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之时,地多而人少,君明、臣贤、民朴,故人于地盖无私心。然犹有为争地而殴斗者。夏、商、周地有公、私之分,是为井田制。自秦以降,废公田为私田,田与财货同,皆可买卖焉。此后每朝必以战乱重分田亩,耕者得其田而天下安。然亦不过二三百年,何耶?私田所以然也。农善耕种而不善买卖,田之买卖,官、绅、商远胜于农。则田亩渐归于官、绅、商,是为“地主”。“地主”分大小,愈大愈不善耕种,至皇帝公卿则世代不事稼穑。而耕者渐失其田矣。
管子曰:“仓禀实而知礼节。”田之于农,安身立命之所。顺农失田,亦顿成亡命之徒。至税赋苛重,食不果腹,则揭竿而起,天下乃大乱。大乱致新朝立,地少均,天下复归于治。每二三百年一乱,周而复始,直至民国,盖无例外者。皆因地均而制未易,故终不均,其势莫能易也。
国共内战,共以分田分地终得民心,乃有共和之胜利:国共和,地共产,土地重归公有;举国上下,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耕地在农,城地在工,各乐其业,天下大治。虽有十年之乱,然国无大虞。
三十年来,地权归公,耕权、用权、开发权归私,盖半私田也。半私本无大妨,且有致富之功。然公私无界,征占无度,公地渐为少人私挟,犹私田也。私田日集于官、商、企,而农工立锥之地及如杜之茅屋尤不可得,甚或死无葬身之所。民之失地,大乱不远矣。
地权乃民权之本。近立物权之法,其效不彰。原其理,一者不利无产者,显失民心,二者避谈地权,显负民望,何用之有?
故曰:人之生而有权生,死而有权死,皆需一席之地。公田应确保其公,私田应确保不可过集于少。还地于民,方能致和谐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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