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出现了三个新的重大特征——孰轻孰重
云淡水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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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23日),“长江巴东网”(http://www.cjbd.com.cn/)在首页发布了标题为“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 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的头条消息(http://www.cjbd.com.cn/2009-05/23/cms188317article.shtml),另外,《广州日报》发表了标题为“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关键证据疑被毁”的报道(http://news.sina.com.cn/s/p/2009-05-23/072017874272.shtml),两相印证,草民认为,邓玉娇刀刺邓贵大一案,有可能已经出现了几个重大转折。
第一,巴东政府已经高调公开介入邓玉娇案的查办和对外沟通,关于邓玉娇案的官方通报,前两次都是由巴东县公安局在“长江巴东网”上发布的,一次是5月12日,在恩施电视台两次采访被拒之后(http://www.estv.com.cn/movie/bencandy.php?fid=37&id=2284)发布的,一次是在5月18日,公众和媒体盯住了这两次发布之间的措辞差别,比如最负“盛名”的“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服务”之差、“按倒”和“推坐”之差。
在遭到广泛的网络质疑、媒体追问之后,5月22日,全国妇联官方网站登载了头条消息“近日来,全国妇联高度重视湖北省巴东县发生的邓玉娇事件,据我们了解,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公正处理,也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
无独有偶,就在全国妇联的官方消息发布之后,巴东县官方在凌晨1点37分就挂出了“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 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的消息,实际上是巴东县新闻发言人就此案的一次亮相“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可与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18—4333053)。”。
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逻辑链条,当地媒体报道邓玉娇案→巴东警方表示不便透露案情→开始有社会反响→巴东警方第一次通报→社会、网络反响强烈→巴东警方第二次通报→社会、网络反响更加强烈→全国妇联关注→巴东县官方亮相。
这表明,公众的关注,在邓玉娇案中的影响,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无论案件今后如何走向,政府、官方、网民都会接受一个信息时代带来的社会变革,民众通过新技术所赋予的,在宪法“言论自由”框架内所保障的发言权利及其带来的舆情,所有的方面都应当予以起码的关注和应有的姿态(哪怕仅仅是姿态)。
第二,邓玉娇母亲及亲属的身后出现了一种力量,正在引导或者试图引导邓玉娇亲属的反应方向和程度。
据《广州日报》报道:21日晚上9时,夏霖律师还到检察院请求检方接见,要求保存邓玉娇案发时的内衣内裤。…邓玉娇在案发现场换下的内衣内裤被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放置11天,都没有动过,21日当晚,却全部被张树梅清洗完毕。22日上午,警方才封存了邓玉娇一批内衣内裤。…他说,21日下午,他还特意在电话里交代张树梅,千万不要动邓玉娇的任何物品,结果还是这样。
然后巴东县政府发表消息:“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这里,草民以为,是否能够认定“邓玉娇被强奸”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需要更加严谨的态度和严格的证据,放了11日的邓玉娇案发时所著衣物,是否应该作为证据保存,显然在警方11天的处置过程中,被认为不存在这种必要,因为警方根本没有当时保存的意向。但邓母的清洗时机,却似乎有些巧合,正好在巴东政府的“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 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消息发布之前完成,有点“早不洗、晚不洗”的味道。
还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巴东县官方的消息中,,出现了这样的表述“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值得反问的是,作为一个农村妇女,邓玉娇的母亲怎么会知道什么叫做“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邓玉娇母亲的原始表述是什么?
可以肯定的是,邓玉娇母亲的表述,决不是这种文绉绉的,非常专业的,酌字灼句的文字。特别是“委托的方向”,如果当事人非法律业界的专业人士,不会具有总结、归纳、把握“方向”的能力,因为所谓“委托方向”即“辩护方向”取决于律师根据案情、法律法条作出的有利于当事者的辩护方案。
那么,只有一种可能,邓玉娇母亲及其他亲属背后,有“高人”在指导,施加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似乎存在全局性的互动,恰恰发生在巴东县官方的高调出面之前。
第三,对巴东警方最初赋予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的行为的所谓“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等称谓,巴东县官方可能已经有了一个新的、颠覆性的定性。
在巴东县政府官方发言人的消息发布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在通报该案最新情况时说,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
“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是什么意思?这是邓玉娇案发生后,巴东县相关方面首次肯定了邓玉娇供职的、发生了邓贵大被刺案的“梦幻城”,是一个“涉嫌色情服务”的场所。那么,在梦幻城这种地方,有KTV,有巴东警方原先所说的“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等等。撇开KTV有没有“色情服务”不说,这个“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按照巴东县政府官方的通报内容,可以认定就是“色情服务”。
按照寻常的社会伦理和行为准则,一个正常人在公众场合是要穿衣服的,公共厕所是要分男女的,火车、飞机上的厕所是要上锁的,公共浴室是分男女部的,这一切就是一个道理“男女有别”,“男女有别”是受法律保护的,前些年有一个女病人认为给她照X光的男性医生让其除光所有衣物是侵害了她的人生权利,将医生告上法院,北京市刚刚颁布地方法规,发“黄段子”给异性是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一个男性,在一个不是自己妻室的年青女子面前,堂而皇之地脱去全身衣物,肆无忌惮地要求对方干这个、干那个,比之“黄段子”,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不是“色情服务”是什么?
如果说以上第一点只是形式上的变化,第二点还看不清楚的话,第三点就是本质的特征,是案件性质的基本的确认思路。
依据目前的官方资料,是否可以这样推断:首先,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到“梦幻城”去,准备享受“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可能就应该算是一种色情服务消费,违法在先;其次,在看到面容姣好的邓玉娇之后,违背邓玉娇的意愿,黄德智、邓贵大强行要求邓玉娇提供色情服务,上升到犯罪;进而,邓玉娇坚决不从,邓贵大采取辱骂、殴打、邓玉娇逃跑到门边又被强行拉回、施加“推倒”=“推坐”等强制力,犯罪升级,最后导致邓玉娇用刀反抗,致死人命的结局。
无论今后邓玉娇案如何进展,巴东县政府的这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已经指明了案件方向,这是最重要的。至于邓玉娇的命运,引用全国妇联网站官方的话“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公正处理”,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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