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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台湾关系法早于中美建交并得到大陆首肯”纯属胡扯

MarkTwin · 2010-11-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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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水东去先生在一个跟帖中成:
我们当然反对这做法。不过台湾关系法早于中美建交并得到大陆首肯。[ 春水东去 ] 于2010-08-11 14:43:27 上帖

本网友认为,春水东去先生说出这样的话,要么是对基本历史事实不了解,要么就是故意为美国张目。

本帖就简要地给春水东去先生聊聊基本历史事实。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应周恩来总理的邀请访华,中美交往的大门重新打开。尼克松访华期间,中美双方于1972年2月28日在上海发表了《中美联合公报》(又称“上海公报”),其中关于台湾地位的内容如下: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 "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 "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中国还在声明中公开宣布继续对第三世界国家寻求民族独立和解放事业的支持:“中国方面声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系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1975年12月,美国总统福特应邀访华。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综上所述,中美正式建交的时间是1979年1月日,互派大使的时间则是1979年3月1日,此时还根本不存在《与台湾关系法》。

那么,《与台湾关系法》又是何时出现的呢?凤凰网《《与台湾关系法》的出笼》是这样介绍的: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1979年3月28日和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共有18条和数十款。”

由此可见,《与台湾关系法》是1979年3月29日通过,4月10日正式成为美国的国内法。这个时间不仅晚于中美建交的1979年1月1日,也晚于中美互派大使和建立大使馆的1979年3月1日。因此,所谓“台湾关系法早于中美建交”的说法,完全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那么,《与台湾关系法》是否“获得大陆首肯”呢?凤凰网在《与台湾关系法》的出笼》中指出:“同年4月28日,中国外交部照会美国,正式表明中国政府反对美台法案的原则立场,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遵守建交协议的原则,不做任何损害两国关系事。这之后,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开始实施,中美关系因为这个法案,在25年中频频出现风波。”
可见,“大陆”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与台湾关系法》,在美国总统签署该法案半个月之后就提出了外交照会表明了反对的立场。

1982年8月1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主要讲的就是关于台湾的问题,相关条款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双方认识到这一问题将会严重妨碍中美关系的发展,因而在赵紫阳总理与罗纳德·里根总统以及黄华副总理兼外长与亚历山大·黑格国务卿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会见时以及在此以后,双方进一步就此进行了讨论。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

可见,在1982年的《公报》中,“大陆首肯”的是“美国与台湾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不允许保持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关于“向台湾出售武器”,“大陆首肯”的是“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春水东去先生可能会这样辩解:这个《公报》没有提到大陆反对《与台湾关系法》,因此等同于“首肯”。

首先,《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中国政府只能要求美国遵守与中国签署的国际协议,不可能在两国的外交公报里写进赞成或反对美国国内法的条款。即使“大陆首肯”,美国政府也绝对不会同意把这样的条款写进国际协议之中。

其次,在《与台湾关系法》通过之后,中国政府已经多次外交表态,反对美国依照该法案来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最关键的是:春水东去先生并不知道《与台湾关系法》究竟有哪些内容。其中,有很多内容,“大陆”是绝对不可能“首肯”。

本网友在网上的一篇博文里找到了《与台湾关系法》,将除了向台湾出售武器之外的另外一些条款列出来。本网友认为,与向台湾出售武器一样,这些条款也是绝对不可能得到“大陆首肯”的。

1)“第2条(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

这句话的意思是:大陆不对台湾采取“非和平手段”,是中美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一旦大陆对台湾进行战争,则中美外交关系将终止。

请问春水东去先生:这可能得到“大陆首肯”么?

2)“第四条(三)(乙)根据美国法律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丝毫不应影响台湾当局于1978年12月31日或以前所拥有或持有的、或在此以后获取或赚得的对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这句话的意思是:台湾在1978年12月31日和之前拥有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包括1949年之前从大陆运到台湾的文物等,此后仍然得到美国的保护。

请问春水东去先生:这可能得到“大陆首肯”么?

3)“第四条(五)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本法的任何内容,总统在外交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动,台湾人民和美国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或不被美国承认的事实和伴随的各种情况,都不应被解释为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可据以按照1 9 5 4 年原子能法和1 9 7 8 年防止核扩散法作出事实判定或法律裁决,以拒绝向台湾进行核输出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或吊销现有的这种出口许可证。”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美国保留向台湾进行“核输出”的权力,美国政府不得以“1954年原子能法和1978年防止核扩散法”来拒绝向台湾的“核输出”。

请问春水东去先生:这可能得到“大陆首肯”么?

4)“第四条(八)(丙)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的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国会批准美国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所签订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依然继续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终止。”

这些“依然继续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当中,包括1946年蒋介石的国民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根据这个条约,美国军舰可以在恰当的理由(例如获得“中华民国政府”的邀请)下,开到中国的内河航道里去。

请问春水东去先生:这可能得到“大陆首肯”么?

5)“第四条(八)(丁)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美国仍然支持台湾在“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原有地位。

请问春水东去先生:这可能得到“大陆首肯”么?

本网友还注意到第5条甲款:“在本法颁布之日起的三年时间,1961年的援外法第231条未标明的第二段中的第二款关于人口平均收入为一千美元的限制规定,不应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有关在台湾的投资项目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的活动受到限制。”
这句话意味着:1979年台湾人均年收入不到一千美元。

总之,《与台湾关系法》是在中美建交(1979年1月1日)之后的1979年3月29日通过,4月10日正式成为美国国内法,其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本不可能被“大陆首肯”的。春水东去先生所谓“台湾关系法早于中美建交并得到大陆首肯”,是完全不符合基本历史事实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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