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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考虑设立“炒房罪”

肖敏 · 2010-06-03 · 来源:
房地产绑架了中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应当考虑设立“炒房罪”  

高房价毒瘤已经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经济的安全,民族的前途,甚至政治的稳定,已到了不得不立即大力整治的地步。造成房价暴涨的因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泛滥的炒房行为,这一点也成全民共识,无需再争论。不可否认,中国人民对住房的刚需十分强大,中国房地产市场确实存在严重供应不足的问题。但是,炒客(和贪官)疯狂炒房的行为无异于烈火烹油,即使供应再多的土地,建造再多的房子,都会被炒客囤积起来,供求永远都供不来,“需求”永远是个无底洞。畸高的空置率便是明证之一。炒房之害猛于虎。  

这次顺应民意的房贷新政也主要针对炒房行为,被业内认为精确制导。但是,这次房贷新政能否不被地方政府及银行变相规避,这次调控会否又一次成为“狼来了”的故事,民众充满着怀疑。本文认为,要根治炒房这种危害极大的行为,很有必要在刑法上增设“炒房罪”。  

一、设立“炒房罪”在实体上具有刑罚适当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构成在形式上的刑罚设置适当,更要求实体上的刑罚适当,某种行为需要通过刑法分则类型化为犯罪的前提是该行为必须具有刑罚应当干预的法益侵害性。炒房行为是否存在侵害法益或者说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成为将其犯罪化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首要评判标准。  

在中国,炒房行为已成为高房价的重要推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无可争议。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住房在任何国家都是作为一种一种消费品,而不属于投资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投资的,更不是用来投机的。即便是在作为市场经济样板的美国,这个人均土地资源远超过我们的国家,住房也不是用来炒作的。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住房这种事关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产品,一旦被肆意炒卖,一部人手中拥有多套住房,就相当于把本该属于别人的基本生存资源无耻地占据了。如果这部分人把持手中多套住房就是为等待升值,那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而外面长长的提着裤子的等待队伍却是心急火燎。  

炒房者们把有限的资源囤积起来,造成了严重的供不应求,导致房价飞涨,而房价飞涨又带来全民的恐慌性购房,恐慌性购房进一步刺激房价飞涨,将房地产吹起巨大泡沫,最终导致无数家庭即使三代人也供不起一套住房。房地产泡沫给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巨大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无数民众因此买不起房,其给社会也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因素;高房价挤压了各个行业的发展,让年轻人丧失理想,让整个民族浮躁不安……。可以说,高房价问题已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作为高房价巨大推手的炒房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超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大部分行为,其侵害的法益已经远远不止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将炒房行为犯罪化具有正当性,完全符合刑罚适当性标准。  

二、将炒房行为犯罪化具有必要性  

从刑事立法理论来讲,某类行为对于法益构成实害或者危险并不能必然证成将该类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刑事立法应当遵行补充性原则,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最大程度的限制,必须谨慎适用。在全部手段中,刑法是应当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它才能允许被使用。  

从历次调控经验来看,中央的政策总是会被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轻易扭曲,造成了“调控变空调”的怪圈,不但导致国家调控成本高昂,还极大损害了中央的威信。就拿这次刚刚出台的房贷新政来说,决策层的决心与力度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日前就有媒体报道,有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利用消费信贷来规避这个新政了。即便这次中央已下了前所未有的决心,但民众仍然普遍担心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不会贯彻执行。多年来,政策的力度不可谓不强,决策层的决心也不可谓不坚决,但是现实告诉我们,这些政策根本无法遏制住癫狂的炒房行为。即便以后出台高额的物业税,“聪明”的炒客们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在套数、面积、价格问题上就大有文章可做。而这些猫腻行为,仅通过行政或民事手段,是根本无法查清的。而且,行政、民事手段也无法改变炒客们漠视、规避国家调控成本过低的局面。可是,在刑法规定阙如的情况下,唯一能担当查清猫腻重任的刑侦程序无法启动,唯一能加大炒客们玩猫腻成本的刑罚措施更是无法实施。而且,将炒房行为犯罪化还会引导炒客抛盘出货,增加住房供给,减轻政府建设政策性住房的压力。  

可见,设立炒房罪丝毫不会减损法治国理念下保障个人权利的比例原则,恰恰相反,考虑设立炒房罪已成当务之急,其已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基本生存权、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得已手段。  

三、将炒房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增强刑法内部的协调性  

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交通管理秩序,其危害性在春运期间体现得尤为明显。但是,相比于同样是炒买炒卖、哄抬价格的炒房行为来说,倒卖车票、船票的社会危害性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从法治的层面来看,刑法分则规定倒卖车票、船票罪能证成倒卖车票、船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炒房行为却可以逍遥法外,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所以,增设炒房罪会让我们看到刑法内部更加协调。  

四、增设炒房罪符合目的刑理论  

对于刑法的功能,素有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与刑事实证学派的目的刑论之争,现代刑事理论基本倾向于目的刑论。目的刑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刑事制裁权,保障个人权利。目的刑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惩处犯罪,“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预防犯罪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  

因炒房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不通过追究炒房者的刑事责任已不足以给炒房行为给予警示。而设立炒房罪,能有效地加大炒客违法的成本,阻吓潜在的炒房及玩猫腻的行为。故增设炒房罪已刻不容缓。  

“刑乱国,用重典”,面对房局乱相,国家已到了不得不出狠手、下猛药的程度了。正如叶檀所说,此次调控不成功则成仁。为了确保本轮调控的成功,根治房地产市场的重病,有必要考虑将炒房行为犯罪化。当然,至于刑法条文的具体技术设计,包括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程度,避免误伤普通买房者、刑罚的幅度以及对于如何将抛盘出货行为作为量刑因素等等问题,则可以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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