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19由承包、到占有、到流转、到私有是精英设想的农村全面私有化的全过程
(李建军081019于江西)
1、废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让农业经济体和农村土地,只有承包方,没有发包方;只有农家承包经营,没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村重新回到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
2、宣示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集体只有所有权,没有了占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进一步虚化。土地的实际所有权基本上归农民私人所有。
3、允许占有集体土地的农民私人转让其占有的土地,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此再也无法行使其所有权,即无法中止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法无偿收回本属于集体的土地。土地从此逐步地彻底私有化。
※ 参见《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占有权的有关规定:
1、《物权法》只规定了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则没有规定集体的占有权(第六十条):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却规定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的占有权:“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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