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抑制炒作房地产的行为,通知如下:
1、 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住宅楼房,截止2010年6月30日仍未出售的,由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按照成本价加计10%的毛利作为转让价进行回收。
2、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竣工的住宅楼房在18个月内仍未出售的,由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按照成本价加计10%的毛利作为转让价进行回收。
3、 以公司名义持有住宅房的,其在中国境内所持住宅套数不得大于其在社保机构登记的职工总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超过标准持有的住宅房屋,由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按照市场价九折作为转让价进行回收,所回收的房屋由房屋持有人指定。
4、 以公司名义持有住宅房的,自2010年7月1日起,其所持住宅套数在符合第3条规定的情况下,其在中国境内所持房屋空置率大于20%的,超出范围的空置房由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按照市场价九折作为转让价进行回收,所回收的房屋由房屋持有人指定。
5、 以个人名义持有住宅房的,其在同一城市所持房屋数量不得大于2套,其在中国境内所持房屋不得大于3套,自2010年7月1日起,超过标准的房屋由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按照市场价九折作为转让价进行回收,所回收的房屋由房屋持有人指定。
6、 2010年7月1日起,对于已经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如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提出终止合同的,自终止生效之日起,10年内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其提供住房抵押贷款。
7、 2010年7月1日起,对于已经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提出终止合同的,其抵押房产市场价值低于原购买价的50%时,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房产原购买价的50%作为转让价,向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转让。
8、 政府房地产储备中心作为政府参与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机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承担向中国居民提供廉租房,监控住宅用房的市场供求,为政府制定房地产政策提供信息,根据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通过买卖住宅用房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等职责。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官员们迟迟想不出抑制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有效对策,更有敌对势力借助其培养的各路精英、代言人,操控媒体,故意把房地产的问题引到央企拿地、公务员低价买房等次要矛盾上,企图借房地产这个热点问题彻底搞垮国有企业,突破公有制经济的底线,为更大规模地掠夺国有资产铺平道路,激化群众和政府的矛盾,造成社会动荡,以期谋取国难财。正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了我们的国民经济安全,为了我们的社会稳定,普通的民众只能依靠自己了,再不振作,后悔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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