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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国资委:谨防“国有经济研究智库”出偏(续)——析智库主任黄群慧伪造论据和“所有制中立”等

夏小林 · 2020-12-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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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群慧的《“十四五”时期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及优化政策研究》(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及相关言论,要害是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且会导致否定“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其逻辑终点是反宪,借国有企业改革之名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国资委:谨防“国有经济研究智库”出偏(续)

  ——析智库主任黄群慧伪造论据和“所有制中立”等

  夏小林

  本文是《国资委:谨防“国有经济研究智库”出偏——析智库主任黄群慧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前文”)的续篇。

  黄群慧的《“十四五”时期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及优化政策研究》(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及相关言论,要害是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且会导致否定“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其逻辑终点是反宪,借国有企业改革之名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当然,他是“纸上谈兵”。但这也需要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因为,他是为你们服务的,你们(和中国社科院)主要领导是该智库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等,智库人员也正在同机关重要职能部门联合搞国有经济政策研究,全面合作。俗话说,“入了你家门,就是你家人”,可允许“吃饭砸锅”?

  本文涉及黄群慧的主要问题是:在2020年上半年发表的“十四五”时期《政策研究》中,(1)他“伪证”国企定位“公益类”是国际惯例,主张取消90%以上的国有企业“户口”,瓦解国有经济;(2)他力主私人控股国企为“十四五”时期混改“重要抓手和着力点”,公开歪曲、修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3)他提倡“所有制中立”+“竞争中性”=理论错误,违宪;(4)他建议取消选择性、倾斜性产业政策,其逻辑后果是取消《中国制造2025》和党中央“十四五”《建议》有关内容等。另外,也关注了他涉及的国有企业有没有“世界一流企业”及衡量标准等问题。

  一、“挟洋自重”:伪造国企定位“公益类”国际惯例

  伪造国企定位“公益类”国际惯例。在前文中我们已指出,为了在实际上做到“不要国有企业、搞小国有企业”,黄群慧提出,“ ‘十四五’时期要取消非公益类国有企业(其占国有企业户数90%以上,包括他所说的‘一般性商业国有企业’,尤其是被定义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特定功能性国有企业’),即‘把国有企业仅定义为国家所有、服务于公益目标的企业’ ”。现在进一步指出的是,关于这样做的理由,他说的含含糊糊,很不专业。所以,为了进一步强调其“合理性”,并进行“高大上”的包装,忽悠党政部门和同行,他开始寻求具有所谓“普世价值”的“国际标准”,试图“挟洋自重”。但是,应该是他并不能找到所需的“国际经验”支持,于是就开始论据造假了,“假洋鬼子”,且伤及无辜。

  直接证据如下:

  在2020年4月发表的《政策研究》中,黄群慧杜撰了18年前某教师文章中的一个观点,称她的研究表明,国际上所理解的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是服务于社会公益目标的公共企业,是非商业逐利的(谭雪梅,2002)”!这是黄群慧的一大谎言。实际上,这既非所谓“普世价值”,亦与该教师文章中的观点截然相反,纯属伪造论据。

  从知网查询得知,2002年这位教师发表的经济类个人署名文章为一篇,标题是《“国有企业”概念的重新界定》,由当年7月的《财经问题研究》刊登。其中表述的基本观点是:

  (一)我国可参照所谓5个西方国家的办法,让符合其口径的我国“国有持股企业”,即国内“国有经济参股或控股”的企业,亦即作为“多数”的国有企业,“必须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显然,这种意见在我国早就没有被党和政府所采纳,也不是她的原创。

  (二)参照西方的一些国家的做法,少数由政府独资或投资为主的“纯粹国有企业”,“应分布在以下这些产业:战略性资源产业,如石油、有色金属产业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如航天航空工业、核工业、基础电子业等;管制性垄断产业,如电信产业;自然垄断产业,如邮政、电网、铁路、港口、机场等;公用事业,如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非营利行业,如不具备营利能力的医疗、教育等;敏感型产业,如新闻、出版业等;高社会风险产业,如金融业;民间不易经营的特殊行业,如造币、特殊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等。”这些企业,可能需要做到“兼顾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目标,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这些内容大体符合当时西方那些国家的情况。后来,在经济学诺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作序的《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一书中,诸多研究者们描述的欧、亚、非、拉的国有企业情况,也与其相似。

  这里,该教师参考美、英、日等5国情况和世界银行意见等,所列出的“纯粹国有企业”产业分布“正面清单”,其中大部分产业在我国所呈现的市场结构都是竞争性的。当时,她可能不了解国内这些领域的产业集中度情况,所以一方面称国有企业“应分布在……这些产业”,另一方面,又称国有企业“必须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这是一种失误。

  但无论如何,该教师在整篇文章中,绝对没有提出“国际上所理解的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是服务于社会公益目标的公共企业,是非商业逐利的”荒唐观点,也没有为这种虚假观点提供一丝一毫“国际经验和标准”的支持,从而将国有企业打入“另册”,对其实行非公益类莫入的“负面清单”硬约束。

  但是,黄群慧为什么要杜撰该教师的所谓观点,以“伪证”来为自己的特殊目的服务,即鼓吹“十四五”时期要取消占国有企业户数90%以上的非公益类国有企业呢?是因为他缺乏理论、政策和事实根据,缺乏自信,还是因为他的学风有问题,或是兼而有之?

  

  二、“鼓励私人控股国企=混改“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宗明义,称混改是为了“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混改目标十分清晰,决不含糊!

  在以《指导意见》为统领的“1+N”文件体系中,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规定比较多,贯彻始终的一个基本精神是: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前提下,根据各类企业、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总书记也有重要指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后来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决策,也符合逻辑地被纳入国有企业混改目标。它们本来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各有特色,对立统一。简言之,国有企业混改作为手段,必须有利于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政策目标。否则,就是失败。

  而黄群慧《政策研究》中的有关建议却是:“十四五”时期的混改“重要抓手和着力点”,是“鼓励发展”中外私人资本(含“员工持股”)控股国有企业。其原文如下: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又鼓励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尤其是还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制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无疑是十四五时期我国所有制结构优化和调整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黄群慧的这种政策主张,是想取消混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目标。他利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课题组的名义,公开“怼”了总书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混改的基本要求,搞“修正主义”。在政治上,其逻辑后果必然是取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取消“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最终是推翻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规定。众所周知,美欧不少政客对此是摩拳擦掌,广散“狗粮”,翘首以盼,望眼欲穿。不是吗?黄群慧是明知故犯,且因此被什么人推荐,从而成为“国有经济研究智库执行主任”的?

  当然,这种主张与黄群慧早就反对“国企一股独大”也是一脉相承的。不过,国务院国资委对此“心知肚明”:今天的新加坡淡马锡公司和欧洲各国政府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不少。这些企业照样是成功的“现代企业”。黄群慧“向往欧美模式”,这个学不学,搞不搞?

  前文还曾经指出,黄群慧的这种错误主张毫无创新之意,“古已有之”。它完全应了《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批评托洛斯基等人的一句话,那就是 “要求对国内外的私人资本作巨大让步,......按吸收私人资本参加混合股份公司的原则把苏维埃政权在国民经济中的许多命脉交给私人资本”。

  自相矛盾?黄群慧在《政策研究》中曾担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宏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结构基本稳定”。但假设他策划的如上私有化“混改”完成后,由于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中国有经济占比巨幅萎缩,所谓“宏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结构基本稳定”是不是就成了“空头支票”,成了彻头彻尾的谎言?他到底是自相矛盾者,还是“先以欲勾牵,后令入邪道”的精心策划者?

  信息社会,文章是非,能够“藏头不露尾”吗?

  

  三、吴宣恭:“所有制中立”是理论错误,违宪!

  黄群慧主张,“十四五”时期“我国不仅需要加强竞争中性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还应强调与提倡所有制中立的原则,不能让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因所有制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市场待遇或者处于不同的市场竞争地位。”当然,这不是他的原创。

  在我国,前几年已经存在“所有制中立”说法。有人据此(加“竞争中性”原则)要求修改宪法第六条、第七条,取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取消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等,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中、外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平等”。

  怎么看?

  本文不赘。2020年2期《当代经济研究》已发表经济学界前辈、厦门大学教授吴宣恭先生《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专文,对“所有制中性论”的来龙去脉,及在理论、政策上的荒谬和危害进行了评析。下面将该文“摘要”照录如下:

  “人类社会出现过的不同所有制各有特定的主体。它们在社会生产目的、经济活动方式以及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份额也各不相同。所有制主体的这些差别决定了各种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使用的‘竞争中立’立场,偷换为市场关系没有性质区别的‘竞争中性’,并过度引申而提出所谓‘所有制中性’论,主张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即他们所说的实现‘竞争中性’)就不要讲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这种说法既抹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性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也是对历届党代会报告精神和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曲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吴教授在文章中提示读者: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曾指出:“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 ‘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

  其他同行的评论也一些。如一些读者有兴趣,可因循跟进,网搜就有。

  黄群慧的“所有制中立”原则,是不是含有“要搞垮”国有企业和“重要物质基础”等的意思,大家可以讨论,也可以请他说明一下。不过,现有证据对他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例如,除了以上一、二部分的分析外,前文也曾用直接证据显示,他是“坚持反对做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肢解并进而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不动摇”的。对于这种人心里想搞的“所有制中立”,能指望其有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发展壮大吗?除非出现“缘木能求鱼”“与虎能谋皮”“与狼能共舞”的神迹。

  “所有制中立”即非中立。吴教授一针见血。

  四、“竞争中性”:遵宪或违宪?

  黄群慧主张,“十四五”时期我国“需要加强竞争中性相关工作的落实”。

  毫无疑问,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但是,即使从西方经济学视角看,要求所有企业都享有实质平等的“市场待遇”或“竞争地位”,且要求政策中性,也是一种严重脱离市场经济和公共政策的梦呓。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都认为,在竞争中,各市场主体的起点和结果就是不一样。这就如同富人与穷人的竞争一样。芝加哥学派的弗里德曼教授直话直说,机会平等就是自由竞争!后果自负。“弯道超车”是特殊情况。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确定一些大家都要平等遵守的形式规则外,必然还要更多地,或明或暗地反映、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实质不平等。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实质性特征。美国以垄断财团为核心的帝国主义霸权经济、金钱政治、旋转门、国会游说、“大到不能倒”、有利于富人的各种政策,及强有力的产业政策等等,就是例证。在斯蒂格利茨的著作中,这还只是《美国真相》的一部分。全球化中,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高喊自由平等,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中国严重的歧视性、打压性竞争政策,就从来没有消停过,——这是《全球化极其不满》!

  当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涉及“民营经济”部分也有这种说法,但后来就较淡了。当时,该报告借此要求的,是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的政策环境。这项工作政府几十年来都在做。同时,报告首先强调的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意即是在我国宪法框架下搞“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其本意应是“洋为中用”,而非照搬照抄。但这里也有难搞清楚的地方。例如:(1)领导机关对民营经济本身没有明确定义,其还与非国有经济、非公有经济并列。集体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属于部分或全体人民的,是不是民营经济?或者,如蒋介石的国民政府,或日本的政府所规定,民营经济就是指大大小小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2)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尤其是中、外私人企业的目标、行为有明显差别,政企关系也不一样,国家/社会责任更为重大,对此该怎么制定、实施“竞争中性”的“平等政策”呢?竞争主体的性质、担当确实不一样呢!(3)这里是采取澳大利亚希尔默(Hilmer)标准,还是OECD标准,还是自定中国标准来衡量?(4)谁来确认其效果?是私企业主,工商联,外国人,各式各样的“专家学者”,还是政府等?这些实际问题都比较麻烦。

  实际上,政府现在做的事情,仍和以前差不多,如在没有使用这种说法之前,“放管服”照样干,两者内容也差不多。另外,利用这个概念来搞私有化的经济学人确实有一些。主张出卖国家经济主权,“投降帝国主义”的个别“高干”也有,所谓大银行、资本市场控制权都可以卖给外国人,“但求所在,不求所有”!中立、中性,不分你我,“无问西东”!市场经济已实现了“人类大同”?!

  鉴此,这个说法后来在政府话语中平平淡淡,也就不奇怪了。

  另外,第一,就是新闻界力求从正面去理解、应用它的人都认为,这个说法需要政府的进一步解释。如新华社的知名老记者李锦就认为,“竞争中性”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协调。言下之意,是不能够搞“洋教条”。这种协调,“首先是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协调问题。竞争中性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应当与宪法第6条、第7条相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不能对国有企业造成损害,要有助于倒逼国有企业提高治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形成良性循环。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更不是要消灭国有企业,只要调整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增强其竞争力,依然可以保持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另外,还要解决“竞争中性规则与我国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等。

  第二,经济学界的“小圈子”里就比较混乱了。针对这种乱象,南京财经大学何干强教授发表《关乎坚持维护宪法尊严的一个重大经济理论问题 ——“竞争中性”辨析》文章。该文指出,不同竞争主体的性质不可能是中性(或中立)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上推广‘竞争中性’,很难说没有搞垮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欺蒙性;一些人鼓吹‘竞争中性’是与要求取消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取消所有制分类相联系的,真正目的是妄图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庄严规定,瓦解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竞争中性’进行理论辨析,这已不是学术之争,而是一场违反和维护宪法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

  他在文章中旁征博引,给人们展现了我国私有化派的一路表演:

  最早提到“竞争中性”的,是“中国经济50人论坛”的某重要成员。他在2018年9月17日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上谈这个问题。……几乎与某人上述有关讲话同时,2018年9月16日,在北京举行“纪念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四十年暨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该论坛另一位重要成员在重点发言中,公开提出了传播甚广的建议,要求“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长期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2018年10月14日,又有一位“50人论坛”重要成员,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讲话中,明确表达出,“竞争中性”原则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他说,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到了2019年3月23日,又有另一位同样是“50人论坛”的重要成员,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经济峰会”的发言中,进一步挑明了“竞争中性”与“取消所有制分类”的逻辑关系。他指出,竞争中性强调的是国家办的企业不应该有超越其他所有者的特殊权力;认为按照竞争中性的要求,可以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在企业的分类上,不再区分所有制,而是从规模、行业或技术特点等区分。

  简评:以“竞争中性”为由,要求取消所有制分类,且修宪,是搞笑的无厘头行为。它极方便人们从不同角度去“各取所需”,容易造成混乱。这种后果是客观存在,值得注意。

  同上比较,黄群慧的“竞争中性”是什么意思,也应有进一步了解、观察和讨论。但是,(1)从他力主“所有制中立”+“竞争中性”发挥“合力”作用来看,其是存在理论、违宪错误的。(2)从他处心积虑地反对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系列重要指示,及力图大幅取消国有企业,瓦解现存国有经济体系来看,他的“竞争中性”也是有问题的。

  黄群慧怎么就不“中性”“中立”地主张:大幅取消超过“56789”的中、外私人经济,瓦解现存非公经济体系呢?“这不‘中’,是‘极左’呀!”但他怎么就可以这样对付相应不足“54321”国有经济呢?是“极右”,还是“美式双标”!

  问世间“中”是何物,直教(“经济学人”)生死相许。

  

  五、产业政策也“中性”:不要《中国制造2025》

  黄群慧主张,“十四五”时期,我国“应逐步实现产业政策主导向竞争政策主导的转变,摆脱旧式选择性、针对性较强的产业政策。”而所谓竞争政策,基本点就是“竞争中性”。

  产业政策无倾斜、无重点对象,不能够应对产业活动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还是传统意义上的产业政策,还有必要说“产业政策”吗?《中国制造2025》,及今天党中央“十四五”《建议》关于“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等,是不是有“选择性、针对性较强的产业政策”,都要否定么?

  除法律和经济学的讨论之外,美国的政治学家也曾就指出,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政府职能及政府雇员数量等方面观察,美国长期存在的都是十足的“积极政府”“大政府”,而非守夜人式的“小政府”。美国不仅长期实行积极的贸易保护政策,而且“美国政府卷入产业政策程度(也)要远远大于通常的看法。运用政府权威来推进设立特定产业基金的例子,大量存在于铁路、住房、计算机、健康保护、航空业和无以计数的基础产业之中”。

  斯蒂格利茨在《自由市场的坠落》中,也呼吁在美国经济结构重组中,“政府需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另外,美国联合欧洲国家等,在经济上联合压制中国,封锁技术,限制投资和贸易战等,不属于“选择性、针对性较【极】强的产业政策”?

  黄群慧竭力想掏空产业政策有选择性、倾斜性的精髓,其实质就是要在我国推行芝加哥学派提倡的虚伪的自由市场理论。“按美国人说的做,不按他们办的做。”在国内外经济学界,这也是老掉牙的套路了。

  自相矛盾。公道地说,黄群慧有时候还是主张倾斜性产业政策的。如在“十四五”《政策研究》中,虽然他主张取消非公益类国有企业,但也明确地指出,此间“国有企业要将更多的创新资源集中于重大自主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通过整合创新资源引导创新方向,形成创新辐射源,培育具有前瞻性的重大共性技术平台和寻求突破重大核心技术、前端技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导技术,从而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等等。这些说法涉及政府的资源配置偏好和选择,不包括“选择性、针对性较强的产业政策”内容?

  当然,这种建议与他关于国有企业应定位于“公益类”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但总还是有肯定传统产业政策的味道。不过,在否定,还是肯定倾斜性产业政策的问题上,他这可是在自相矛盾了。那么,产业政策到底要不要有选择性、倾斜性呢?他令人一头雾水。

  简言之,黄群慧关于我国产业政策选择的观点,存在新自由主义的“选择性失明”偏向,且自相矛盾,不可能影响政府“十四五”规划。

  希望他对国务院国资委的影响也是如此。不要真把“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弄成“做弱做劣做小做没”了。

  六、结束语

  中国社科院国有经济研究智库执行主任黄群慧的要害问题已被暴露出来一部分。

  国务院国资委等的公务员中,“明白人”是蛮多的。关键是要多了解情况,完善对各路“专家学者”的调查、审核和选用机制,及事后的防错、纠错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不易。望其能够发扬光荣传统,不断排除干扰,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负总书记、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重托。“不辱使命”。

  

  

  思考题:

  (一)国有企业自废武功,龟缩于“公益类”,户数剩下不足10%,即在国民经济中“做弱做劣做小”之后,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吗?不是了,啥后果,咋办?对此,黄群慧咋“高瞻远瞩”的?

  (二)为什么有学者说“没有国有企业这个基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

  (三)国有企业中有没有“世界一流企业”?(1)2016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现秘书长说,“从国际对标比较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完全可以与世界一流企业并肩。……我们专门组织课题组,从企业经营实力、财务绩效和技术经济指标三个方面进行对标分析,对石油石化、钢铁、航空运输、通信服务和电力供应5个行业世界领先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这些行业中14家中央企业或其主业上市公司中有11家达到世界一流企业水平,其中国家电网列电力供应业第二位,中石油和中国移动列石油石化和通信服务业第三位。”其后,(2)2018年6月黄群慧针锋相对地说,国有企业“想成为世界的标杆,但如果你还是政府控制的企业,至少别的国家没办法学习你的经验,不能成为标杆,也就不能成为世界一流企业”。他还笼而统之地断言:国有企业“大而不强”。(3)两个人,谁的话符合实际?

  (四)存在“普世价值”的世界一流企业标准吗?例如,中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与美利坚大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内涵属于一致可比,可以二选一?一直在抹黑中国国有企业的美国或欧盟、OECD等,能认可我国有企业之为世界一流企业吗?硬要与资本主义世界一流企业“全面”比较,“并(求)获得全球业界一致性认可”,是不是一个“黄群慧陷阱”?脚上的鞋是否合脚,自己不知道,需要全世界的穿鞋人来认可?遇到光脚的人,咋办?

  (五)黄群慧反对“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与杨伟民、刘世锦、马骏等比较,有什么突出特点?为什么这三个人于该问题上“闭口如金”之后,他还能斗志昂扬的“千里走单骑”,并登上了“国家级智库平台”?

  

  1这里,“伪证”指某人对与论文有重要关系的观点,作虚假的证明、记录的行为,且属于“主观故意”。

  2黄群慧、余菁:《新时期的新思:国有企业改革与治理》,《工业经济研究》2013年11月。

  3黄群慧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 “十四五”时期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及优化政策研究》,2020年4月第3期《经济学动态》,http://ie.cass.cn/academics/recent_papers/202004/t20200409_5111748.html。

  4同注3。

  5谭雪梅:《“国有企业”概念的重新界定》,《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7月,http://www.doc88.com/p-1704931456772.html

  6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13/c_1116547305.htm

  8《习近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309/c1024-24580769.html

  9同注3。

  10黄群慧:《新时期如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4年1月《行政管理改革》,http://views.ce.cn/view/ent/201401/14/t20140114_2120841_5.shtml

  11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286页,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75年。

  12同注3。

  13吴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2020年2期《当代经济研究》,http://www.kunlunce.com/gcjy/lilunjianshe/2020-08-15/146119.html

  14李锦:《以“竞争中性”塑造引领国企改革》,2018年10月7日《经济参考报》,http://www.gmw.cn/xueshu/2018-10/17/content_31756616.htm

  15何干强:《关乎坚持维护宪法尊严的一个重大经济理论问题 ——“竞争中性”辨析》,http://www.kunlunce.com/gcjy/lilunjianshe/2020-09-10/146716.html

  16同注15。

  17同注3。

  18同注3。

  19查理德.雷恩:《政府与企业——比较视角下的美国政府体制》第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20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著:《自由市场的坠落》“第七章全新的资本主义秩序”,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

  21同注3。

  22宋方敏:《没有国有企业这个基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http://globalview.cn/m/show.php?classid=3&id=22574

  23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小新”:《“国企低效”、“改革缓慢”?别被忽悠了!》,https://www.sohu.com/a/118778387_118321

  24《黄群慧:国企若不做混改则难成世界一流》,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8-06-30/doc-ihespqrx3537404.shtml

  25同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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