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腾飞,有胆你来加拿大胡说八道看看!
滚滚延河
1997年6月30日,加拿大萨斯卡撤温省里贾纳市的基督徒欧文斯(Hugh Owens)在当地的報纸上登了一則以圣经内容看待同性恋问题的广告。广告见下图:
这里解释一下:广告左边是4节圣经的内容,他们是 罗马书第1章;利未记18章22节;利未记20章13节;哥林多前书第6章9~10节。右边是在两个男性牵手的红圈上面画了一个斜线,
就是禁止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按照上面4段圣经的内容,同性恋是应当禁止的。
就这么一个广告,惹来了大麻烦。
2001年沙省人權委員會(HRC)上訴皇座高等法院,要求发表广告的新闻报章及欧文斯支付3名同性恋运动推动者加币1,500元的罚款。人权调查委员会宣称欧文斯先生已经违反了萨省人权法第s. 14(1)(b)条。皇家高等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做出判決,裁定欧文斯的行为构成了煽动仇恨罪。
直到2006年4月13日,萨省最高法庭推翻了这项判决,欧文斯不须赔偿,并发表了判决书。
判决全文在这里:www.ccrl.ca/doc/Owens%20decision%20april%2006.pdf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下载下来阅读法官的判决书。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呢?在加拿大这个天天鼓吹自由民主的国度里,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有严格限制的。你的言论自由如果对某个团体(包括同性恋团体)造成侮辱,仇恨,贬低,蔑视就要面对法律的制裁。而欧文斯,不慎发表了一个相当含蓄的广告,表达了一下自己的意见,结果就要面临10年(1997到2006)年的困扰。此项判决,虽然最后以欧文斯无罪而收场,但是极大地震慑了基督教团体。此后牧师在公众场合,绝对不敢再碰同性恋的话题,虽然同性恋在基督教的教义里面是非常大的罪。
判决书里面写得非常详细,欧文斯本来在这个广告后面还有一段话,表达自己对于同性恋的看法,可是报纸编辑拒绝刊登,否则他这个祸就闯大了,肯定没有这么轻松(10年?)收场!
所以国内某些人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非常偏颇,他们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自己可以胡说八道。 象袁腾飞在加拿大的学校里面,无论是中学还是大学,公开侮辱加拿大的开国领袖,侮辱朝鲜战争加拿大的烈士,我敢肯定马上会被开除法办。在西方社会你的公开讲话,公开发表的文章,必须遵守一个原则就是政治正确。所以任何涉及诽谤,煽动,种族,宗教的话题必须避免让别人抓住把柄。中国的右翼分子,他们事事时时都要和西方接轨,但到了西方社会最核心的严格法治的时候,却轻松地把自己豁免了。这些人难道不是狂热的法西斯分子吗?
当年那些民运分子,到了美国,除了谩骂中国政府,中国人民,中华文明以外,他们对于美国社会一句批评的话也不敢说,难道美国社会就完美无瑕了吗?不是。因为他们终于知道了西方的民主自由绝对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可以随便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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