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个好玩意,不少人乐意大谈特谈;谈论“民主”必然涉及法制,只强调民主,不论及法制,不仅涉嫌无政府主义,还可能使社会秩序产生混乱,最终更可能“强权”当道。某些人大谈“民主”话题,是否欲推行何种“法制”,这些人当然心知肚明。
暂且把“民主”归还,粗略说些“法制”话题。法,许多人不陌生,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谈论“法”时都能引经据典头头是道,门外汉几乎只有洗耳恭听的份儿。幸好“班门弄斧”不在“违法”之例,使“门外汉”有机可趁。
法,历史悠久,几乎有史就有“法”产生;也许无“史”时“法”已产生。秦,仰仗“法”家一统天下,法制在强国中功不可没;秦,成也法制,败也法制,严刑峻法,官逼民反;送“秦”走上不归路者,也许正是促进“秦”强大的“法”制。
民主与法制针锋相对,又不得不相辅相成,谁都离不开谁。缺“法”制,国家、军队将成散沙,令行禁止将成空话;缺民主,人心将涣散,强权将肆无忌惮;民主与法制殊途同归:抑制强权。
封建时期的有识之士,知道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的重要性,产生“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资产阶级产生,比封建统治有进步,也许无异议。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有益推翻世袭制,为了有益资产阶级(财团)壮大、发展,创建些有益(财团、精英等)资产阶级的“法”制显然很必要。资产阶级萌芽期,到别(人家)国去做“主人”是合“法”的,买卖奴隶是合“法”的,掠夺他国资源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之上,资产阶级得以壮大;发展至今,某些特征依然保持着:端着“先进”的屠杀同类的武器,谈“自由贸易”是合“法”的,向世界派“炮灰”是合“法”的,不合其意,施行“封锁、制裁”等是合“法”的、、、有合“法”的旗帜作幌子,高唱些“民主”调调,可以彰显出某种先进性。你有反战的自由,他有派“炮灰”的自由,很民主;你有游行、集会、抗议等自由,他有推行、实施的(方针、政策等)自由,很民主;任何民主或自由,最终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权力”的归属,摆不脱合“法”权力的制约。民主,在“强权”中是很软弱乏力的;民主,需要在某种“法制”环境中才可能实现,空泛的“民主”是不存在的。无论其些国家把“民主”调调唱得有多高,其法律、法规几乎可称之鸿篇巨制,军队、警察、监狱、、、这类国家(公权)机器一个都不会少;这类鸿篇巨制,这类国家机器,其中很重要的职责之一:维护财团、精英(参、众院等)做决策的体系。由(世袭)皇(室)家做决策到财团、精英(轮庄)做决策,促使社会前进了一大步,促使“民主与法制”前进了一大步。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第一次有可能使权力真正回归;或者说,有可能把“权力”从(皇家、财团、精英等)统治者手中回归到真正的主人:创造、建设社会的劳动人民手中。这儿用“可能”这个词,因为存在着某些可能:变质、演变、蜕变。
谈及法制,很难回避“专政”这个话题。专政和专制、独裁无任何关系;专政,和谁当家作主也许有某种关联。封建专政,其“特色”是封建帝皇作主;资产阶级专政,其“特色”是资本家、财团、精英等(轮庄?)作主;无产阶级专政,顾名思义由无产阶级(劳动人民)作主。无产阶级专政,建立适合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体系,建立适合人民民主的体系至关重要。此体系实质上已经有了基本法:宪法。从某种意义而言,其它具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得以“宪法”为基准,都得以有益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基准,都得以有益人民民主为基准;换句话说:任何具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只要偏离宪法,只要不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只要不利人民民主,都可能是不合“法”的。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体系中,政治上的“法律”关系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经济上的“法律”关系是:全民所有,国(政府)营,集体所有。或者说:国家资源、资产归人民所有。管理者(公仆)只有管理好、或使全民(含集体)资产增值的义务,没有擅自处置的权力。任何人使全民(或集体)资源、资产流失或贬值,都得引咎辞职。把全民所有、国(政府)营,说成国(政府)有,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在偷梁换柱混淆(基本)概念;掩藏全民所有的基本概念,推行国(政府)有概念,可能有违“法”之嫌。从形象角度而言:人民代表大会是董事局,政府是经理部。或者说: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传达室、安保处。换言之:把人民代表大会演变成传达室,把政府演变有董事局,都可能是不合“法”的。
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建立适合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体系,建立人民民主体系,只是起始,还需要逐渐完善。完善也许是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在此期间万变不可离其宗,必须以尊重宪法,以有益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以有益人民民主为原则。借“渐进”之机偷梁换柱,以混淆视听抛出偏离宪法、偏离人民当家作主、偏离人民民主的某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全民所有的资源、资产“窃”为“一部分人”所有、、、不仅有不合“法”之嫌,亦有促历史倒退之嫌。
法,不是为了“公平、公正”而创建的,而是为了社会秩序需要创建的;法,不仅各个历史时期不同,各个国家亦不同;法,不仅有理顺社会秩序的职能,亦有维护当家作主者利益的功能;法,只是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最低准则,不是社会生活中需要追求的高度境界。
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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