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1982 和1993 年的两次修宪(072)
(按:必须承认,以本人目前一点浅薄的法学知识,写这样一篇文章确实有些力不从心,但是,当听到看到权势阶级对社会财富的掠夺攫取到了疯狂猖獗、肆无忌惮的地步时,当耳闻目睹劳苦大众被欺榨压迫日甚一日、无以复加的地步时,我无论如何不能允许自己以任何借口懒惰拖延下去。法律已经成了统治者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遮羞布,必须使真相大白于天下。踌躇再三,还是决定将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下。算作抛砖引玉吧。
—— 不合群 )
一、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由“国营”到“国有”
1、在1975和1978两部宪法中,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表述内容相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而在1982年版的宪法中,前版第六条则被修改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九条)
这是对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第一次掠夺,内容主要是土地、矿产资源。
2、在1982年版的宪法中,尚保留了“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样的表述,而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国营企业”均改为“国有企业”
这是对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第二次掠夺,内容主要是工厂、企业。
在上述的两次修宪中,法律的制定者玩弄了一个文字游戏。旧版宪法“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表示二者的关系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只是起辅助经济效用的物,它的归属以“主物”的归属而定。但是,经过制定者“即”的表述,二者变为平等、平行的关系,“主物”的经济效用不复存在;它事实上已经把归属权由“主物”转移到了“从物”身上。
从字面上解释,“国营”二字只表示“国家”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这样一番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运筹操作,“国家”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权利客体变成了权利主体。“国家”是一个什么东西?它是一个工具,一部机器,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产物,它自己不具备任何思维判断能力。它怎么能成为权利的主体呢?虽然,在对外关系中,“国家”行使着权利主体的职能,但是不要忘记,它的这种职能(包括其他权利职能)都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授予的,人民代表则是这个机构的主体;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国家”不能在任何场合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说话。
“国家”这个“物”的本身是由什么构成的呢?它是由一大堆的机关和衙门组成的,它需要有一大帮子的人充塞其中,操作这部机器使它运转,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能。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人民代表大会转移到“国家”这个大机关、大衙门时,这种“所有权”事实上便掌握在在这个大机关、大衙门里打工的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手里,这些官员们不是习惯把自己称作“公仆”、“公务员”吗?对于生产资料的处置权这时已无需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而直接由“公仆”和“公务员”们说了算。
现在你可以明白了吧,为什么那些从上到下、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员敢于那样肆无忌惮地把原本属于“全民”的矿产资源出卖给任何一个拿得出钞票的私人、外国人?敢于那样随心所欲让一个企业破产、让工人下岗?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制约它、制止它。一方司职,便是一个土皇帝,可以一个人说了算。原因不在于学者教授们鼓噪的什么“制度不健全”呀,“缺乏监督”呀!法律已经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权力,这就是“制度”;“监督”本身就是违法、违宪,你还“监督”个狗屁!你敢“监督”他,他就可以立马将你拿下。
1993年的修宪案被人大通过以后,一位社科院某研究所的领导(名字忘了,女)竟然面对镜头厚颜无耻地向媒体邀功:是我们建议中央,做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一修改的。自此以后,城市出卖企业、农村出卖土地就在神州大地上掀起了一阵接一阵的狂潮,直至今日。
学者、媒体常常对这三十年的发展速度津津乐道。如果不是戴着有色眼镜,那么,资本阶级对原属于全体人民的生产资料掠夺和占有的“高效率”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你能否认吗?
二、关于“国家所有权”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版《法学词典》“国家所有权”词条:
“我国宪法确认国家财产的法律地位,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什么样的“国民经济”呢?
1982年版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一表述在1993年的修宪案中被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市场经济”就名正言顺地在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中登堂入室了。
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们之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统治阶级用它来保护对其有利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曾强调所有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人可享有的基本权利。”(《同上》)
这就是说,“所有权”这个概念是私有制的产物。为了避免人们在对物的占有过程中出现“你的”还是“我的”的纠纷,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某物属于某人。在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将一切生产资料归属“全体人民”以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不存在“你的”“我的”问题;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大家的,所有人的,怎么还会出现“国家所有权”的问题?而且还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除了“国家”这个由一部分人掌管的机器以外,任何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无权干涉”?
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市场经济”)“一方面扩大对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游离’工人来扩大工人的供给,与此同时,失业工人的压力又迫使就业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供给不依赖于工人的供给。劳动供求规律在这个基础上的运动成全了资本的专制。”(《资本论》一卷《资本的原始积累》)
也就是说,资本经济正常运行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产业后备军的存在。资本阶级可以用强力迫使一部分工人失业,同时使一部分失去土地或濒临破产的农民流入城市,充当产业后备军。只有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压低已经就业的工人的工资。失业工人、农民工对另一部分就业工人的“竞争”(垄断企业除外,这一点下节还要谈到),是这三十年来市场经济“繁荣”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在实际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资本生产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因此,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同上.〈所谓原始积累〉》)
这就是“国家所有权”的实质!
三、“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
“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难道不对吗?有人可能会立刻嚷嚷起来,而且振振有词,嘟嘟囔囔吐出一大堆自己编造、臆想出来的胡话、昏话,来欺骗大众,同时也欺骗他们自己。
我们要问:是谁,是哪一位经典作家说过这样的话?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毛泽东?
这可就不好编了,当你说某某导师说过此类话的时候,今天的草民已经不是你们想象的那么愚不可及,率意轻信,就像当年相信“生产力是最革命的因素”的谎言一样,他们可能自己到书本里或网络上去查。
那么,好,让我来替你回答这个问题吧:
“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股份公司)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我说“不得不”,因为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不适于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是最近,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也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捏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原注)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
“但是,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
—— 恩格斯 《反杜林论.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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