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很可能将不再出现第二个张海超。据《河南商报》报道,郑州大学一附院因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确诊其患尘肺,而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虽然正在“立案调查”,但既然已经有了通报批评,河南省卫生厅下一步对郑大一附院将作出何种调查结果,似乎已木已成舟。这次处罚了“不守规矩”的郑大一附院,以后各医院再遇到疑似张海超者,怕只有礼送出院了事。至于这些贫病交加的患者求告无门,转死沟壑,倒没什么要紧。河南省卫生厅诸公只要保住了面子和位子,几个穷工人又算得了什么呢?
河南省卫生厅此次祭出《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宝,来治郑大一附院的罪,这样的手法并不鲜见。我们不难发现,当下不少部门全系统地渎职塞责,坐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相关法律皆成空文。而需要对触犯潜规则,或闹出大动静的人“报复性执法”时,法律又如期而至,俨然尚方宝剑。这种做派,已经成为公权部门的一种“职业病”。
电子地图显示,河南省卫生厅距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只有4.7公里之遥。在张海超奔波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维权无门时,河南省卫生厅诸公可能正在忙比老百姓的人命更重要的大事,姑且就不说了。但当此事闹大后,公众不难发现,正是从基层卫生监督所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一体的敷衍塞责,才导致张海超只能靠开胸才可以维权(这还在媒体介入的情况下)。如此情势,作为河南卫生系统的最高机关卫生厅,难道就对此事没一点责任吗?河南省卫生厅既然没有在行政大厅开办职业病鉴定业务,那么就有责任管好下属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让他们尽职尽责地为纳税人服务。管不管得好下属机构,是判断河南省卫生厅工作是否得力的重要依据。
现在倒好了,应该被追责的河南省卫生厅成为追责者,在追责了一群低官阶的责任人后,卫生厅又将矛头指向了参与揭露丑闻的郑大一附院,真是横竖都是理,左右都有糖吃。无疑,河南的地面上,日后将清净很多。
不过,河南省卫生厅扯法律大旗做虎皮的逻辑,其实并不成立。
首先,从普适伦理上来说,医院不能拒绝救治任何一名需要救治的患者。与此相符的是,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所作的并非职业病鉴定,而是一般的病情鉴定,法律上不能认定该院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其二,尽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般医院有义务将“疑似职业病”患者引介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等资质单位之前都坚持张海超并没有患职业病——尘肺,而只是肺结核,那么,郑大一附院在为张海超开胸前,张海超“依法”只是一名肺结核病人,而非“疑似职业病”患者。郑大一附院为一名肺结核病人做检查,发现其病患其实是尘肺,并明确告之,何罪之有呢?
难道郑大一附院对病人隐瞒甚至谎报病情,才会让河南省卫生厅满意吗?
要真是这样的话,张海超被逼开胸倒也“合乎情理”。
更“合乎情理”的是,以后再有职业病患者想效仿张海超维权,偌大的河南,怕是连一家敢开胸的医院,都找不到了。
为张海超做开胸手术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遭河南省立案调查!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京华时报8月13日报道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河南省卫生厅除了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外,还对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该院于6月22日对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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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河南卫生厅否认职业病诊断存在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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