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某侵犯女孩事件上为何要唱反调?
宋公明
在下写了个帖子,题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林某侵犯女童事件》,被一些网友认为是为林某辩护,因此招来不少口水,这是在预料之中的。
其实在下不过是认为,现在对林某的责骂,并不能把林某送进监狱,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而这个以无罪推定为原则的法律,并非是在下制定的。如果最终法律认定林某并不构成犯罪,那么现在给他按上的种种罪名和对他的种种责骂,就可能构成侵权。退一步说,即使林某成了罪犯,按照主流精英们的说法,他也还是有人权的,也不能对他进行人身攻击。按照法律的规定,犯人的人格也是不能侵犯的,这个法律也不是在下制定的。在下一向胆小,故而不敢参与到这场批林大合唱中去,就是害怕万一日后人家屁事没有,掉过头反咬一口,说你侵权了,污辱人格了,在下可是担当不起。或曰:这么多人在骂,怎么会咬到你头上?这就难说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呀,万一人家就找上你了怎么办?所以在下还是小心为妙。当然,别人无论怎么骂,在下绝无反对之意,当然也管不着。如果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林某不适用,在下也不反对。法律有时也成了玩具,你爱怎么玩就怎么玩好了,在下只是在一边偷着乐。
要说在下胆小,也是有道理的。林某的事,如果不是他的身份和他的那个“屁论”,在警方那里恐怕连屁都算不上。与平日发生的贪污盗窃强奸杀人抢劫案件相比,这实在算不了什么大事,实在不值得动用宝贵的警力去费事处理。到目前为止,只看到网上流传的录象和一方当事人的述说,从法律上看,刑事案很难成立。按照法律的规定,物证书证必须是原件,视听材料必须是未经处理过的原始版本。而现在网上流传的录像,已经加上了字幕,显然已经过处理,做为证据,已经失去了效力。当时警方是到了现场的,不过不知为何警方没有立即提取封存所有的录像,也没有立即保护现场进行勘查和对现场人员进行逐个询问。现在据说关键的录像神密丢失了,现场的目击者都不开口了,网上流传的录像也不知是谁提供的,是谁加上字幕的,弄得本来是一件很小的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警方是不是有责任呢?不过这样一来,要指控林某刑事犯罪就很困难了,有消息说,现在警方已经将此案定性为治安案件,如果林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成立,那么他受到的行政处罚,最多也不过是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而根据党纪政纪,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也不至于开除党籍和公职。所以,在下心中怕怕,是有道理的。当然,有人不怕,照骂不误,在下很是佩服,但是恕在下不敢奉陪。有人以为在下是在和众人唱反调,说在下是用法律吓唬人,其实是误解了。
不过网民们似乎已经不理会警方如何处理这个案件了。因为网上公布了一段现场录象,加上林某的特殊身份和他的“屁论”,一下引起了举国共愤。正如一些明智的网友指出的那样,林某已成为飞扬跋扈视民如屁的官员代表,平时受气蒙冤的民众集累已久的仇恨和愤怒,这下子全都指向了林某头上。即使林某没有说过这个话,但是林某平时的行为和很多官员的行为都在一再表达着这个意思。林某是代所有飞扬跋扈视民如屁的官员和主流精英承受民众的责骂和讨伐。林某的个案确实是很小的事件,但是却反映了当今中国的严酷现实,即官员和主流精英们飞扬跋扈视民如屁的现象,已经到了令人忍无忍的地步了。在下胆小,常作杞人之忧,以为如果继续对飞扬跋扈视民如屁麻木不仁,听之任之,则恐国将不国也。
2008,11,4
附:
从法律的角度看林某侵犯女童案
这两天,关于北京高官林某在酒店侵犯11岁女童的事件引起了网上一片声讨浪潮。民众的愤怒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该事件尚未有司法机关的结论,因此对当事人的评判为时过早。现在,警方对该事件的性质是刑事案件,治案案件,还是一般民事侵权引纷,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对当事人也没有实行强制措施。即使警方对林某实行了刑事拘留,那么林某也只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当成罪犯。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能被认为有罪。现在林某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只能算事件的当事人。他仍然享有公民的权利,他的公民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了,也仍然有其合法的权利,其人格仍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现在对林某的大量声讨,其实为时过早。如果警方认为刑事案件不成立或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无罪,那么现在对林某的声讨就可能变成侵权。而有些人把此事当成攻击国家和执政党的口实,就更没有道理了。本来,林某在业余时间从事非职务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人触犯刑律,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交通部和深圳海事局出面向民众道歉,并派员进行调查,让林某停职,实在是糊涂到家了。本来是与单位无关的事,干嘛要往自己身上拉?无论是刑事案件,治案案件,民事侵权,也都轮不到你交通部门来调查吧?就不能等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再做决定吗?
到目前为止,这个事件只有一个监控录像和一方当事的陈述。录像中所拍到的场景只有酒店大厅的一部分,偏偏没有当事人的包间和厕所这两个关键地方,录像又没有伴音,听不到当事人在说什么。从法律的角度说,警方不可能能只听一面之词。按法律规定,警方不仅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然后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加以分析判断。新闻的真实不能代替法律的真实。要能成为法庭的证据,光靠现有的录像和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不够的。从现有的证据看,刑事案件很难成立。
这间酒店只有这一个探头吗?如果还有其他探头,那么就应把其他探头拍到的录像全部拿出来。否则仅靠这一个探头的录像,无法证明当事人在餐桌边和厕所前所发生的事。而即使如小女孩所说,林某也未必够得上刑事犯罪。当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说林某就没问题,他口出狂言,如果是真的,是与其身份很不相称的,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但是这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
因此事反响如此巨大,已涉及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对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怀疑,因此当局有必要尽快对事件定性并公布事实真相,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得惩处。
提出这些疑问,不是为林某开脱罪责,而是要对法律负责,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从法律的角度,就不能先入主,也不管双方当事的身份地位,不管社会舆论口水,而只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和客观事实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澄清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稳、准、稳地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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