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面议”中的“鱼”与“渔”
2007年11月11日 郭松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份文件当中,出现了许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新变化,“禁止招聘信息中使用月薪面议字样”,就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一条。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该包括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应当如实告知应聘者有关劳动报酬的情况(11月8日《北京晨报》)。
必须肯定,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来说,当然是有好处的,而政策制订者的初衷,无疑是想以此来打破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雇主在“面议”时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对这一规定能不能达到其制订者所预期的效果,我却是有保留的。因为多少有一点应聘经验的人都明白,雇主有太多办法来规避这一规定。
比如,雇主很可能会设立这样一条“潜规则”:在公开招聘时,标明一种劳动报酬,这是给人看的;而在“面试”时,再提出实际所能支付的报酬,应聘如果不愿放弃这个职位,也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雇主还可以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设罚则、提出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指标等来使这一规定被虚化。最糟糕的情况是,雇主还可能以这一规定为借口,拒绝给劳动者涨工资。
这一规定之所以有可能被虚化,我认为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目前劳动者得不到合理的工资,并不是“月薪面议”这样的条款造成,这只是一个枝节或者说技术层面的因素,而是因为“强资本,弱劳工”这样的力量对比格局造成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劳工和资本的力量是平衡的,则即便是“月薪面议”,仍然可以议出一个比较公平的月薪来。但如果劳工和资本的力量是不平衡的,资本的力量远强于劳工,则即便是“禁止招聘信息中使用月薪面议字样”,劳动者仍然很难拿到公平的月薪。
所以在我看来,有关方面如果是真心实意地想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则在制订政策时,与其面面俱到地考虑到每一个细节,还不如从如何改变劳资之间的力量对比,增强劳动者的谈判地位,提高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入手。这个主要矛盾解决了,目前劳资之间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如果放着这个主要矛盾不去解决,而只在一些枝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上做文章,最后则肯定是事倍功半。
而要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的力量格局,最关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劳动基本权”的落实。“劳动基本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其中主要的又是“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团结权”是基础权利,“集体谈判权”是核心权利。有了“劳动基本权”,则月薪无论是“面议”,还是“明码标价”,都会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
中国有句古话: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具体到这个问题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其大费周章地将“月薪”这条“鱼”交到劳动者手上,还不如还他们以“劳动基本权”这种“渔”,如此在解决“月薪”问题上,即便不是从此一劳永逸,至少也可以事半功倍!
http://news.sina.com.cn/c/2007-11-08/063314260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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