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工人能够自己保护自己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各地都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资拖欠的法规和机制。”
但是,在我国私有制经济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下,在市场经济体制里,劳资双方的收入,更经常地、主要的,是通过市场来调节。
在大量下岗工人存在,而且很长的时期里都必将有大批的、源源不断的农民进城务工,新生劳动力不断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中国劳动力将长期供大于求,劳动大众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是必然的事情。非常清楚,在这种双方拥有的“资源”极不平衡的状态下,市场调节不可能合理分配社会收入,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全让市场自由地配置资源,完全由市场自由博弈的劳动力定价制度,必然是单方面伤害劳动者利益,劳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市场经济发展为较成熟的国家,都通过政策和法律来限制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夺,缓和工人和资本家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表明国家从促进投资转为保障劳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
限制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夺,必然要受到资本所有者的抵制,事实上已经在抵制了。上文(《张五常取缔《劳动合同法》论析》)所说的“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大规模清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上千家企业关闭,而一些知名的经济学家纷纷讲话作文,如张维迎讲“新的《劳动合同法》当中的一些条款,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可能具有致命性的伤害”,张五常一连发表的《新劳动法的困扰 》、《灾难的先兆——三论新劳动法》、《中国经改的致命伤》等批《劳动合同法》的系列文章,说是“设计或策划新劳动法的不懂经济”,提出“此新法是愈快取缔愈着数”,等等;更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相呼应,说是“我们确实要关心低收入者,但是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工资提得太高,投资者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了,这样的话,我们打工者连工作的机会都没有了。”精英和企业主表现出协调一致行动,制造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大声势。
另一方面确是分散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特别是背井离乡出来打工的农民工,必须就业以维持生计,不可能单独抗拒企业违反政策法律的残酷剥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的反抗不仅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反而还遭镇压。
笑蜀的《制约资本强权不能徒恃良法》认为:“最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只在于,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华为的过度强势,乃至资本面对劳动者时普遍性的过度强势?”他回答说“华为的自由裁量权,无疑与当事员工自主选择的权利此消彼长。也就是说,华为自由裁量权的巨大,是以当事员工自主选择权的急剧萎缩为前提的。其实,任何单个的劳动者相对资本强权,都处于绝对弱势。正因为如此,文明国家的普遍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劳动者以集体形式,与资方对等博弈。”他提出“要避免公权力为恶,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权利制约权力;要避免资本的权力为恶,也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公民权制约资本强权。就此来说,单单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来规约资本,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太不切实际了。必须装上公民权利这个发动机,良法才可能真正驱动,也才可能真正驯服资本,使资本告别野蛮丛林,踏上文明之途,从而达成劳资平衡,实现劳资两利。也只有在劳资平衡、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劳资和谐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可以期待的。”
我基本同意他的观点。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国家除了通过政策和法律外,还通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资本家博奕和允许工人罢工,来限制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夺。尽管这不是最终解决矛盾的手段,但是客观上提高了工人与资本家谈判的地位,在一定情况下有利于于工人群众,并缓和工人和资本家的冲突。在场经济体制中,要使劳资矛盾保持在和谐社会所能允许的状况下,就必须使矛盾双方处于相对的平衡,利益的平衡,力量的平衡。因此,提高劳资谈判中的工人地位,需要以有组织的劳动对集中的资本;需要让工人自己组织起来保护工人自己的利益
党章和宪法都明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列宁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最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来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论工会、目前的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列宁的这个指示具有非常的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场经济体制中,党应当支持工会这个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资本家和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要依靠工会来组织工人来保护我们的国家。
工会必须改革。首先是必须使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同时要正确建立工会同党、国家的关系。按照列宁主义,工会和政府、人大都是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机器中的几个主要轮子。
新的一届人大应当修改宪法,恢复工人的罢工权利。原来宪法赋予工人的罢工权利被废除了。废除和没有的意义不同,没有就是没有,如果有了也不违法;而废除就含有不允许有的意思。不管怎样,工人没有罢工的权利,就使得工人在市场经济中,与资本家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样,法律就单方面保护资本家,压迫的是工人。于是就发生了东莞警察镇压工人罢工的事件。这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应该有的事情,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允许。
修改工会法,宪法恢复工人的罢工权利,放手让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与资本家自由自主博奕,放手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提高民主意识,在实践中学会当家作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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