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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毛泽东,为什么惊心动魄?

南开翔宇 · 2010-02-05 · 来源:
纪念毛主席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纪念毛泽东,为什么惊心动魄?  

   

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的活动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活动的过程依然如影随形地常常出现在思绪中。我看到了有朋友很相信我的描述,态度上对我们的活动受阻也表达了不满和同情。但也有质疑的声音,也有对纪念活动可能参杂了个人诉求给活动带来负面影响而有微词。  

看到大家的评论意见,我觉得还有必要对组织毛泽东诞辰纪念活动所带来的问题再做些陈述。首先要提一下,在纪念的那一段时间里,天津有着不同形式的、不统一的纪念活动在各自进行着,还有人到北京参加了纪念活动。  

纪念活动采取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行政许可,这是我一直想要做的。对这样的申请所能产生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我事先做了一番推演。从先期的情况看,不被批准是肯定的,但不被允许,而且采取比较低劣的手段来破坏,这是我没有想到的。  

我想,出现最后纪念会也无法举办的情形,肯定和当局不想放开公民自由行使政治权利有关,还可能和组织者、参加者的个人的政治身份有关。对他们参与的任何文化或带有可能的政治色彩的活动,都可能会被说成为实现个人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所以,当试图影响别人不要参加这类的活动时,有人也许会这样进行污名化的宣传。其实,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人利益要求,这是正常的。我们应当着重看活动的程序内容,再从活动的结果才能得出结论。  

要想把事情的前因后果都讲全了,那就说来话长了,暂且不表。  

很多人建议我总结一下这次活动的经验。我的做法,还是从我在看到的一些外地举办毛主席纪念活动而遇到阻挠的情况受到启发的。  

有人可能会说,纪念毛主席还有什么错吗?还不允许吗?纪念毛主席没错,也应当允许。但是您也看到了,有善良的人都不希望纪念活动成为个人表达私利意愿的场所(即使私愿合理合法)。一旦正常的活动真被有些人利用,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从而违反了相关法律。依法,只要活动没有申请并获得合法批准,都可能被扣上“非法活动”的帽子,从而授人以柄遭致以法律名义的处罚。因此,我才以不逾越法律界限的准则,依法提出举办毛泽东诞辰纪念集会的要求。  

我们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先行向治安行政机关提出活动意向是否合法的审查申请,既是事前的告知,也是一种协商。以下是先向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提出的审查申请:     

       

举办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纪念会意向告知审查申请书

天津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的规定,现在向你局提出举行举办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纪念会意向告知,请予审查回复。  

一、举办活动的目的:  

近百年来,中华民族一直处于深重的民族灾难中,内忧外患,一盘散沙。是毛泽东,他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中华民族的强大和崛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这样的英雄,值得我们尊重,我们必须尊重!  

在纪念建国六十周年大庆的庆典上,全国各族人民看到了游行队伍中的毛泽东思想方阵,大家无不为之欢呼鼓舞。面对当前道德堕落,腐败严重的社会现实,提倡高尚情操,主张公平正义的毛泽东思想,正是治愈社会疾患的良方。  

我们举办这次活动的目的,是纪念毛泽东、研究毛泽东思想、科学地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思想、弘扬社会正气、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裕安康、繁荣强盛的民主法治社会而进行的活动。  

本次活动将有教师节改为每年9月28日倡议活动。  

9月28日是孔夫子的诞辰纪念日,我国的台湾省也将这一天作为教师节。我们把教师节改在这一天,也是和台湾达成统一的一个最先实现的事情。教师节的改变,可以起到尊师重教、尊重传统文化的作用,促进了大陆和台湾的文化统一。也避免了原教师节日期与毛泽东忌日过于接近的忌讳,有利于社会和谐,利于人民团结。总之,更改教师节日期,有益而无害,善莫大焉!!  

原教师节设在开学之初,由于升学等变化,许多学生要面对新同学、新环境,师生之间尚不够了解,开展活动并不理想。而在经过将近一个月左右,大家开始熟悉,而且对环境也较适应,再开展师生互动的庆祝活动,会提高兴趣,加深感情,容易沟通;  

9月28日这个日期,也临近国庆节,更方便组织活动。把教师节与庆国庆联在一起,提高教师节的重视程度,活动更丰富多彩;  

二、活动参加人员:  

通过网络发信息联系有相同意愿者,以发帖、邮件、QQ群组联系群众。以网上通知,或人口相传,告知活动信息,总人数在500人之内;  

参加者报名需填写表格,自网上或直接送到组织此次活动的办公地点(另定)。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将申报于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  

本活动负责人:王忠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1年9月14日  

联系电话:13920400870  

住址:南开区芥园西道  (不可通信) 身份证号:12010  

工作单位:天津泰达热电公司  

通讯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201室  

邮编:300457  

三、 活动活动形式::  

网上发出修改教师节日期倡议,凡认可倡议者,请到现场参加签名;  

发言、签名、宣读倡议书、宣读签名。签名有表格,同时,另有一大型倡议书横幅,由参加者大字签名并作为报送文件送往国务院信访局;  

唱红歌:《东方红》、《国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唱祖国》等;  

活动期间(当日),翔宇公园周边灯杆、树木悬挂毛泽东不同时期图片(不挂文革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即行摘除;  

活动期间将向过往群众发放有毛泽东图像和国庆游行毛泽东思想万岁方阵的年历5000张;  

会场有音响,周边有彩旗,毛主席语录宣传牌若干块。  

四、活动举行日期、地点:      

时间: 2009年12月26日 9:00——11:00;  

地点:本市南开区南开翔宇公园  

五:附件:  

①标语牌内容;  

②年历。  

六、安全措施:  

会场设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内活动秩序由活动组织者依据法规规定的条件选派专人负责;  

凡参加者,每人发一顶统一颜色旅游帽;  

活动现场内不允许任何个人行动或任何讨论。  

七、正式申请时间:  

正式申请书将在活动人员报名情况确定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在12月4日前提交。  

   

   

                                       申请人:  

   

                                   2009年11月4日  

   

在这份提请审查的书面材料中,已经考虑到了政治禁忌,主动约束、限制,虽然一些知情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但为了能够让活动得到许可,我还是选择了比较中性的内容和词句。  

比如,有人不同意关于毛泽东的历史决议的评价内容,有人不满意不提文革的成就,还有人认为教师节改在孔子生日是个错误,应当批孔而不是尊孔,等。这些存在争议性的事情,以及和官方精神不符的事情,我们都不拿出来,这样做是为了社会的和谐,是为了争取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是为了减小举办活动的阻力,是为了建立毛泽东旗帜下的统一战线。  

这份申请递交到市局治安处审查的结果是,因为举办集会是在南开区,而且不跨区,所以,治安处不受理电话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南开分局治安科提出。  

南开分局接到审查申请材料后电话回复:内容挺好,想法不错,但举办地点属于内环交通要道,那里不可能批准集会。建议在屋里举办,既安全,也便于管理控制。  

在得知了公安机关没有禁止通过网络等方式召集参加人员并有积极建议的态度后,我着手寻找能够满足二、三百人室内集会的地点。在网上寻找间,无意发现了毛家饭店。在韶山,我曾特意寻找到正宗的毛家饭店吃饭、参观,特别是见到了和蔼的汤瑞仁女士。毛家饭店为了照顾独自旅行的背包客而提供的毛家套餐只有20元,有红烧肉、炒菜,还有一大碗鲜美的汤,米饭自己盛,吃多少都可以,特别适合工薪旅游一族。所以,我从那时就对毛家饭店有了很好的印象。  

看到天津开办了毛家饭店,我毫不犹豫地找到饭店,确定了要在这里举办活动。我原来还设想纪念活动一定邀请毛家饭店的人员参加,既是共同举办活动,共同缅怀毛主席,也因为有毛家饭店这样的身份,能为我们顺利开展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如果以单纯的纪念活动来讲,毛家饭店又何乐而不为呢?他们开店时间刚满一年,又开在四楼之高,不是临街的门面,有和毛家饭店相关的活动既可以扩大宣传,吸引客源,又租借了空闲的店堂,大家互利互惠,这是多好的事情啊!毛家饭店从负责前台接待的经理小妹妹,到业务经理、主管经理都非常重视,态度热情积极,希望事情顺利办成。以至到后来,迫使毛家饭店不让我们举办活动,连用餐也不行,这就太过分了!  

当场地、集会内容、集会形式确定后,我在提出正式申请前,仍然到集会审批单位进行沟通,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通融。然而,我面对的行政机关不讲法律,而是讲文件,还是内部文件,不公开的文件。请看我博客中的一篇内容:  

   

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群众集会申办情况一号通报  

(2009-12-18 23:57:28)  

申办纪念毛泽东诞辰纪念集会与审批机关沟通的情况  

12月7日,我作为本次天津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群众集会活动组织人,前往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治科就有关申办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和沟通。  

一位女警官负责接待并就举办集会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了解释。  

她说,根据公复字【2007】第7号文件,不批准个人举办的集会申请。而且申请举办集会的只能是政府批准的合法组织,个人不能举办集会。  

我要看文件原文,并希望得到文件的书面材料。警官说那个规定是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  

我向她说明,要求群众遵守的法律条款必须向群众广而告知,这样才能让群众知道并遵守,内部规定不能作为限制群众行使权利的依据。就我所知的“公复字【2007】第7号文件”内容,仅仅是不受理单独个人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理由是“游行示威是表达共同意愿的行为,个人行为不是共同意愿,所以不予受理”。因此,用该文件来作为不许我们举办此次将要申请的集会是不合适的。申请参加集会的已经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人,而且都表达出要纪念毛泽东的共同意愿,完全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申办前提条件。  

我向警官提出想了解举办集会的其他规定条件,给我一个清晰明确的条款以便我们遵照执行,避免节外生枝,耽误活动的举行。比如,按照法规只提交我个人的身份证件,其他与会参加人不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以我希望由我们在报名表中填写参加人身份证号,由警方通过信息资料对比审查,排除不合格人员参加。同时利用公安信息条件,帮助制作参加人出席证,以便于管理。  

但警官说大前提不行,其他就不用讲了,没有给出具体申办条件。所以我将在提起的申请中只标明参加人身份证号,暂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必须,再补办。  

这个“公复字【2007】第7号文件”可能就是我在去年奥运期间到北京申请游行时警方出示的文件,我为此还要求公安部进行信息公开。虽然公安部置之不理,但考虑现实情况我也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要到京城控告公安部,不知国保会给我添多大麻烦或我给国保带来多大麻烦。都是心照不宣的事情,潜规则主导着社会治理,求一时稳定问题不大,想长治久安似不可能。我有理由指责公安部的是,从你们上面就有法不依,你怎么要求下级警察们遵纪守法?  

以上是情况通报,集会准备将继续进行。  

在这次沟通一周之后,我提交了申请材料。在博客中发布了《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群众集会申办情况二号通报》。这篇文字被新浪博客管理员封杀,我转到搜狐博客发表。其内容如下:  

     

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群众集会申办情况二号通报  

12月15日,作为天津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群众集会负责人,我前往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治安科递交申请材料。治安科只有一位值班警员,收下材料,答应转给经办人或领导。  

17日下午,治安科科长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不是告诉你了,个人不许可举行吗?我回答他我认为按法律规定个人组织集会也许可,公安部的规定不能约束个人。我说你们认为不合法可以不批准,许可不许可,你们都要给书面通知。科长说要那样就走程序吧。你明天上午来一趟吧!  

18日上午,我来到河西分局治安科,接待的是打过一次交道的女警官。  

我首先提交两份《集会申请》,一份人员《登记表》,同时交给她一份《关于集会申请的说明及对审批程序的意见》。内容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前一次申办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一部分是对审批程序的意见。  

经办警官一上来还是强调所谓“个人不许举行集会”的上级规定。我说那个规定是违法的,我们也没有看到过公开的文件,对我们没有作用。  

经办警官接到我的材料后提出要求:每个参加集会的人员,必须到管界派出所开具“以前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我当即表示反对,我要求她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她说他们是作为下级机关在执行上级的指令。我说既然执行命令,那你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写明要开具什么样具体内容的证明?否则我没法向报名参会的人说明,我们的人即使到派出所去办,人家基层警察未必知道证明什么,那岂不麻烦?女警官表示,她只给口头告知,只有证明都提交了,才进行审查然后才能给答复。  

她特别提出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作为集会的负责人,我当即向她指出这不合法。我给她一份天津市宝坻区公安分局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我说法律规定只是正在服刑的、劳教的、限制自由的,才不能担当集会负责人。如果按照宝坻分局的条件,我们只需把我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就可以,根本没必要提交什么“证明”。  

在谈话期间,租给我空军干休所的写字间当办公室的中介公司给我打电话,说管片派出所警察到写字楼去了,要求物业立即收回我们使用的房子,我们如果不办,就强行收回(在此之前我们预定举行集会的毛家饭店也多次给我打电话)。  

当时我以严厉的口气要求经办警官告诉河西分局领导要约束派出所警察的行为,他们不能干预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我们的申请正在进行中,没有任何违法活动的问题。  

我要求经办警官就收到申请材料一事给我打收条,她说她什么手续都准备好了,只要我们开来派出所证明,她马上让我填表开始审批程序。我说我已经提前就把有关的材料报给你们了,为的就是让你们提前审查,你把所有的事项都告诉我,我们好提前准备。你们现在提出开证明,对我送来的材料又不打收条,等到过了提交申请的时间怎么办?行政机关事情行与不行哪能只用嘴说呢?  

针对她表示的,所有的这些做法不是她或他们基层自己规定的,都是上级的指示,我决定到其上级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要求解释。给她留下相关文件的同时,我还给她一份网上下载的,我在博客中曾发表出来但被“设置为私密”的文章,《尽量批准合法游行,有利引导公民理性》,希望对他们能有所影响。  

离开河西分局,我先就近来到办公处鋆盈写字楼找其物业管理部门了解情况。物业公司经理告诉我,既有警察来过问的原因,也有中介公司拖欠房租问题。他们是部队的下属单位,部队领导已向他们下令立即收回我们的房子,他们只能执行。一位年轻的女士甚至问我们:你们搞什么活动?搞大了吧?国保警察都来了。  

我看了一下我租用的A座309号房间,发现门上贴的集会办公室标志和相关通知已经被扯下。经理说,你们屋里的东西必须马上搬走,上面要求你们如果不搬,我们就把东西给搬出来放到其他地方。看到这种情况,没别的办法,为了不让借来的办公桌椅等物品受到损失,我找人帮忙搬走了东西。  

我在15日提交的申办文件中增加了一个预案,即当公安机关既不给许可通知也不给不许可通知时,考虑毛家饭店的提出的必须有合法批文的要求,可能无法在毛家饭店举办。针对于此,我预设如果出现默许许可,而饭店又无法通融时,就移到鋆盈写字楼开会。现在对写字楼下手,可能与此有关。  

离开写字楼,我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找到法制科包姐,我和她从05年就有过接触,之前,就有关这次集会的事也向她递交过书面材料。  

为慎重起见,包姐叫来了一位科长听我的陈述。最后对我的要求做了归纳:要求对集会的申请按照现行公开的法律法规执行,提出的条件必须有法律依据;审批结果必须书面答复。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包姐肯定了我的身份具有作为集会组织者的条件。包姐答复我,他们将根据我的要求开会研究并与河西分局进行沟通。  

下午,我和一位报名参会的朋友一起来到河西分局听取结果。治安科经办警官说她没接到市局方面的电话,然后她说去打电话问问。问过之后告诉我们,市局方面还在开会研究,我们可以先回去,等有消息再打电话。  

下午4:00,市局治安处法制科包警官来电话,告诉我他们已经开完研究我申请集会问题的会议,治安处领导与河西分局领导之间已沟通,还是让找河西分局治安科,由河西方面负责处理。具体结果包姐说她不能透露,是领导之间传达的。  

对此我表达了不满。我说下面说是你们上级的指令,而你们还让找下面。我要求你们的做法必须是有已成文的依据,不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执行。包姐再次告诉我找河西分局,称会议定的就是河西分局处理。  

下午4:05,我打电话到河西分局治安科,接电话的人说经办的警官和科长都开会去了。下午5:00再打电话,接电话的人说他们都开会去了,都不在局里。  

以上是今天的申办经过。  

关于参加集会的人员必须到辖区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事,我后来越想越感到愤慨!我觉得,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不能开这个先例!即便有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也绝不接受!这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我认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参加什么政治活动都必须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我就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要到人民那里开具“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否则不能允许他(她)从事公务活动!  

12月18日,我正式提交了举办集会的申请。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给公安河西分局治安科一份《对审批程序的意见》以及在网上找到并下载复制的一份《公安宝坻分局公示的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要件和程序》,希望他们能参考办理,也以此告诉他们,正常、合法的审批程序是客观存在,而且已经为我所知晓,下面的事你们看着办!  

   

对审批程序的意见  

对审批程序的意见如下:  

1、希望从遵守《宪法》、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基点出发,以宽容之心让集会申请得到许可;  

2、要求以现行公开的法律、法规审查申请,公安部门的内部规定如果和法规相悖,请依法规执行;  

3、审查过程中,申请的法律要件如果不符,请书面告知并附审查依据,以便于向参加者说明并作为今后开展活动的规范;  

4、毛家饭店、鋆盈写字楼物业以及出租办公室的中介公司与我们都是萍水相逢,实属商业行为。我们已向三方承诺,将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做法律不许可的事情。因此,请贵局向派出所告知情况,同时也请管片民警做好工作,让他们放心,任何人的任何行动都不许影响正常商业经营。  

我们认为,本次活动将是落实《宪法》公民权利的一次有益尝试,很有意义。我们希望看到政府依法行政,公民遵纪守法的和谐局面,这也是我们国家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此  致  

   

                                                2009年12月18日  

   

公安宝坻分局公示的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要件和程序  

   2007年11月06日  

事项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责任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办事地址    

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办公电话    

82651152    

服务范围    

申请举办集会、游行、示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所需要件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未登记常住户口或未在本市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不得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负责人:    

a、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c、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d、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要在负责人居住地城市进行;    

4、集会、游行、示威要在法定时间非禁止区域举行;    

5、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员不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交各单位负责人批准;    

7、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时限    

在接到申请后,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审批结果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决定进行协商的,申请举行时间可推迟五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亲自到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负责人亲自到主管机关递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参加人数、使用的车辆或者船舶、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申请时,应当向主管机关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3)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同时递交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流程图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备注    

  

     

    接下来,在我的博客中记载着举办毛泽东诞辰纪念会遭遇潜规则的情况:  

   

纪念毛泽东诞辰116周年群众集会申办情况三号通报  

(2009-12-23 23:54:48)  

毛泽东诞辰纪念会遭遇行政机关潜规则  

12月21日我到公安河西分局治安科接受对举办纪念会申请的许可结果。结果被告知,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是在户外露天进行,而我们在室内搞活动,不在《集会法》的规定范围内,所以也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而且不给书面答复。  

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必须给书面答复,不管结果如何。这是基本的行政执法常识。这次公安机关不给书面答复,他们是明知故犯。也为运用其权力干扰甚至阻挠我们活动的正常开展留下伏笔,也就是我们的活动随时会遭到“潜规则”。  

当初我就举办集会事宜向公安机关告知并要求对申办的活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给出答复。随后公安红桥国保人员就约我谈话,希望我不要申办。他们在要我预测申办的结果时,我说,如果我申办的集会如果不成功举办的话,那一定是公安人员破坏的!他们没有发表意见。  

现在,种种事实已经表明,公安人员在审批方面无法阻止我申办的情况下,在滥用手中的权利试图釜底抽薪,以破坏我举办纪念会的外部条件的方式进行着破坏。  

先是我在空军干休所租用的办公室被警方施加压力迫使其房屋中介和写字楼物业强行收回了房间。与会人员中,已经有人被单位领导约谈了。22日开始,又向毛家饭店施加影响,毛家饭店前厅经理要求我收回以前所交的租用大堂开会的租用定金。昨天两位小妹妹分别四次给我打电话,要退给我押金,甚至说不管我在哪里,他们可以立即派人把钱给我送过来,即使我在开发区都可以。我说我的票据找不到了,她们说不要紧,她们可以不收回收据,只要我在他们的底票上签字就可以了。  

如此不计成本的行为,显然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治压迫!最后,直至温文儒雅的黄经理直接出面给我打电话,直接告诉我不要在毛家饭店搞活动了,希望我体谅他们的苦衷。  

事情至此,已经“一唱雄鸡天下白”了!  

我们要继续行使我们的权利,如期前往会议地点。没有条件开会,难道还没有条件吃饭吗?  

   

 最后的结果,我们连在毛家饭店吃饭的可能都没有!  

在2009年12月26日早晨8:00多,我走到停车场,一辆警车就停止停车场的值班室旁,派出所所长从车里下来。我们聊了几句,他没有阻拦我。但我开车走出不远,负责关注我的公安分局国保支队的人员给我打来电话,要求我先不要走,等他们和我一起去。我告诉他我驾车行驶的路线和当时所在的位置,没有理会他们的要求,继续朝预定的地点毛家饭店前进。有没有警车或警方的车跟踪我就不知道了,我只是去做我依法可以做的事。  

再后来,就是我在《纪念毛泽东,有点惊心动魄!》一文里所描述的情况了。  

12月26日过后,我也听到过抱怨,说你多余提出集会申请。如果不申请,把大家一通知不就把事办了吗?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我们纪念毛泽东是为了什么?  

在乌有网友之声栏目下,元月7日有一篇文章《毛泽东诞辰纪念活动过后的再思考》,也引起了我的思考。纪念毛泽东当然要缅怀他的丰功伟绩,研究他的思想方法,学习他的革命精神。纪念活动中的内容,肯定要和当前的社会现实相联系。“对于毛主席的历史地位,历史已经给了回答,不是谁想否定就能否定的问题。不需要我们把精力放在维护不维护的问题上。我们倡导毛泽东思想,是为了解决今天中国的发展问题”。《再思考》一文提出:“我们怀念他那个时代,是因为毛主席他老人家勇于实践,能够实事求是地研究那个时代的工农问题、青年问题,身体力行,帮助大家找出了答案,带领他们走出了困境。这是他那个时代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开始实践与探索,才是对毛泽东最好的纪念”。依据《集会法》来办集会,这正是落实《宪法》原则,争取公民权利的实践与探索。  

“今天的中国社会,也是一个问题百出的社会,中国要前进,需要解决许多问题,的确需要用到毛泽东思想的方法论”。在一次乌有网友的聚会中,在问起面对当前的社会问题从哪里入手时,我提到从“上访”入手。  

提到“上访”二字,但凡看报、上网的人都能知道其中的具体内容,甚至从那个“大裤衩”里播出的信息中,也常常有生动的相关故事。2006年,我外出旅游,在南街村一地就遇到三起有关上访的事。一进村,有位外村到南街卖冰糕的大爷,是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志愿军老战士。他以为我是记者,就向我反映政府给的津贴太少,每月才120元,而且村里已经三个月没发他了,他让我替他向上级反映。为此我找到了临颍县人大,要求他们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要提高金额,要追查村里为什么不按时发放!  

进到村里,和一位在南街做清洁工作师傅聊了聊,他告诉我,他从外地对调进入临颍国营化工厂工作。当时搞股份制改革,要他交钱集资(入股),否则下岗。集资后厂子干黄了(情景很熟悉),他依然下岗。这时再去讨要集资款,领导说那是入股,风险自担。他为此上访,县委一位书记竟指着旁边的法院院长对他说,你再来就让他把你抓起来!后来南街的邻村给他一块地,他又在南街村做清洁工,生活才有依靠。  

出南街村刚上去郑州的长途车,上来一位大汗淋漓的中年人。一打听,才知道是要赶车去郑州找劳动厅。原来,他弟弟在登封一矿场出了工伤,登封劳动局不给鉴定,找省劳动厅也不管。后来上北京找劳动部,劳动部给了信访函,同时通知省劳动厅负责解决。那天中午劳动厅通知他下午5:00之前来郑州到劳动厅解决问题。为了在5:00下班前赶到郑州,他这才急急忙忙的追车赶路。后来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一事,也和郑州的劳动鉴定部门有关。    

我在网上看到过有关陕西西安整流变压器厂工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维权的情况。2006年我去西安旅游,到半坡遗址参观时,展馆大门正对着西安整流变压器厂。我看到厂里的厂房拆得凌乱不堪,厂外的围墙上贴满了像文革时那样的大字报,揭露改制真相,进行控诉抗议。据说斗争激烈,现在还没有完结,维权的工人领袖还受到压制。  

所以,在去年9月份公司党办为了“国庆维稳”而询问我准备下面做什么活动时,我坦率地告诉他,我计划要做的就是纪念毛泽东诞辰的活动。我想到的活动方式就是要通过举办活动的过程,争取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我个人的体会,上述的上访和维权行动,都和公民的政治权利没有得到落实和保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要把纪念毛泽东和《宪法》原则不折不扣地实施联系起来。我这样做,既是争取自己的权利,也是在争取我们大众的权利。    

纪念毛主席的活动为着争取公民的权利, 这和“把自己受到的不平事拿到纪念毛主席的场合”宣泄绝对不可相提并论。就个人的诉求而言,事实证明,就像文革时的一句口号: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只有国家的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了,真正依法办案了,个人的诉求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我在举办活动的通知中以及其后的活动中已经让朋友们清楚地看到了整个的过程,相信有些误解的朋友一定已经理解了!  

行文至此,对我们纪念毛泽东过程中是不是有些惊心动魄,事实已经摆在那了,质疑和误解相信也可以消除了。下面要探讨“纪念毛主席就是纪念毛主席”的问题。  

也是在网上搜索毛泽东和宪法之类的关键词,不意间发现了也是在乌有网友之声栏目发表的秦川牛的文章《纪念毛泽东,从维护宪法的主要精神入手---写在9月9日》。这篇文章对有关《宪法》问题的论述只论及了《宪法》总纲中前几条,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没有涉及。不过文章最后写道:纪念毛泽东、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思想,最好的方式,难道不应该是从维护宪法的主要精神入手么?  

是呀!我们纪念毛泽东,一定要缅怀他的丰功伟绩。他的丰功伟绩是什么呢?毛主席自己说,把蒋介石赶到几个小岛上去,这是没有争议的,即推翻反动腐朽的政权,建立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国家治理中对毛主席的功绩存在了争议,但这个争议大多是关于57年之后的事。单说毛主席49年开始的全部工作,都是为建立国家,巩固政权。从54年毛主席亲自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这才正式开始了国家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理。今天的现行《宪法》虽经多次修改,但依然和54《宪法》血脉相承,公民的政治权利内容从毛泽东时代起就已确立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如第三十五条: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  

我看到有文章介绍说,对于研究中国宪法和宪政的专家学者来说,“五四”宪法仍是他们心中的一座丰碑,令他们依然心驰神往。  

“中国立宪的历史已有百年之久,现行宪法体系中流淌着1954年宪法的血液。”  

在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毛泽东不仅确定了宪法的总体框架和编撰原则,而且对宪法的每一部分内容反复进行研究和论证。许多条款还是毛泽东亲自起草的。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当日,刘少奇同志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对执政党和宪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相似的内容也出现在胡锦涛所做的十七大报告里,“六、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中,有如下的内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可是,我们完全遵纪守法,依法申办活动,内容透明而具体,为什么还会惊心动魄呢?    

我的答案是:在我们国家,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存在着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现实生活中,以权代法、以“潜规则”代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大大小小的贪腐分子尽管受到群众的举报控告,但由于群众手里没有权力,无法对贪腐分子进行惩处和清除。所以,总有贪腐分子们利用窃取的权力,千方百计压制人民群众行使宪法权利的行动见诸社会舆论。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诸多危害社会稳定、侵犯群众权益、破坏国家统一的现实问题,都是因为执掌公权力的人不遵守《宪法》,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所造成的!近几年来,特别是网络媒体上揭露的跨省追捕、被自杀、被旅游、被学习,强行把访民关进精神病院等,行为之恶劣,足以说明为什么人民群众对“唱红”、“打黑”的热烈支持和强烈期待了!  

因而纪念毛泽东的活动让人“有点”惊心动魄也不足为奇了!  

写到这,我们再看乌有网时代观察栏目上这篇的文章:《为捍卫宪法而奋斗!》。文章依然是围绕着总纲论述的,而我们以行动所要论述的,是“为捍卫公民的宪法政治权利而奋斗!”。  

因此,我们就必须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唤起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神圣权利,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群众中间,蕴涵着无比巨大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过去,毛泽东领导的革命让中国人民站了起来,今天,我们应当推动政治文明改革,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挺直腰杆,自由地行使宪法权利。到那时,行使宪法权利不再受到威胁,不再受到压制,不再有所顾虑,我们将生活在民主、文明、富强、和谐的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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