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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中国必须彻底解决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

陈中华 · 2011-02-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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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中国必须彻底解决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

    法制报“政法部门反腐倡廉力度前所未有”的大字报导,充分反映了胡主席对政法的反复强调和一直寄托;充分说明党中央对这一长期存在突出不得解决事实的重视和战略推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性、法性、人民权益的高度负责和坚定捍卫。

    政法体制的问题严重程度涉及到人民民主专政性质。所以实施历史性的铲除法体中的黑恶腐坏破法犯罪,实施历史性的匡正,这早已是规律不可抗拒的必然了。否则法律的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实可靠的实现,法治的前提就没有人性、党性、律则的保证,大量不断继续的权钱法黑市场交易就不可能停止,其盘根差结失职失性失责不觉不改不变的腐伪之猖就还在,法治不实中继续相护黑为不止。

    从重庆和武汉惩办法黑的民意中可知,铲除政法中的黑恶势力,将是很得人心的正大光明之举。事实上,社会上的很多不安定因素都根在政法,都没有法黑就不可能生养成社黑。这是非常简单而又直观的寄生寄养寄存关系,所以,只有铲除法黑,社会才有安定可靠,才可能消除社会犯罪的根生之土、保护之母,才能法正社会明,才能法正、法性负责不造申控的冤和愤。

    法黑是权黑中的黑恶之凶,不但直接破坏着人民政权的性质,破坏着人民的权益和政府的公信,而且更在直接破坏着党的政权形象、法的公正庄严。所以,法黑一词非常到位,不从这一严重性力度施治治法,就无法体现党性法性的庄严,就不可能坚决重拳止住恶习恶气恶势的继续勾结和漫延。

    多么严重、多么普遍、多么公认的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现象,竟长期法律实体“告状无门”,竟长期口号、文件不止的伪戏应合,问题依旧。这种严重权责不一,法权无视无责“告状无门”的法为“业绩”;这种腐伪不实的政法之性之习,已经到了混淆黑白、颠倒荣辱、无视公正的执法废法之极、无视无阻之猖。

    法黑之法何谈公正,何谈告状有门,何谈冤情有顾,只能激化造积着不平、破坏着和谐。罪犯当权,罪犯执法,罪犯治世,罪犯可能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人本核心进步吗!

    我们坚信,胡主席为首党中央定将实施依法治法的匡正振举;我们真诚希望看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例外”的控告有门、控告处处皆能化解;我们盼望金钱权私的法黑,从社会主义的法性中及早拔离和分开。

    打击必须坚决,必须彻底。但大力提倡、鼓励、劝助法犯自首、自正、自改、自新,并充分给出路特别重要、特别关键,促进在不失原则、不戏假术下使法犯与被害的帮教转化新模式、督查新模式、教育新模式。总之,目的是在不失原则教育、转化、挽救,是调动一切还能调动的积极性、能动性,是人性感化人性的共觉悟、共进步、共和谐。
 
      一个腐败的司法机关.就是一个无能的司法机关.
 
      一个无能的司法机关.怎能去打击各类犯罪分子.

   “打铁还得自身硬”这句俗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说打铁者要有力气。没有力气抡不起大锤还能敲打烧红的铁吗?另一个意思是说要懂得打铁的技能和技巧。一般的铁匠都是一个大师傅,一手拿着小锤,一手拿钳子夹着烧红的铁块儿。他用小锤子敲打,引导着那大锤的用力的砸。抡大锤的要听拿小锤的指挥,砸哪里、砸到什么程度,都要听从指挥。两个人要配合好,才能既把铁砸匀实了,还能省力气。所以,打铁先得自身硬。这自身硬工夫是要经过长时间的锤炼才能得到的,不是一日之功,更不是手到擒来,必须要流汗,尽力,用心。打铁是这样,司法干部队伍的锻造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2010年06月08日《新京报》以“山西轮奸案变‘通奸’5名政法人员因说情受审”为题报道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主审判庭,4名警察、1名检察人员进入被告席,他们涉嫌在一起轮奸案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去年9月29日,三名青年将女子谢某灌醉后轮奸。谢某于10月1日报案。当天,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马典军、张有福被抓捕归案,一名逃脱。

   卷宗显示,一名嫌疑人家属在受害人报案后,曾想私了,便联系运城市公安局民警郭开管。郭又找到在运城市检察院工作的陈勤章,疏通办案人员,让谢某又给警方写了一份证明,称其同意与三人发生性关系。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影响更大。如“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等等。但是令人震惊的是此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至少在当地是平常事,更为震惊的是在办案人员眼里是小事。“这次正好遇上当地政法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案子被严格、高调处理。”,“有干警透露,若平时,此类案件也许不算个事。但没想到这次检察院会提请公诉。”,5月19日,“说情团”案开庭时,有近400名运城市公检法部门及各单位干部旁听庭审。庭审时,有人窃窃私语:“这是在杀鸡给猴看”。

   “平常事”与“杀鸡给猴看”的之说,透露了两点意思: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是一个普遍现象,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司法人员眼里并不是一个大不了的事情,碰到点子上了“杀两只鸡”只是吓唬猴子,猴子可不必多虑。运城市政法委书记崔克信说,这种现象得以存在,也和“与司法内部查处不力有直接关系”。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司法的重要性如西方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据此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司法信任危机是由司法不公造成的。

   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捍卫和坚守,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因此,对司法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应该严上加严,以“零容忍”来挽救“司法不信任”的普遍社会心理。如果,有一天,当司法人员都抱怨当公检法的官越来越“难”了,那才是司法之幸、百姓之福。

   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恶劣,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对保证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有重要责任,因而其自身的公正与廉洁就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相对提高。然而,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如影随行,相伴而来。虽然,每界新的中央领导人上台后都在花大力气予以整治,但取得的成效却总是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如今,各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社会风气的破坏有增无减。各种腐败中祸害最大的莫过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

   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则是人们通过司法对新中国的切身感受。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层出不穷。

    中央要以既往不咎未来是天为方针.扫除政治改革和惩治腐败中的障碍.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人冤枉的很。如果按照老办法搞政治改革,直来直去,不进行政治改革过程的创新是行不通的,政治改革对执政者中某些人是意味着利益的巨大损失甚至生和死的选择。政治改革大家都知道是好的,包括那些坚定的社会主义者和形形色色的同志们实际上也是赞成政治改革的,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并不矛盾已经是共识了。但是因为所谓“欠账风险”的阻隔,使得政治改革举步维艰,所以政治改革前的“政治清零”是必须的,包括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和若干年后对名誉恢复的承诺,包括对施害着的利益维护和名誉的不受损。做到这些难度很大,但是对和平政治改革推进民主政治来说是必须的。希望中共中央要以“既往不咎,未来是天”为方针扫除政治改革中的障碍,有了有序的民主政治制度,必然能够解决行政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和司法官员的贪赃枉法问题。

    近年,领导干部腐败之风有越演越烈之势,腐败之风多年来无法根除,与反腐手段没有创新及制度缺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惩治腐败要有切合实际和稳妥的措施,给贪官出路就是给我们国民自己的出路.其实以前的贪官污吏.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的.如果不让中国以前的贪官污吏放下包袱,他们天天担心被查处,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如果外国手里掌握着贪官污吏把柄,他以公布来威胁,中国的贪官污吏们怎么对外国强硬呢.如果没有切合实际的办法,天天只喊惩治腐败的口号,中国腐败问题怎么能得到彻底解决呢.官员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均与官员腐败有关.这我就不多说了.

    对于怎么惩治腐败,我认为要有切合实际和稳妥的措施,也要以“既往不咎,未来是天”为方针扫除惩治腐败中的障碍,以免造成官员恐慌国家混乱.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既要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考虑。

    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这些大量的资本转移到它国,肥了敌国,当然他们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不愿意坐牢,就是他们坐牢,也只能增加人民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如果人民不能原谅,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人民原谅了,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他们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人民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人民原谅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希望大家理性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有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总归一句话;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目前中国的官员可以说是贪官污吏比清正廉洁多,解决办法无非二个,一个和平的方式一个暴力的方式。难道我们非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就会引起贪官污吏带着贪来的财物逃向外国,还可能造成国家混乱的严重后果,遭殃的还不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自已吗?

    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出通告;对以前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采取不惩处的办法.让他们30天内自首.交出以前的不法收入[可以设立一个公开退款帐号.让他们向公开帐号退款],不追究任何责任.不撤职.不公开,还要为其保密.解除他们的顾虑,对不自首的一定要严惩.其实现在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给他们一次自改的机会.以免他们携款逃跑[出国].迫急了还可能给我们国家带来混乱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及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让现有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放下包袱,专心地执政,否则,他们天天担心受怕被查处,他们还可能天天只想怎么不被查处。那里有心执政呢?官员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政府怎么为人民服务呢?另外,他们不自首,查他们是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新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八点。

    1.期限过后,所有的官员[公务员包括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公开财产,公开家庭成员情况,权力要受监督。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只有严厉的刑罚,官员才能望而生畏,不敢贪污腐败。做到清正廉洁。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决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撤销各地纪检和监察部门. 只留中纪委监察部作钦差 .目前各地方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实在太小,很多都与地方行政官员同流合污。比如市纪委书记要受到同级的市委书记管理。市监察局要受到同级的市长管理. 各地纪委与被监督对象联系密切,纪检人员与查处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纵使不直接认识,想托点关系也不难。毕竟真正的黑脸包公还是少数,况且历史上那位也未必就像戏台上演得那么好。既然如此,中纪委就应该考虑推广异地办案的路子。虽然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什么都不熟悉,但不要忘记了,举报人是群众,只要真心办案,并不缺少支持力量。

    钦差就是巡按,唐天宝五年(746),派官巡按天下风俗黜陟官吏,巡按之名始此。明永乐元年(1403)后,以一省为一道。派监察御史分赴各道巡视,考察吏治,每年以八月出巡,称巡按御史,又称按台。巡按御史品级虽低(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但号称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府、州、县行政长官皆其考察对象,大事奏请皇帝裁决,小事即时处理,事权颇重。清初亦有巡按御史,其好处有。增加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力度,防止地方上山头林立,对中央指令阳奉阴违,对加强中央的权威有巨大的作用。其次可以有效的缓解百姓对地方政府的对立程度。让百姓有可以控诉、申告的地方。对换回百姓对党的信任有重大的作用。

    近年,领导干部腐败之风有越演越烈之势,腐败之风多年来无法根除,与反腐手段没有创新及制度缺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建议;撤销各地纪检和监察部门. 只留中纪委监察部作钦差.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也就是真正人民监督官员。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的监督,无权的人民群众监督有何用?人民要借中央的权力监督党政干部行为.中央要使用人民的力量监督党政干部行为.才是真正强有力监督党政干部的。 另外;中纪委和监察部应公开办公地址电话和网站邮箱,方便人民群众申诉,接到人民群众申诉后由中纪委和监察部直接派人去查处,同时要严惩捏造事实乱告者。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8.以后的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也许有人会反对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正独立.那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我认为司法独立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独立为好.司法机关官员的权力不但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的。

    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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