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七)
第二章 辨明理论是非 (续):
五、关于公有制经济与和谐公平的关系问题
(一)离开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能否构建和谐社会
中共中央在2006年做出决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①] 然而,有些干部在谈论构建和谐社会时,往往抽象地谈论公平正义,或者只就事论事,往往不谈建设和谐社会要以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为此,必须强调,离开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那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
近些年来,中国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是收入分配等物质利益问题。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这种问题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所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理应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基本前提条件。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必然存在阶级剥削关系这种对抗性矛盾,因而不可能真正和谐。实事求是地说,近些年中国出现上述诸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与公有制主体地位严重被削弱是相联系的。试问:如果全社会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农业劳动者收入不高;二、三产业劳动者的80%都生活在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中,他们的物质利益被私人“老板”所控制;而全社会人均产值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只能实行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问题能得到普遍解决吗?
因此,对于各级领导来说,要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只是空谈公平正义,就事论事,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否则难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陷于顾此失彼的被动。而抓主要矛盾就是要着眼于巩固公有制这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公平正义”只能是个抽象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口号。
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保证绝大多数人都能生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就能稳固,党和政府就能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在此前提下,人们就容易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接受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提高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自觉性,形成共同理想,发挥社会主义积极性;就容易形成相互信任、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就容易统一思想,同一步调;就容易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形成一盘棋;也就容易通过集体的力量、社会的力量来克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种矛盾,其中包括依靠群众,把目前民愤颇大的腐败现象压到最低限度。 如果撇开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谈构建和谐社会,就等于放弃了最根本、最有利的条件。要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谐”是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喜欢使用的概念,他们宣扬社会的“和谐”,不过是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交换、平等互利关系,来掩盖和缓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的对抗性阶级矛盾,稳定资本家阶级的统治地位。他们决不可能对产生不和谐的私有制根源提出任何批评,相反,这是他们要维护的对象。而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所以,必须重视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出发,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否可以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让政府管公平
一段时间以来,有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释为“市场经济 + 社会公平”;而随着私营经济的急剧扩大和收入差距的拉大,这种解释进一步具体化为“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这种观点其实来自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效率平等替换理论”[②]。这种理论认为,追求市场机制的效率与追求个人收入均等化,这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而牺牲某些效率换取平等的方法就是政府的再分配,也就是运用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与法制手段,增加就业,提高最低工资,保证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达到基本水准等,缓解收入社会矛盾等。
就政府再分配的手段本身而言,阿瑟·奥肯的理论中有的方面我们也可以参考、借鉴。但是,必须认识到,他的理论并不是科学的,也不想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他用抽象的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来解释公平,并没有讲清公平究竟是什么。其实,公平究其最抽象的含义来说,就是指不同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或者说,对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其权利。但是,一旦涉及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关系,由于衡量的尺度不同,公平的内涵也就不同。现实的经济公平总是具体的,具有历史内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87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③]在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层面的含义也是不同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的公平是平等地剥削雇佣工人,即获取平均利润;而在商品流通领域,商品所有者的公平是等价值交换商品。如果要从经济运行角度说起点的公平,那么,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关系,起点的公平只能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这种起点的公平才能导致过程和结果的没有剥削关系的按劳分配公平。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平。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实质,也就是通过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现按劳分配,最后消灭阶级。
如果认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引入市场经济关系,就要搞私有化,就要放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那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只能走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深渊。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处于被严重削弱的态势下,撇开振兴公有制经济这个根本措施,撇开在实践上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来解决收入不公,那就只能治标不治本。
搬用阿瑟·奥肯的理论,宣扬“市场经济 + 社会公平”、“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所说的市场机制,其实是私有制市场机制,无非认为,私有制经济才有效率,出现收入不公,应当让政府通过财政的再分配手段来解决。由于他们既主张公平,又强调政府发挥作用,所以颇有些迷惑力。简化一下他们的理论,无非是“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的公式。这其实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党那些实施改良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党掌权之后实践过的、只能暂时缓和矛盾而最终遭到失败的经济主张,也就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主张。由此看来,这些观点无非是要把国际上那套行不通的民主社会主义的东西搬用到中国来,这是绝不能答应的。
这里还要进一步提出,应当高度警惕有人宣扬这些主张所暗含的用心。须知,推行私有化,必然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回避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也不提私有制企业本身如何解决内部的和谐、公平,而一味强调公平应当由政府来管,这就把自己制造出的矛盾引向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把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完全推向了人民政府。这种制造矛盾却推卸责任的行为难道不应当受到谴责吗?
(三)离开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否可以促进就业增长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中国改革初期出现的“待业”这个词,已逐步被“失业”所取代,就业已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失业现象的形成和扩大,真实的原因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逐步被严重削弱。然而,有人却仍在宣扬,只有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才能增加就业。这是不能不辨析清楚的。
应当说,在改革开放前期,当时兴起的曾被杜绝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起到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的。我们知道,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所有制结构存在发展单一公有制经济不合理性;劳动用工制度上存在劳动者难以流动、冗员过多、“职工能进不能出、干部能上不能下”等弊病。这时,通过体制改革,一些职工自愿从公有制企业中“下海”,搞“个体户”,一些人自费筹钱经商办企业,这显然减轻了公有制企业安排冗员就业的负担。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疏通、扩大了全社会劳动者就业的渠道,起到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但是,把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度发展私营经济所起的积极作用绝对化、扩大化,当私有化“改制”造成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严重削弱的态势下,只讲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不讲振兴公有制经济,那实际上就是主张扩大失业了!因为私营经济既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它必然是阻碍扩大就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非常深刻地揭示了私人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也就是揭示了全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必然产生的现象,一是两极分化;二是产生相对过剩人口。[④]这告诉我们,如果公有制经济不断削弱,私营经济不断增长,社会经济的性质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那么,失业率的增长和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实,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并逐步在国民经济中增加比重这种条件下,追加私人资本(这种私人资本不是由公有资本私有化而形成而是私人自己投资),才能有助于整个民族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就业总量。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政府才有可能始终保持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阶级性质,形成权威,在全社会有计划地推进增加就业。
扩大就业,需要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为了增强国有经济的市场竞争力,需要发展投资量巨大的有机构成较高(同量资本只需较少劳动力)的国有技术密集性、资金密集型企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就只能吸纳较少劳动力,只要国有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有机构成即使提高,也仍能增加使用劳动力。而适当缩短在岗工人劳动时间,也能增加就业人员。同时,绝不可以忽视大力发展集体工商业经济。中国人口众多,这对劳动就业将形成长期压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集体企业,在同量资本投入条件下可以容纳较多劳动力就业。在实践中,有组织地把发展有机构成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与发展为这些企业配套服务的投资量较小的劳动密集型集体企业结合起来,是可以增加就业的。
目前各级领导正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可是,却鲜有鼓励劳动者自主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的,倒是鼓励人们当“小老板”的言辞不绝于耳,这就形成一种实质上要继续发展私营经济、不利于扩大就业的倾向。要看到,目前城市集体经济经过私有化“改制”,比例已经严重萎缩,对于扩大就业已经造成极大的不利,现在是需要扭转这种不利的时候了。其实,片面地鼓吹人人当“小老板”创业,是不科学、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毫无疑问,在现阶段,人们拿出自己的积蓄,设法成为“小老板”,这不应当受阻止。但是,“小老板”除了工商个体户,就是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主。一是成为私营企业主毕竟要以人数更多的雇佣劳动者存在为前提,那种人人都当“小老板”的主张,不过是站在小资产阶级立场上的一种幻想而已;二是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小老板” 在市场竞争中,必然要产生两极分化,不可能“稳坐钓鱼台”,可能其中许多人会重新变为雇佣劳动者;三是从价值观导向来看,这种宣传会助长私有观念的发展。所以,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绝不应当把重心放在鼓励人人充当“小老板”上。从共同富裕的大目标来看,从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人民群众来看,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心,应当放在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上。发展集体经济,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因为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扩大就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六、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与科学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科学发展是否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完善和发展
2003年,中共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又进一步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⑤]。显然,“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体现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层面的。可是近些年来,有的人却只讲生产力发展,不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把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和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作为政绩“硬指标”、“硬道理”,而不关心公有制经济被削弱的不良态势。这种倾向值得关注。
用唯物史观理解科学发展观,只有对生态“源泉”、生产力、生产关系多层面关系统筹兼顾,才能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⑥] 生态“源泉”和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起决定性作用。要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维护人类生存的“源泉”,重视可持续地发展生产力;但是,现实的“源泉”和生产力,总是通过人们的行为来维护、推进的,而人们的行为总是在生产关系中实现的,因此,“源泉”和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者的关系而言,虽然我们在作抽象的理论分析时,可以暂时撇开生产关系,单独分析生产力;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促进科学发展时,是绝不应当只讲生产力不讲生产关系的。因为现实的生产力,总是指谁掌握或谁支配的生产力,尤其在涉及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归谁所有时,撇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就必然陷入极大的混乱。不可忽视,只有公有制掌握的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才直接属于劳动人民;只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劳动人民。因此,只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才能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有必要指出,目前一些人面对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状,往往要求政府增加“转移支付”扶贫,通过财政再分配来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但是,很少在“发展依靠人民”上发议论,这不能不是公有制意识淡化的表现;因为依靠人民的发展,必定是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发展,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广大劳动人民才是生产的主人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才有条件实现共享发展成果。
可见,科学发展必然地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强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完善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正是为了促进科学发展,因为改革的本质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就是要纠正经济管理体制上的弊病,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也就说明,要坚持科学发展,就必须坚决纠正私有化“改制”这种削弱和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错误倾向。
(二)是否应当绝对否定计划经济
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人们已经很少提“计划经济”了,在一些人的言论中,它已经成了一个贬义词。可是,科学发展观提出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难道不包括对国民经济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进行计划调控和规划吗?难道公有制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优越性不包括计划经济吗?这很有必要进行研讨。
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书在谈到改革前的经济体制时,使用的是“计划产品经济”这个范畴,这是因为,不应当把计划产品经济同计划经济混为一谈。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开始就实行计划经济,从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来说,这并没有错,有错的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这种旧体制并不等于计划经济,它是一种具有主观性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建立这样的体制在主观上也是依靠人民的,[⑦]弊病在于用放大了的自然经济观,从而用行政性的指令性计划来管理具有复杂社会分工的国民经济,难以避免凭主观意志办事、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这种行政性垂直性的集中计划管理体制,抑制了在现有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所需要的市场社会分工制度,不能发挥基层生产组织的能动作用,因而使公有制依靠人民、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这种优越性,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也不能使有计划地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得以顺利实现,往往出现失误,所以必须对这种体制实施的一定意义上的革命性改革。但是,这决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经济。
从实质上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体遵循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遵循社会生产过程的时间节约规律和社会再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组织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经济。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才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根本条件。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是广大劳动人民,存在整体利益和共同理想,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整体、长远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从而具有遵循国家多种计划调节手段的自觉性。不过,中国生产力水平达不到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也就不具备实行完全的计划经济,还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充分利用具有一定自发性的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因而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家就有条件把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促进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要绝对否定计划经济,只不过要结合市场社会分工制度,改变计划制定和计划调节手段的实施方式。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是在吃了不少私有制市场经济自发运行导致经济危机的苦头,看到了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对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之后,才产生了凯恩斯主义,开始了宏观经济调控,这就证明,即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得不使用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手段。不过,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把计划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视为等同,既然反对公有制经济,也就回避计划经济范畴。在中国,是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使用计划经济范畴的。
只要我们认真读一下中共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论述,就可以看到,“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等一系列论述,[⑧] 它们在实质上都属于计划经济范畴。所以,我们应当扬弃的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而不是计划经济。重视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经济新体制,加强计划导向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科学发展。
(三)公有制经济是否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具体化、现实化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这是维护和增进广大劳动人民物质利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识。但是,我们对公有制的理解绝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必须具体化、现实化,并付诸实践。
前面我们已经引用过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重要论述,他在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最隐蔽的秘密”、“隐藏着的基础”的同时,提醒人们的注意,“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⑨]。这就是说,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相同的经济基础”在表现形式上会“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从一国整体的所有制关系来看,中国就具有区别于许多国家的特殊性,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同样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中国与在古巴、越南、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会有变异和差别;同样是私有制经济,在中国与在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发展中国家,也会有变异与区别。
其实,用唯物史观的话语来说,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正是为了发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隐藏着的基础”,为了建设最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并可持续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种发现和建设,当然是现实的、具体的,能够符合国情,在实践中其积极作用的现实的、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寻求公私所有制结构的最佳比例,发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最佳的具体实现形式。这只有遵循唯物史观的认识论,通过反复的经济实践,不断总结正反经验,才能做到。
作为一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探索,以下我们将比较具体地从所有制结构、国有经济、城市集体经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农村工商业集体经济等层面阐述如何振兴公有制经济。
(第二章到此结束。请待续:第三章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①]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②][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 王奔洲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第2版):80.
[③]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3.
[④]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3章“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72-780.
[⑤] 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⑥]参见何干强. 统筹抓好“源泉”、生产力、生产关系三个层面[N].新华日报,2009-09-29(B7“思想版”.“源泉”是复旦大学张薰华教授提出的新范畴;他认为,人口、资源和环境是生产力存在的源泉,对社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参见张薰华.经济规律的探索——张薰华选集[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2-13.
[⑦] 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用“大跃进”、“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等搞运动的方式发展经济,固然有许多教训,应当扬弃。但是,要看到,公有制经济毕竟是依靠人民的经济,是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经济,如果没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当时亿万人民群众不可能那样运动起来。当然,不能把依靠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等同于按主观愿望搞运动发动群众这种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应当实现依靠人民群众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
[⑧]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⑨]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89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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