碍有实力的垄断资本家集团的利益。所以,当出现经济危机时,需要国有经济起稳定作用之时,国有经济就可以适当多一些;一旦情况有所好转,资本家认为国有经济对他们的私人经济利益有妨碍时,他们又会提出国有经济私有化的主张。因此,可以说,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家阶级的经济,是一种协调总资本家和个别资本家、垄断资本家集团之间利益关系所需要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为资本家整体利益服务的经济,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更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
我国国有经济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全体劳动人民通过国家控制、支配的经济,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一旦建立,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了主人,国有经济就必然建立,而且一开始就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和相当的比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是绝然不同的。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的国有企业。
资本主义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视总资本家整体利益的要求而定;中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则取决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程度。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规定性来看,国有经济同集体经济之和至少应超过国民经济的50%。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关系,那么,这意味着处于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中的劳动者占社会劳动人口的比重应超过50%(第三章将深入讨论这个观点)。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还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
(二)国有经济是否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
有人认为,中国的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只能像现代资产阶级西方经济学原理所说的那样,处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所谓自然垄断领域。这种观点影响甚广,严重阻碍振兴国有经济。
这种观点也是以欧美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为参照的。如上所述,当代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是为了缓和对抗性阶级矛盾而出现的,本质上服务于资本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它让位于私人资本家赚取利润的市场竞争领域,是不难理解的。而我国国有经济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其数额由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社会分工方式,也就是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是覆盖全社会的,当然应覆盖国有经济;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促进国有经济与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高效结合;国有经济绝不是退出市场竞争,而是要努力适应、参与市场竞争,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更是这样。这才是搞活国有经济的科学含义。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经验的积累,随着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形式的逐步完善,以及国有资本增值能力的增强,国有经济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多越好。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才能巩固和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致富的经济基础。那种“国退民进”、“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主张,完全无视中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殊重要地位,其实是带着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有色眼镜来看待中国的国有经济。
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说到国内市场竞争,有必要区分三种不同性质的“竞争”:第一种是民族资本(包括国内公有资本、私有资本)与外资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二种是国内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三种是以国有资本为核心的公有资本内部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一种竞争的性质是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第二种竞争的性质是中国内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第三种竞争的性质是公有制企业之间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的优胜劣汰、但不含对抗性的矛盾。站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场上对待这三种矛盾,必须让后一种竞争服从于前一种竞争。就是说,民族资本内部的竞争方式和程度要有利于反对外国资本的控制,公有资本内部的竞争方式和程度要有利于维护公有制的控制地位。因此,第一种竞争自由的底线是,不能让国外金融垄断资本自由进出国门,否则,等于拱手让出国内市场,除非中国的生产力和高新科技水平已经不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第二种竞争自由的底线是,公有制始终占主体地位,这也就说明公私资本之间不可能平等。分析这三种不同性质的竞争,就十分清楚,国有经济是绝不能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而是要合理地组织好第三种竞争,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市场竞争中绝对取胜。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名义下,鼓吹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这种新自由主义主张,其实潜藏着并不是路人皆知的“司马昭之心”,必须予以揭露。我们绝不应当忘记,新中国建立以来,突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在旧中国留下的废墟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国民经济年均发展速度在世界上领先,国有经济在其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尤其要看到,中国国有经济与农业集体经济相互支持是立国的基石,农业集体经济长期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国有经济又通过上交利税,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以财政支付的方式支持农村建设,由此巩固了工农联盟,从而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展市场经济,国有经济的这种作用不但不应当改变,而且应当更加有效地发挥。然而,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一旦国有经济像新自由主义主张地那样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大片国内市场空间留下的就只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毋庸怀疑,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无力同以现代资本主义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经济开展平等竞争的。这就等于将国内市场拱手让给国际垄断资本,那样,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将被摧毁,工农联盟将被瓦解,中国不可避免地将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和殖民地。
基于这样的分析,说“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是一种卖国的主张,这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并不过分。
(三)国有企业是否产权不明晰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名义上全民所有,谁也不把它当成自己的企业,国企由于存在这种“所有者缺位”的弊病,只有私有化,才能解决效率问题。其实,上述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取得比资本主义经济的高效率和成就,已经用事实有力地批驳了这种观点。但是,这种观点至今仍是一些人鼓吹“国退民进”、“国企民营化”(即私有化)的重要理论根据,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揭露其谬误。
认为“国企产权不明晰”这种观点由来已久。国际上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认为,私有者“比‘国家’作为所有者时的控制者(官僚)承受了更多的他们的行动的后果,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③]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强调,私有者控制企业才会有效,他说“财富分配与有效控制之间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在于:如果要使控制有效,就需要把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所有者手中。”[④]
其实,认为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明晰,才能使经营者真正承担风险责任与后果,这种理论是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这种唯心史观前提出发的,反映了私有制维护者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心态;它只是从现象上描述了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有关经营者的责任机制,并没有揭示这种机制形成的真正原因。
理解企业经营者责任机制的形成,必须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层面。唯物史观认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是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客观形成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社会性质,制约着其中的人的经济行为,而不是什么人的天然本性支配人的经济行为。简言之,人的社会性质(在阶级社会是阶级性)和经济行为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马克思把它解释为,“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⑤]。用生产关系的人格化的原理来看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责任承担行为,不难理解,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只有拥有企业资本全部所有权或控股权的资本家,才能取得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和主要决策权;私人资本家之间买卖、借贷关系,都要求资本所有权之间有明晰的私人权益归属;资本主义私人资本或私人垄断资本之间的残酷竞争,迫使资本家拼命提高效率,争夺市场。因此,企业的经营者用私人财产抵押企业负债的这种责任机制或激励机制,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资本运行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企业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根本对立的两种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既然扬弃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其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就只能建立在根本区别于私有制的基础上,就不可能(除非私有化)用私人生产资料作为责任和风险的抵押,也不应当用私人资本的积累作为对他们的激励。
在传统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缺少活力,并不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这种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明晰了企业所有权关系。问题在于主管部门对国企的管理过于集中,过于行政化,忽视了市场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和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必然存在的企业集体利益,因而企业缺乏市场社会分工关系的压力和自主创新的动力。国企体制改革,应当针对这些缺陷,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结合国有企业经营实践,努力发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一般关系结合形成的现实的、具体的生产关系,并根据其内在要求,建立对国企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个当事人责任和权益。只有在国企生产关系这种进一步具体化的意义上,说通过改革促进国企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才是有道理的。而那种主张国企私有化的“产权明晰”主张,是用私有制的眼光评价国有企业,实质是要根本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必须反对的。
应当看到,即使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厂长、党委书记等领导成员,总起来说工作负责任心是很强的,没有他们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中国不可能白手起家,建立起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在他们身上,有一种不计报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为国创业的强烈责任感。这正是私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解释的。而这种精神和自觉性,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因而也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保持和发扬。当然,只强调精神激励,不讲物质激励,有片面性;然而只讲物质激励,不讲精神激励,同样有片面性。在国企改革中,对经营者建立物质激励,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而不能向私有企业看齐,把国有资本划拨到经营者私人名下、过大拉开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收入差距等办法搞激励;对经营者建立责任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探索个人决策成败与物质奖罚的联系,而不能向私有企业看齐,“老板说了算”。向私有企业看齐,只会起腐蚀国企经营者,损害国企广大干部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反作用,事实已经证明了这样的判断。总之,社会主义国企与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关系上的本质差别,决定了两者在经营者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根本差别,在国企改革中,必须划清这种界限。
(四)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是否就是垄断
有人用消除“垄断”来贬低并企图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必须澄清的。
第一,在概念上不能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混同于“垄断”。后者在汉语中的意思是“独占”,与前者不是一个概念。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是新中国宪法的规定,这清楚地表明,在经济领域,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不是什么平等竞争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从属关系。这是适应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决定的,而不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产生的。固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存在市场竞争,这种内部竞争是平等竞争;但是公私之间的竞争,公有制经济控制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控制私有制经济,这从根本上说,不属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垄断”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私人资本在流通领域竞争产生资本集中导致的结果;是指少数私有制大企业在市场竞争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各自利益,达成某种协议,联合采取各种手段控制和占领市场的行为。以学术眼光看,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今天,滥用帝国主义经济的“垄断”范畴来描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这是不严肃的。
第二,国有经济在流通领域即国内市场竞争领域具有必然的强势和控制地位。从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来看,虽然流通对生产有重要的反作用,但是生产对流通起决定性作用。国有经济在生产领域具有科技、人才、资源、资本和组织等优势,这决定了它在国内流通领域居于决定优势,否则就谈不在国民经济中其主导作用。因此,把这种国有经济的控制、主导作用贬低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然后要求大力缩减国有经济,实际上,不过是主张消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是主张消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绝不允许的!
第三,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垄断”从帝国主义经济范畴中抽象出来,赋予市场经济一般意义,也不能用反“垄断”来反对国有经济控制市场。众所周知,2007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反垄断法》。我们理解,这是在市场经济一般的含义上,为了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提出了反垄断。这个法律对垄断的一般含义明确规定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反垄断法》的表述来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等于市场垄断者,“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的“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不等于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等于垄断行为;市场垄断行为,是指“(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⑥]。 因此,国有经济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对某些行业实行专营专卖都不属于垄断。而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仅国有企业不允许做,外资、私营企业都不允许做。所以,那种把反垄断的矛头专门指向国企的主张,也是违背《反垄断法》的。
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是否可以剔除公有制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只能是私有制市场经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这些人看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到位”就是建成这样的现代市场经济。这种观点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在报刊发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有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解释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构成的体制。[⑦] 按照这种解释,就把同样具有国家调控市场的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起来,否定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特征。在这种观点影响下,一些干部谈发展市场经济,往往撇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往往只谈发展“民营经济”实质指发展私营经济即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这种观点付诸实践,势必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这种剔除公有制主体地位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其实完全抛弃了社会主义这个真正的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性经济范畴。市场经济不等于市场,它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基本环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生产过程与市场一般关系的有机结合。党中央十分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⑧] 这是科学的判断。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不仅包括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而且包括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配置和国家宏观调控决定经济资源投入产出过程的运动形式,而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则决定我国劳动人民(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来代表)是经济运动的控制主体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主体。经济运动形式和运动的控制、经济利益分配的主体是结合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而且经济运动形式的状况取决于对运动的控制效果和经济利益分配状况。这些质的规定性都应当在管理体制上表现出来。
我们改革实践中,只有坚持公有制与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结合,才能在微观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劳动者社会主义经济权益落到实处;才能在宏观上实现生产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保证全社会有购买力的需求与生产的供给相适应,纠正私有制市场经济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痼疾。如果剔除了公有制这个决定性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成了没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征的管理体制。就有可能在管理体制建设上,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须知,经济危机的这种痼疾即使在有宏观调控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没有消除,只是改变了表现形态而已。在国际垄断资本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是提高民族经济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无可替代的主力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提高国家的总体竞争力,使中华民族经济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否意味着人类社会走向共产主义的“两个必然”是“空想”
新中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⑨]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本来是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统一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但是,有人却或明或暗反对继续发展公有制经济,认为“两个必然”是空想。
“两个必然”,指的是150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我国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建立起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但是, 1978年以来,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却明显缩小,私营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这就使一些人不再相信两个“必然”了。产生这种认识,既与过去犯“左”的错误,用纯而又纯的抽象社会主义概念裁剪现实,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简单化有关;又与在纠“左”过程中,不少地方淡化公有制,搞私有化“改制”,产生右的倾向有关。一些人把纠正“左”的错误,曲解为公有制站不住脚,是空想;同时又把右的倾向造成私有制比重急剧扩大、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现状,作为私有制不可能消亡的“实证”。
运用唯物史观的辩证法来理解,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本是为了从中国国情出发,更稳步地、积极地朝着“两个必然”的趋势发展。应当深刻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的“两个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它要经过一定的时空过程,并在不同国家的国情中有不同的表现。在中国这样生产社会化不够发达,生产力比较落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距的大国,实现“两个必然”要克服许多困难,将经过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长期奋斗。搞“左”的“越大越公越好”,急于求成;或者搞右的私有化,都是违背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
唯物史观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⑩] 社会形态可以分为社会分工形态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两个基本层面的形态。这两种社会形态的产生、发展和灭亡,都由它们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决定,它们的形成由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决定。当它们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灭亡。市场社会分工制度这种社会形态,在它还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要承认它;而它在发展进程中,必然孕育更高的自由人联合体自由分工的逐步成熟和产生,走向消亡。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比,前者对生产力发展的容纳程度更大。即使在一些国家,私有制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已被公有制经济所替代,但是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却依然有生命力。本书第一章就已经论述,新中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建立,是在物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的条件下出现的,但是,经济实践表明,仍有必要发展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同时还表明,中国建立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形态,物质条件尚不成熟,只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是适应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形态。
可见,唯物史观的“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同一个基本规律,即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相互存在对立统一辩证关系的规律。
我们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调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各种积极因素,可以弥补公有制对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的不足部分,这正是对“两个决不会”和“两个必然”客观规律的遵循。毫无疑问,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提高了,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就更加牢固,因此,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将推进“两个必然”的实现。
(三)市场化是否可以不问“姓社姓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在一些地方干部中颇为流行,就是吸引外来投资,“不求所有,只求所在”,意思是不管资本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只要投到本地来就行;外来私人资本、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外国资本到本地投资,多多益善。原因是多吸引一份外来资本投到本地,地方政府就能多一份税收。这样一来,用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数额和GDP(国内生产总值)数额增长幅度评价地方业绩的观念产生了,而用GNP(归本国公民所有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评价经济总量的增强民族经济利益的观念被淡化了;依靠吸引大量外资,实现“跨跃式”发展的愿望增强了,而利用外资是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经验的原本目的被淡化了;“先发展,后治污”(主要是先依赖外资发展地方经济、后治理环境污染)的观念增强了,而可持续发展观被淡化了;吸引跨国公司巨额垄断资本增强地方财政的愿望增强了,而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巩固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观念被淡化了,似乎对于省市县地区来说,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已不重要了。可见,吸引外资“不求所有,只求所在”,其实是市场化可以不问“姓社性资”这种观点的具体表现。它只会造成淡化公有制主体地位,弱化民族经济的后果。
本来,改革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封闭、僵化弊病,需要破除行政性“条块分割”,允许原本归属于“条”(部门、行业)、“块”(地区)的国有资本在地区、部门和行业之间合理有序流动,这样改革,只要坚持国家宏观调控指导,就可以克服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投资的主观性,提高国有资本的资源配置效益,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不问“姓社姓资”地吸引外来投资,则与此根本不同,这不但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还会造成地区资本投入盲目扩张,由此带来国民经济生产力布局混乱,产业结构失调。
事实上,投资“姓社姓资”之分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认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只要投到本地带来税收,就没有性质区别了。尽管“社本”(社会主义资本或公有资本的简称)和“资本”(这里指私人资本、外资)具有包含一般流通的共性,[11]通过市场可以建立商品交换、合资等相互联系。但是,两者作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其所有者和生产流通运动的控制主体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广大劳动人民,后者是本国或外国资本家;资本流通或运动有着根本不同的目的,“社本”在运动中增长的是广大劳动人民占有的物质利益,“资本”在运动中增长的则是少数私人资本家占有的物质利益,对于外资来说,增长的是外国资本家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以“资本”为主体的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无法克服的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的基本矛盾,将使一般商品流通的自发性包含的危机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而以“社本”为主体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社会经济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有条件使一般商品流通包含的危机的可能性得到消解,促进社会趋向共同富裕。
因此,人们有时说,市场经济本身既不姓“社”,也不姓“资”,那其实只是对于一般流通而言,是一种撇开了资本所有制性质从而生产资料主体的社会性质的抽象说法。然而,对于现实市场经济就不应当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了。现实市场经济可以容纳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小私有经济(或个体经济)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混合的经济组织。由于主要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因此,现实的市场经济必然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分,这是不容含糊的。我们要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决不是要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见,说市场化改革可以不问“姓社姓资”,这种观点是背离客观实际的,只会产生弱化社会主义经济的作用。
(待续:第二章四、关于私有制经济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
[①] 经济学家张卓元曾在学术会议上主张国有经济比重占20%,但是没有听到他做具体论证。他认为,“国有企业的数量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的数量还是太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看法[N].光明日报(10版),2006-11-06.
[②] 见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合著的《2030 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报告英文版,第110页:The World Bank,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State Council,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hina 2030:Building a Modern, Harmonious, andCreative High-Income Society》P,110:“The share of SOEs in industrial output would decline from the current27% in 2010 to around 10% in 2030.”(http://www-wds.worldbank.org/external/default/WDSContentServer/WDSP/IB/2012/02/28/000356161_20120228001303/Rendered/PDF/671790WP0P127500China020300complete.pdf)
[③][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及新制度学派译文集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107.
[④] [美]哈罗德·德姆塞茨. 所有权控制与企业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2-33.
[⑤]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996 .
[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OL]. 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⑦] 马凯. 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N]. 人民日报(第八版),2006-04-05.
[⑧] 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19.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版):33.
[11]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具有一般流通的共性,主要是:(1)它们的运动,都包含商品、货币的一般商品流通关系(W—G—W);(2)它们在运动中都必须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资本形式,依次经过购买、生产和销售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相应地依次经过货币资本循环、生产资本循环和商品资本循环三种循环形式,实现资本价值的增长。有兴趣深入研究的读者可以阅读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资本的总公式”和《资本论》第二卷第一篇“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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